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曾飞:法治、杜建国、李克强和《世行报告》

字号+作者:曾飞 来源:作者博客 2012-03-06 16:48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

  如今在中国发生的诸多事件,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宪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如今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 察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不作为的嫌疑。

  “独立学者”杜建国大闹世界银行发布会,被工作人员驱离会场(中国评论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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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看这张新闻照片:“独立学者”杜建国大闹世界银行发布会,被工作人员驱离会场。这是在哪里发生的事呢?在中国国土上,美国人驱离中国人,侵犯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 ,侵犯人权。外国人在中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竟然无人过问。这里是殖民地?还是租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公民杜建国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人在中国侵犯人权,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人民检察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不作为的嫌疑。

  请看新闻报道:中国经济网《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为中国发展提出六点建议》,世界银行行长罗伯特-佐利克先生今天上午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在讲话中,他对中国未来经济发 展提出六点建议。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我很高兴出席今天的《2030年的中国》报告发布活动。……这项研究的构想肇始于18个月前,当时我与李克强副总理会面,庆祝中国与世界银行合 作30周年。我们讨论了如何在过去30年的知识交流、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世界银行的合作伙伴关系。李克强副总理表示,支持双方开展合作研究,面向2030年, 甄别和分析中国中期发展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21世纪网《世行报告发布幕后:国资委强烈反对》:“国资委提出强烈反对意见,并就此给财政部回文,认为《报告》提出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降低国有经济所占比例的建议违反宪法 ,有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嫌疑……佐利克为《报告》辩护,说中国改革正在触动很多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包括一些垄断企业,因此引发反对很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一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外的机构直接干涉中国内政,作为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务院李副总理没有法律依据就引入国际机构直接干涉中国内政,直接“建议中国缩减庞大的国企规模,使之在运营模式上更 接近商业公司”。这已经违反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涉嫌内串通违反宪法,颠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不作为的嫌疑。

  请看新闻报道:东方早报《赵启正:王立军正接受调查已请假不出席本届两会》:路透社记者提问称:最近都听说了在成都发生的事件,也就是重庆市前副市长王立军试图向美国驻成都 领事馆寻求庇护。请问中央政府对薄熙来,对重庆的领导是否仍有信心?赵启正回答时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他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赵启正表示,王立军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都是“拼图式”的,由于资料并不全面,缺的地方就靠想象绘制了,因此这些“拼图”都是不 准确的,甚至是荒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既然王立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他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他的“请假”是自愿,还是被自愿?民众有权知道。在没有定罪之前,王应视为无罪。他是人民代表,依宪法 的规定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为何不向公众公布相关的合法手续,而任意处理?其中有违反宪法的嫌疑。

  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除非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修改,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公务,而不是发表个人言论,这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国家机关的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故意违反宪法,应当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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