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尔
科伦5月2日。昨天我们答应要回头来分析一下对拉萨尔的起诉意见书。
拉萨尔被控犯有触犯“刑法典第八十七和一○二条所指的罪行”。
第八十七条系针对“以exciter〔煽动〕公民或居民武装反对王室为目的的侵害行为或密谋行为”。
根据第一○二条,凡在公共场合和集会上发表的演说中或者在张贴的标语中exciter〔煽动〕公众进行前述之罪行者,一律按本章前列各条(第八十七条也包括在内)所规定之刑罚(主要是死刑)惩处。只有在这种煽动未产生后果的情况下,死刑才可改为流刑。
拉萨尔被控的罪名是什么呢?
因为他仿佛一下子,在同一个时间内既触犯了第八十七条又触犯了第一○二条,所以他只可能被控:
违犯第一○二条,煽动进行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罪行,也就是说:
煽动公民进行以煽动武装反对王室为目的的侵害行为或密谋行为,也就是说:
煽动公民去煽动进行武装活动!
对于通常人的理智来说,这是显然毫无意义的胡说。可是检察机关和检察院竟要这样决定!
问题在于,第一○二条把煽动别人进行第八十六——一○一条所规定的罪行(如果这种煽动产生了后果)跟本人进行这些罪行等同起来,因此自然就适用于以上所有各条。它甚至还适用于第八十七条中所指的其余各种情况。要知道,所有这些条文都是针对一些可以煽动的特定行为的。比如,针对侵害行为和密谋行为的第八十七条,还提到对皇帝的生命和人身的侵害和密谋,提到以推翻或改变政体或改变王位继承办法为目的的侵害和密谋。这都是可以“煽动”的事情。煽动刺杀国王,煽动革命都是可能的事;煽动以刺杀国王和进行革命为目的的密谋行为也同样是可能发生的。但是,“煽动组织以煽动武装反对王室为目的的侵害resp.〔或〕密谋活动”,一句话,煽动一种煽动行为,这是不可能的事,是荒谬的罪名,正像“企图在将来企图进行叛国活动”一样,在实行普鲁士法的美好的旧时代,曾不止一个贫苦的学生会会员因这个罪名而坐上十来年牢房;或者正像suspect de suspicion d’incivisme(因被怀疑缺乏公民情感而被怀疑)一样,戴着正统主义眼镜的人自称仿佛在93年恐怖时期的监狱记事簿中看到过这种罪名。
假如“煽动去煽动进行武装活动”从逻辑观点和法律观点看来真的是可能的罪行,那末,要把触犯第八十七条中的上述部分和第一○二条的罪行同时归罪于拉萨尔,起诉根据的就不应该是在诺伊斯发表的演说,而应该是给国民议会的建议书,因为他在建议书中说道:“我们恳求国民议会:号召人民拿起武器来!”
这里面包含着“煽动去煽动进行武装活动”。然而甚至在这份suspect de suspicion dincivisme〔绝妙的〕起诉意见书里也没有想到,要把这句话看成罪行。
检察机关从该章那么多条款里恰好选择这样一个根本用不上第一○二条的地方来和第一○二条联系起来,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道理很简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罪名是要处死刑的。可是在全莱茵省也找不到一个陪审法庭会把拉萨尔判处死刑。因此他们宁愿使用第一○二条,这一条规定在煽动“犯罪”未产生后果的情况下,死刑改为流刑。他们想这样便不难找到陪审员了。
所以,为了摆脱拉萨尔这个难题,检察机关发明了一条莫须有的罪状,把法律上的两处地方凑在一起,而这样凑在一起除了纯粹胡闹而外毫无任何意义。
总之:要么是拉萨尔触犯了第八十七条,如果这样,那就干脆大胆判他死刑好了;要么是他没有触犯第八十七条,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就没有触犯第一○二条,那就应该被无条件地宣告无罪。同时触犯前面提到的第八十七条里面的那部分和第一○二条,这是不可能的。
应该注意检察机关的诡计。对拉萨尔的控告实质上应按第八十七条(死刑)判刑。但他们不敢这样控告他。他们把第八十七条和第一○二条(流刑)结合起来控告他;但是,如果这种办法无效,如果陪审团宣告拉萨尔无罪,那就把他送交违警法庭,控以触犯第二○九条和第二一七条之罪(六天至一年的徒刑)。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同一件事实,即在拒绝纳税运动时期进行宣传鼓动!
我们现在来仔细分析一下真正的corpus delicti〔犯罪构成〕——11月21日在诺伊斯发表的演说。
拉萨尔被控直接煽动武装反对王室。
按照起诉意见书所引用的三个证人的证词,拉萨尔确曾直接煽动诺伊斯的居民武装起来,购置弹药,以武力保卫已争得的自由权利,以积极的行动支持国民议会等等。然而,一般地煽动武装起来既不是什么过失,更不是什么罪行,尤其是从革命以来,从1848年4月6日法令通过以来,更是如此。这个法令保证每一个普鲁士居民都有携带武器的权利。煽动武装活动,根据Code〔法典〕,只有当这种武装活动的目的是反对个别官员(叛乱)或反对王室resp.〔或〕反对另一部分公民(起义)的情况下,才受刑事处分。这个案子里专门指的是煽动,即直接煽动武装反对王室。
但是,在所有三个证人的证词里,一个字也没有谈到武装反对王室;他们只谈到武装起来保卫国民议会。而国民议会是一个依法召集的,合法存在的机构,是立法权的,在这里甚至是制宪权的极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像制宪权超越于执行权之上一样,国民议会是超越于“王国政府”之上的。而我们的检察机关却认为煽动人民全体武装起来保卫这个和国王平行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是犯了大罪。
仅仅在下面这一点上检察机关灵敏的嗅觉还能发现对“王国政府”的疏远关系,那就是拉萨尔曾提到诺伊斯的炮台。然而,难道拉萨尔曾煽动诺伊斯的居民武装起来夺取莱茵河左岸的炮台难道是像起诉意见书摘要所说的那样,像为判处拉萨尔的徒刑需要的那样,他曾“直接”煽动他们去这样做吗?
恰恰相反!他无论“直接”也好,间接也好,都没有煽动他们去这样做。他只是说:杜塞尔多夫的人民期望着诺伊斯的居民拿下这些炮台。而这种至多不过是口头上流露出来的“期望”,照可尊敬的检察机关看来却是excitation directe,直接煽动武装反对王室!
总之,在杜塞尔多夫为保卫国民议会而公开进行的、自然不外是反对普鲁士军队、亦即反对王国政府(le gouvernement de l’em-pereur)的、不折不扣的、真正的武装活动,丝毫也不算是犯罪,至多不过是反抗个别官员的过失;而这篇简单的演说,这短短的几句话,却包含着刑事重罪!
对于拉萨尔所做的事情不敢控告;但他所说的话竟成为一项大罪。而他说了些什么呢?——期望诺伊斯的居民拿下炮台。他说是谁在这样期望呢?——难道是他拉萨尔本人吗?根本不是,——是杜塞尔多夫的人民!
拉萨尔说:第三者期望你们做出什么什么事情,可是按照检察机关的逻辑,这是“直接煽动”你们真正去做所期望的事情。
目前在柏林,大臣们解散了议院,准备继续编造钦定法律。假定,今天当局强行废除普选权,取消结社权和出版自由,我们就会说:我们期望人民用街垒来回答这个可耻的背信弃义的行为。检察机关就会宣布,这就是我们在“直接煽动”柏林公民武装起来反对王权。假使一切都以检察机关的意志为转移,那我们就会因情况不同而被判处死刑或流刑!
对拉萨尔的审判从头到尾都是对一个被仇视的宣传鼓动家的蓄意陷害。这是一种以“鼓动不满”为借口而进行的密谋性的审判案,正像我们直到3月间为止也是在莱茵这里有幸领教过的官司一样。对韦耶尔斯的审判案同样也是以侮辱国王陛下为借口而进行的密谋性的审判案。韦耶尔斯曾说:“国王该死”,“一刻钟也不能再让皇冠留在国王头上”;就是这样几句从Code pénal〔刑法典〕观点看来完全无辜的话居然也是“直接煽动进行武装活动”!
然而,即使拉萨尔真的曾煽动武装反对王权,那又怎样呢?我们从宪法的观点,按照宪法的概念来研究一下。在11月里,“王国政府”出动军队把人民代表的会议从一座饭店撵到另一座饭店,强行制止他们举行会议,把他们的文件发给兵士去卷烟卷、生火炉,直到最后把他们本人驱逐回家,在那个时候,为了保护制宪的人民代表,难道不是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不仅“煽动进行武装活动”,而且自己也要武装起来反对背信弃义的“王国政府”吗?难道按照联合议会的决议,按照康普豪森先生著名的“法制基础”(更不要说3月19日所争得的权利了),这个议会不是同国王“处于平等地位的缔约者”吗?难道不应该保护这样一个议会不受所谓“王国政府”的袭击吗?
然而,我们看到了,用拳打脚踢的办法对付人民代表已成为“王国政府”的第二天性。钦定议院召开还不到两个月,王国政府一见它们通过一个不如意的决议就把它们驱散了,而这些议院仿佛还是负有修改宪法的任务的!现在,议院已承认钦定宪法,目前我们简直根本不知道我们还有没有宪法。谁知道明天还会钦赐给我们什么呢?
有人预见到了这一切,针对这一切采取了行动。他们力图给如此傲慢的权奸的暴力行为以强有力的反抗。从所有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的眼光看来,他们完全处于合法地位,可是这样一些人却被曼托伊费尔、西蒙斯之流下令逮捕,监禁六个月,最后才交付陪审法庭,罪名是煽动起义!
弗·恩格斯写于1849年5月2日 载于1849年5月3日“新莱茵报”第288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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