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侮辱狼牙山五壮士而连续三次败诉的旧《炎黄春秋》的原执行主编洪振快,最近又发起了一场新的官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宏泉和红歌会网。理由是刘宏泉在《致郭松民、王立华等人的一封信》中,将其称为“新时期汉奸走狗”,红歌会网发表了刘宏泉的这封公开信。洪振快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名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洪振快的起诉并予以立案,在我看来这多少是有一点奇怪的事,因为洪振快的《细节》一文所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经过洪振快诉梅新育、诉郭松民以及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洪振快三案的审理,在法律上早已有了清楚的结论,就是:
中国共产党是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决不能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英雄本人;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不仅是对英雄的亵渎,同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对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行为人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反应和批评,应当有所预见,应当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对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其主观目的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和主流价值观,持事实上的肯定态度。
简言之就是由于《细节》一文“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属于侵权在先,洪振快做为作者“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义务。”
判决书用的是法言法语,换成大家都容易理解的语言说,那就约略为如果你骂了人,别人回骂你则不属于侵权(参见拙作今日微信推送第二篇《一份捍卫共和国基石的判决书》)。而洪振快《细节》一文的侵权事实,由于他在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他侵权的案件中败诉,也得到了最后确认(《郭松民|军魂不可辱: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胜诉》;《郭松民|城墙上的战斗:再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胜诉》)。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了上述三起案例,将其称为“典型案例”。这不仅等于正式确认了基层法院的审判结论,也等于正式宣布这三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结论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刘宏泉称洪振快为“新时期汉奸走狗”,依据的不是新的事实,而正是《细节》一文。刘宏泉言论的性质,和郭松民、梅新育是完全一样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接受洪振快的起诉并立案审理,相当于重审郭、梅两案,宝安区人民法院难道是要推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吗?难道是要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吗?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是如何思考的,不去过多揣测了。洪振快继续缠讼不已,其目的则一望而知——
第一、翻案。如果能够侥幸胜诉,则前三起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都将被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说,刘宏泉和红歌会网都不是洪振快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才是洪振快的目标。因此,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完全可以对这一案件采取不理睬、不应诉的方式,端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第二、羞辱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发泄心中不满,这从他戏虐性的向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各索赔5毛钱就可以看的出来。
第三、维持其在历史虚无主义阵营中的“明星”地位,以争取更多资源。
洪振快有诸如此类的考虑,这并不奇怪,奇怪的是洪振快在被法院裁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后,仍然可以如此大鸣大放,招摇过市,滥用司法资源缠讼不休,并且继续受到一些人的追捧——如果三次败诉都毫发无伤,甚至倍增“光环”,那这样的司法审判包括最高院的结论,又有什么意义呢?
从“洪振快现象”,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根本不足以制止侮辱革命英烈、民族英雄的言行。虽然洪振快三次败诉,虽然网络大V“作业本”和无良企业加多宝在邱少云案中败诉,但他们几乎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加多宝仍然横行无忌,洪振快依旧气焰嚣张,原因概由于此。
现在,亟需推动《革命英烈荣誉保护法》进入立法程序,侮辱革命英烈和民族英雄的言行,应该受到国家公诉。
二、仅靠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是不行的,狼牙山五壮士案、邱少云案,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相关链接:《郭松民|评邱少云案胜诉中的一元赔偿金……》;《郭松民:烈士和国家有一个契约——悼念邱少华老人》)。在今天,政治问题只能通过大规模的舆论斗争来解决,只有通过公开的政治辩论,才能帮助社会公众明辨历史的大是大非,才能够对加多宝、洪振快这样侮辱英烈的机构和个人形成有效的“社会驱逐”,才能对试图效尤者形成足够强烈的震慑。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个人对打官司毫无兴趣;现在,洪振快既然如此喜欢缠讼,那么好吧,不介意奉陪。
鉴于洪振快明确支持把狼牙山五壮士污蔑为欺压百姓的土匪的广州张姓网民;鉴于洪振快在庭审中多次引用侵华日军的宣传材料,客观上起到了替日寇张目的作用(在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一案二审判决书上,有这么一段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阶段,洪振快一改过去引而不发的手法,在上诉状和庭审中公开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洪振快的自认足以说明,一审判决认定洪振快撰写文章的行为方式是通过所谓“细节”探究,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是正确的。);鉴于洪振快的《细节》一文已多次被法院判定为是对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的侮辱——
我认为刘宏泉对洪振快的评价——“新时期汉奸走狗”是恰如其分的,我赞同刘宏泉的观点,并郑重宣布这也是我的观点,请洪振快在起诉状上加上我的名字——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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