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浮桥被判刑事件,彰显基层治理困境。
1、基层存在灰色利益
搭浮桥收费是真的,这一利益确实不是合法的,但存在一定的正当性,故而是灰色利益。
灰色利益的获取和分配,如果不损害他人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大家认可度比较高。
但具体到这件事,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显然没有共识,有村民觉得情有可原,也有人认为不当,尤其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觉得违背了公共利益,包括违建、安全隐患等,以及可能方便了砂石盗采行为。
尤其是,当地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出来说话,和当事人有肢体冲突。这就说明,当事人获得这一利益,正当性不够充足。
在这个意义上,这既是便民桥,也是敛财桥。
有评论把当事人当作大善人,这有点言过其实了。当然,就目前信息来看,当事人也未必就是大奸大恶之徒。
他可能是就是当地的一个普通“强人”,可以搭了建,建了搭,完全不惧怕地方政府管制,甚至还和村支书产生肢体冲突。但并没有非常过分的霸道行为。
2、基层执法是有限度的
基层普遍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
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单位,但其执法权确实不够,尽管多年对当事人采取了措施,包括罚款,拆除等,但最终都没有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这起事件演绎成这样,与其说是当事人的违法导致的,还不如说是基层执法困境导致的。
过去多年,行政执法权主要分散在各行政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在乡村两级往往缺乏“腿”,对违法行为很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这些年,各地普遍建立了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类似问题可能要好一些。但效果也有待观察。
3、村级公共服务的缺位
从实际情况看,当地群众是有搭桥出行的需求的,当政府没办法充分满足。
这可能受制于规划、资源有限等原因,但客观上,有些地方和群众的诉求没办法得到及时满足。
一些类公共供给,因为没办法满足合规条件,被挤压了。比如,有些村自己搭桥,但因为安全问题,被拆了。
这就为各种类市场化的供给,哪怕是违法的行为,创造了空间。
形成这种状况其实是个悲剧。这些年,规划、土地、环保等管理变得越来越严肃,一些真正有利于群众的公益事业,基层很难办,导致很多群众诉求得不到满足。
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公益供给能力,不仅取决于村民自治的能力,还取决于国际法律政策的适当授权。
4、基层存在法治剩余现象
这起案件并不如案件所呈现的那么简单。案件一开始是以扫黑除恶的名义办理的,但最终却是以寻衅滋事这么一个口袋罪来处理,且只有这么一个非法搭桥的事。
从法律专家的视角看,这有点牵强。
但从基层治理的角度看,这事可能有隐情。
现如今,一些案中案,还有案件背后的一些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包括当事人分别与村委会、举报人,还可能包括沙场老板的矛盾。
很可能,这些矛盾暴露得还不够充分。
事实上,基层普遍存在法治剩余现象。即,看似强大的法律政策,很可能无效。一方面,很多合情合理的事情,却不合法;另一方面,很多看似合法的事情,却不符合情理。
假如说,当事人确实做了坏事,只不过政法部门没办法建立证据链,通过解决人来解决事,那可能符合实质正义。
但假如说,当事人确实是出于公益做了好事,结果法律非要按照形式正义来裁判,事情是解决了,但也伤害了好人,那可能就伤害了实质正义。
这起事件,到底更像是哪一种的法治剩余现象,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大致是可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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