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黄钟,当庭表示不服。黄钟说我也是学法律的,质问法官,这个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多次提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法官回答他说,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清楚回答了你的问题。
【昆仑岩评论】
为海淀法院点赞!
——“狼牙山五壮士”引发审判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经典案例
原《炎黄春秋》两名执行主编起诉退役军人郭松民“侵犯名誉权”一案,自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来,历时7个月,昨日终于看到了宣判结果。爱国正义人民的担忧,终于成为大快人心的胜利,广大民众禁不住纷纷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点赞!
值得回味的是,7个月前,我院曾发表“昆仑策评论员”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引发审判或将成依法治国经典案例》,指出:
——此案自2014年5月立案以来,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以及声色俱厉的讨伐与对垒,可谓风雨满城、人人皆知。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浪潮,已将此次审判冠上了“史无前例”的特殊称号,因案件的诱因与背景源于对历史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的“质疑”与“捍卫”。无论审判结果最终如何,都将不再局限于“侵犯名誉权”案的本身,而是直接延伸至对英雄人物的价值判断,以及对信仰与追求的正确认识,且直指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鉴于此案的深层背景及其延伸方向,或将促使这场普通而又特殊的审判演化为“依法治国”的经典案例,而这正是民众之希望!
——此案的审判,能否成为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精神的经典案例?这不能不取决于此案所处的社会政治背景。应当看到,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国外敌对势力支持下,大搞历史虚无主义,肆无忌惮地歪曲和颠倒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诋毁英雄、抹黑先烈,公然为历史罪人翻案,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人们的正确价值判断,伤害民族的自尊心,诱使公众思想陷入迷惘和混乱,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与安全。面对如此危害性,中国共产党提出“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要求,并得到了我国民众的强烈响应。这样一种代表社会正能量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扭转的。
——然事实上,在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中,爱国正义人士仍显被动与弱势。在现实社会思想的交锋里,一旦有良知的爱国学者和人士对错误思潮稍加批判,就被戴上“文革重来”的帽子;只要言词稍微过激一点,就被人诉于公堂,陷入精心设计的“法律圈套”。发生如此令人尴尬的现象,当然不排除有些势力背后操纵、故意所为,但从总体上看,恐怕不能归咎于法律制度本身,也不能否定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而只能说明包括爱国正义人士和一些司法机关在内的相关人员对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把握还不够准确深透,运用也还不够纯熟得当,还需要学会更加自觉而有效地遵循和运用宪法法律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正当权益。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在本次法庭之上,被告充分依据宪法法律来捍卫自己的立场与权利,一改以往类似案件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而使真正的违宪违法者见于光天、无缝可钻。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政治大气候下,地处首都的人民法庭有责任也有能力对这样的事关祖国荣誉、带有政治敏感性的特殊民事案件,能够依宪依法做出正确的审判结论。
——判决结果虽有待公布,但是非公理已自在人心!我们期盼此次审判,能够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经典案列。它应当可以从宪法与法律的高度统一上为世人诠释我国“依法治国”的精髓,使国家根本大法从“天上”落到“地下”,落到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身边,教育每一个公民如何自觉履行和维护《宪法》所赋予的神圣权利与义务。
如今,我们的期望终于成为看得见的中国法治现实。我们为海淀人民法院点赞!你们对得起人民法院的称谓,对得起头顶上的国徽,对得起中华民族无数英烈的在天之灵,对得起人民共和国真正主人的信任和重托。
当然,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权,斗争正未有穷期,同志还尚需努力。阳光遮不住,春天还远吗?让我们充满信心,再接再厉,矢志奋斗,坚决扫除一切害人虫!
附:
昨日【昆仑策快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郭松民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名誉侵权案宣判
今天上午九点半,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郭松民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名誉侵权案宣判,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黄钟,当庭表示不服。黄钟说我也是学法律的,质问法官,这个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多次提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法官回答他说,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清楚回答了你的问题。
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刘宏泉得知后说:“好!祝贺你们!这是必然!没有这样的结果,共产党就全完了。”
海淀法院对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海淀法院发布)
12月21日上午,海淀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法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宣判。部分海淀区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过程。
黄钟、洪振快诉称,2013年11月23日,郭松民在新浪微博上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该微博系针对同日梅新育微博“《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的转发和评论。微博所指涉的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刊发在《炎黄春秋》杂志,由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上述侵权言论发出后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松民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公开致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必要费用。
郭松民辩称,其发布的微博系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批判和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一贯公开坚持的立场。此前其在微博中也有类似批驳意见的表达,并非针对两原告个人。郭松民与两原告从不相识,没有接触。其微博对梅新育微博的转发只是网络微博发布的常见做法,微博内容与梅新育微博并无必然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郭松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在上述背景下,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郭松民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
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根据郭松民提交的在其他时期发表的微博内容,可以认定其对类似问题所持的否定和评判态度是一贯的,并未出现异常转变或特别调整。加之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郭松民与两原告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影射。因此,涉诉微博应并非针对两原告。
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转发、评论的网民很多是在表达阅读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文章后的意见,或者自己对于后人应如何看待和评价革命英雄的看法,内容各异,角度和态度不同。考虑到微博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地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故涉诉微博被大量转发或评论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损害后果。
最后海淀法院指出,尽管郭松民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郭松民作为博主拥有大量读者,微博言论长期被公众所关注,在法律上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自己对问题、行为、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为优化、净化网络环境作出更多努力。
目前,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附判决书附件:
微博评论摘录:
@林治波:为@海淀法院点赞![赞][赞]只希望以后维护人民英雄声誉之事,成为无可辩驳的不争之事,让那些诋毁英雄之辈成为过街老鼠,而无须依靠个人打官司来解决。如此,则幸甚!
@郭松民:【判决书全文】这是一份非常专业同时又非常富有历史和人文内涵的判决书,必将载入新中国司法史!
@梁伽之蔚:不管时代如何变化,英雄人物始终是标注历史的精神坐标。抹黑英雄不得人心,必须防范历史虚无主义侵害,必须打击铲除历史虚无主义阵地。
@玩美改装enjoytuning:宜将乘勇追穷寇!不想破坏这胜利的喜悦,但弹冠相庆之时,请莫忘这些汉奸国贼依然身居庙堂之上,占据学府院校,盘踞在各个媒体,手伸向各个领域,它们依然在喋喋不休,摇唇鼓舌没有丝毫退却之意。
(2015年12月22日)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