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制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删除罢工权”解释为“告别运动式参与”,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存在根本冲突

看到一篇题为《罢工权曾被写进中国宪法,为什么1982年又被删除?》的文章,将1982年宪法删除“罢工自由”解读为“结束群众运动式政治”“推动社会治理从运动走向秩序”的关键一步。这种解释经不起历史与逻辑的双重检验,也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制基础相违背——删除罢工权就是告别所谓“运动式参与”,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假命题。
“运动式参与”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是无序性、突发性,以及对既有秩序的冲击。而这种特征之所以产生,根源恰恰在于缺乏合法、可预期的表达渠道。将罢工权从宪法中删除,只是从法条上消灭了“合法罢工”这一选项。但罢工的社会根源——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劳动者改善待遇的集体诉求——并不会因此消失。当劳动者在体制内找不到合法有效的出口时,他们的行动反而更容易滑向无序的、突发性的“运动式”表达:集体上访、堵路、拉横幅……哪一种比合法罢工更具“运动”色彩?
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1982年删除罢工权后,劳动争议和社会矛盾并未消失,反而有增无减。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大潮中,在21世纪私营经济和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时期,因欠薪、社保、裁员等问题引发的集体行动从未断绝,只不过换了一副面孔:怠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
删除罢工权法条并没有解决利益冲突,只是改变了矛盾的表现形式——并且往往是以更无序、更难以预测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告别运动式参与”的真正意涵是让矛盾表达方式从无序走向有序,那么删除罢工权恰恰起到了反作用:它让原本可以被法律框架吸纳的行为,被推向了法律的空白地带。
1982年修宪报告及后续官方释义,对删除罢工权给出的核心理论依据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工人与国家的根本利益一致,因此不必也不应通过罢工对抗“自己的国家”。这个释义隐藏着一个致命的理论陷阱:如果国家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再一致,这个逻辑就不复存在,由此带来的对执政合法性的质疑便随之而来。
一个国家性质的“工人阶级领导”地位,与一个劳动者在具体企业中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裁员方案,属于不同层面的事务。前者是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根本规定,后者是微观劳动关系现场的具体利益博弈。两者之间并非天然的一致关系——尤其在大量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并成为主体的当下,资方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方追求待遇最优化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在西方完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的成熟,恰恰建立在双方都清楚博弈底线的基础之上:资方明白,如果过度压榨,工人有权合法停工;劳方也明白,合法罢工成本高昂,必须慎重使用。这种“可信的威胁”本身,就已经在无形中平衡了谈判力量,许多争议在罢工发生之前就已经通过谈判解决。
与之相比,作为宪制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删除罢工权”解释为“告别运动式参与”,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存在根本冲突,本身是违宪的。真正的制度现代化,不能通过消灭“主人翁”的权利来实现,而是通过保障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来实现。
“宪法删除了罢工自由,但产生罢工的社会矛盾并不会因为一个词语被删除而自动消失。”这段话是那篇文章的点睛之笔,只可惜作者没有追问下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业已成为现实的条件下,取消罢工权后,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权利如何体现,权利不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它将会流向何处?
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2026年8月3日
【文/刘继明,红歌会网专栏学者。转自“乌有之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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