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集体经济组织法》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我是写了六篇文章的,乡建院内部开了好几次讨论会,很正式地提了修改建议。全国各界提了数十万条修改意见。
2023年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出来征求意见了,和一审稿有轻微的不同,如把《集体经济组织法》改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集体经济改为了“新集体经济”。提意见采纳不采纳是别人的事,提不提意见是自己的事。因此,写如下文字,在历史上留痕,表示自己参与了,尽了公民责任,行使了公民权利。
一、关于立法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依据《宪法》,核心依据是宪法第八条。故,《宪法》第八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基本权利、基本经营制度及基本治理制度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得到忠实贯彻和落实。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并没有充分落实《宪法》,特别是第八条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基本权利等。如: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三位一体合作权利等等,都没有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得到忠实的贯彻落实。
二、关于立法用意:
新时代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用意,我觉得最关键是为了促进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但《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促进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举措力度不够,路径也不够清晰,甚至对新时代新集体经济的“新”认识不够清晰。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的特殊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大厦的底座,是农村发展、建设与治理的基本主体和经济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在农村治理和节约财政支出(国家治理成本)中的作用等没有充分认识,在立法上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
四、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与功能
集体经济组织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会共同体(农村基本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如图1) 。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四权统一体:有统一的产权、有统一的财权、有统一的事权、有统一的治权。
农村四项基本制度统一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的村社共同体之中。农村四权基本制度是: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一体化村民社员共同体;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分结合双层或多层经营体制;基本治理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的村民社员民主自治制度。
正因为如此,集体经济组织才是特殊法人。或者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及功能在国家、社会、市场作表达的。
《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者心目中没有这张图,对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本组织制度及结构中的地位及功能认识比较模糊,把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及功能等同于专业合作看待了,这是《集体经济组织》二审稿最重大的缺陷。
五、关于新集体经济的特点
集体经济及新时代的新集体经济有其鲜明的特点。
第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派生经济,是社区性公有制经济;
第二,是服务组织化或组织化服务的内生经济;
第三,是国家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的扩大再生产经济;
第四,是国家治理目标下的政策保护的特殊经济;
第五,是国家治理目标下的特许经营经济;
第六,是民生经济、是民主经济、是自治经济,是准政府准公共经济;
第七,是“润”不走的有天然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的社区共富共享共治经济。
《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上述集体经济的特点、特殊性认识不够充分,没有在法条中体现和落实其相应的权利。
六、关于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实现路径。
新时代发展壮大新集体经济和八九十年代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一样。要实现几个转变:
第一,从追求农产品数量增长收益转向追求农产品及集体产权的价值和价格增长收益;
第二,从追求生产性收益转向追求服务性收益;
第三,从追求产业经营收益为主转向追求产权经营收益为主;
第四,从追求租金收益为主转向追求资本化收益为主;
第五,从单打独斗转向联合发展;
第六,从乡村市场为主转向城市市场为主,从线下市场为主转向线上市场为主。
《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新时代新集体经济的“新”及实现路径认识不够充分,没有制定与时俱进的发展举措和路径安排。
七、关于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条件
新时代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是需要条件的。
第一,巩固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产权要和其他产权一样,是市场可以配置的有效产权;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内,为人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要服务组织化或组织化服务;
第三,允许和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联合发展;
第四,政策扶持(财政、税收、互助合作金融、特许经营、产权交易制度等);
第五,用地保障,规划保障;
第六,数字化平台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条件提供的法律保障很不充分。
八、关于新集体经济组织及新集体经济的保护。
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并不难,难的是发展成果保护。现实中,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侵占集体经济的人、企业、机构等非常普遍,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尤甚,故寄希望于《集体经济组织法》能保护之。《集体经济组织法》二稿虽有多处保护性条款,但不痛不痒,要加强。
九、其他。
这几十年来,各地都有一些制约或破坏集体经济发展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政策和法规,要进行清理,或要注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违背的政策法规,应一律废止。例如:村财乡管扩大化的问题,不少地方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开公司、不少地方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不少地方低价强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不少地方政府把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打包成政府资产融资、不少地方政府直接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偷”走(改变成农地)等等,且都是以红头文件理直气壮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破坏集体经济发展。
十、具体修改建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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