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两者简单地拼装在一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在各自坚持自身的本质内容的同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适应对方需要的调整。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起来。
一、我国改革受到新自由主义的严重干扰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性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我国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完全正确,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世界上进行改革的国家不在少数。我国进行改革,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也进行改革,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在总结改革的经验时,不能笼统地谈论改革,不能认为凡是改革都是对的,都应该肯定。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正确,改革就能取得成功;指导思想错误,改革就会归于失败。
有人往往喜欢说:“不改革,死路一条”。还说,这是邓小平说的。其实,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里是这样讲的:“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死路一条。”[①]他在谈论我国发展前途时,是把坚持改革开放同坚持社会主义并提的。所以,光讲“不改革只能死路一条”是不够的,还应该加一句话:改革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也是死路一条,这才是全面的。但学术界有人往往只讲前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否定后一方面。例如,吴敬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接受凤凰网访谈时,把他的思想归结为一句话:“形势会教育人,就是邓小平说的那句话,不改革死路一条。”然而他从来不讲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他是在故意曲解邓小平关于改革的思想。
我国改革开放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开展的,这是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胡锦涛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时,提出“十个结合”,而第一个、也就是首要的经验就是:“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强调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成功,在于我们既没有丢老祖宗、又发展老祖宗,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根据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发展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使马克思主义更好地发挥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作用,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勃勃生机。”[②]这一论断表明,我国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这是我国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这一点,我们只要回顾一下改革的历史进程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强调要运用经济方法来管理经济,到十一届六中全会确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到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十三大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最后到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的十多年时间里,我们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期间经历了曲曲折折,最终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又明确指出: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③]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就全面深化改革做了系统的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我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回顾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历史,我们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通过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也参考了外国的历史经验教训,一步一步明确改革的目标,而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也日益丰富起来。在这一过程中,邓小平同志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改革提出了总体设计。他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尤其是在计划与市场的问题上,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了我国的改革实践。总结我国改革的全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改革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显示出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但是,我国的改革进程确实受到各种错误思潮、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干扰,这一点也是不可否认的。新自由主义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流派,改革开放以后开始进入中国。有的人深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力图把它当作改革的指导思想。例如有人认为,建立和建设现代市场制度,没有西方的理论为指导,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是不能完成的。还说什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黑暗中摸索,只有在受到西方经济学原理的启迪,尤其是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并运用它来分析中国的问题,才提出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商品经济的主张。仿佛我国的改革是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开展的。在理论界,新自由主义一度颇为流行,甚至在某些地方成为舆论的主流,以致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在这种错误思潮的影响下,改革的实践中也出现一些偏差,例如大量地低价(甚至无偿)出售国有企业、盲目推行市场化、否定宏观调控,把教育、医疗等也推入市场,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我国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失误,是同新自由主义的干扰分不开的。
回顾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围绕着指导思想问题,改革是充满着斗争的,有时斗争还十分激烈。由于我国目前的国际国内环境,这种斗争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继续存在,所以胡锦涛总结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在谈到今后继续深化改革的任务时,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决排除错误思潮、错误倾向的干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道路前进。”[④]
新自由主义是反映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国际性思潮,它体现在政策上就是“华盛顿共识”。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彻底私有化、完全市场化。美国竭力把新自由主义推销到中国来,希望中国的改革能够按照“华盛顿共识”进行,其目的是想把中国的改革引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新自由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美国推行“和平演变”的有力工具,这一点,我们从苏联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以及后来俄罗斯的改革中看得很清楚。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暴露出新自由主义的种种罪恶,新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遭到了一定的遏制。一些西方人士指出,“华尔街被自己标榜的新自由主义搞成如此狼狈不堪”,“不能毫无批判便相信市场的魔法”,“经济学教科书应该重写”。时任法国总统的萨科齐也说,“市场万能、不需要任何规则和政治干预”的观点是疯狂的。一度被他们奉为经济繁荣的神明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斯潘,成了主要的批判对象。然而我国有一批盲目崇拜西方经济学,照搬新自由主义的学者,他们头顶“著名经济学家”的光环,控制了经济学的话语权,仍然坚持贩卖新自由主义,使得社会主义的中国成为新自由主义得以继续生存和繁荣的一块绿洲。因此,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揭示它的实质,分清理论是非,教育广大群众,是当前经济学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斗争中,刘国光的《对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一文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他对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作了科学的分析,指出:“现代西方经济学也有科学的成分,有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成分,也有反映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成分,如私有制永恒、经济人假设等。其科学成分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基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理论前提与我国根本不同,所以整体上它不适合于社会主义中国,不能成为中国经济学的主流、主导。在西方经济学中曾经居于主流地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其研究市场经济一般问题的分析方法有不少也可以借鉴、学习,我们不能否定它,但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⑤]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必须批判的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和核心观点是什么呢?刘国光概括为四条,即“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市场经济万能,政府职能最小化。第一、二点是西方经济学所有流派共同的理论前提和核心观点,第三、四点是新自由主义特有的基本观点,而这两点是同一件事情的
两个方面,可以合在一起。下面我们就这三个基本理论观点作一些分析。
二、“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反科学的
“经济人”实际上就是资产者。西方经济学研究经济问题有一个前提,即认为人都是自私的,都是追逐个人私利的理性的利己主义者,换句话说,都是“经济人”,这是人的不可更改的、永恒的本性。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尤其是新自由主义者,都把“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论断作为研究一切经济问题的出发点。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人”假设。这个假设,不是指“可能是这样”,而是指一种经济学研究中不应有争议的公理,好比勾股弦定理,是研究几何学的人一致公认的定理一样。正如我国一位受西方经济学影响甚深的经济学家所说的,“经济人”假设,“反复经过实践检验,颠扑不破”,无需加以论证的了,可以由它推论出其他结论,并可以作为判断其他结论是否正确的标准。
这种“假设”,从亚当·斯密以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断重复着。亚当·斯密研究经济学时,就是以人的利己主义为出发点的。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在自己的经济活动中考虑的只是个人的利益,只受个人利己主义的支配。个人彼此之间需要互相提供帮助和交往,但这种互相交往只是为了自己获取个人利益。每个人都按照利己心去追求个人利益,人与人之间便形成一种共同利益,增进了社会福利。他把自私自利当作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现象,每一个人生来俱有的本性,一切经济范畴都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中去寻求解释。所以,亚当·斯密的整个经济学说的理论体系就是从这种人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马克思对斯密的“经济人”和他所活动其中的社会特征是这样描述的:“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利益、全体有利的事业。”[⑥]自斯密以降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包括古典经济学家、庸俗经济学家(也就是有的人所说的“现代经济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人的自私本性当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当作分析一切经济问题的最基本的前提(尽管有人对此作一点修改补充,但基本思路是一样的)。
把个人利己主义理解为抽象的永恒的“人的本性”,提出“经济人”假设,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论。斯密的“经济人”不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变的本性的体现,而是在当时“市民社会”里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本性,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者的本性,是资产者的本性。斯密对此有过具体的描述。他说:“资本已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假如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们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们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们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⑦]这里的“人”,不是典型的资产者吗!问题在于,斯密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引申出他所说的“人”,而把这种人的行为归结为人的永恒的天然的本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⑧]
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经济人”假设,其目的是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这种理论断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都是自私的,从本性上讲,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之所以有富人与穷人之别,那是由个人聪明与愚笨、勤奋与懒惰、节约与浪费等等差别引起的。我国一位经济学家就说,“富人之所以有钱,那是因为他聪明;穷人之所以没钱,那是因为他愚笨。”这里根本没有什么“剥削”!资产阶级学者正是用“经济人”假设来解释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生产关系的合理性,以便把资本主义制度说成是符合人性的永恒的制度。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提出这一理论,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曾经起过进步作用,他们用“人都是自私的”这种平等观取代了封建等级观念,因而在当时,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巩固,经济学家的基本任务不再是揭示社会发展规律了,而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永恒性、合理性进行辩护了,“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这一“经济人”假设,由于它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从而掩盖了剥削关系,正好符合为资本主义辩护的需要,符合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这一假设不断得到强化,被当作研究经济问题的不言而喻的、无需论证的前提。
不能不指出,“经济人”假设,即“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论断,在我国经济学教科书、专著中,也相当普遍地被接受了,似乎也成了研究我国经济问题的无可怀疑的前提。有人把这个假设称作是“经济学的结晶”,或者说是经济学的“精髓”,称它“反复经过实践检验,颠扑不破。”有人更提出:“中国共产党经过改革开放最大的收获可能在于弄懂了人都是‘经济人’。因此一切的政策策略都要以此为出发点。”这反映了西方教条主义、洋迷信危害之深。所以,有必要对“经济人”假设做一点分析。
从哲学上讲,“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命题,因而是反科学的。
关于人的本性问题,我国的先哲们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孟子说,“人之性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告子上》)也就是说,人之初,性本善;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性恶》)有人把它概括为:人之初,性本恶。墨子根本不承认人有固定不变的永恒的本性,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争论了几千年,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一历史事实至少可以说明一点:人的本性问题,并不是只有“自私的”一种回答,“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论断并不是无可争辩的、无需论证的真理。“经济人”假设本身是可以而且应该讨论的。
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就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来分析这个问题。
与其他动物不同,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人是在社会中从事生产活动和进行其他活动的,他必然要同其他人发生一定的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像鲁滨逊那样的孤立地、不与其他人发生关系地生活的人,只存在于幻想的小说中,在现实生活中是找不到的。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的本质。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⑨]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什么抽象的、永恒的、全人类共同的“人的本性”,存在的只是具体的、由现实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也就是阶级性。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人性,工人阶级有工人阶级的人性,不同阶级的人性是不同的。资产阶级学者经常把资产阶级的人性冒充为全人类共同的人性,由此推论出仿佛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阶级的结论,这种做法对资产阶级是有利的。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文艺界盛行的“文艺应该描写人性”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有没有人性这种东西?当然有的,但是只有具体的人性,没有抽象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就是只有带着阶级性的人性,而没有什么超阶级的人性。我们主张无产阶级的人性,人民大众的人性,而地主资产阶级则主张地主资产阶级的人性,不过他们口头上不这样说,却说成为唯一的人性。有些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所鼓吹的人性,也是脱离人民大众或者反对人民大众的,他们的所谓人性实质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因此在他们的眼中,无产阶级的人性就不合于人性。”[⑩]
只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那么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亚当.斯密以及后来所有鼓吹“经济人假设”的人所提出的“经济人”都是资产阶级,而不是什么抽象的人。“经济人”的本性,只是资产阶级的本性,而不是所有人的本性、全人类共同的本性。
应该看到,“自私”是一种观念形态、一种思想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自私、利己主义不是天生的,不是人一生下来就自然而然具有的本性。不是任何社会的人都是自私的,在同一个社会里也不是人人都是自私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思想的“自私”,是由社会存在、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极其落后的生产力以及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人们毫无自私自利的思想,一切劳动成果,人们都会自觉地在整个部落中平均分配。这一点早已为许多原始部落的调查报告所证实。原始社会瓦解后,私有制的出现,使得剥削阶级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也就是说产生了剥削,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自私自利、利已主义的思想。大家知道,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它的思想也必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几千年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自私自利思想,逐步影响到劳动人民。自私自利、利已主义思想的普遍化是私有制长期统治的结果,而不是人的不可改变的“本性”。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必然会逐步摆脱自私自利这种剥削阶级思想的束缚,树立起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大公无私的观念。可见,人并不是天生就是自私的,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自私的。自私观念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将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消失。自私的人,即“理性经济人”,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资产阶级学者把自私当作人的天然的本性,并以此作为不可更改的假设(公理)来推断一切经济问题,从哲学上讲显然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而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相悖的。
从政治上说,“经济人”假设是资产阶级学者反对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经济人”假设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观点,它具有强烈的政治功能。资产阶级学者从来都是利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来反对社会主义的。说远一点,李嘉图就是以此来反驳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提出的按新原则改造社会的方案的。李嘉图在给自己的朋友格隆的一封信中以提问的形式表述了这一点:“如果人们的发奋努力的动力是社会利益而不是他们的私人利益,这种社会用原来那么多的人能比已往任何时候生产出更多的东西?难道说,几百年的经验不是证明恰恰相反吗?”欧文的社会主义是空想的,然而李嘉图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不可能科学地分析欧文的错误,他是把资产阶级社会的经验(即自私才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作为亘古不变的真理,由此出发来对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进行批判的。
在世界上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以后,资产阶级思想家更是把“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命题作为反对现实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他们用这种抽象的人性论(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人性论)来论证社会主义是一种违反自然的空想,从而必然要垮台的。我们举一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者张五常在北京狂妄地宣称,“我一句话就可以把共产主义驳倒: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他从“人是自私的”这一假设出发,断言“中国大陆的共产经验一败涂地”,“共产制度迟早会瓦解”。张五常就是把“人的自私本性”作为反共反社会主义的理论根据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曾借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改革之际,向这些国家推销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这些改革方案无一不是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前提的。这些方案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把社会主义制度改造成为资本主义制度。最典型的就是向苏联东欧国家推销的、以“华盛顿共识”为基础的“休克疗法”。这清楚地说明,“经济人”假设、“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种理论,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当代的现实生活中恰好是垄断资产阶级和平演变社会主义的工具。
但是,不能不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我国一些经济学家全盘接受了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的假设,大力鼓吹抽象的人性论,宣传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把它当作经济学的“结晶”、“精髓”,主张由此出发来制定经济改革方案,作为驾驭经济的理论支点。这种状况不由得使我们想起了1983年邓小平同志的一段话。他说:离开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来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就会把青年引入歧途。”抽象地谈论人的本性,“实际上只会引导人们去批评、怀疑和否定社会主义,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前途失去信心。”他提出:“有的现象可能短期内看不出多大的坏处,但是如果我们不及时注意和采取坚定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走上邪路,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的事业将由什么样的一代人来接班,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11]这段话,一针见血地揭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宣传作为抽象的人性论的“经济人”假设会带来什么样的政治后果。
从经济上说,“经济人假设”是为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所有私有化的观点都是由这里推论出来的。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详细讲。
从思想上说,“经济人”假设是在宣传没落腐朽的剥削阶级思想。
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宣传人人都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进而提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别看这只是一句俗话,却是千百年来人们对自身经济行为的总结,揭示的是一个浅白而又深刻的经济学原理。”公开宣布“人为财死”是人们正常而又合理的追求,把剥削阶级的最腐朽的思想推崇为人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其实,人为财死,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思想意识;利润最大化,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的本质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才有可能去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也才会有追逐最大利润的动力;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是没有条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他们不会去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利润最大化,是资产阶级经济行为的总结,反映的是资本的本质,而不是一切社会制度下的人们经济行为的总结,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不是人人都去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只是资本家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人为财死”,是剥削阶级的思想,并不是所有的人的“本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12]这种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而决不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决不是“人为财死”。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因为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除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外,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13]必须分清无产阶级利益观与资产阶级利益观的界限。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我们提倡并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多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来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来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来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14]一些经济学家从“人的自私本性”出发提出个人利益最大化,甚至公开鼓吹“人为财死”,完全忽视和否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这是违反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利益观。正是在这种资产阶级利益观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泛滥,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导致某些人腐化堕落,甚至锒铛入狱,毁了一生。
更加令人气愤的是,有的人居然由“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个假设,推演出“高薪未必一定养廉,但低薪肯定导致腐败”的结论。这真是荒谬绝伦!按照这个结论,在艰苦的革命战争年代,在连最基本的生活的需要往往都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必然是腐败盛行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正如毛泽东在比较抗战时期国民党统治区和我们解放区时所总结的:“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15]试想,如果当时的共产党人,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战士,而是自私自利的市侩庸人,我们能够有今天这样的局面吗?中国人民岂不是只能在国内外反动派的剥削压迫下辗转呻吟?“低薪肯定导致腐败”的言论,是公然为贪官污吏开脱和张目,是对革命先烈和前辈的亵渎和诬蔑!由此可见,所谓“经济人”假设会把人引向何等乖谬的方向!
可见,“经济人假设”是极其错误的资产阶级观念,它在世界观上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在政治上是资产阶级反对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在经济上是为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的,在思想上是贩卖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经济人假设”同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用这种“假设”来研究经济问题、指导经济改革,岂不是荒唐绝顶了吗?
三、驳私有化的种种言论
新自由主义一个核心观点是私有化。吴敬琏是最典型的了,他鼓吹“彻底改革”,攻击我国改革不彻底。他主张的彻底改革的“底”,就是彻底私有化。只要还有一点公有制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提出,社会主义同有没有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没有关系。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制问题,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须没收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6]我国宪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没有了公有制经济那还能叫社会主义社会吗?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常识。
私有制是一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产物,私有制不是永恒的
新自由主义“彻底私有化”的理论依据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经济人假设”是一切私有化主张的理论前提。
按照“经济人假设”,新自由主义强调私有制是永恒的,不可能消灭的。他们的逻辑很简单:既然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那么,只有追逐私利的私有制才符合人的本性;既然自私自利是人的亘古不变的本性,那么,私有制也应该是永恒的。消灭私有制乃是违反人的本性的空想。相应地也可以得出结论: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是注定搞不成的,即使勉强建立了公有制,最终也会因为不符合人的本性而必然垮台。张五常所说的“大陆共产经验一败涂地”的结论,所依据的不是我国解放以后经济发展的事实,而是按照这样的思维逻辑推论出来的。也正是根据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是永恒的这一观点,我国国内学术界(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在改革的实践中)兴起了一股私有化的浪潮。某些经济学家提出,由于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所以在公有制下,人是不会有积极性的,因而注定是低效率的。只有实行私有化,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人们才会关心自己的生产资料的保值和增值(即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连股就连心”),才有可能提高经济效率。他们认为,私有制“实在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一些经济学家公开喊出“人间正道私有化”、“私有制万岁”的口号。
把私有制永恒化的观点是错误的,违反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私有制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原始社会,存在的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而没有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现,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当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有人可以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产品,这时,私有制就出现了。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可以充分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可以实行按需分配,到那时,将彻底地消灭私有制。可见,私有制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它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是由“人的自私本性”所决定的永恒的现象。
对于历史上存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必须作具体分析。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是要利用这些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的。而要进行生产,就要把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起来,形成一定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所有制关系。我们一定要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来看待私有制的问题。人类社会历史上存在过不同的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即不同的私有制形式。有奴隶主私有制、地主私有制、资产阶级私有制,也有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对这些不同形式的私有制,我们应该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去考察,看它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据此来确定我们的态度。我们以奴隶制为例。原始公社瓦解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在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从人身上占有奴隶,对奴隶进行惨无人道的压迫和剥削。对于这种行为,从现代人的道德角度看,理所当然应该受到鞭挞和声讨。但是,讲一些泛泛的谴责言词、发泄一下高尚的义愤是无济于事的。如果深入研究一下,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奴隶制取代原始公社的那个历史条件下,这种私有制形式,尽管对奴隶的剥削十分残酷,但它却是进步的现象。当时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剩余产品极为稀少,只有残酷地剥削奴隶,才使得少数奴隶主有可能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脑力劳动,这成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的昌盛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只有奴隶制才“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他充分肯定奴隶制这种残酷的、野蛮的剥削制度的历史作用,甚至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17]当然,奴隶主私有制这种历史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对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制度使得奴隶毫无积极性,他们用故意毁坏生产工具、大批逃亡以及大规模的奴隶起义等方式进行反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剥削制度逐渐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对于作为人类社会最后一种私有制形式——资产阶级私有制,我们也应该采取这种历史的态度。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时候,资产阶级私有制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的残酷性的同时,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的积极作用。他们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8]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资产阶级私有制逐渐变成生产的桎梏。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唯一办法是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这时,私有制的丧钟就敲响了。正是依据社会发展的这一规律性,马克思恩格斯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地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9]全世界共产党人为实现消灭私有制这一理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当然,这一理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推进。譬如,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落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和个体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着积极作用,因而在政策上还需要予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在为现阶段目标奋斗的同时,时刻都不能忘记我们的长远目标——最终实现彻底消灭私有制、彻底消灭阶级和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我们现在的努力是朝着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最高纲领前进的。不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忘记最高纲领,不努力为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同样不是合格的党员。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消灭私有制这一最终目标是不能动摇的。应该看到,我们是根据生产力落后这一具体国情,允许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和个体经济存在,支持并鼓励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发展的,而不是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抽象地、无条件地赞扬私有制。我们决不是主张私有制永远存在下去,决不是主张私有制万岁,而是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根本。
驳私有制才有效率论。
新自由主义主张私有制永恒论,所讲的具体理由是,只有私有制才有效率。这个理由是从“经济人”假设推理出来的:既然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追求个人利益便是经济发展的唯一动力,因而只有符合人的本性的私有制才有发展的动力,才是有效率的。如果消灭了私有制,人就没有积极性了,没有动力了,当然也就没有效率了。其实,这是一种美化私有制、为私有制辩护的资产阶级理论。所有资产阶级学者都竭力鼓吹私人产权制度是唯一有效率的制度,把这一条作为研究经济问题的不言而渝的信条,似乎无需加以论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专门批判了这个信条。早在19世纪中叶有人就说:“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据此反对公有制、反对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反驳道:“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你们的利已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已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20]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用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利己观念来观察问题,当然只能得出私有制即个人拥有生产资料的产权才有效率的结论,而永远不会理解、也不愿理解公有制即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所有制的发展动力。对于一个普通工人来说,在公有制基础上当家作主、相互之间建立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实行按劳分配,与私有制条件下的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相比,其积极性、主动性显然要高得多。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不妨回顾一下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那个时候广大职工出于主人翁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出于对社会主义的由衷热爱和执着追求,出于对国家美好前景的热烈憧憬,焕发出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令市侩庸人为之咋舌。可惜,这种积极性在“大跃进”中被严重地浪费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极大地破坏了。但是,这至少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上,确实具有不同于以往剥削社会的独特优势。这一点也是囿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人所无法理解的。
有人认为,只有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个人才会关心生产资料的保值和增值,个人才会有积极性,生产才会有效率,因而主张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其实,在人类历史上,只有在个体小私有制的情况下,生产资料才真正归个人所有和使用。按照这些人的逻辑,个体经济应该是效率最高的。然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个体小私有制的效率并不高,也正因为此,它不可避免地为资本主义所摧毁。在今天的资本主义企业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领导人常常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而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他们并不是因为企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才去关心生产资料的正确使用和增殖的,而是有其他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动机。这些企业的工人就更不是因为企业属于自己所有才去劳动的。按照这些人的逻辑,广大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经济效率应该低于个体经济,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只有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效率比之个体经济不知要高多少倍!
显然,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说明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具有经济效率的问题:一种生产关系,当它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时候,它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有效率的;当它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时候,它就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没有效率的。事情并不像执迷于私有化的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仿佛只要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能提高经济效率,而无需分析它是否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在我国,在生产力已经具有社会性质的地方,与生产力的这种性质相适应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实行私有化,把生产资料分散归私人所有,是一种倒退行为,是不可能提高经济效率的。
有人提出,保护私有制,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这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的说法。他们忘记了私有制不管还要存在多长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终归只是暂时的现象,而不是永恒的。某种私有制形式,当它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当它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障碍。在当今历史的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绊脚石。一再发生的经济危机早就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并不否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内还有积极作用,然而这种积极作用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示出来。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没有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为主导,如果资本主义私有制占统治地位,那就必然使得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俄罗斯改革时期那样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
“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这套理论,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极坏的作用。一股股私有化浪潮,就是以此为依据的。按照这种理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无法存在,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旗帜鲜明地批判“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论,捍卫公有制,是经济学界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围绕国有经济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经济(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根本的分歧是要不要国有经济?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0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一开头就提出一个问题:“国有企业还要不要?”这是一个原则问题。老实说,这是舆论界关于国有企业的一切争论的总根子:闹私有化的人,主张改革就是要消灭国有经济的人,正是从不要国有经济出发的;主张改革要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主张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从要国有企业出发的。总书记说:“我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无的放矢,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事实确实是这样的。他接着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业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
他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为什么我们要国有企业,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呢?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总有一些人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经济。说法不大一样,矛头指向却非常一致:改革必须消灭国有企业。各种妖魔化国有企业的言论,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于是一段时间里,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某些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来源于此。这一点,是任谁也否定不了的。
鼓吹社会主义不需要国有企业,最坚决、最激进的,也许要算吴敬琏了。他从新自由主义出发,怎么看国有企业都不顺眼,非要彻底消灭不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他评价我国的改革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怎么说是最坏的时代?他说,搞了30多年的改革,结果形成了“半统制、半市场”的混合体制。[21]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体制?除了没有实现彻底市场化之外,就是还保留了一些国有企业。他说,要彻底地改革,必须取消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最可恶的是他制造了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不需要有国有经济的谣言。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这个国有这个词。”[22]造谣、撒谎,连眼睛都不贬一下,这就是他的本事。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就可以看到他在信口开河。1985年8月,在谈到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23]这里他虽然没有直接讲国有经济,但谁都知道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载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另外据《邓小平年谱》记载,1992年7月23、24日,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24]你不赞成国有经济,就说是你不赞成,把谣言造到邓小平身上,其人格之卑劣,可见一斑,
有一位省统计局副局长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时,公开说,国有企业确实是个“怪胎”,“官不官,民不民”,而且跟私营企业争夺资源,改了那么多年,问题不断。经过多年的改革,好像国有企业减少了,但不断派生出新的国有企业,而且原来的国有企业不断做大。他认为,中国改革应该接受科斯的忠告,彻底消灭国有企业,让私营企业自由竞争。这是“最重要的”。消灭国有企业的心情,溢于言表。而且是在中央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的环境下,公然抬出新自由主义的老祖宗科斯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要按照新自由主义进行改革的顽固劲头还真不小。
一位曾经担任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的“经济学家”说,国有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恩格斯批评过,如果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那么俾斯麦就是社会主义者了,因为俾斯麦主张烟草国营。他强调,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那是“冒牌的社会主义”。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定义:“民有、民营、民享”,这新三民主义才是社会主义。他主张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也就是他们所说的“民营化”。这里,他歪曲了恩格斯的思想。恩格斯实际上要说的是,不是任何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这是有道理的。国有经济,古已有之。封建社会的国有经济,例如汉武帝的盐铁官营,那是为地主阶级统治服务的,属于封建主义性质;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总资本家,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并没有改变资本的属性,没有改变雇用和剥削工人的关系,这种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它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运用这些生产资料为人民谋福利,这时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这位“经济学家”是拉大旗当虎皮,歪曲恩格斯的原意,为消灭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其用心极其险恶。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件产品都不是个人生产出来的,而是由一群工人生产的;生产的产品不是生产者个人消费的,而是供社会消费的;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提供的。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25]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26]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依据就在这里。主张消灭国有企业,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公营企业。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在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我国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要建立和发展具有高度社会化性质的大工业,尤其是要建设像苏联援助的156项那样的大工程,这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6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27]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那些消灭国有经济的主张,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为基础的,不是建立在那位“经济学家”杜撰的“民有、民营、民享”基础上的,他的新三民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私有化,是破坏社会主义的。
理直气壮地宣传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传这一思想。
第一,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
律的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上面讲过,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结论,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必须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总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比重不断扩大。未来我们要彻底消灭私有制,这是大方向,不能忘记。忘记了,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自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来,经
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总的来说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但同十三大描述的情况相比较,变化还是不小的。最大的变化是,我国生产力大大发展了,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了,十三大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须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国有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理直气壮的。生产力发展了,反而要求“国退民进”,搞私有化,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不注意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闹私有化,最终是要受到规律惩罚的。经济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能干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事。
第二,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需要。每一个政党、每一个阶级执政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权是不牢固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必须把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公有制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不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后果是十分可怕的。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丧失了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你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你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28]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29]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导致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从政治上看,我们党要做“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就要有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时刻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就是这样的队伍。关键时刻,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是靠得住的。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如果把国有企业做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怎么坚持和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
我们坚持发展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坚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绝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第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才能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怎么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呢?毛泽东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按照十五大的说法,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国有经济被削弱、甚至被私有化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不复存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丧失,社会主义也就保不住了,社会就会改变颜色。我们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才是巩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越要重视把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做优。
第四,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才能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宪法规定,国有经济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该起主导作用。这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它能够控制经济运行的方向;二是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中,它能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能力控制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按照预定方向运行,才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和支持,才有能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讲的是经济实力,口头上说得再多也是不管用的。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谁会理你呢?文件上讲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会落空的。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才有可能履行宪法规定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职责。
第五,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
分配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分配政策。共同富裕是由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建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人们参与分配的标准只有一个: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人都改善生活,人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这就叫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同剥削、两极分化相对立的,存在剥削、两极分化,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公有制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只会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有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才能达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有人一方面侈谈共同富裕,一方面却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有人认为,不消灭私有制,不发展公有制,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而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宪法赋予国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段时间里,某些国家机关不关心国有经济的发展,一提到改革,就是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看到国有经济有所发展,就谴责说“国进民退”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削弱国有经济,甚至推行私有化,这是违法宪法的行为,必须纠正。
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而不应该有任何顾虑和犹豫。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没有任何理亏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不能吞吞吐吐,含含糊糊。
驳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推行私有化的言论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人假设”、私有制永恒出发,炮制了许多否定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理论”,诸如公有制没有效率,国有企业是垄断,阻碍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与民争利,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公有制产权不明晰、无法与市场经济相容等等,不一而足。诸如此类言论,充斥报章杂志,一时间,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被搞臭了。在这种舆论环境下,私有化就变成有道理的了,似乎势在必行。对于这些由新自由主义引申出来的言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一予以澄清。
国有企业没有效率论。这是上世纪80—90 年代最流行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利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的暂时困难,大做文章,喧嚷国有企业注定缺乏效率,理应消灭,必须实行私有化。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是没有争议的。那时国有企业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我要非常明确地说,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这是绝对否定不了的!如果没有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我国打下的重要物质基础,就没有我国的经济独立和国家安全,就没有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就没有我国今天在世界上的地位,就没有时候只要中国在世界东方的岿然屹立。”
到了上世纪80—90年代,国有企业出现许多困难。一些“著名经济学”抓住这个问题大做文章,闹得纷纷扬扬。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确实遇到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是按照计划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设计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包销。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这种体制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计划的作用日益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带根本性的变化。这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显然不适应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了,迫切需要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由于不适应新机制需要所造成的困难是难免的。此外,我们在政策上也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难以承受问题,例如“拨改贷”,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给国家,但生产经营上需要的资金,国家不再拨给,而靠银行贷款取得,一下子使得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税收政策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倾斜,国有企业的税率高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享有各种优惠,改革的成本主要压在国有企业身上。加上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沉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负担、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一下子摆脱不了。所有这些,使得一些国有企业陷于困境。但这并不是国家所有制造成的,这些困难,主要是具体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以及具体政策层面上产生的,而同公有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仅仅表明国有企业必须改革,而不能证明国有经济注定没有效率。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无论资产的增值速度、利润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私营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的行列。在事实面前,国有经济没有效率的言论,逐渐消退了。但那些主张消灭国有经济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停止对国有经济的攻击。只是换了一个说法。他们说,国有企业效益好,是“与民争利”。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效益不好,应该消灭;效益好了,又是“与民争利”,还是应该消灭。论调的这种变化,恰恰暴露了这些经济学家一心要搞垮国有经济的本质。他们是不讲道理的。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这是反对国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的人经常喜欢谈论的理由。问题在于,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这是需要加以分析的。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民”(即人民)是分为不同阶级的。要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就劳动人民来说,国有企业与“民”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它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其实,对于工人农民而言,真正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除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一致性的一面外,由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剥削,资本家同工人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与工人的工资在量上是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即工人)是一种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现实经济活动中,不能不承认这种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最终是优胜劣汰。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一见到国有企业盈利,就说“与民争利”,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总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吧!
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新自由主义分子制造国有企业与人民的对立、搞臭国有经济的一种手法。对此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惕。
国有企业是垄断企业论。自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尽攻击、污蔑国有经济之能事。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纷纷扬扬,造成了一定的声势。
我们且不说大量国有企业是处于竞争领域的,不能一说国有企业,就是“垄断”,即使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由于大企业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效益高于小企业,从而生产势必出现集中的趋势。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会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这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而生产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这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第一,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第二,《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革命斗争中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又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恰恰是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国有经济是全体人民所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的企业,它的发展也完全符合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私人垄断则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来的,它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加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两者性质根本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作“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经济不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要知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怎么也竞争不过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反对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凡是大企业就是要作为“垄断”予以反对。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我们要反对的“垄断”,并非反对大企业的控制力,而是反对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对它们生产的产品大多数却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气、水、运等都由国家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正如我国两位经济学家指出的,把国有经济当作“垄断行业”来反对,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那是别有用心的“伪命题”![30]
顺便说一下,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反垄断”也不是反对大企业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也不是要消灭大企业,而只是反对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在一贯高举“反垄断”大旗的美国,从来没有一个人主张把微软、波音、苹果等企业消灭掉!一到中国,“反垄断”就要消灭控制国民经济的国有企业,真不知道持有这种主张的“著名经济学家”在想什么!
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论。有人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之机,鼓吹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的企业,这就是他们鼓吹的所谓“改制”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要把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一段时间里在某些领导机关的文件中也出现了这种提法。这已经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工作产生某种程度的误导。
主张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人的理由是,私有制经济天生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则天生不适于竞争,因为公有制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所以,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有一篇文章说:“按照国有经济应有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是在特殊性、自然垄断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因此,“国有资本从原有体制内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应该是全面而彻底的,既包括小型国有企业,也包括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民有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我们将在下面分析。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什么叫“竞争性领域”?如果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还有多少领域不是竞争性领域?电力、交通、金融、外贸、航天等等过去一直是被称为非竞争性的“垄断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现在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竞争了,有的甚至已被公认为是竞争性领域了。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是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它还有多少立足之地呢?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营经济,而让国有经济专门去干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反过来又咒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时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性命才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其实,对某些经济学家来说,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只是第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消灭国有经济。有一位经济学家(一所著名大学的副校长)不仅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且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垄断性行业。他在2007年9月一次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现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里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照他的说法,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退出;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也应该退出。那么,国有企业还有生存余地吗?真是赶尽杀绝!另一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倒是直言不讳:今天的大国企应该“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夫人式的私有化”。正如一位学者批评的:这些人“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中央精神’。”[31]真是一语中的!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头面人物公开杜撰中央文件,宣布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中央的精神。他们在报刊上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32]还有人说:“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退出。”而且威胁说,“部分行业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33]这些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是知道内情的头面人物,一再宣布中央早就定了“国退民进”,然而查遍党中央的文件,我们却找不到他们说的内容。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那个时候起,就有人开始制造“国退民进”的舆论了。我们先看一下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缘由和内涵吧。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难以搞好的重要原因。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企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把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搞活搞好,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中央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是完全必要的。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和工作指导上的一大转变,也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部署。这里丝毫没有“国退民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意思。谓予不信,那么,让我们重读一下十五大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文件吧。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34]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35]四中全会还具体规定:“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面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36]这些文件里,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即使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央文件也是主张“有进有退”,缩短战线,集中力量,搞好重点。当时主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吴邦国同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还专门撰文指出,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等等,是完全违背中央精神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37]
把自己的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似乎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采取这种手法,难道能说是学术研究吗!
应该看到,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的精神是搞好国有企业。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8]真不知道那些假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名义、竭力鼓吹“国退民进”的“名人”,读了这段话是什么感想!这不是同他们的想法完全相反吗?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我国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他们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怎么看产权都不清晰。他们认为,只要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必须正确理解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产权的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产权的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来规范公有制的产权,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的经济学家,恰恰是把私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当作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并把它作为判断公有制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了。按照私有制的产权界定原则来看公有制的产权,那么公有制的产权始终是不明晰的,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够明晰。他们对“产权清晰”的要求就是这样提出来的。
其次要指出,产权(即财产权利)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39]
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有人说这种所有权是不清晰的,其实他想说的是,凡是全民所有制产权总是不清晰的,因为个人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囿于私有产权理论的人,怎么也理解不了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这样解释“产权清晰”,实际上就是要求取消全民所有制。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怎么能说“不清晰”呢?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嘛。你可以不赞成,但不能说“不清晰”。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例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等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当时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建立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管理体制,即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当时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同经营权要适当分开,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而直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没有完全落实,因而这方面的财产权利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应该指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还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曾经指出,在这“四句话”的前面还要加上三条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这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制度。对于“产权明晰”也应该作这样理解。离开三条原则抽象地讲“产权明晰”是不妥当的。
应该充分认识围绕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问题上斗争的严重性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是实行私有化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充满着斗争的。这种斗争过去有,现在也有,将来也会有。这是很好理解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不同所有制是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是他们的命根子。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个阶级(敌对势力除外)的共同利益,但是每个阶级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每一个阶级总是竭力想维护和加强自己利益的经济基础,发展和扩大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斗争是不可避免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营经济为主体,这个问题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焦点。我们一再申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不能动摇;但代表私营经济利益的经济学家却要求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让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只是作为保证私营经济发展的工具才需要存在和发展。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就是这样闹起来的。制造这种舆论的人多得不胜枚举,由于有一些信奉新自由主义的“著名经济学家”充当吹鼓手,这种舆论甚至一度成为主流。有一位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公开主张要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说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有活力。他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在全国性党报上,宣传违反《宪法》的言论,真是难以想象。
应该指出,让私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主张,是得到西方国家政治家和思想家的支持的。上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40]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41]美国政要为什么那么关心我国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呢?因为他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儿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实现和平演变的目的。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是十分强烈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同工人存在雇佣、剥削的关系,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这种两重性反映到它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也有两个方面,即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磨擦甚至冲突。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表现。谁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这种斗争恐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会存在,也许只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过渡到高级阶级,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现象的消失,这种斗争才会消亡。
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应该由那种所有制充当主体问题的斗争,反映到理论层面上,就是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马克思主义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新自由主义则要求实行私有化,大大削弱公有制经济。甚至消灭公有制,由私有制充当主体。
应该看到,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
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
现在,经济工作经常可以看到“两张皮”的现象,一方面,在《党章》、《宪法》、中央文件上明明写着,必须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主流宣传舆论也强调要划清基本经济制度与私有化的界限;另一方面,在制定改革的具体措施时,却往往把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置诸脑后,一味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采取私有化的措施,化公为私。有的领导机关接连发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几个文件,唯恐下面不重视,而对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却毫无兴趣,一个文件也不发,两届任期,没有采取过一项有关发展国有经济的重大措施,没有开过一次研究国有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会议,对私有制、公有制这两种所有制的态度,亲疏分明,谁都感觉得到。这种状况,对于共产党的领导机关来说,岂非咄咄怪事!前几年还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借口下,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也就是“管理层收购”)、“战略投资者”,让他们得以趁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改制”成为某些人盗窃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许多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是这么得来的。这就是代表私营企业主利益的某些“著名经济学家”一再要求“赦免原罪”的缘由。同时许多领导机关还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而对国有企业则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这类事例,近年来屡见不鲜。这种种措施使得私营经济高速度膨胀,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这个历史教训值得总结。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后,又有人蠢蠢欲动,试图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机会,再一次化公为私,瓜分国有资产。有人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突破旧的观念,“用民营经济参股的办法来激活国有经济”,搞一场新的“国退民进”运动。早已垂涎优质国有资产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更是摩拳擦掌,想趁机分得一杯羹。例如,他们制造铁路总公司资不抵债的谎言,企图像上一轮国企改革中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然后低价收购那样,分批低价吃掉国有铁路。他们正在醖酿着一场新的瓜分、控制国有企业的浪潮。如果让这种企图得逞,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很难保持了。不幸的是,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此麻木不仁,甚至推波助澜。然而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变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出现这种状况,也不是偶然的,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新自由主义泛滥的恶果。近二、三十年来,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占领了我国经济学领域,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有的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言必称西方,忘记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忘记了理想信念。他们把西方国家的理论、政策、措施当作我国改革的圭臬。他们根本不相信公有制的优越性,妖魔化国有企业,把发展经济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私营经济身上。一说到经济改革,就只想到出卖国有企业,发展私营经济,仿佛除此之外就谈不上改革。但中央的态度十分明确,中央文件一再申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他们不能或不敢公开反对中央文件,于是就出现了“两张皮”: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但是这样搞多了、时间搞长了,给人们一种印象: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只是嘴上说说的,自己也不信,实际干的是另一回事。这就败坏了共产党的形象。这种事情,一段时间里在某些领导干部身上是经常可以见到的。
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批判新自由主义,把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落到实处,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公有制经济,刹住公有制比重下滑的趋势,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四、在市场经济问题上必须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
市场经济问题是新自由主义的重要内容。批判新自由主义,必须科学地分析新自由主义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时概括为“市场导向的改革”),而新自由主义也是强调市场的作用,有人就分不清楚两者的界限了,认为“都讲市场嘛,有什么区别啊”。这成为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思想障碍。因此,从理论上讲清楚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的原则区别,是保证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开展的重要前提。
新自由主义一大特点是,它鼓吹市场经济万能论,反对国家调控。它是迷信市场的市场原教旨主义,主张完全、彻底的市场化。新自由主义继承了亚当﹒斯密的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地调节经济活动的思想,以及萨伊的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通过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整个经济会自动导致平衡的思想,认为自由市场经济能够顺利地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使得经济资源获得最佳配置,为个人谋得最多的福利,并防止严重的全面的经济危机的发生。在政策上,新自由主义要求创造一切条件,让市场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反对政府对国民经济的任何调节,主张政府职能最小化,同时反对社会福利制度,反对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界一度新自由主义甚嚣尘上,在一些人的头脑里,否认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反对国家任何调控。在他们看来,所有这些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无可争辩的,因而也无需论证。在对三十多年来改革进程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时,有人反对批判新自由主义,他们的理由是,新自由主义是主张市场经济的,批判新自由主义,实际上就是反对市场取向的改革。他们声称,反思改革就是反对市场取向的改革,主张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但颇能迷惑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作一点分析。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自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回顾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上一个伟大的创举,它提出并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确性。但是,不可否认,在建立和完善这一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受到各种错误思潮、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干扰,这种干扰至今还没有完全排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仍是经济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大家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提出,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灭,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商品货币关系将不再存在,市场也将消失,让位于计划。“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被消除。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42]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首先发生的。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要不要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要不要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在世界社会主义范围内一度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利用市场这种方法来发展经济。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改革实践的经验,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后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社会主义事业中,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是一个理论创新。
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像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照搬新自由主义的
结果。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市场取向改革是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提出来的,说什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黑暗中摸索,只有受到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启迪,并运用它来分析中国的问题后,才提出了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的思想。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不要和如何利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曾经进行过艰苦的探索。决不能认为凡是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就必然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也决不能认为批判新自由主义就是反对市场取向的改革。要警惕某些人故意制造理论混乱,在市场经济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划等号,利用人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在“不要否定改革”的旗号下,或者在“反对改革”这根棍子的吓唬下,抵制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
我们回顾一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认识的历史吧。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现实社会主义面临着要不要保留商品生产、要不要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列宁的思想经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是主张消灭商品生产、消灭市场的。但列宁是一个伟大的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真正做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总是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纠正错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结束,面对极其困难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矛盾,列宁得出结论,在小农占优势的经济落后的国家里,不能企图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必须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来建设社会主义。他把商品交换提到首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认为工农业之间的商品交换是社会主义的真正牢固的经济基础,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唯一可能的形式。他提出要“按商业化原则办事”,学会“做文明商人的本领”。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理论的奠基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他最早肯定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体系”,并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经济。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的性质,它既具有商品货币的一般性,又具有与资本主义商品货币不同的新的特点,即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商品货币关系不是任其自流的,而是处于国家计划指导、监督之下。当然,列宁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经过多次反复,而且运用的概念也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不完全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的论述是他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贡献,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思考。
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苏联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一度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思想有所抬头。在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上,斯大林严厉批评了消除商品关系和消灭货币的思想,强调必须巩固苏联卢布和通过商品交换发展城乡之间经济联系。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看法。他指出,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商品生产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在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43]他说,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商品生产都会引导到资本主义的,不能把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他认为,在苏联只有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它只保留着商品的“外壳”。他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是存在的,发生着作用。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价值规律在个人消费品的商品交换领域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而对生产领域则没有调节的意义,只是具有影响。“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存在着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44]这表明,斯大林虽然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但反对市场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他只是要求在计划工作中考虑价值规律的影响。在苏联,这种承认商品生产但反对市场的观点,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60年代围绕着“利别尔曼建议”开展的有关经济改革的讨论,还专门对“市场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观点,应该放到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结合当时的条件进行评价,而不能用现在的认识对历史上的观点加以苛求。毛泽东在上世纪60年代初指出,这本书“正确的方面是主要的……也有一些写得不妥当,再有一些恐怕他自己也没有搞清楚。不要轻易否定这本书。”[45]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也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进行了探索。1958年,他针对某些人急于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观点,明确指出:“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必须肯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有积极作用。调拨的产品只是一部分,多数产品是通过买卖进行商品交换。”[46]他批评有人把商品生产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说他们“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和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是不认识五亿农民的问题。”他提出,“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47]他认为,不仅消费品,而且一部分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他强调要利用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提出“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名言,认为只有利用价值规律,“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48]他主张在制定和实施计划时充分考虑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但不赞成市场的自发调节。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中,长期主管财政经济领导工作的陈云同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利用市场调节的问题上,提出了精辟的、富有创见的论点。早在1956年,陈云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了著名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体制构想,即在工商业经营方面,以国家经营为主体,个体经营为辅;在生产计划方面,以计划生产为主体,自由生产为辅;在统一的市场中,以国家市场为主体,自由市场为辅。他指出,“全国的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生产。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因此,我国的市场,绝不会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而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49]这一构想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并受到与会代表和一些外国人士的赞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陈云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补充、完善、发展了原有的观点,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认识。1979年3月,他专门写了一份《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指出:“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50]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的计划太死,缺少市场自动调节部分,因而“生产不能丰富多彩,人民所需日用品十分单调。”他认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计划经济部分和市场调节部分。他所说的“市场调节”,是指“按价值规律调节,在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他认为,这种市场调节是在国家总体调控下起作用的,它“只能是有益的补充”,而不会导致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
陈云指出:“问题的关键是,直到现在我们还不是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种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还没有弄清这两种经济在不同部门应占的比例。”[51]他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比作鸟和笼子的关系。他说:“搞活经济是在计划指导下搞活,不是离开计划指导的搞活。这就像鸟和笼子的关系一样,鸟不能捏在手里,捏在手里会死,要让它飞,但只能让它在笼子里飞。没有笼子,它就飞跑了。如果说鸟是搞活经济的话,那么,笼子就是国家计划。”[52]“当然,‘笼子’大小要适当,该多大就多大。”“‘笼子’本身也要经常调整,比如对五年计划进行修改。但无论如何,总得有个‘笼子’。”[53]
对陈云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以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思想,应该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进行评价。他的这些思想,从理论上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探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从实践上说,他的思想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
应该指出,全面地、系统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是邓小平同志。他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我们在下面阐述。
我们讲这一段历史,是想说明,不要一说市场经济,仿佛就是新自由主义的“专利”,仿佛只有新自由主义才讲市场经济似的。其实,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在进行探索。我们今天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的认识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探索成果得出来的。
我国改革的历史也表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接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结果,也就是说,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第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是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的思想,这一思想是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分析现实经济生活得出的。邓小平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运用什么方法、手段,应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进行选择。这一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经验为实践基础的。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理论,总结我国改革的实践提出来的。十四大指出,改革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54]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探索的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这同新自由主义是不相干的。
把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起来,即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人类已经有了几百年
的历史了;把计划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即搞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自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来,也有了几十年的经验。这些都是大家熟悉的。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前无古人的,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创造是成功的(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解决)。党的十七大指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我国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项宝贵经验。
但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存在着许多分歧,有的还属于原则性的分歧,需
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加以分析,以明辨是非。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市场经济有没有社会制度属性?要不要在市场经济前面加“社会主义”四个字?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是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市场经济的运转,还是相反?市场经济要不要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即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是否相容?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如何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可以照搬西方的市场经济?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排斥计划,即要不要把市场经济同国家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围绕着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进行着激烈的斗争。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给予正确的回答。
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讨论应该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引发了关于市场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的新一轮热烈讨论。
有人是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出发来理解这一论断的,他们故意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的“资源配置”四个字删去,篡改成“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仿佛市场在一切领域都应该起决定性作用。有一篇自称是解读三中全会精神的文章(作者是经济工作领导机关负责人)说:“提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和路线图,基本经济制度、市场体系、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财税金融、土地制度、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改革,都要以此为标尺,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也有了原则和检验尺度。”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引领其他领域改革的基本方针。”他还明确地说,政府应该放弃调节经济的职能。[55]按照他的解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全面的、无所不包的,任何领域都要由市场来决定。
有人则担心市场作用大了、起决定性作用了,会导致资本主义。他们的思想深处仍旧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市场经济不能搞多了,搞多了就会变成资本主义。
为了正确理解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问题、包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据邓小平理论、尤其是他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来进行分析。毕竟邓小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按照他设计的蓝图开展的,他的关于市场经济的思想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可以说,离开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改革就会走上邪路。在讨论有关市场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范围等问题时,我们必须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
我们重温一下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述吧。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认为,市场经济、计划经济都是基本制度的范畴,它们反映了社会制度的本质。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种思想严重束缚了我国改革的步伐,使得我们不敢运用市场经济来调节经济活动,怕多用了市场经济,就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畴,而是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可以运用的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这就解放了我们的思想,使得我们能够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利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来发展经济。
早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等的谈话时,他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不会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但也有不同”,它“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56]
1985年邓小平又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体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这个路子是对的。”“我们发挥社会主义固有的特点,也采用资本主义的一些方法(是当作方法来用的),目的就是要加速发展生产力。”[57]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58]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十三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1990年底,他在同几位中央领导的谈话中强调,“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和市场都得要。”[59]1991年初,他在视察上海时的谈话中再一次强调:“不要以为,一说计划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60]
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更加明确地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1]
邓小平这一系列讲话,把市场经济的有关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了。这些讲话,在上世纪90年代是耳熟能详的。我们之所以不嫌其烦地引用这些话,是因为时至今日,每当讨论到有关市场经济的具体问题,人们往往把邓小平这些话置诸脑后,忘记运用他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思想来分析问题了。看来,重新学习邓小平这些思想是很有必要的。
我认为,把邓小平有关市场经济的思想概括起来,就是要牢牢把握住一点,即: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同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传统观念区别开来了;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就用,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就不用,这就同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区别开来了;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决定性的是谁来运用、为什么目的来运用这种方法、手段,这就可以明确市场经济是从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从而与新自由主义把市场经济的地位抬高到第一位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了。
市场经济必然要同一定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有姓“社”姓“资”的区别
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那么它有没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呢?有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呢?记得1992年党的十四大前夕,在讨论十四大报告稿时,就有人给中央写信,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法,说什么“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区别。没有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果一定要加个形容词,那就叫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好了。”现在像那位学者那样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法的人不多了,但这种看法,至今仍或隐或显地存在。比如,有的“著名经济学家”开口闭口讲市场经济,就是不提“社会主义”四个字,不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回顾20多年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讨论,正如刘国光同志批评的,有一种倾向,即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割裂开来,市场经济讲多了,社会主义讲少了、甚至不讲了。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有它自己固有的内容。例如,进入市场的主体(企业)应该是拥有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能够根据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自主地做出经营决策,并对决策的后果负责;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来规定;有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各个经济领域市场都能发挥作用;有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没有这些内容,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没有这些内容,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了。这是各种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的含义。
但是,任何经济运行机制都是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运转的,它不可能脱离所有制独立地存在、孤立地运转。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必然要有一个行为主体来使用它,它必然要为使用它的行为主体的利益服务。离开行为主体,方法、手段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个行为主体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单位。概括地说,市场经济不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转,就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转;不是为公有制服务,就是为私有制服务。而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资产阶级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换句话说,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不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就是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不是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度服务,就是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市场经济是离不开所有制(即基本经济制度)的。
从哲学上讲,共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把同类事物中共同的东西抽象出来进行认识和分析,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脱离了特殊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打个比方说,我们可以把各种具体水果(苹果、橘子、梨、香蕉等等)中共性的东西抽象出来,把它概括为水果,但在市场上能够买到的,只能是具体的水果。脱离具体的苹果、橘子、梨、香蕉等等的抽象水果,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是买不到的。同样,我们可以把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不同社会里运行的市场机制中共同的东西抽象出来,认识它运行的共同规律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实际存在的市场经济总是同一定的所有制、一定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世界上没有脱离基本经济制度而独立存在的抽象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拼装在一起,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的有机结合。其中基本经济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作为方法、手段的市场经济是第二位的、从属的,它要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它的运行要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有社会制度属性的。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为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服务,它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这类前置词是不可或缺的。从这个角度说,市场经济是有姓“社”姓“资”的区别的。
1994年江泽民在天津考察时,明确指出:“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会走向资本主义。”他针对某些人提出的为什么市场经济前面要加“社会主义”四个字的疑问,特地强调:“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西方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化生产、符合市场一般规律的东西,毫无疑义,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这是共同点。但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的,这是不同点。而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62]
所以,我们在研究市场经济问题时,不仅要研究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一般特征,更重要的是要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性,即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是如何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它的运行如何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如何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而这一点,恰恰是当前经济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在讨论市场经济问题时,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市场经济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形象地表达这一思想:“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这是某些经济学家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的一个重要论据。在中央召开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前夕,《中国改革》杂志接连发表了三篇评论员文章,宣传“国有企业不能构成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称之为“悖论”,提出改革必须走出“悖论”,结论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只能是非国有化。”所谓“非国有化”,就是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实行私有化。这几篇评论员文章理所当然遭到中央领导人的批评。遗憾的是,我国实际负责经济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也持有这样的观点。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司长就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企业只能在市场之外的领域存在和发展。他说,近期“讨论国有企业、央企的边界,其实多年前已经形成共识,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63]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大前提,我们的改革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改成市场经济体制;小前提,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不能相容,两者是对立的;结论自然是,私有化势在必行。非常遗憾的是,这些经济学家从来不从理论上论证,为什么市场经济同公有制不相容?而只是把这一点当作不容争辩的公理来推销。这说明这些经济学家缺乏理论修养,不讲道理,只是固执自己的偏见。
其实,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明确说,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方法、手段,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矛盾。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这就等于说公有制基础上是可以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主张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那些“著名经济学家”,在90年代的时候,总是标榜赞成邓小平理论的,甚至把邓小平理论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座标”。然而他们对邓小平理论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有选择地摘取对他们有用的片言只语,不符合口味的就不提邓小平理论了。说市场经济同公有制不相容,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一下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进入市场的行为主体提出的要求是什么,公有制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
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经济运行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计划经济,一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听从国家统一安排,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企业只是计划执行单位,它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则不同。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不是由国家规定的,而是由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等等)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中发挥作用的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私有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且历史发展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以前,市场经济一直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很容易因此就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在生产上,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按照计划进行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在财务上,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交国家,而亏损则由国家补贴。这样,企业就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与市场无关。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显然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排斥的。由于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了几十年时间,人们习惯了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也容易给人们一种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印象。然而这种印象是不正确的。
问题在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能不能塑造市场机制运行所需要的行为主体?如果公有制能够塑造这样的主体,它就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如果不能塑造这样的主体,它就同市场经济不相容了。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一直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体制。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确实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确实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早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以往的观念往往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管理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决定》要求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64]这就是说,国有经济的改革是在保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行这样的改革,就可以塑造市场机制运行的行为主体,就可以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前提条件。
所以,理解公有制(国家所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从认识上说,关键是要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我国的实践表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只要通过改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就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已经有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了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组织结构、领导制度、资本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发展,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这方面的典型很多,例如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用实践证明了,公有制不仅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且可以结合得很好。
顺便说一下,公有制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某些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记得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夕,中央曾派记者采访西方12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听取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见。在采访中,萨缪尔逊就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有制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他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 连国内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最崇拜的科斯也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他还吹捧说,“如果中国能做到把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它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制度范畴的传统观念上去了,仿佛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实行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说,它是直接反对十四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因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等于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上说,它是为私有化鸣锣开道的。某些经济学家至今还在使劲鼓吹这个观点,不过是为他们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罢了。
市场经济应该服从于、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
在讨论市场经济问题时,有人把市场经济抬高到决定一切的地位,一切都得听从市场的要求,进而提出市场经济应该成为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标尺”、“原则”、“检验尺度”。
这就涉及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市场经济、所有制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和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它们在经济关系体系中各自的位置是什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市场经济决定所有制结构,还是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运用?
我们先讲一些一般道理。在任何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概括来说,经济关系至少有两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是反映社会经济形态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决定了社会的阶级结构。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有它自己固有的、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了该社会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的特点和历史特殊性。所有制关系是这类经济关系的最重要部分。它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是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反映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它说明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的具体形式和特点,例如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管理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等等。这类经济关系,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
在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一系统中,前者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因为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后者是从属的、第二位的,因为它虽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但归根结底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从属于前者的,必须反映前者的特点和要求。
所有制关系属于前者的内容,而且是其基础;市场经济则属于后者的内容。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清楚的: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运行特点,而不是相反。
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思想包含了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他提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既然市场经济是方法、手段,而方法、手段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必然要由某个行为主体来运用它,怎么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要由行为主体根据需要来定。行为主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手段,而不是方法、手段决定行为的主体。这点道理,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我们再来看一看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是怎么提出来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有两个含义,第一,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而且发展又不平衡,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与多层次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我们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正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相结合,我们党才提出并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只要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必须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具有必然性的客观规律。确立这样的所有结构同采用什么样的运行机制(是采用计划经济、还是采用市场经济)没有关系。说实行市场经济了,就要改变所有制结构,那是毫无道理的,这只能说明持这种观点的人连最基本的经济学道理都不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照搬西方的市场经济
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不仅要回答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还需要回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如何同市场经济相结合。
应该承认,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如何结合这个问题,学术界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人们经常是采用“拼装”法,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当作两个独立的零件拼在一起。例如,当人们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时,往往只是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把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这实际上仅仅指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而没有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有什么区别,仿佛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仿佛不管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都没有什么区别,也不会有区别。有的经济学家则明确指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国家里搞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搬过来。他们从来不研究、也不想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发生什么变化,即市场经济是如何适应和服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的。然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反映和体现了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长此以往,是会销蚀社会主义制度的。例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方法,慢慢地就会把工人当作雇佣劳动者,削弱以至否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否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必要性,进而根本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如果丧失了这种规定性,也就不成其为这个事物本身,就变成别的事物了。但是,无论是社会基本制度还是经济运行机制,也都有自己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同样的本质,它的表现形式,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当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相结合时,这两个层面的质的内容并不会改变,但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不能不适应对方的需要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没有这种适应对方需要的变化,他们就不可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机结合。在这个整体中,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机制的本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但两者在结合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市场经济机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为一个整体。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是不会改变的,改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了,就变成别的什么制度了;但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它是与计划经济相结合还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发生变化,没有这种变化两者就不可能相结合。同样,市场经济也有它自身的质的内容,例如,市场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做出经营决策,商品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等等,这些内容是不能改变的,否定了这些内容,就不成为市场经济了,即变成别的运行机制了;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这些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受到基本制度的影响并适应基本制度的要求而显示出不同的特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各自在坚持自身的本质特征的情况下,在具体实现形式方面相互适应对方的需要做出调整,才能形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经济上说,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是不会变化的。但是,社会主义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会有一定的差别。在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实现形式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企业仅仅是计划执行单位,而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不可能成为市场的主体。当经济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时,这种具体实现形式显然就不适应了,需要进行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这种实现形式下,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成为进入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有人看到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同市场经济的矛盾,就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抛弃公有制,实行私有化,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就是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其实,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它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具体实现形式。只要把公有制的具体实行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可以与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相适应了。这正是我们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公有制进行改革的任务所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是由公有制的性质以及目前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会由于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国民经济好像一个大工厂,各个企业只是它的下属车间,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国家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所有企业的工人统一规定每个行业、每个工种的工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性,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按劳分配是分两阶段进行的。第一步,企业以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社会通过市场将总收入分配给企业。各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不一样,反映了企业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程度不一样,因而各个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总收入也会有差别。第二步,再由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将获得的总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分配给个人。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样的,但随着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显然是有差别的。
如果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无法同这种运行机制相结合的话,那么,同一运行机制在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应该、而且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上面讲过,在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社会基本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经济运行机制是第二位的、从属的。经济运行机制必须反映和体现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为巩固和发展社会基本制度服务。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需要,即必须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需要的、与资本主义条件下不相同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有找到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同一个经济运行机制,当它与不同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时候,适应基本制度的需要,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发生一定的变化。打一个比方。商品经济是几个社会制度共有的经济形式,它可以与不同生产方式相结合。但当商品经济与不同生产方式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根据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发生一定的变化,否则两者不能融合在一起。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时商品就不能简单地按价值交换了,价值必须转换成生产价格,在市场上商品只能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一样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简单商品经济而发生变化。与此相类似,市场经济固有的本质内容(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等)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相同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同也应该而且必然发生变化,否则它不能实现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结合。
应该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它的实现形式应该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才能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要求,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还没有认真开展研究,更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在某些人的头脑里甚至不承认这个课题。但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是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作为两个互不影响的独立零件组装在一起,而不是一个有机整体。下面我们就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关于竞争问题。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无论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之间都必然是竞争关系。但是,私有制企业之间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是有区别的。在私有制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你死我活的,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资本家绝不会顾及其他资本家的利益。公有制企业之间,情况应该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是一个具有自己经济利益的独立实体,企业之间当然是竞争关系,但是由于都是国家所有,所有者是同一的,企业经营都是为全体人民谋利益,因而企业之间除了竞争关系外,还有合作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建立一种机制,保证公有制企业之间实现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不应该把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搞成“你死我活”的关系。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市场经济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否则会影响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阻碍技术进步。资本家是唯利是图的,占领技术上游的企业必然严格封锁先进技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以便获得最大限度利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也应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它们还面临一项共同的任务:尽快推广新技术,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不允许借口保护知识产权,妨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建立既保护知识产权又积极推广新技术这样的机制,才能反映公有制的特点和要求。
关于劳动力流动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按市场原则配置的,可以自由流动。但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流动机制应该与私有制基础上有所区别。私有制企业里,人们只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应该统筹兼顾,而且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是由公有制经济基础决定的新型利益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应该按照这种利益原则建立劳动力流动机制,而不能简单照搬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劳动力流动机制。
关于分配机制问题。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设想不同,目前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仍起调节作用,因此分配要通过市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的具体形式即具体的工资制度、奖励制度等等,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分配方式的性质是由生产方式(首先是由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因而在公有制企业里和私有制企业里分配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私有制企业实行按要素分配。这不能不对分配的具体形式产生影响。我们需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资本主义企业里的工资制度。
关于企业管理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建立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因而同私有制企业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企业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在管理中必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利润;其次,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来搞好企业,企业内部建立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排除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第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反对不劳而获,排除剥削关系,同时反对平均主义。在学习、借鉴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制度时,不能照搬,必须注意扬弃体现资本家雇佣、剥削工人的内容。如果简单地照搬,反过来会影响、销蚀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的。
关于投资机制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市场是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配置的决定性机制。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配置方式与资本主义条件下是有原则区别的。资本主义国家里,私人企业的投资决策完全由资本家根据自己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做出,因而就全社会来说,资本的配置完全是由市场自发地、盲目地调节的,处于无政府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则不同。由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全民的财产,国家作为所有者必须对所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因而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不能完全听任由市场自发地摆布,国家应该根据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资本的配置进行宏观调控。国有企业不仅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来决定投资的方向,使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保持平衡,避免重复建设,防止盲目的无政府状态。
总之,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当它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时候,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应该、也必然发生一定的变化。研究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的实现形式(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是当前理论界和实际经济工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迫切的任务,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们的结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两者简单地拼装在一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在各自坚持自身的本质内容的同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适应对方需要的调整。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起来。
当前特别需要防止的是,把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各种制度、做法照搬到我国来,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仿佛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再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搬过来,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而不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适应资本主义制度的东西进行扬弃,不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来探讨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这样做,不仅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由于运行机制对社会基本制度的反作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会与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矛盾,甚至会最终毁坏社会主义制度。目前在某些地方,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征兆,必须引起重视。
必须把市场的作用与政府的作用结合起来
新自由主义有一个特点:迷信市场的自发作用,主张经济活动完全交给市场进行调节,排斥国家的经济职能,即所谓“大市场、小政府”。吴敬琏是最典型的了,他要求彻底的市场化,只要还有一点政府干预,那就是改革还不彻底。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公布以后,有的人就是按照新自由主义来解读的。《决定》说的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他们把它篡改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进而解读成政府应该放弃经济职能。如此推理,就把《决定》解读得面目全非了。
邓小平科学地界定了市场经济的作用。如上所说,他是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既然如此,合适就用,不合适就不用。哪个时期、哪个地方适合用计划经济,就用计划经济;哪个时期、哪个地方适合用市场经济,就用市场经济。他从来没有说过,只能用一种手段,绝对不能用另一种手段。记得1994年夏在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当时中央主管经济工作的朱镕基副总理应邀做经济形势报告,他曾针对市场经济万能论泛滥、丑化计划经济成为时髦的状况,一针见血地指出,邓小平从来没有否定计划经济。事实确实如此。例如,邓小平多次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65]他主张“计划和市场都得要。”[66]他说过“不要再讲计划经济为主”了,但从来没有讲过不要计划经济。在1989年政治动乱以后,他仍然强调:“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个不能改。”[67]
可见,邓小平是主张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种方法、两种手段都应该用,一切从发展生产力这一实际需要出发,而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某一种手段。他认为计划经济的优点是可以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但只搞计划经济,就“把经济搞得死死的”。市场经济的优点是经济可以搞活,“不搞市场经济、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68]但是,市场经济也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邓小平在总结多年经验后指出,“实际工作中,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69]根据邓小平这些重要意见,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注意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70]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面临的新的形势,提出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71]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职能是不同的。”[72]这就是说,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应该把“尊重市场规律”与“发挥政府作用”两句话一起说,不能有片面性,只讲一个方面,不讲另一个方面。有人在解读三中全会精神时只强调市场的作用,忽视、甚至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这是不妥当的。
我们强调既要重视市场的作用、又要重视政府的作用,是因为作为调节经济的两种手段,两者各自有优点,也有不足之处,因此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最佳范围。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对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的。市场机制,第一,可以在价值规律支配下,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资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可以在供求规律的支配下,把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到社会所需要的部门中去,做到产销对路;第三,可以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下,促使资源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中去,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市场配置资源的这些优点,已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所证明。我国的改革一再证明:凡是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就快,经济效益就好,经济实力就强,只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增长率高、经济效益好。
但是,我们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市场本身也有其弱点和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市场通过价格的涨落所反映的社会需求是近期的社会需求,因而它不能进行长期的调节;第二,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只有某个部门出现了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才能促使企业退出或进入这个部门,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第三,市场调节具有不确定性。市场只能通过价格的涨落为企业指明社会需求的方向,价格涨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而容易造成生产的盲目性;第四,市场调节缺乏全局性。市场调节是受企业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难以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此外,在有些领域,市场调节是无效的,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市场失灵区”。例如,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是难以调节的。
正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上述种种缺陷,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由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正确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江泽民就明确指出:“市场也有其自身的明显弱点和局限性。例如,市场不可能自动地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稳定和平衡;市场难以对相当一部分公共设施和消费进行调节;在某些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的环节,市场调节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社会目标;在一些垄断行业和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市场调节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他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发挥计划调节的优势,来弥补和抑制市场调节的这些不足和消极作用,把宏观经济的平衡搞好,以保证整个经济全面发展。”他还指出:“在那些市场调节所力不能及的若干环节中,也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源。同时,还必须利用计划手段来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调节,防止两极分化。”[73]这一分析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至今对我们的实际工作仍有指导意义。
既看到市场经济的长处又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在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的同时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这恰恰是我们同完全迷信市场的自发作用、主张市场经济万能论的新自由主义根本区别之一。
那么应该怎样划分政府职能和市场作用两者的边界呢?
大体上可以这么说: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即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应该由市场来调节。
政府不应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结果经济缺乏活力,效率不高。事实证明,微观领域的活动,由市场进行调节比较有利。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主要属于宏观领域,概括说来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控制和协调宏观经济,包括保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优化产业结构等等。这一领域,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来进行调节,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往往会带来重大损失;第二,制定市场运转的规则,监管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第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等等。
可见,政府与市场各自有自己的最佳作用范围,有所分工。从经济活动的角度讲,简单说来就是:微观领域应由市场进行调节,宏观领域应由政府调控。但是两者的作用又不是绝然分开的,而是有着密切的联系。十三大有一个提法,那就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调控市场活动的基本方向,然后由市场来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落实政府规定的大政方针。
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的论述,是对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新自由主义只要市场作用、不要政府作用的市场经济万能论的有力批判。
经常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计划和市场都要用,为什么我们把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
党的十四大前夕,江泽民在解释为什么会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种提法中,选择后者作为新的经济体制的提法时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是有计划的,这在人们脑子里和认识上一直是清楚的,不会因为提法中不出现‘有计划’三个字,就发生是不是取消了计划的疑问。”[74]这清楚地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排斥计划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就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人强调“市场化”,仿佛改革就是全面彻底地实行市场经济。他们不仅在经济领域中完全否定计划的作用,否定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在非经济领域里也实行市场化,推行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等等,甚至提出政治市场化、思想上市场化这样荒唐的主张,引起了思想混乱,导致人民的不满。这是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的反映。今后一段时间里,纠正这种由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带来的偏差,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的角度来看,在当前条件下,宣扬市场经济万能论,推崇市场经济自发地、不受调控地发挥作用,是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初期,由于封建主义国家干预经济,妨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时强调“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强调国家只应该充当“守夜人”角色,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各个部门、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整个国民经济联结成为一个整体,这时宏观经济的平衡就成为微观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所以自进入20世纪以来,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和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都主张把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是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推销给社会主义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而他们自己是不实行的。俄罗斯和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阿根廷等第三世界国家接受新自由主义,按照市场经济万能论制定和推行改革措施,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这表明新自由主义宣扬市场经济万能论是抱有险恶政治用心的。
战斗正未有穷期。尽管我们党旗帜鲜明地提出批判新自由主义,要求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然而由于新自由主义盛行多年,一时很难清除,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得到很大发展,新自由主义有着滋生的深厚土壤。一些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经济工作者,深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误导着我国的改革。批判新自由主义,仍是我国理论界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注释:
[①]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②] 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③]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④] 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⑤] 刘国光:《对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载《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9期。
[⑥]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
[⑦]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
[⑩]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1、42、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1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5]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1] 吴敬琏、马国川:《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第3、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22] 吴敬琏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的纪录。
[23]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4]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27] 《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28]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9] 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30] 项启源、杨承训:《反国有经济中的“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是个伪命题——兼论为国有经济“正名”的必要性》(内部文稿)。
[31] 《香港传真》,2010年第7期。
[32]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33]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34]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5]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6]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7] 见2001年5月17日《经济日报》。
[38]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9] 此外还有财产的收益权。不过收益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的。
[40] 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41]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3] 《斯大林文选》,第5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44] 《斯大林文选》,第5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45]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印。
[46]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5、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7]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7、4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8] 《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9] 《陈云文选》,第3卷,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0] 《陈云文选》,第3卷,第244、2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1] 《陈云文选》,第3卷,第2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2] 《陈云文选》,第3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3] 《陈云文选》,第3卷,第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4] 《十四大以来的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5] 杨伟民:《句句是改革,字字有力度》,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5日。
[56]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7]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8]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9]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0]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2] 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02、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3] 《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1月6日。
[64]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6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6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6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6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70] 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72]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73] 《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4]《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202页。
【周新城,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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