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士兵的誓言
科伦3月7日。“新普鲁士报”万分得意地援引英国士兵的誓言,并且由于发现英国士兵只宣誓效忠于女王而并不宣誓效忠于宪法,感到无比高兴。它说,我们在普鲁士这个最年轻的立宪国家中,为什么要一反最古老的立宪国家的先例,迫使士兵对宪法宣誓呢?
但是,“新普鲁士报”却忘记告诉自己的读者,英国士兵对于民法是处在怎样的地位。
英国士兵在犯了一切不是纯粹纪律的过失时,都由普通法院、治安法院、petty sessions〔小型审判庭〕、quarter sessions〔季度审判庭〕[250]或陪审法庭进行审讯,他们和其他公民发生任何纠纷时,都被当做普通公民看待,——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但还不止于此。在英国,每一个公民,不管他是官员、士兵或者是其他什么人,都要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负法律责任,而不能借口某项行动是按照自己上司的命令作出的。举例来说,发生了叛乱。召来了军队。不论是否根据法律提出了驱散民众的要求。民众拒不散去。不论民政官(通常是治安法官或选任的市政官)是否准许军队进行武装干涉。士兵开枪射击,有人被打死。尸体由负责调查现场情况的专门验尸委员会检验。如果验尸委员会认为军队的武装干涉并非出于不得已的情况,它就会对所有肇事者,即对准许军队进行武装干涉的民政官、命令开枪射击的军官和所有确实开枪射击的士兵作出蓄意谋杀的裁决。
如果民政官没有准许军队进行武装干涉,那末裁决的结果则不涉及民政官。但对于军官和士兵的裁决并不因此而改变。
这个关于蓄意谋杀的裁决也就是正式的起诉书,据此就可以把所犯的刑事罪交由普通的陪审法庭审理。
由此可见,英国的士兵在法律上绝没有被看成是机械地照命令办事的没有意志的机器。相反地,法律认为他是《free agent》〔“自由行动者”〕,是有自由意志的人,他随时都应当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负责。如果被控告的士兵为自己辩护,说他是奉命射击的,他必须“服从命令”,那末他就会受到英国法官严厉的斥责!
普鲁士的情况与此完全不同。在普鲁士,只要士兵声明他是奉自己的直接上司的命令开枪的,那就可以使他免受任何惩罚。在普鲁士以及在法国,官员违犯了法律,只要能证明他这是按照规定的官阶制中相应的上司的命令做出的,就可以完全免受任何法律处分。
我们并不认为,短短的几句誓言就可以改变一个人,就可以使一个黑白色近卫军中尉变成“宪政自由”的维护者,——应当认为,“新普鲁士报”是会相信我们所说的这一点的。
为“天佑吾王,天佑吾国”而奋斗的先生们,根据自己亲属们的切身经验,在最近十二个月当中已能愉快地看到,宣誓具有怎样的意义。因此,只要能够像上面所说的使“我的英勇军队”在法律方面处于跟英国士兵完全相同的地位,那末,无论“新普鲁士报”要军队对国王宣誓、对达赖喇嘛宣誓或是对那个还不知是谁的人宣誓,我们都毫不反对。
写于1849年3月7日 载于1849年3月9日“新莱茵报”第241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
注释:
[250] Petty sessions(即决法庭)是英国治安法院的期庭,这种法庭按简化的诉讼程序审理小案件。
Quarter sessions(季度法庭)是治安法官的例庭,每年举行四次。——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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