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命令
下开人犯,犯有刑法第87、91和102条所载之罪行,业已畏罪潜逃。兹根据科伦市检察官缉拿该等之命令,即请各有关机关和官员,采取措施,进行查访。一经拿获,请予逮捕,解交本人。
代理最高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 黑克尔 1848年10月3日于科伦 |
Ⅱ.姓名: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阶层:商人;籍贯:巴门;宗教信仰:新教;年龄:27;身长:5英尺8英寸;头发和眉毛:棕色;前额:正常;眼睛:灰色;鼻和嘴:匀称;牙齿:健全;胡须:粟色;下颚和脸:椭圆形;脸色:健康;身材:匀称。
载于1848年10月4日“科伦日报”第271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科伦日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