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件事。
一件事,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龚姓女贪官(副行长,名叫“爱爱”或“仙霞”)刚刚被曝光在北京的三里屯SOHO拥有41套房产,而她的另一位杨姓的同事,刚被曝光在同一社区拥有20多套房产。
看来,潘石屹、张欣才是陕西贪官的最爱。
不管你们信不信,我信。
官与商勾结,贪官敛不义之财,由黑商用实业资产洗白之,这种事在中国历史上和世界历史上比比皆是,现在被许多官员和商人奉为楷模的胡雪岩,当年的发家亦缘于为平定太平天国起义顺带烧杀掳掠老百姓的清军消化战利品而创建个人商号。
“龚潘事件”在当下中国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官商合谋案例――其实即使是潘石屹、张欣夫妇可以证明自己和自己的企业里所有人都对龚姓女贪官的真正背景,即他不知龚爱爱是个贪官,但客观上SOHO中国业务上的这种洗钱作用已经显现,何况,同一个女人,用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在贵公司一家就买走了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40多套昂贵房产,而且,神木县那地方还曾是你们这些当老板的为SOHO中国房产销售特地选中的最重点关照的有钱人聚集地。
所以,我更相信,只要顺着龚潘事件的来龙去脉一路再查下去,只要能把涉案的所有人都他查个底儿掉,北京的房价回落个三成四成一点儿都不成问题,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其实也不必政治家们只拿那么多花拳绣腿的响亮口号当幌子,只要把体制内的贪官一个接一个逼出来,就够了。
还有一件事,在山西,去年曾经轰动一时的两个煤炭业老板吕中楼和张新明之间的战略合作及股权转让纠纷案终于由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定案:
山西沁水县的煤业大佬吕中楼彻底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吕中楼为法人代表的企业(沁和投资、沁和能源)在与张新明为法人的企业(金业集团)从2007年开始所谓战略合作之后,采取欺诈手法,骗取张新明企业的46%股权,而其答应张新明的,将自己企业的49%股权对称地让度与之的承诺却未履行,故,张新明于2010年以吕中楼未履行当初合作协议中所做出的部分承诺为由决定终止合作;但几年来已从与张新明合作协议中获得的煤矿资源上获取丰厚回报的吕中楼这时哪里舍得放手,于是又一幕利用不良媒体和不良记者抹黑合作伙伴、利用不良律师和不良法学专家扰乱司法公正的闹剧上演了――这就是该案去年以来给世人表演出来的全部内容――不过,山西省最高法院和国家最高法院最终仍然依据大量翔实、细致的证据,两次宣判被告吕中楼败诉,并向诉讼姓利一方原告张新明偿还不义之财。
刚刚,在媒体上看到张新明、吕中楼案件的这个最终判决,我忽然想起从2008年以来就在互联网上不断被传播、蒸发的那件山西省沁水县39名老干部无数次上访弹劾吕中楼等人侵吞800亿国有煤矿资源的惊天大案,或者,这次最高法院这次判定吕中楼败诉,既是一个孤案的结论,也是一个所有人,不管是那39位上访不止的沁水县老干部、吕中楼、龚爱爱和潘石屹们都必须注意的大信号弹。
对某些人来说,天要亮了。
但对吕中楼和龚爱爱们来说,是天要黑了。
吕中楼何许人?在我这几年于网上所了解的有关沁水县39名老干部“800亿国有资产流失上访案”里,他早被沁水县老干部们一次又一次地描述为10年前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勾结当地实权官员(申会、马刘勤,据说已被双规),将沁水县几家国有煤矿以国有企业改制名义轻松装进自己口袋的那种所谓“财富英雄”(知识精英),其实,从企业改制那一天开始,当地39位老干部就开始为让他们感到恐怖的国有资产大流失而奔走鼓呼,至今,已近10年;当然,谁也没想到这次吕中楼居然栽在与另一位山西煤炭大佬张新明之间标的才只有几千万的诉讼上(当下某些媒体说该案有百亿标的,若细致了解内情,知是炒作伎俩)。
吕中楼这次,既是栽在了法律的手下,也是栽在了体制觉醒的脚下。
或者,张新明的这次胜诉能给那39位10年来为阻止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没有放弃奔走的沁水老干部们对当下的法律和体制怀抱更大的信心,并得到更大的鼓舞。
吕中楼与张新明之间关于各自旗下公司股权转让案的争议,始于2007年,那时的吕中楼似已完成对沁水县那几家国有煤矿的完全控制,且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是这些丰厚利润让他有更大能力和胆量对同是民营企业家的张新明的煤矿下手,这是他之前曾轻易获得几家国有煤矿实际控制权的简单路径,让他的成功经验里写满了“暴利”两个字,从这意义上说,论斗争经验,一个民营煤矿的老板张新明要比那39个沁水县老干部要有智慧和有经验得多。
对此,我们还可以再换一下思路,其实曾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的龚爱爱,本身也就是另一个吕中楼,已被证实的新闻里说,龚爱爱在多家神木县大煤矿里持有股份,她的哥哥龚子胜是其在各煤矿的代理人,而龚爱爱之所以可以入股煤矿的资本是她在国有的农村商业银行任副长职务,且为了让自己权力寻租获得的不义之财尽量洗干净,她早就跻身典当行业。
或者,那些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的小浮财,由她自己开设的典当行里洗一洗就行了,而那些成百万上千万的大额,则正好由潘石屹、张欣的SOHO中国旗下齁贵齁贵的地产业来洗了。
所以说,这次陕西龚爱爱在购买北京三里屯SOHO房产上的翻船,她自己肯定是做梦都想不到的(现在,真实的调查还没出来,也许洗钱的安全性也是某些地产业吸引她豪掷10亿的原因),因为在神木,她有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的权力和堪比吕中楼的企业财富,她怕啥呢。
夜路走多,早晚遇鬼。
昨,我在网络上还看到另一条新闻,未来的中国总理人选、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之一的李克强到内蒙古调研,他特地去了内蒙古最大城市包头的一个棚户区,访问了一个叫户主叫高俊平的穷困家庭,以下是李克强与高俊平的对话:
李克强:家里收入怎么样?
高俊平:我下岗了,靠老伴的退休金生活。
李克强:屋子结实吗?
高俊平: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李克强:看到你家这样我很不安呀。
高俊平:住惯了。几十年了,做梦都梦见搬进楼房里呀!
之外,李克强还访问了更为贫困的一户人家,快过年了,李克强打开这个家庭的粮食袋,也就几十斤苞米,掀开他家的锅盖,是一些米饭和粘豆包,另一间小屋地上,堆放着几捆干黄的白菜,是他们的全部家当了。
天堂里,天神一样享乐的某些官员和老板,地狱里,厉鬼一样涂炭的某些穷人和屌丝,就这样如六道轮回图一般存在于我们这个国家的体制肌体上,从此时往前数10年,我总的感觉是“天堂世界”曾作为这个国家的表征,但现在,当CCTV和新华社的镜头跟着习近平和李克强的脚步,毫不客气且毫不怕露丑地把与之同时 一直存在或更为普众的“地狱世界”一点点呈现在国人面前时,我获得了另一种启示:
中国,真要变天了。
龚爱爱、吕中楼和高俊平以及那个粮食袋里只有几十斤苞米的内蒙古老农,他们并不是六道轮回图上的符号,而是我们这个国家里实实在在喘气活着的大活人,虽然活着,但有的人活得像神,有的人活得像鬼――以之前10年20年前的话语逻辑,那些活得像神和活得像鬼的两种人的活法之间是不交集的,只要你肯努力,每个人都会过上天神的日子,只要你不努力,每个天堂里的人有朝一日都可能变成鬼到地狱里受罪。
但现在,是必须认真讨论讨论那些活在天堂里的天神们与那些活在地狱里的厉鬼们,之间生活境遇的云泥天壤到底有没有必然关联的时候了,比如,假如潘石屹的地产推销们是主动搭上手持巨量赃钱正愁无处可洗白的龚爱爱,并给其开出一系列安全保证之后,龚才会一口气在三里屯SOHO豪掷十数亿,购入40多处房产――于是,龚的这一系列豪掷,又强势推高了SOHO和北京地产的虚热程度,再帮着地产商给那些持币观望的北漂屌丝们挖了一个更大的陷阱,一批又一批的房奴,就这样被制造出来。
若不,又如何解释为什么龚爱爱不把自己那十数亿赃款分成40多份,在北京排名前40多位的房地产商那儿每家买走一套呢(因为别人难以给她安全承诺)?更如何解释为什么就在小小的神木县的农村商业银行,一下子会有两个贪官副行长巧合一样只在SOHO的地产项目里豪掷数亿和十数亿?他们串通好的吗?
以上,还只是一种合理的猜测,在真相出来之前。
但,你必须清楚,巨大的贫富悬殊,在人类历史上的任何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或者未来社会,即使这贫富悬殊或者有其充分的现实来源,在它们造成贫富悬殊的那一天起,其合理合法性就已经失去了,贫富悬殊必然造成人群撕裂、仇视,乃至造成社会动乱,甚至爆发新的轮的革命,这才是社会――这个或涵盖所有个体的人的大人群的“正逻辑”。
我从习近平、李克强的身后,看到那种让吕中楼、龚爱爱之流可以郑重暴利、笔挺炫富过天神日子的政治势态正在悄悄变化着,他们用脚踏实地的作为,诚心诚意想从今天起能遏制住那个早被世人看得清清楚楚的“正逻辑”。
中国的天,不得不变。
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天亮了,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天要黑了。
对有的人来说,他们只须备好墨镜,阳光不要太刺眼。
而对有的人来说,恐怕就得备好手电筒,因为接下来他们遇到的黑夜将伸手不见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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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张新明、吕中楼股权转让纠纷始末
1
2012年10月,原告山西金业煤炭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金业集团”)及该公司董事长张新明,被告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沁和能源”)及该公司董事长吕中楼分别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1)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至此,山西省煤炭行业两大老板因战略合作及股权转让纠纷尘埃落定。
张新明控股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海公司”)旗下阳城大宁煤矿是一座品质优、储量大的矿山。2005年7月,经山西大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阳城大宁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证实,该矿面积为53.6907平方公里,资源总储量为40931.19万吨,年生产规模300万吨,评估价值为27.9551亿元人民币,仅向山西省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煤炭资源价格就达2.2418亿元。
张新明与好友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于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先后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置换与债务重组协议书》等文件。双方最初的愿望是合作形成战略联盟,搭建新的战略平台。
随着合作推进过程中问题迭现,金业集团及张新明认为沁和投资、沁和能源及吕中楼未能根本履行上述协议,构成违约,2010年3月,金业集团、张新明作为原告将沁和能源、吕中楼等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一是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二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金海公司中46%的股权,并由被告承担经济损失。
2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金业集团与沁和能源拟通过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联盟,协调运作,力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共同搭建3-4家上市公司平台。并具体约定了沁和能源收购金海公司53%股权等4项事宜。在此基础上,2007年7月金业集团与沁和能源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新明及其关联方张文杨(张新明之子)、冯小林(张新明朋友)将持有的46%股权转让给沁和投资,转让价格待定。之后,2007年9月沁和投资与张新明、张文杨、冯小林、北京鑫业投资公司等七方股东签订了《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东张新明、张文杨、冯小林及北京鑫业投资公司向沁和投资转让股权61%。其中张新明实际转让股权46%,每股价格为30万元,共计138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与转让方到省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沁和投资给付张新明、张文杨、冯小林股权转让款1380万元。
双方为理清投资及股权关系,2009年1月张新明与吕中楼签订了《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股权重组及置换:
1.张新明将金海公司46%股权投入沁和投资后占有的沁和投资49%股权(间接持有金海公司29.89%股权),同吕中楼及裘晓红在其他项目中的权益,以及吕中楼代张新明偿还谢江的3.9亿元进行权益置换。置换完成后,张新明不再持有沁和投资的股权,吕中楼、裘晓红也不再持有其他项目的权益。
2.吕中楼负责偿还阳城煤运出借给张新明的2.8亿元贷款,吕中楼享有质押的金海公司11%股权。
3.协议生效后,双方合作关系终结,协议签订前的所有拆借凭证全部作废,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
山西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战略合作协议》是金业集团和沁和能源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当属有效协议。《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以每股30万的价格转让46%的股权(即1380万元)不符合变化后的真实价格。金海公司的阳城大宁煤矿煤田面积为54平方公里,仅向山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煤炭资源价格就高达2.24亿元,相比之下,金海公司1%股只有30万元明显偏低,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置换与债务重组协议书》是对《合作协议书》中未完事项的延续和补充,是解决《合作协议书》遗留问题的重要补充文件,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签订《股权置换与债务重组协议书》文件后,原告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46%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但被告没有履行大多数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的诉求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011年3月,山西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书,判决:
1.解除《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
2.沁和能源将金海公司46%股权返还给张新明、张文扬、冯小林;
3.张新明返还沁和能源138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4.金业集团返还沁和能源3300万元借款及利息;
5.金海公司返还沁和能源代缴的资源价款11214万元及利息;
6.张新明返还吕中楼代其向谢江还款7000万元及利息;
7.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山西省高院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金海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先后5次开庭,询问当事人、举证、质证、各方发表意见并进行了调解。针对一审判决查明并认定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了新的事实后认为,两方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书》的总体规划和安排,陆续签订了部分协议,进行了一系列合作,包括股权转让、资金往来、合作开发项目等。《合作协议书》、《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他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均为《战略合作协议书》的一部分内容。二审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0月做出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解除《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变更张新明返还沁和投资、沁和能源2.017815亿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变更金业集团返还沁和能源公司3300万元借款及利息;变更金海公司返还沁和投资公司1.1214亿元资源价款及利息;变更张新明返还沁和投资公司代付的谢江7000万元及利息;变更沁和投资、沁和能源收到上述款项7日内将46%返还给张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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