“新莱茵报”被宣判无罪
科伦2月8日。昨天本报简略地报道过:陪审法庭昨天开庭审理了“新莱茵报”总编辑马克思、编辑恩格斯和发行负责人因登载一篇注明“科伦7月4日”的文章(载1848年7月5日该报)[411]而被控告的案件。这一篇关于安内克先生被捕事件的文章,就成了以诽谤执行逮捕任务的宪兵(Code pénal〔刑法典〕第三六七条)和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Code pénal第二二二条)的罪名提出控诉的借口。陪审法庭在进行了短暂会议后,宣判全体被告无罪。
这个审判案是对“新莱茵报”的许多审判案中最早的一个,它之所以重要,是由于上述的第二二二条和第三六七条(由于第三七○条)在这一次陪审法庭的判决中,跟至今在莱茵各违警法庭中解释和应用得完全不同。可是,如果除去惩罚直接号召内战和叛乱的那些条文以外,第二二二条和第三六七条是高明的莱茵检察机关至今能够应用于出版方面的仅有条文。因此,陪审法庭宣告无罪的判决是莱茵普鲁士出版自由的一项新保证。
一旦有可能,我们就将向我们的读者简略地报道法庭审讯[412]的情况。
今天,马克思又因号召拒绝纳税一案同科伦议员施奈德尔、沙佩尔一道到陪审法庭受审,上述号召是他们以民主主义者区域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发出的[注:见本卷第39页。——编者注]。
载于1849年2月9日“新莱茵报”第217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
注释:
[411]指“逮捕”一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5卷第190—193页)。——第689页。
[412]关于法庭审讯的简短报道发表于1849年2月14日“新莱茵报”第221号上。其中所引证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发言见本卷第262—285页。——第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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