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现实世界之中,社会成员往往会因为疾病、贫困、事业挫折等原因,陷入困境甚至绝境。他们无法接受残酷的现实,又无力改变现状,难以自拔,被沮丧、惊恐、绝望、压抑的负面情绪笼罩,需要心理安慰。于是,他们往往诉诸于非现实的超自然的力量,以期获得解救。
费尔巴哈说过,并非神灵按照他的形象创造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神灵。处于逆境中的社会成员需要心理安慰。于是,他们把希望梦想寄托在虚幻的神灵的身上,成为某种宗教的教徒,希望获得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或者被拥有超自然力量的神灵庇佑。
这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但是,另一方面,宗教的传播与发展往往离不开宗教组织和相应的活动。宗教组织的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历史上,有强大影响力的宗教组织往往假借神灵的名义拥有巨大的权势,是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其行为往往与特权、压迫密不可分,与慈悲为怀、与人为善毫不搭界。宗教势力往往是封建、保守、禁锢、顽固、残忍、愚昧、特权、腐朽的代名词。
宗教组织并不存在于真空中,其运转活动必然需要消耗财各种物质资源,并与现实社会发生密切的联系。为了维持组织运转,扩张影响力,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必须不断谋求各种物质资源,建立并维持种种社会关系。越是有影响力的宗教组织,其高层组织者的世俗性越强。
如果教徒都是虔诚的,那么宗教的影响力在于教徒的数量,增加教徒的数量需要不断推广宗教。大范围推广任何一种宗教,都离不开物质资源的支持,以及“发展教徒——扩大财源——进一步发展教徒——进一步扩大财源”的基本运转模式。显然,深山苦修、与世无争、自给自足的宗教的影响力,必然远远不如那些以世俗物质资源为支持,广泛传教、广立寺庙的宗教的影响力强。以广泛传播教义、不断扩张影响力为目标的宗教组织必然有争夺物质资源,插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倾向。
教徒数量和影响力达到一定规模的宗教组织内部,从未平等。一方面,在宗教组织内部,神职人员往往自称能沟通神灵,具有神灵赋予的权力。由于相信神灵的存在,教徒视神职人员为其与神灵沟通的信使,传达神灵的意志,内心之中必然臣服于神职人员。另一方面,神职人员(尤其是高级神职人员)控制物质资源,对宗教组织的运转有绝对影响力。因此,神职人员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控制宗教组织获得特权,教徒则受其摆布。
与神职人员不同,宗教组织的教徒往往是虔诚的。信仰宗教就要交出自我判断能力。凡事先怀疑、考察、验证,辨明真伪才接受的人,显然是无法从宗教中获得解脱的。教徒虔诚信教,以求获得解脱。由于教徒相信神职人员是自己与神灵沟通的使者,所以教徒的虔诚往往演化为对神职人员的盲从。可想而知,一群虔诚的教徒在世俗的神职人员的指挥下会做出什么事情。
宗教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必然大量聚敛财富,并与暴力紧密结合,积极插手世俗事务,以谋求更多的教徒、更大的影响力、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世俗权力,出现政教合一的趋势,拥有强大的教权。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中世纪时期,教皇成为真正的统治者与欧洲国王争夺权力。
影响力强的宗教组织往往控制巨大的财源,拥有大量庙产,与封建地主一样残酷剥削劳动者。有些宗教组织还有征收权,可以公开征税,比如中世纪的什一税。
这时,宗教组织摘掉和蔼、慈祥、与世无争的假面具,露出狰狞的面目,以神灵的名义施行恐怖统治。神职人员往往假借神灵的名义,获得政治特权,甚至行使立法、司法的权力。为了巩固统治,许多宗教组织以宗教经典为依据,借助神灵的名义,制定森严的戒律,严格规定教徒的饮食、着装、作息,甚至婚姻等生活习惯,并以此立法,甚至设立宗教警察和宗教法庭,对教徒实现严密、残酷的统治。任何可能威胁宗教组织既得利益的人(比如,违背这些戒律的教徒和对宗教组织提出异议的人)都将遭受严厉的惩罚,被流放、施以酷刑甚至剥夺生命。
为了扩张权力,扩大影响,宗教组织往往不惜采取暴力甚至战争的手段,豢养军队或僧兵。如果不能理解这一点的话,可以看看中国、日本历史上的僧兵,欧洲的十字军、修道院豢养的雇佣军,以及目前的IS。
还有些宗教组织与世俗政权相互携手,紧密勾结。奴隶制国家或封建国家,往往利用神权寻求合法性,巩固统治。比如,宗教组织为这些政权寻求合法性,为君主加冕,证明其君权神灵授。再比如,神职人员告诫教徒所有压迫和不公正的待遇都是神灵安排的考验,忍耐终将获得补偿,反抗则是违逆神灵的意志。这些政权投桃报李,为这些宗教组织提供财源和庇护。奴隶主、封建君主、领主、大地主与僧侣、祭司勾结,形成有共同利益的统治集团。比如,欧洲的教会与专制王权相互勾结,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疯狂残害不同信仰者和有进步思想的人们。
不仅如此,有些国家还通过控制、资助、贿赂其他国家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或者派遣传教士等方式,在其他国家的发展、控制教徒,以宗教为掩护,窃取情报,扶植代理人,插手其他国家内政,甚至阴谋从事颠覆、分裂活动。这些国家的一些神职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为了实现野心,也往往乐于与境外势力合作,引狼入室。
这时的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成为特权阶层的一部分。与虔诚的教徒不同,他们虽然自诩为神灵的使者,但是内心之中往往并不敬畏神灵。他们以神灵的名义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打着宗教的旗号的特权压迫者。他们不择手段地敛财、揽权,往往垄断财源,维护特权,禁锢思想,毁灭人性,迫害肉体,阻碍进步,甚至制造、挑拨民族矛盾,破坏和平,发动宗教战争。
这些宗教组织在历史上的所作所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神职人员所拥有的巨大的社会权力即教权,是一小群人假借神灵的名义压迫大多数人的权力,是一种腐朽的、保守的、反动的、堕落的权力。
(中)
宗教一旦走出寺庙,以传教为主要目的进入世俗社会,就必然需要并控制大量的物质资源,谋求政治、经济特权,进入暴走的状态。
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曾经提到:“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需要注意的是,毛主席提到的神权,实际上应为教权。教权是属于宗教领域的领导权,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指导权。在封建年代,教权与神权是重合的,教权常以神权的面目出现,教徒敬畏神灵,教职人员代表神灵,对民众具有近乎绝对的支配权。
在我国,教权与其他封建特权一样,是一种在解放后被消灭的权力。
世界其他发达地区也是如此。中世纪时期,欧洲教权曾经扩张到极限。教权主义者主张一切权力来自天主,教会或教皇的权力应高于世俗政府或世俗君主的权力。五世纪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宣扬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国家”,即“神国”(教会)和“俗国”(国家);“神国”高于“俗国”。当时的宗教律法保守、残忍,几乎拒绝任何修改——与权威来自全民的宪法不同,教法的权威来自于神灵,凡人怎么能有权随便修改?任何修改,都会破坏教法的权威。
随着生产力发展,新兴进步力量强烈要求冲破旧制度在政治、经济、思想方面的束缚。最终,欧洲出现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最终,民权战胜了教会的教权和世袭贵族的特权。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科学的怀疑逐渐取代了盲从的信仰,宗教逐渐从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统治地位退缩到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里,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逐渐去除宗教色彩。神职人员被剥夺了经济、政治特权,丧失受命于神灵的其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无权干涉世俗生活。
相比之下,那些宗教组织仍然拥有强大的国家或地区,则长期处于保守势力控制下,往往拒绝现代社会结构和现代文明,长期陷于落后、停滞、贫困之中。一方面,贫困落后使教育水平不高的民众以宗教为精神寄托寻求解脱,另一方,宗教组织拥有强大的教权,顽固阻碍社会进步。在这样的国家,任何稍微触动教权和宗教组织既得利益的改革,都难免胎死腹中。
可以说,社会进步必须首先进行宗教改革,冲破教权,推翻教权是社会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宗教退缩到相对独立的领域,不再干涉世俗生活,社会才能进步,现代社会才能正常运作。
今天,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组织不能干涉世俗生活,宗教教育不能成为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或者取代国家教育,宗教经典不能成为立法依据,神职人员不能掌握司法权,更不能构建第二平行政府,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发达地区的普遍共识和现代社会的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某些地区,有教权复活的趋势。
一些人把宗教当成生意,大量聚敛财富,为了扩大影响,吸引教徒不择手段,制造谣言,伪造神迹。
一些地区,神职人员借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迅速发展教徒,扩张权力,插手世俗生活,树立个人权威,牟取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
一些地区,以幼儿早教或外语教育为借口,以宗教书籍为教材,在儿童中大肆传教,向没有辨别能力的儿童灌输宗教思想,培养年轻教徒。
一些地区,推行宗教标识泛化的商品,甚至水、纸、牙膏、化妆品,都要打上宗教标识。否则,这些商品就可能遭到抵制。
一些地区,宗教势力走出寺庙,不遗余力地扩张宗教影响,组织“宗教警察”,粗暴干涉他人生活习惯,尤其是服装、饮食、婚姻习惯,推行极端服饰,剥夺正常文化、娱乐,试图以宗教为依据,在民众中重新树立教权。
一些人甚至提出以宗教经典为依据设立相应的法律。须知,我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宪、修宪都是全国人民代表代替全国人民行使的神圣权力。其他一切法律都应以宪法为基础。在现代国家,任何教法都没有法律依据,不被法律承认。教法更不能置于宪法之上,成为立法的依据。以宗教经典为依据立法,是试图破坏宪法的权威性,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法理逻辑,从全国人民手中窃取最高权力,复辟当年被神职人员垄断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甚至还有个别人,勾结境外势力,接受境外资助,挑拨民族矛盾,煽动恐怖事件,妄图通过分裂祖国或者以宗教为依据建立国中之国的方式成为新的统治阶级。
这些人的极端行为不断得寸进尺,他们的最终目标是恢复教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在某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苗头——一些宗教组织或个人已经在部分教徒中,成为了绝对权威。
少数人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名义扩张教权,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极大的不自由。当地许多群众,虽然并不信仰宗教,但是迫于强大的环境的压力,也不得不屈从于这种权威,甚至按照教法要求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在这些地区,甚至已经形成了直接束缚人权(尤其是女性人权)的氛围。教权扩张统治社会,必然导致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群众受到极大的限制。
极少数人打着宗教信仰自由为旗号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宗教信仰的范畴,深深地影响了世俗生活,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妨碍了国家的教育制度。
与中世纪大权在握的神职人员一样,实施这些极端行为都是假借神权树立个人权威,其目的既不是为了追求个人信仰,也不是为了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更不是为了国家安定、民族团结,而是为了在世俗生活中获取强大的教权,谋求个人私利和特权。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历史经验证明,拥有特权、插手世俗事务的宗教组织,都是腐朽、堕落的宗教组织,教权复活必然破坏宗教信仰的纯洁。这时,宗教信仰不过是少数人谋求高人一等的特权的理由和他们谋求个人私利的借口,与神圣信仰无关。
任何发达的现代国家,如果不想倒退回到落后、停滞、贫困、保守的时代,都不能默许任何宗教组织的教权得寸进尺的扩张。
信仰是个人的事,宗教是社会的事。宗教信仰的自由,不等于教权复活的自由,更不等于神职人员可以拥有的世俗权力!
(下)
现代社会出现教权扩张的是一种“返祖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高速增长,但是并不均衡。总体看来,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远远快于西部内陆。市场经济之中,难免有一部分失业、半失业人口。一些西部边远地区的劳动者因为语言、生活习惯、人脉、眼界、受教育水平等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很难被雇用。他们长期处于失业、半失业的状态,难以脱贫,需要相应的物质救助和心理安慰。他们是潜在的宗教教徒,宗教组织很容易向他们伸出触角,他们也很容易向宗教组织靠拢。此外,短时间内经济剧烈下滑的地区,往往也是宗教组织迅速扩张、邪教泛滥的地区。
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出、并校等种种原因,部分农村地区的普及教育逐渐萎缩。一些农村儿童要到立家很远的地方寄宿求学,很多人因此辍学。还有一些地区父母外出打工,年迈的老人无力照顾留守幼儿。相比日益稀缺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各种寺庙却遍地开花,在某些地区几乎村村都有寺庙。为了吸引教徒,宗教组织往往为少年儿童提供宗教教育,有些宗教组织还提供学前教育和托儿服务。这些接受宗教教育和被托管的少年儿童,在意识形成阶段被灌输大量的宗教思想,日后难免成为虔诚的教徒。不仅如此,家长们也必然深受影响。
除了提供教育资源,各种宗教组织往往还通过提供医疗、心理安慰、救苦济贫等方式吸引教徒。一般来说,疾病最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属陷入绝望,患者及其家属最容易接受外来信仰。无论是宗教传教,还是邪教传播,最初一般都假借看病的幌子。不仅如此,看病也最容易伪造神迹。现在,虽然农村合作医疗取得重大成果,但是一些边远农村仍然存在缺医少药等问题。一些地区的农民遇到困难,亦难以得到相应的指导和心理安慰。此外,还有许多贫困地区的居民,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脱贫,虽然得到救济,生活仍难以改善。以上这些人都容易成为教徒。
相比如火如荼、遍地开花的宗教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人力资源有限,物质资源不足,只能进行有限的引导和扶助,难以开展细致入微的关怀、扶植,大量工作停留在思想层面,难以与大量提供基本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福利的宗教组织竞争。即使充分调动志愿者组织,在人力和物质资源方面,相比宗教组织也是处于劣势,远远不足。
部分农村党员家族为了垄断基层权力,不再从本家族以外发展党员。党的基层组织涣散,甚至沦为家族组织,难以发挥原有作用,原有功能基本丧失。城市之中,国企改革、小区建设等原因,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群众之间联系的也日益薄弱。党的基层组织薄弱为教权扩张创造了有利条件。
部分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出现偏差助长教权扩张。比如,部分地方政府把宗教作为谋财的手段,以宗教作为噱头吸引游客或接受境外捐助。这些地方政府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应。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脱离群众,放弃群众路线,认为神职人员是群众的代表,给予神职人员足够的地位,做好神职人员的统战工作,便可以通过神职人员有效引领群众。在选择统战对象时,只看神职人员的影响力,而不论这些神职人员是否爱国、进步,是否支持党的领导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认为只要给予足够的名誉和地位,就能让这些神职人员爱党、爱国、支持党的领导和党的政策。殊不知,某些神职人员要恢复的是封建特权,现代社会的荣誉和地位,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野心。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退出基层管理,把懒得管、不敢管、管不好的事情,纷纷交给神职人员。这些神职人员为了扩张教权,树立个人权威,唯恐天下不乱。他们不喜欢息事宁人,而是经常无事生非,把小误会、小矛盾、上升为大冲突、大事件,趁机在教徒中树立个人权威。于是,形成一种绕过他们管不好事,什么事情都只能交给他们才能管的氛围。最终,形成地方政府日益依赖神职人员进行社会管理,教权日益扩张,离开神职人员就要出乱子的恶性循环。最终,必然架空当地政府,甚至形成平行政府。
部分有关部门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缺乏警惕性。对基层干部和党员信教听之任之,对部分地区教权扩张,控制基层社会,搞封建化,去中国化视而不见。
抑制、解决教权扩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改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经济下滑的劳动者的生活,促进当地劳动力融入劳动力市场。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这并不容易,但也不是无事可做。可以通过免费语言教育、职业教育等方式,减少西部边远地区劳动者就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障碍。鼓励西部地区青壮年劳动者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谋生就业。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雇用西部地区青壮年劳动者。对缺少人脉的西部地区劳动者,东部地区政府应在介绍工作、安置公租房等方面给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鼓励西部地区劳动者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落脚,安家落户。工业化时代,人口从内陆农村向沿海大城市转移是大势所趋。移民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方法和长久之计。在落户过程中,西部劳动者与当地居民应一视同仁,混杂居住,鼓励通婚,不鼓励西部劳动者离群索居,更不应兴建以地域或民族为依据的聚居区,以免教权对非教徒形成环境压力。
财政应加大投入,推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会救济下乡。保证每一个农村儿童和少年都能以可以承担的成本接受义务教育。在东部沿海地区增加福利性幼儿园和托儿所,鼓励外来打工人员将留守儿童带到其打工的东部沿海地区,送入幼儿园或托儿所托管。在抑制教权扩张方面,现代医疗能发挥重大作用。应在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对西部贫困地区患者给予额外补贴。比如,在地广人稀的西部地区,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某些重大病患者本人及看护家属,可以享受凭相关凭证购买半价车票等优惠。
增加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人力、物质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增强。这样的时期,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应该成为开展党群工作有力的组织。工青妇组织应积极联络群众,为群众提供廉价、可靠的信息支持、心理安慰、物质支援。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应掌握介绍、推荐流动人口获得各种社会福利的权力。应完善丰富群团工作内容、组织、资源,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出现困惑、沮丧、迷惘,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得到必要的关爱和援助,不必向宗教组织寻求援助。走群众路线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良好的群团组织,不必也不应借助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尤其不应借助宗教组织。
地方政府应端正心态,不以宗教为谋财的手段,不以宗教组织为联系群众的桥梁,更不要把基层管理权委托给宗教组织。
应依法处理宗教问题。国法、教法只能有一个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法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意志的具体化,条文化。教法来自宗教经典,对普通公民没有任何约束力,更不具有强制力,必须无条件服从国法。对宗教组织或个人以宗教教法为依据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或煽动群体事件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决不可轻易息事宁人。
密切关注宗教组织的资金来源,严禁任何宗教组织或神职人员接受境外资助。对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宗教设施,应严格审批、规划,财政不应给予资助。
抑制教权扩张,财政必然增加相应的开支。对此需要从全局的高度考虑,必须从国家安全、社会进步的角度算大账,不能仅算眼前的经济账。
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追求人人平等,不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不需要特权神职人员蒙蔽大众,为执政寻找合法性,也不会坐视教权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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