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已经很少有腐败分子人因为贪腐而被判处死刑了,贪腐不死已经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对此已世人皆知、习以为常了。
这同以前曾经有过的做法大相径庭。在以前,举凡较大较严重的贪腐分子,一般来说都是要押赴刑场处以极刑,越是位高权重者越是这样,由此所引起的社会与政治震动与反响也相当巨大。现在则不是这样,除了极个别的外,大部分贪腐罪犯都可保留性命,不但如此,据说还要根据在位时职位高低各有等级待遇,传言说最高档的可以进秦城监狱,享受副国级、正部级罪犯待遇,在此之下各有级差,等等。当然,待遇问题并非最重要,这其中人们更关心的还是免死不杀的问题,因为让一些动辄上亿甚至几个亿高等级的大贪特贪如此这般地得以颐养天年,相当一些人为此愤愤不平,更多的人则对此难以理解。
面对这样的情形,有人做出了解释与说明,提出了贪腐免死相应的理由根据,概括起来,大致有三:
一是贪腐罪行与死刑标准难以对应
这种说法认为,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恐怖袭击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罪行。与之相比,贪污腐败犯罪虽然严重,但其危害程度不如谋杀、恐怖袭击等罪行。因此,即使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下,也不可能将贪污罪行与死刑标准对应,也就是说,应该降一等用刑才算合理。
二是死刑并非最有效的制裁手段
这种说法认为,尽管死刑是刑法上的最高刑罚,但在制裁贪腐方面,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手段。制裁腐败贪污,要多个方面入手,要形成长效机制,要从根源上防止,使用死刑也不能真正解决贪腐问题。
三是在执行存在诸多问题
这种说法认为,死刑是刑法上的最高刑罚,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需要进行精细化的执行,以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死刑往往存在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刑罚妥善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贪污腐败犯罪案件中,很容易被滥用和误判。因此,在实践中,判处死刑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轻率行事。
若问,上述这样三种理由或三项根据真的能够解疑释惑、明理服众吗?
我们说,用上述说法根据来解释贪腐免死这件事相当牵强,总体上难以令人信服。这是因为:
其一,认为贪污腐败犯罪危害程度不如谋杀、恐怖袭击等罪行,这样的说法未免有失偏颇。很多时候,贪污腐败犯罪所带来严重危害甚至要大过杀人和恐怖袭击,关键要看实际效果。难道受贿几个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或者使得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引发各种恶性事故等,如此这般伤天害理的行径,难道还能说危害程度不如一个莽汉杀人严重吗?贪污腐败也好,行凶杀人也罢,其实质都是害人,譬如狼吃人与老虎吃人,同样都是吃人,又有什么本质不同呢?关键要看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简单地认定贪污腐败犯罪危害程度不如杀人严重,过于草率主观。
其二,认为死刑并非是制裁贪腐的有效手段,这种说法简直属于狡辩。难道死刑是制裁杀人犯的有效手段吗?如果说死刑是制裁杀人犯的有效手段,那么制裁贪腐犯罪也就更有效了。事实上,施刑手段有效与否,主要的指向是惩罚,惩罚足够,相应地就起到了应有的震慑效应,否则,就效果不彰,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管用。天下人知道,死刑最管用,古往今来,没有比死刑还更管用的刑罚了。
其三,至于执行上存在问题,说什么在贪污腐败案件中,司法可能不够精细,很容易出现滥用和误判而有违公正、公开和透明等,窃以为,法律的执行者绝不会那么无能低智商,拿这种说法为贪腐免死找理由根据,只能说无聊。
当然,不能不承认的,据说“国际社会”已经很少适用死刑了,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取消死刑。在此影响下,现如今在中国适用死刑的地方也越来越少,据说这是大势所趋。人们都还记得,此前一个时期有某些知名的“精英”、“公知”曾大肆鼓噪中国也应该取消死刑,其最大的理由根据就是应该同国际“接轨”,向西方的法律制度看齐,这样才能获得西方的认可,才能进一步被西方所接纳。也许,这才是上述贪腐免死论者真正的理由根据之所在,只是没有或者不好明言而已。
给重大贪腐犯罪分子免死当然能取悦一些人,得到一些人的欢迎和赞许,但由此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却不可忽视;
一是对腐败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多年来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直线上涨,过去几千万就算大数目,现如今已发展到动辄几个亿、十几个亿了。已查案件的震慑效果不彰,持续上升的涉案金额就是很好的证明。
二是老百姓反映强烈。因为那些巨贪涉案金额太惊人了,同老百姓实际收入之间的反差实在太大了,所以越是普通的老百姓越是痛恨贪腐。这些巨腐大贪被查处,他们那些同侪可能不无惋惜同情之心,每每都要为之扼腕,但老百姓总感到不解气,尤其是当得知他们还能颐养天年的时候,更感到难以理解,对此难免情绪激动,强烈吐槽。
三是有损于共产党的道德力量。共产党当权执政以人民为中心,理论逻辑上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对贪腐应该“零容忍”。这里所谓“零容忍”,就意味着对其中的罪大恶极者应该坚决地执行死刑惩罚。但实际情况是贪腐没有死刑,这就意味着某种容忍与接纳,似乎使贪腐成了一种可以被接纳的邪恶。这对于共产党的道德魅力与道义形象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人们往往要因此联想到“官官相护”的古训了。
因此,有关贪腐免死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与历史的高度上加以全面利弊分析,应结合一个时期以来反腐败工作的实际辩证地研判贪腐免死的得与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不应该把严重的贪腐问题也一并连带过去,考虑到目前依然发生严重的前腐后继现象,腐败水平与程度还不断攀高,所以到了该认真考虑恢复贪腐死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的时候了。
【文/张志坤,红歌会网专栏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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