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没有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将一事无成。人民不反对改革,反对的是假改革真腐败。在围绕国企改革的斗争中,必须注意划清一些似是而非的政策原则界限。
一、反腐败与私有化
国企确有腐败问题,但反腐败不能反国企。腐败本质是化公为私,而不是全民所有制本身。这些年国企的腐败,实际上是权贵利益集团利用国企改制中出现的资产管控漏洞,使全民财产变成了他们自己的财产,甚至变成外国资本的财产。习总对国企改革提出的要求,关键在两方面:一是国企改革从出发点、规划、办法、实施过程到最后结果,都必须围绕和实现加强而不是削弱国企之目的;二是改革必须同反腐败衔接配套,不能在改革过程中又搞新的腐败,把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谋取暴利。离开了这两条,必定是假改革。
用私有化办法反腐败,实质是搞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公权私化、公利私有,从制度上实现最大最彻底的腐败。习总曾经痛斥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肥了多少人?”国企私有化不是改革,也没有任何进步意义,相反,创造了一种腐败天机,养肥了一个个基于市场与权力结合而暴富的权贵利益集团,让改革成为权贵利益集团内外勾结掠夺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战争。私有化腐败,不但表现为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化公为私,而且其结果所形成的私有制企业,包括由外资或私资控制的混合企业,是向资本家负责,为资本家利益服务的,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在逃税漏税、经营不规、钱权交易等方面,只会比国企更差更难控制,且财富分配只会更不合理。据统计资料,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3-2012年期间,私企数量增长2.84倍,资产总额增长17.4倍,主营收入增长22.9倍,利润总额增长40.2倍,堪称世界上增长最快、最赚钱的企业群体;而同期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占比,户数由17.47%下降到5.19%,资产由55.99%下降到40.62%,主营收入由40.53%下降到16.37%,说明私企均已占大头。但在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比例中,2012年私企仅占13.0%,国企占70.3%。目前我国央企负责人平均年度薪酬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为12倍,而美国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上百倍,日本是20倍左右,至于劳资收入差别就更难以计量了。因此,国企私有化意味着在整个国家经济领域放任腐败,必然带来社会贫富悬殊加剧,甚至冲突激化。
二、因情制宜与一混了之
国企本身确有深化改革的必要。但是,国企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制度,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一股风,不等于一律“混合”。现代企业制度有多种形式,股份制不是唯一的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也不是唯一的经济形式。我国国企的基础和现状不同,经营领域、职能、规模、安全性等方面也不同,应当因情制宜,科学定位,区别对待。有的企业需要发展混合经济,多数则应在原有基础上自我完善企业制度,没有必要推倒重来。习总提出,国企改革要“在深化改革中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这两句话切合实际地体现了两种程度的改革要求,首先是对大多数企业应当在原有基础上“自我完善”;其次对部分企业可根据客观需要在资产重组创新中“浴火重生”。联系到习总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班上,严肃批评曲解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只讲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讲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甚至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搞不好、应该消失”的错误倾向,而现在恰恰就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有些人打着改革旗号,不顾一切地搞“一混了之”,这符合中央精神吗?
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国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只能完全照搬西方,还是应该坚持走自己的路?天天喊“制度自信”,难道落到作为社会主义根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变成了空话?这些年国企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官僚化、经营机制不完善、产权约束不规范、腐败漏洞多等,这些基本都是企业改制破旧立新过程中食洋不化、照搬照套、生吞活剥、转换脱节带来的改革后遗症。为什么国企腐败会突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把过去毛泽东时代所肯定的“鞍钢宪法”那一套给丢了。“两参一改三结合”,那是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得到认可和推广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而我们自己却全部给取消了。改革开放前,国企虽有活力不够的问题,但没有听说有什么严重腐败问题,哪个厂长、党委书记敢乱来?后来,不要党委领导,只要厂长负责制,连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也取消了,甚至用工也是到劳务市场去临时招,干了活就让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权利被剥夺,民主管理监督的传统被丢失,腐败不泛滥才怪呢!国企改革不能“泼洗澡水连孩子一起泼了”,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党的领导,恢复和弘扬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优良传统。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共产党的执政之本、立国之本、兴企之本。中国国企应当有这样的自信,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经济强盛发展的过程中去影响世界,显示强大的生命力。
三、混合共进与以卖代混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实质是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利用这样的资产组织形式,可对内规范产权约束,完善治理结构,对外吸引社会融资,扩大影响力,增强创新力,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服务。发展混合经济,目的在于壮大资本实力,强化互相监督,规范法人治理,增强竞争活力,而绝非简单地让国企出卖产权,退出阵地,收缩规模,搞什么“国退民进”或“中退外进”。
按照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目标,发展混合所有制,总体上就不能再把目前所剩无几、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过低的国有企业产权卖了,基本做法应当是“做加法不做减法”,在增量上发展混合经济,既可以搞新项目合资合股,也可以老项目吸收参股增资扩股,这才叫“多元投资”、“合力共进”。那种把“混合”等同于“产权转让”的说法,不是缺乏常识,就是别有用心。
坚持不坚持在增量上发展混合经济,是国企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真假国企改革的试金石!目前最危险的倾向,一个是“以卖代混”,简单地把出卖国有产权当作搞混合所有制的必由之路,最典型的是中石油不惜100%出卖东部公司国有股权,还美其名曰“有利于促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卖光了还混什么,滑天下之大稽!再一个是“以混让利”,如中石化等许多中央和地方国企,都以“混合”为名,提出向外资、私资转让一定比例的优质国有资产。问题不在于比例,而在于转让的是优质国有资产,其理由是“不是优质资产谁愿意买”,还美其名曰“让利于民”,实际上还是变形的“以卖代混”。究竟是国企代表人民,还是外资和私资企业代表人民,究竟是要谁向谁出让权利,要把国家的优质资产和可稳收的盈利让给谁?概念的混淆,包藏着天大的骗局!前两轮国企改革,最大的教训就是疯狂“卖国企”,一讲改革就是卖,不卖不算改革,卖光才算改革成功,前车之鉴彻骨摧心!现在又有人鼓吹“改革就得混,要混就得卖,不卖不算混”的歪理,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无论是“以卖代混”,还是“以混让利”,都是“不做加法做减法”,这种借口发展混合经济,向外资、私资出卖国企优质产权的做法,绝不是为了加强国企,而是为了搞垮国企!
四、控股竞争与放权退争
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共同体,其性质取决于谁控股,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不怕搞混合,就怕不控股,不控股就是私有化,就不再是国企。必须严禁以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为名,放弃国资控股权,改变国企性质。改革中最阴险的私有化陷阱,就是假改革之名,要求国企“只混不控,不设底线”。混合是为了促进竞争,但竞争不是退争,控股不是垄断。相反,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无论私企还是国企,都是市场主体,都应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如果为了发展私企利益,强迫国企让利退争,或者放弃控股权,那就是搞私有化专制垄断,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
就性质和功能而言,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有根本区别。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企为私人资本利益服务,只能作为私人企业的补充而存在。在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企是代表全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市场经营主体,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中流砥柱,也是国家调控和引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经济力量。因此,在我国,不是私企能做的就不要国企,而是国企能做的就应当做大做强,能控股就应当控股,这样才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目标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撑。
确保国有资本在重要骨干企业有效控股,支持重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力军作用,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必须开而有节,放而有度,守住底线,竞争发展。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中,如果国资不坚持控股,而民资相对弱小,外资就必然趁虚而入,抢盘夺主,那就不仅是私有化,而且是附庸化!习总严肃指出:我们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失误,一旦出现就无可挽回、无法弥补。有些政府官员,拼命鼓吹加入WTO,就世界一体化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就都放开了,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敞开大门、不设底线地拥抱外国资本和私人资本,不要老想着谁控股。这种言论危害极大!严酷事实说明,入世是一把双刃剑,经济依存度在提高,竞争和较量也更加激烈,拳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决定国家的命运。连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做不到将本国的经济命脉、战略产业栓到人家的战车上!某些人的邪恶目的,就是想借国企改革助西方实现扼杀中国之图谋,通过向外国资本出卖国家命脉产业和战略产业,借助国际垄断资本的力量全面掠夺我全民财产,控制我经济体系,造成中国经济私有化、附庸化不可挽回的恶果。
五、明晰产权与违宪越权
宪法规定,我国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全体公民都拥有所有权的法定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全体公民都是国企的“股东”,任何人也没有权力以改革之名将其变为某一部分人的私产。过去总有人拿“国企产权不清晰”做文章,其实,国企的产权属于全民,从来不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只不过“全民”由谁代表始终被政府搞混沌了,使得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长期处于不合理、不稳定的扭曲状态。改革前的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国家经营”,含义是准确的,但容易发生“政府说了算”、把“全民所有”混同于“政府所有”的问题;改革后的国企说是“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含义上就更加造成了“全民所有”被“政府所有”取代的谬误,以至于从政府到企业官员早已淡忘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产权属性,国企在改革中被任意宰割,而根本不理会它的真正所有者的权利。按道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作为国企的“股东”,他们的集体意志只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而不是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企业和居民是三大主体,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管理者,不但不能取代企业的经营者权利,更不能取代每个公民的所有者权利。国企改革应当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的产权实现形式,但产权明晰的前提是要保证全民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借口明晰国有企业产权,搞企业内部的分股改制,是侵吞全民财产的私有化行为。即便是国企内部的职工和领导,也不能自己决定给自己分股送股,把全民公产变成个人私产,这是违宪的。推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自己掏钱买股增资,而不能把国有资产打折分股。
企业经营要有自主权,但国企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在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之内,不能由企业领导说了算。同样,也不在政府管理权的范围内,不能由政府部门说了算。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竟用政府权力取代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不仅与宪法相违,还为后来违法贱卖大卖国企开了方便之门,必须坚决纠正。目前政府机构改革放权,也绝对没有权力将全民财产所有权交由任何一级国资经营管理公司或国企自行决定。属于国企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只能由全体公民及其法定代表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做主。凡涉及国企产权变更的任何方案,均应提交人大审议决定,且必须确保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失。
(作者为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