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数据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且在用户的休闲时间内产生,但是掩盖不了数据是用户劳动创造的事实。数据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劳动全部转化为剩余劳动,劳动异化程度更高。数据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既丰富又稀缺,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使用价值不确定性与高流动性的特征,所有权清晰界定困难,控制权与使用权在互联网平台一方,且富含隐私而导致市场主体的矛盾性。数据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矛盾统一体,但是价值无法直接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1]19,2020年和2022年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8和印发了“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郑策文件。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中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数字经济总量在2020年已经超过了39万亿,占同期GDP的38.6%。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的制度构建、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数字经济发展的国别比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3],研究数据要素及其生产,特别是数据的生产方式、数据的特征与属性,是更高质量地发展我国数字经济的前提条件,也是准确地理解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变化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文将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视角,深入数据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尝试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视角分析数据如何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2)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其是否由劳动创造以及其生产的具体过程;(3)数据的特征与属性与一般生产要素或商品相比较所具有的共性与特殊性。
二、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
(一)数据的定义
数据是人类从事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所产生的,以数字、字母、语言、图像等未经过处理的符号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原始记录,数据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其是一个历史范畴。数据对于人类而言本身并未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但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的数量、种类快速增加,其重要程度不断提高。数据的产生主体是人,人的信息隐藏在数据中,数据是数字化的信息,信息是通过某种方式再现的事物的性质、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等等状况的客观描述[4]71,也正是由于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市场主体通过对数据的可视化处理提取与生产活动相关的信息,加以利用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提升生产经营效率。综上所述,数据是人类活动产生的、被客观记录的、富含信息的符号,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被人类加以利用生产出有用的信息以用于生产生活。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互联网行为产生的数据,因此本文所研究的数据特指互联网行为产生的数据。
(二)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5]208,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过程就是劳动过程,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就是指数据成为劳动过程的要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所有经济问题科学地、准确地、客观地分析与研究都必须遵循这一基本矛盾运动分析范式,因此分析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就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来考察。
1.生产力内部
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最具有革命性的因素,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从生产力角度而言是有其内部原因的。在生产力内部,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三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劳动资料是连接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的纽带,劳动者是主体,因此正确地分析经济问题不能采取割裂的态度,而是要从三者的联系为出发点。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依照不同时期的生产工具,经济形态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在农业经济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技术水平落后,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只能采取犁、锄等简单的手工工具在土地上进行耕作,正如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5]56,在这一时期,主要劳动对象是土地,主要劳动资料是手工工具,劳动者的劳动主要表现为体力形式的简单劳动。在工业经济时期,伴随着地理大发现和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爆发,人类进入了蒸汽时代,以蒸汽机为代表的先进的机器工具逐渐取代了落后的手工工具,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广大的劳动者成为了机器的附属物,从事着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此外还有部分从事机器、产品等研发工作的脑力劳动者被分工出来,人们依靠机器工具从事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蒸汽时代一样,同是工业经济时期的电气时代也是人们依靠各种机器工具从事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在这一时期,主要劳动对象是自然资源,主要劳动资料是机器工具,劳动者的劳动主要表现为体力形式的简单重复劳动与脑力劳动并存。
在数字经济时期,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爆发为人类带来了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以及为了实现互联网应用的各种硬件和软件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字化智能工具成为了新时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数字技术的对象化客体,互联网平台作为虚拟集市或企业生产的高效虚拟车间,具有更高的规模经济效应和更低的搜索或制造成本,提升了劳动、资本等要素市场的配置效率和商品市场的交换效率,互联网平台依托数据进行算法开发、在线测试等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工具,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竞争激烈的数字经济中赢得主动权和领先优势。工业互联网、自动机器人等数字技术实现了“智能化生产”、“无人工厂”、“数字孪生车间”等生产模式,进一步解放了人类的体力劳动,使得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同时依托数据开展的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要求劳动者需要学习与解锁数字技术新技能,掌握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专业技术、高级技能,成为技术劳动、知识劳动等数字劳动者。数据作为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的催化剂,成为了数字劳动的必要客观对象和新型生产要素,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一方面生成了数据产品,作为企业高级的数据商品进行出售,另一方面作为数字化企业用于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的虚拟材料,加速生产工具迭代升级。因此在这一时期,数据既成为了新型劳动对象,也内化于劳动者和劳动资料之中,数字化智能工具成为了新型劳动资料,劳动者的劳动主要表现为拥有丰富数字技术的数字劳动。
2.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先进的生产关系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需要生存、享受和发展,人从事生命活动,就有需要,因此需要是人的本质的规定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6]501,所以需要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生产力的发展决定需要的水平和结构,生产力的性质决定需要的性质,需要决定于生产力也不是完全消极的、被动的,它会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为生产提供目的和动力,不同层次的需要要求生产对象的不同内容。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分为生存、享受和发展三个层次,人的需要具有无限丰富和无限发展的特点,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是人的需要发展和丰富的过程,也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生产要素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在农业经济时期,人的需要主要表现为衣食住等方面,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土地作为主要劳动对象就可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到了工业经济时期,在生存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人的需要开始变得更加丰富,除了吃饭、穿衣、住房等生存需要,需要生活更加美好,要求现实世界更加丰富,需要享受,除了土地以外的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享受需要,成为了主要生产要素。到了数字经济时期,人们单一性的、受时空限制性的传统生活方式开始转变为消费与社交、娱乐等丰富场景紧密联系的多元化消费,开始转变为物质性消费与非物质性消费并重、现实化消费与虚拟化消费融合的新型消费,开始转变为突破时空限制进一步要求全天候跨区域的消费,要求进一步享受和发展需要。数据要素依托数字技术的加持,使得消费与社交、娱乐相捆绑,实现信息、场景丰富化,依托算法计算处理消费者的使用痕迹、充分挖掘消费者的需求,采取精准营销的模式实现消费者多元化消费;凭借代码、程序化设计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APP、小程序,在物质性消费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进一步满足了人们对游戏、教育、音视频等精神层面的非物质性消费的需要,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连接,打造“元宇宙”数字生活空间,实现现实化消费与虚拟化消费相融合;助力数字经济打破商品流通各环节之间的信息壁垒,打破时间和空间对市场交易的限制,丰富了交易对象的数量与种类,“线上+线下”、“网络+现实”成为了消费的主流模式,形成“大数据+”模式使得消费者全天候跨区域消费成为现实。数据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新型消费的重要作用的属性使得其成为了新型生产要素。因此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看,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数据生产过程
(一)数据是劳动创造的
本文所研究的数据特指互联网行为产生的数据,因此数据生产就是用户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数据生产活动,包括互联网社交、购物、娱乐等活动,从数据生产的定义来看,这种生产行为总是与休闲如影随形,总是在休闲时间内通过使用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与传统的生产行为相比较,数据生产有以下三点区别:一,不存在明显的雇佣关系,互联网平台企业没有也不想雇佣用户而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用于休闲的平台;二,不是在劳动时间内从事的行为,用户在实际工作时间之余的休闲时间使用互联网平台留下的痕迹;三,用户活动的非生产性,用户并没有生产出实实在在的商品,也没有生产出可供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售卖的非物质产品。因此余斌[7]、陆茸[8]、石先梅[9]等学者认为数据生产行为并不是劳动行为,数据并不是劳动创造的。数据是不是劳动创造的呢?本文对此持有肯定的观点。
首先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角度来讲,能否创造出物质产品绝不是划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依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社会需求和消费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传统的吃饭、穿衣、住房等必要消费品,对非物质属性的服务和产品也增加了需求,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也就扩大了,那些能够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而且都是创造价值的。因此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在于:生产能够获得使用价值或者价值增殖就是生产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性劳动。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要素,其是一种虚拟产品,但是它对于互联网企业有提升利润率、增加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因此数据生产是生产性劳动,也就是说数据是劳动创造的。
其次从价值的历史范畴来讲,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上的人类劳动才需要形成价值。数据是人们在闲暇时间内产生的附属物,其本身没有价值,反而在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早期,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增加运算能力和存储能力来应对日益增加的数据量,同时用户也需要花费时间删除无用的数据。随着算力、算法的开发与提升,数据的价值被互联网平台挖掘出来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收集与处理快速准确地掌握用户偏好的分布与变化、消费习惯等等,为企业精准供给相应的产品提供了指南针,数据是劳动产品。此外数据作为一种商品被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出售,销售给其他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数据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在数据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是数据,劳动者是用户,劳动资料是互联网平台,因此数据是劳动创造的。
最后从非雇佣模式的视角来讲,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数字经济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生产工具——平台,人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社交、信息与资源传递、情感交流等虚拟化操作行为来满足享受与发展的精神需要。在这一过程中,用户利用其闲置的生产资料或闲暇时间完成了一系列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制造了大量的数据,完成了生产、消费与娱乐集一体的活动,模糊了生产与消费、工作与娱乐的界限[10],平台资本方并未支付给用户任何报酬,同时由于企业激烈的竞争也使得平台未收取用户使用平台的费用,因此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是无疑的是,数据是企业生产更多剩余价值的重要资源,这些数据是用户制造的,只不过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上,所以存在活劳动,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数据是劳动创造的,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剥削关系,只不过这种剥削关系因为有娱乐的性质而显得更为隐蔽,掩盖了平台资本家的剥削性,但是扼杀不掉劳动对资本的附属关系。
此外,不能以产品的生产方式来界定数据是不是劳动创造的。数据不是在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而是人们利用休闲(或称之为“玩”[11])生产出来的。西方经济学仅仅从自然属性的角度把劳动看做是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纯粹生产要素,休闲与劳动是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只有在劳动时间内才能创造价值,在休闲时间内没有生产,只能消费此前生产出来的价值。而马克思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上对劳动与休闲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表现为劳动异化,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种奴役、一种被异化了的与自由相对立的东西,休闲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相对自由的,同时劳动并不总是异化的,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中,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此时劳动与休闲相互融合、相互发展,在休闲中进行劳动,在劳动中进行休闲,劳动与休闲并不总是对立的关系,反而休闲也属于劳动范畴。因此从产品的生产方式来界定数据是不是劳动创造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数据生产劳动的二重性
数据是由劳动创造的,因此数据生产中的劳动同样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从劳动的具体形态来看,生产数据的劳动在劳动目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与劳动成果上与机器大工业时期的具体劳动各不相同。机器大工业时期的劳动目的是为了给资本家生产商品获取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报酬,而对于数据生产而言,劳动者休闲、消费与劳动相结合,劳动的目的是休闲或者满足自身需求;机器大工业时期的劳动对象是各式各样的自然资源,而数据生产的劳动对象是用户的个人信息,把个人信息加工成数据;机器大工业时期的劳动工具是实体的机器,而数据生产的劳动工具是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机器大工业时期的劳动成果是丰富多彩的物质产品,而数据生产的劳动成果是海量的数据。“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12]56,同其他商品一样,数据虽然是虚拟的,但是数据生产并不是凭空臆想的,而是必须在大规模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从劳动的抽象形态来看,抽象掉生产数据的各种具体形式,生产数据的劳动仍旧是人们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也就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数据的生产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因此数据生产的具体劳动必须要转化为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生产数据的抽象劳动仍然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劳动从属于资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人类劳动质的同一性,决定了抽象劳动在数据商品交换中只能在量上起作用。
(三)数据生产过程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1.数据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
数据是劳动创造的,在劳动过程中,用户通过使用互联网平台创造了数据的使用价值,在生产数据的劳动过程中,生产数据的劳动同机器大生产时期一样属于资本家,并且虽然数据是劳动者在休闲时间内产生的,表面上是自愿的生产行为,但是资本家采取各种精准推送的技术使得用户成为“手机依赖症”[13]患者,沉浸在数据组成的虚拟世界,因此在数字经济时期,用户不仅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而且从线下监督转化为线上监督,这种监督强度也比以往增大了,监督的形式也更隐蔽化了。用户创造的全部数据,由于其是虚拟物体,必须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上,因此被资本家自然而然的全部占有。数据是商品,其本身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资本家之所以为广大的用户提供了一个免费的互联网平台,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剩余价值,不仅需要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消费来获取剩余价值,而且还要用用户生产的数据商品来获取剩余价值。此外由于广大的用户并没有因为生产了数据而获取了报酬,他们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他收入,因此其劳动全部转化为剩余劳动,资本家完全占有了其全部剩余价值。综上所述,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期的重要商品,其生产过程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增殖过程。因此数据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
2.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分析数据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首先需要厘清数据生产中的各种必需组成部分。数据是由使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产生的,但是数据的产生也并不是仅凭用户自己就能够完成,在数据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专门收集、存储和处理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还要有维持互联网平台正常运营的技术工作人员,因此就数据这种商品的生产过程来看,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需要购买的劳动力包括三个部分,即用户,数据收集、存储与分析的工人以及运营互联网平台的工人,需要购买的劳动资料就是互联网平台以及支撑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各种设备和技术,需要购买的劳动对象就是用户的个人信息。
假定生产时间的长度为t,资本家为了生产数据,需要垫付的资本量为K,其中不变资本为C,可变资本为V。C包括三个部分,用C1表示互联网平台所耗费的资本,用C2表示支撑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各种设备和技术所需的资本,用C3表示用于购买劳动对象所耗费的资本。V包括三个部分,用V1表示购买用户劳动力所耗费的资本,而且产生了m1的剩余价值,用V2表示购买数据收集、存储与分析的工人的劳动力所耗费的资本,而且产生了m2的剩余价值,用V3表示购买用于运营互联网平台的工人的劳动力所耗费的资本,而且产生了m3的剩余价值,其中令剩余价值总量为M。在不考虑固定资本和资本周转的情况下,经过生产时间t,资本家获取的价值量为K1=C+V+M=C1+C2+C3+V1+V2+V3+m1+m2+m3,因此资本家获取的剩余价值量为M=m1+m2+m3,剩余价值率为(m1+m2+m3)/(V1+V2+V3),利润率为(m1+m2+m3)/(C1+C2+C3+V1+V2+V3)。此外由于用户生产数据的劳动并没有获得任何报酬,因此V1=0,即用户创造的价值量全部被资本家占有,也就是说剩余价值率可以写成(m1+m2+m3)/(V2+V3),同时用户生产数据作用的劳动对象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本家也没有支付任何成本与用户进行交换,因此C3=0,利润率可以写成(m1+m2+m3)/(C1+C2+V2+V3),所以相比于前一个公式,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提高了,资本家不仅占有了用户创造的全部价值,而且还占有了用户个人信息的价值,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家的剥削更重了。资本家使用机器在于“机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手段[5]427”,机器的发明为资本家带来了“曙光”,机器替代劳动力,机器不仅不需要“吃饭”、“穿衣”、“住房”、“情感”等等,而且也不需要任何工资,互联网的发展为当代资本家带来了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同机器一样也为资本家带了“曙光”,互联网平台不仅与机器一样效率更高,而且其还具有比机器更受资本家喜欢的地方——它使得使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不仅可以为资本家创造价值,而且还不需要任何报酬。
在数据生产过程中,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劳动作为全部剩余劳动,形成了商品的新价值,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不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和动机仍然是尽可能多的生产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仍然是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仍然适用于分析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
(四)数据生产的异化劳动
数据作为用户使用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一种特殊商品,是包含用户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在内的待实现的产出品,属于商品资本,同时作为数字经济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生产要素,以非物质的形态表现,属于生产资本,因此数据仍然属于资本范畴。“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14],在数字经济时期,数据既作为商品资本的形态存在,又作为生产资本的形态存在,涉及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其反映了数字经济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用户并没有因为生产了数据而获得利益分配的权利,数据作为人创造的文明成果,反过来被资本掌控成为剥削与压迫劳动者自身的异己力量。资本无序扩张以人的欲望为基础,数据生产活动中的劳动与休闲高度融合,资本不断通过优化算法为用户提供满足用户个人喜好的内容,放大了用户的欲望,使得用户产生不断消费的欲望,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基本上对于用户而言都是“免费使用”的,所以人的欲望不断被生产出来从而逐渐符合资本扩张的需要。当人的欲望适合数字资本扩张时,资本主体开始控制用户主体,使得用户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的休闲时间还需要从事为资本家生产数据商品的免费劳动,休闲时间没有转化为人的全面发展的时间,反而变成了被资本剥削的时间。此外,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比,数字经济时期劳动者不仅要在正常劳动工作时间内受到资本家的剥削,而且还要在休闲时间内受到其他资本家的剥削,劳动异化的程度加深了、范围更广了。技术是中性的,在数字经济时期,资本逻辑控制了技术逻辑,数字技术“绑架”了人成为了“工具人”,休闲劳动成为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的主体性被资本牢牢地控制住,从而使得资本凌驾于劳动之上。数据作为劳动者的异己物被纳入到资本扩张逻辑,成为资本扩张的内在环节[15],人的生活被资本逻辑所控制,劳动表现为异化劳动。
四、数据的特征与属性
(一)数据的特征
1.数据是特殊的经济资源
数据是经济资源,具有有用性,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同传统生产要素一样,都具有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资本化的共性,同时它又区别于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具有存在于虚拟世界,依靠互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随着互联网平台数量和用户数的增加而呈指数级增长的特性。数据是海量的,数据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必须通过筛选与处理分析,才能转化为有用的生产要素,因此从创造价值的角度而言,数据依然是稀缺的,此外私人数据主要被少数大型互联网企业所掌握,因此数据是一种既丰富又稀缺的资源。数据具有通用性,可以被无限复制与分享,可以跨平台、跨设备相互识别与应用,赋予了数据在数字经济时期创造生产力的强大生命力;具有非竞争性[16]与非排他性,使用者的增多不会减少其他市场主体使用数据的机会,并且在使用之后也不会凭空消失;具有使用价值不确定性,不同的数据组合可以带来不同的使用价值,存在范围经济的特征,严重依赖数字技术,不同的处理与分析方案所挖掘的使用价值不同;具有高流动性的要求,封闭的数据系统会产生“数据孤岛”问题[17],数据的流动性越强,越能实现乘数效应,提高生产效率。
2.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
数据的生产主体是人,数据生产过程中涉及用户、互联网平台企业,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生产出数据,用户拥有原始数据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生产数据全部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生产者的劳动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资本表现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算法合谋等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攫取用户的剩余价值,企业不仅成为了数据的收集者、控制者与使用者,还是数据的所有者,用户作为数据最初来源主体被数据交易方排除在外。真空状态下的数据致使个人被互联网巨头、垄断企业所裹挟[18],个人声称对原始数据拥有绝对所有权与控制权,企业声称对加工过的数据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数据的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数据要素可以从所有权为中心向使用权为中心[19]、控制权为中心[20]进行转变,但是控制权、使用权也是以所有权的清晰界定为前提,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无法忽视的。数据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数据权利的分配标准应秉承既有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化生产也充分考虑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重构数据权利体系的唯一路径就是要削弱垄断者的数据霸权地位,向处于弱势群体的用户倾斜,数据确权应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激励相容。因此数据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的特殊特征使得数据利益的分配不能仅仅只考虑所有权。
3.数据的隐私与市场主体的矛盾性
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个人信息中包含丰富的隐私,因此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必然存在隐私问题,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在分析和应用数据时容易存在道德风险,容易泄露用户的隐私。在数据市场行为过程中,必然涉及三个主体:个人、企业与政府。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数据具有个人信息“身份识别性”,具有私密属性,个人担心大规模的数据采集与应用增加了数据被滥用、权利被侵犯的风险,致使个人信息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数据存储在平台方,自然拥有数据的全部权利,即使数据包含隐私,也可以通过技术脱敏、匿名化处理使得数据不可识别化,可以被用于商业化利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采取比较宽松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反之若采取比较严厉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可能会影响新经济发展,影响企业创新。因此个人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企业之间存在着矛盾,数据隐私问题特别复杂,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每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数据隐私问题不仅涉及生产方式与经济发展问题,而且还涉及创新与法律问题。
(二)数据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期的关键生产要素,是一种重要的商品,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矛盾统一体。从自然属性来看,数据能够助力企业生产精准供给满足消费者需求,满足消费者对物质世界与虚拟世界融合发展的需要,满足建设数字型政府、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降低人们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不确定性。数据的使用价值与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相比既具有共性也具有特殊性。共性在于两者都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生产的主体都是劳动者。特殊性在于:一般商品必须通过交换让渡给他人才能进入消费,但是对于数据而言,互联网平台并没有与用户进行交易活动,便直接将数据进入生产性消费;一般商品的生产是为了出售,即对自己没有用处,而是满足他人的需要,而数据经过收集、加工与处理之后不仅可以满足其他市场主体的需要,而且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也具有有用性,数据可以为企业生产决策提供参考;一般商品使用之后或者直接消失或者通过自然力与使用出现磨损,但是数据使用并不会减少其本身,不存在磨损问题,数据效用的不确定受时间因素的影响较大,具有显著的时效性特征;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不同于一般商品,数据财富的衡量以字节为基础单位。
从社会属性来看,数据不是天然存在的,数据具有价值是数字经济的特有范畴,反映了数字经济下的商品生产之间的生产关系。数据的价值与一般商品的价值相比也既具有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共性在于:数据与一般商品一样,其价值也是人体体力和脑力耗费的凝结,考察数据价值时必须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其价值也是抽象的、内在的,是在物的掩盖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不能自我表现,必须通过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才能表现出来。特殊性在于:一般商品的价值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但是对于数据而言,数据是在休闲时间内生产出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并未雇佣数据生产的劳动者,也未曾支付任何报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近似看成零,因此无法直接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角度来衡量数据的价值。
五、结语
本文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考察了数据要素及其生产过程,得出了以下结论:(1)数据是信息的载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2)数据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其生产属于生产性劳动范畴,数据是劳动创造的,并且劳动全部转化为剩余劳动,生产数据的劳动仍然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劳动从属于资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数据生产仍然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生产数据的全部劳动,劳动异化更加严重了;(3)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其特殊性在于既丰富又稀缺,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非排他性,既具有价值不确定性又要求高流动性,数据被平台资本家霸占,拥有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数据权利的分配必须充分考虑处于弱势群体的用户,数据因为富含隐私导致个人、企业与政府在数据交易中呈现矛盾性,此外数据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矛盾统一体,其使用价值并不会因为使用而发生磨损或减少,价值不同于一般商品,无法直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精准衡量。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2]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3]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J].求是,2022(02).
[4]廖锡纯,李尚富,杨兴祥等.简明生产力经济学[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7.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05)2.
[8]陆茸.数据商品的价值与剥削——对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用户“数字劳动”理论的批判性分析[J].经济纵横,2019(05).
[9]石先梅.数字劳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分析[J].经济学家,2021(03).
[10]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J].财经科学,2020(01).
[11]刘皓琰.玩劳动与玩工的剥削机制研究[J].天府新论,2019(01).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刘璐璐.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与数据资本化——以马克思的资本逻辑为线索[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4).
[1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5]聂阳.马克思资本批判视域下的数字劳动异化及其扬弃[J].理论探索,2022(01).
[16]熊巧琴,汤珂.数据要素的界权、交易和定价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21(02).
[17]操奇,孟子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几个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1).
[18]张钦昱.数据权利的归集:逻辑与进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36(04).
[19]张弛,张曙光.新经济对经济学理论的挑战[J].学术月刊,2018,50(01).
[20]宋宇,嵇正龙.论新经济中数据的资本化及其影响[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9(04).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