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牢A在网上发布的多个视频讲话,特别是对“斩杀线”的揭露和分析,把美国帝国主义剥削压迫本国劳动者的本质批判得体无完肤。牢A的这一番讲话,确实让很多中国人,特别是广大青年一代中国人,对认清美国帝国主义的凶残本质起到了极好的启发作用。而且牢A的揭发批判,让曾经那些为美国帝国主义辩解的公知们完全无话可说。他们曾经散布的谎言,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已经完全破产了。
对于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帝国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人一直都有着清醒和准确的认识。美国帝国主义与美国的大资产阶级对于全世界的劳动者,包括美国本国的劳动者在内,都在残忍地压榨他们,剥削他们,从他们的身上吸取了大量的鲜血。美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是比较悲惨的。然而,这一切,在美国资产阶级的媒体当中,是完全看不到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美国这种残酷本质的揭露,曾经在五六十年代,直至七十年代中期之前,大多数中国人是接受和认可的。但是到了八十年代以后,就开始有人对于美国资产阶级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残酷性表示了极大的怀疑。
那些所谓怀疑者,总拿美国与西方媒体所宣传的表面光鲜,直接当作美国帝国主义的本质,而存在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真实情况,美国与西方的媒体不会去说,而中国的那些公知,即使听到有些个别因为跑冒滴漏而且显露出来的某些事实,也是坚决否认的。在国内,虽然有一些人头脑是清醒的,不会被公知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但毕竟这些人不掌握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反驳公知们的谎言时,也确实缺乏真正有力的依据。
现在牢A回来了,他带回来大量来自美国底层劳动者生活的真相。很多情况比人们预料的还要更凄惨更悲哀。大多数善良的中国人被震惊了,也有很多人产生出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事情原来如此。公知们的大多数都沉默了。他们无法反驳牢A,虽然他们特别地很想反驳他。但是大量的鲜活的事实摆在面前,他们想要反驳也完全没有力量。
牢A在谈到斩杀线之类的事情之后,还提到了一件事。那就是西方的法律理念对中国的法制是有着负面作用的。牢A说,西方法律理念,只讲法,不讲道德。我的理解是,牢A所说的西方的法不能讲道德,实际上是不讲公平,不讲正义。西方法律讲人人平等。但牢A认为,忠臣孝子与奸夫淫妇在法律裁决面前是不应该有着所谓平等对待的。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个农村,村主任是个村霸,专门欺负本村的村民。有一家村民,被村霸霸占了土地,抢夺了财产,还欺负他的家人,还动手打人,把他家老人给打伤了,而且伤得还非常严重。那个村民报过警,没有人搭理他,他也去县里上访过,也没有结果。他实在气不过,拿着刀到村霸家里,连杀三人,还伤了三四个。最后,这个村民被法院判了死刑。刑前,有人问他,你后悔吗? 那村民说,我不后悔。最终那位村民被执行了死刑。
牢A说,水浒传里,武松杀了潘金莲,还杀了西门庆,但最终只是被判了流放或者发配,而没有判死刑。因为那时的法律认为,潘金莲和西门庆是不义的,而武松报仇是正义的。所以在这个案子里,武松不会被判死刑。牢A说,这是道德在起作用。但是如果按照现在西方式的法律,武松必须要一命抵一命,武松非死不可。西方的法律就不讲道德,其实就是不讲正义,不讲公义,也就没有公平。西方法律的所谓人人平等,在实际上恰恰就是并不公平。
前些年,在国内某地,一位母亲遭到流氓恶棍的羞辱,情形非常恶劣。他的儿子知道后,怒不可遏,跟那些流氓恶棍打了起来,最后还杀死了其中一个流氓。法院最初判决,这个儿子应该被判死刑。但是这个判决引起公众极大的不满,最后法院改判,改为死刑缓期执行。这个儿子的命算是保了下来。如果这个案例与前一个案例相比对,这个杀人者也不应该被判死刑。当然,具体情况还要看具体的案情。
我们现在的法律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缺乏正义或者公义。这里确实有点不妥。武松杀嫂和杀西门庆,放在今天,他一人伤两命,按今天的法律,武松必死无疑。理由是武松不走法律程序,自己私自夺走他人生命。他没有这样的权利。然而,武松是为复仇,而西门庆和潘金莲则是害人在先。所以武松即使杀了这两位恶人,也不应该判武松的死刑。但是现在的法律没有正义或者公义因素的参与,这就有些问题了。
还有一个案例,是当代发生的。一个商人,与几个朋友商议,联合开办一个公司,希望朋友投资。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有位股东投了资,但身体不太好,无法参加公司的经营,所以公司的一切事务都由那位商人主持,也是主管。结果不到两年,那位投资的股东发现,公司的账上已经没有钱了。他投入的一百万,连声都没有听到就无踪影了。这位股东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这个商人是侵吞公司财产,可以起诉他,让他归还这个股东的投资。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那位商人在公司里没有任何账本,与银行的资金往来也没有任何凭证。起诉的股东认为,这个商人就是故意要这样做,目的就是从一开始就要侵吞公司财产。公司成立后,这个公司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没有任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是什么都没干,可是钱就是都没有了。后来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发现公司在银行的资金分别通过各种方式被转移走了。公司现在已经没有钱了。这就非常明显,就是这位商人侵吞了公司的资金。但是法官说,没有账本不是多大的问题,公司没有经营,也不能证明那个商人就是要准备侵吞公司的资金。如果这个股东要起诉,必须拿出更具体的证据,以证明他确实有侵吞公司资产行为。这位股东说,他一无账本,二无原始凭证。这不就是证据吗? 我还能拿出什么证据? 但是法官就认为这个案子就是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
这就是说,一个恶意违规的商人,什么都不用做,只是把公司资金私自转移,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法律难道真的就没有问题吗? 在客观上,这样的法律是不是在有意无意地保护侵害者,而不能保护真正受害的人。牢A说,西方的法律体系和观念就是如此。表面上似乎很客观,但在实际上,往往是在保护那些有恶意的侵吞他人财产的罪犯。在这个案子里,原告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因为被告该做的事一件都没做,没有账本,没有银行凭证,没有任何经营的记录,居然就可以把全部资金据为己有。而有关法律却无法判其入罪。这样的法律真的就合理吗?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建立之初,就有人质疑这种法律观念很容易保护坏人,看来不是空穴来风。在牢A提出这样的问题之后,我们是不是需要重新审视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是不是有必要找出其中的漏洞? 是不是有必要弥补这其中存在的漏洞? 是不是有必要纠正这其中的问题?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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