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乱局”已“闹”了两个多月,至今未能解决,且越“闹”越凶。怎么办?要解决矛盾,先得认清矛盾,才能对症下药。
本次“香港乱局”,源于一个单纯的要不要修订“逃犯条例”问题,且事实上早已停止了该议题。可是,如今竟闹成了打着美、英国旗搞“暴乱”。这中间的原因确实很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外因的,有内因的;有政治的,有思想的,真可谓是乱麻一团,缠在一起。然而,再复杂的事物,也必有一个主要矛盾。毛主席说得好:
“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矛盾论》)
仔细分析“香港乱局”,确有许多矛盾:有美国霸权主义和英国老殖民主义的策动与干涉;有“港独”分子的分裂活动;有香港“民主派”政客的挑动、操弄;有香港市民对现实生活的不满,特别是香港青年人对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的误解;有特区政府的软弱无能;有打着“民主”旗号、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泛滥,暴力横行,等等。
孤立地看,上述矛盾一个个都重要,都得加以解决。然而,在诸多矛盾中,究竟哪一个是主要矛盾?究竟哪一个矛盾在“香港乱局”中“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只有抓住这个矛盾,才算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真正牵住“牛鼻子”。
笔者以为,当今“香港乱局”,关键是“法治”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的。因此,只有抓住“法治”这一矛盾,“香港乱局”才能迎刃而解。
何谓“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理原则。“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尊重已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政府依法施政,公民守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特别行政区,推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因此,香港的“法治”,应该是“有法可依”的。这就是《基本法》至上的“法治”。离开了《基本法》侈谈“法治”,香港的“法治”只能是一句空话。当今香港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香港今日之乱,说白了,是香港特区政府从成立以来,从未真正落实“法治”(也是中央政府太过宽容)的恶果,特别是从未落实《基本法》核心条款第二十三条,从而也就虚化了香港的“法治”。
《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为了落实这一条,《基本法》又规定了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经过百年苦斗,毛主席创立的新中国终于洗刷国耻、收回国土——实现香港回归。对此,所有汉奸、买办势力和英国殖民主义者自然是不甘心的。他们必然还会内外勾结、继续捣乱,妄图恢复昔日的“天堂”。“二十三条”中的内容,都是应对这些内外敌对势力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这是完全必要的,更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捍卫自身利益所必须的。
然而,香港回归已22年,特区政府至今未能就此条内容完成“自行立法”!这就为新老殖民主义外来势力勾结香港的汉奸、买办势力祸乱香港创造了条件,导致祸港、乱港的“港独”势力不断坐大,香港俨然成了“法外之地”,终于酿成今日之乱。
常言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既然“香港乱局”问题是由“法治”问题所引起,“香港乱局”问题最终还得靠“法治”来解决!
怎么解决?按照法治原则,只有严格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笔者提出两个方案:
第一,鉴于香港目前正常社会秩序与法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限期香港特区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必须采取非常措施,全面落实《基本法》,恢复正常秩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本次暴乱中的罪犯,决不姑息纵容。
第二,如果限期内特区政府不能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鉴于特区政府职能失控的现实,中央政府应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直接进行治理。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要求治理香港,这才是名副其实的“法治”。
走自己的正道,让美国霸权主义和大英帝国的老殖民主义去跳吧,让“港独”分子和汉奸、买办分子去哀号吧!天不会塌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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