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政策是存在歧义的,我们先看原文:
“新发放贷款或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第1个逗号的主语,是利率水平;第2个逗号前面的主语,是加点幅度。
考虑的“加点幅度”和第3行话连在一起,我们按照通俗的理解,认定第3行话的主语是“加点幅度”。
所以这个政策可以简化成一句话:
“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这句话又有两层意思:
1.加点幅度不得低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贷款发放时”是个大前提,如果这样就意味着,假如你买房时,当地的最低加点是LPR+50,而银行给你的是LPR+80,那你可以降低30个基点;如果你当时执行的就是LPR+50,则存量房贷利率不变。
所以北京的朋友不要有什么期待了——就是存量房贷利率下降,跟大家没有什么关系,政策本来就不是要让利于北京的购房者,哪怕你穷尽六个钱包上了车、哪怕你家里就这一套房。。。
2.加点幅度不得低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这里的“贷款发放时”是限定所在城市,而所在城市的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指的是此时,也就是说如果你以前的贷款利率6%,而现在所在城市的贷款利率LPR-20,那你调整的下限不得低于LPR-20。
其实对老百姓来说,更期待的降费率是第2种解释;如果是第1种解释的话,只针对那些购房时银行加点高于当地政策下限的情形。
但问题是,这个政策并没有解释清楚,并没有告诉老百姓,到底以哪种解释为准,而是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我们的政策要让老百姓看懂,老百姓看不懂的政策,那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出权威的解释!
不能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又不肯让利于民,最后出台有歧义的文件,给出一个徒有其名而无其实的让利,那就不符合上级惠民政策的初衷了。
上面是中午的感慨,补一点后续:
看了一整天,有了一些后续的官方解释,基本看明白了,就是很鸡肋的第一种解释!
喊着让利于民,还把政策搞得扭扭捏捏、扣扣索索,宣传时清一色说老百姓的负担大幅降低了,实际呢?
我只能说三个字:很鸡肋!
口惠而实不惠,大家还是散了吧:
下次不想让利于民的时候,把公文写得再绕口一些,对上一个解释,对下一个解释,皆大欢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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