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图普的修正案
科伦6月20日。科伦的施图普先生对于议员不可侵犯的法律提出了修正,这种修正虽然没有在妥协议会上讨论过,但是对他的科伦的同伙来说,也许并不是没有兴趣的。我们并不打算剥夺他们充分欣赏这种立法艺术作品的乐趣。
施图普议员的修正案
第1条“对议会议员的投票或以议员资格发表的言论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责任。”
修正:“删去第一行的‘言论’两字。”
理由:“议员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够了。‘言论’还可能包含有对荣誉的侮辱,这种侮辱给了被侮辱者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使议员免受这种申诉,我觉得是同议会的声誉相抵触的。”
第2条“在议会存在期间,未经议会批准,不得因某种应受处分的行为控诉或逮捕议会的任何议员,但在当场或者在犯罪后24小时内被捕者除外。逮捕欠债的议员,也须经议会批准。”
修正:“删去最后一句话:‘逮捕欠债的议员,也须经议会批准’”。
理由:“在这里存在着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干涉,我认为批准这种干涉是危险的。尽管议会的利益要求在自己中间有这种或那种议员,但我仍然认为尊重个人权利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我们采用这一法律并不是为了将来,即并不是为了将来某一个议院的议员,而是为了我们自己。假定我们中间有议员担心因欠债而被捕,在这种场合下,如果我们想要依靠我们自己所通过的法律,使我们自己免受债权人的法律追究,那末一定会给我们的选民留下不良的印象。”
或者,正好与此相反!给施图普先生留下了不良的印象:选民把那些可能因欠债而被捕的议员选派到“我们中间”来了。米拉波和福克斯是多么幸运,他们在世的时候还没有施图普法案!使施图普先生有些惶恐不安的唯一困难,就是“议会的利益要求在自己中间有这种或那种议员”。但是,人民的利益究竟谁会去过问呢?这里所议的只是“与世隔绝的团体”的利益,这种团体希望在自己中间有某一个人,而债权人却希望在监狱中看到他。这是两种重要利益的冲突呵!施图普先生不妨把自己的修正说得更清楚些:那种负债累累的人,只有得到相当的债权人的允许才能被选为人民代表。债权人随时都可以把他们召回。在高等法院中,议会和政府必须服从国家债权人的最高决定。修正:“删去最后一句话:‘逮捕欠债的议员,也须经议会批准’”。
理由:“在这里存在着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干涉,我认为批准这种干涉是危险的。尽管议会的利益要求在自己中间有这种或那种议员,但我仍然认为尊重个人权利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我们采用这一法律并不是为了将来,即并不是为了将来某一个议院的议员,而是为了我们自己。假定我们中间有议员担心因欠债而被捕,在这种场合下,如果我们想要依靠我们自己所通过的法律,使我们自己免受债权人的法律追究,那末一定会给我们的选民留下不良的印象。”
对第2条的第二个修正:
“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同意,当局不得因某种受处分的行为控诉或逮捕议会的任何议员,当场被捕者除外。”
理由:“首先,‘议会’这两个字是用做团体的意思,因此,‘议会存在期间’这种说法是不适当的,所以我建议改为‘议会开会期间’。
把‘应受处分的行为’这个用语改为‘受处分的行为’更为妥当。
我坚持这样的意见:我们不应当排除因受处分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否则我们就会允许自己干涉个人权利。因此,也建议加上‘当局’两个字。
如果保留‘或者在最近24小时内等等’补充意见,那末法官就能在犯某种罪行之后24小时内逮捕任何一个议员。”
法律草案保证在议会存在期间不得侵犯议员,施图普先生的修正则保证“在议会开会期间”,即在一昼夜的6小时内,至多在12小时内不得侵犯议员。多么聪明的理由呵!可以讲开会期间,而不可以讲团体存在期间!理由:“首先,‘议会’这两个字是用做团体的意思,因此,‘议会存在期间’这种说法是不适当的,所以我建议改为‘议会开会期间’。
把‘应受处分的行为’这个用语改为‘受处分的行为’更为妥当。
我坚持这样的意见:我们不应当排除因受处分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否则我们就会允许自己干涉个人权利。因此,也建议加上‘当局’两个字。
如果保留‘或者在最近24小时内等等’补充意见,那末法官就能在犯某种罪行之后24小时内逮捕任何一个议员。”
施图普先生不想允许当局未经议会同意而控诉或逮捕议员。也就是说他允许自己干涉刑法。民事诉讼方面的控诉,却是另一回事!只是不得干涉民法!民法万岁!原来私人倒应该得到国家所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民事诉讼高于一切!民事诉讼就是施图普先生的固定观念。民法就是摩西和预言者的圣诫!对着民法,特别是对着民事诉讼发誓吧!人民,尊崇最神圣的东西吧!
没有私法对公法的干涉,可是常常有公法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一般说来,既然我们有了Code civil [62]〔民法典〕、民事法庭和律师,还需要宪法干什么呢?
第3条“对议会议员的一切刑事控诉和一切监禁,在开会期间应一律停止,如果议会要求这样做的话。”
对第3条拟从措词上作如下的修正: “对议会议员的一切刑事控诉和一切因控诉而发生的逮捕,如果并不是根据法庭的决定进行的,都必须立即停止,只要议会决定这样做的话。”
理由:“我认为不应把那些已经根据法庭的决定判处监禁的议员从监狱中释放出来。”
“如果这个修正一旦被采用,那末它也适用于那些因欠债而被监禁的人。”
难道议会可以有削弱“法庭的决定的力量”或者甚至把那种因欠债而被“监禁”的人拉到自己中间去的犯罪意图吗?施图普先生浑身发抖,他简直不能容忍民事诉讼和法庭的决定受到这样的侵害。关于人民主权的一切问题现在也都得到了解决。施图普先生宣布了民事诉讼和民法的主权。不要这样的人司掌民法,而把他抛到立法权的从属范围中去,这是多么残酷无情呵!有主权的人民干出了这种“危险的”干涉“私法”的事情。因此,施图普先生对人民主权和公法提出民事诉讼。理由:“我认为不应把那些已经根据法庭的决定判处监禁的议员从监狱中释放出来。”
“如果这个修正一旦被采用,那末它也适用于那些因欠债而被监禁的人。”
而尼古拉皇帝却能够安静地退却。在第一次企图越过普鲁士边境的时候,施图普议员就一手拿着“民事诉讼”,一手拿着“法庭的决定”出来欢迎尼古拉。因为,——他郑重其事地宣布,——战争,什么叫做战争?是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是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
写于1848年6月20日 载于1848年6月21日“新莱茵报”第21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
注释:
[62] Code civil——拿破仑民法典,这个法典曾在法国人占领的德国西部和西南部地区实行;在莱茵省归并普鲁士后,这个法典在该省境内继续有效。——第108页。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