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鼎盛时期,关于“财富”和“财产”的争论是很激烈的。争论是资产者挑起的。为了转移目标,资产者闭口不谈财产。资产者说,我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高楼大厦、工具机器是我们创造的,人们吃的食粮、穿的衣服、开的汽车,哪一个不是我们创造的?我们创造了财富,使世界上一切人都享受人类文明的财富之光。
马克思愤怒了,拍案而起:
不,先生们,工人创造的财富,变成了你们的财产,工人们却一无所有。是的,先生们,你们的触角深入到国土的每一个角落,拚命追逐财富,向前进取、开发新矿山、建设新工厂、修筑新铁路,尤其是向股份公司投资和做股票投机生意,这样一股狂潮盛极一时;当我们把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你们文明的极端的伪善和它所固有的野蛮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了。先生们,你们大发横财,你们所追逐的不是财富,是私有财产。
“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马克思引语)整天铺天盖地的“财富”喧闹,掩盖了资产者所追逐的“财产!财产!第三还是财产!”事情难道不是这样吗?
财富不是一切人的财富。资产阶级擅于用抽象的、空泛的、虚无缥缈的现象性词语掩盖和替代具体的、特定的、本质性的术语。英国的海德公园,挂着“任何人都不得在公园的长椅上过夜”的告示(对“夜间”有多种解释。有的指黄昏后至天亮前,有的指日出至日落等)。谁都不可以在长椅上过夜,一般人不可以,首相、部长和富人也不可以。何其公正,何其无私!然而,有谁人在长椅上过夜呢?只有穷人、无家可归者和流浪汉。这个规定,正是为这些人准备的。可资产阶级把它掩盖起来,说在嘴上、写在书上的是“一切人”。既然财富是“一切人”的财富,那么公园的长椅这些人为什么不能享用呢?马克思在作为政治经济学基础的《哲学的贫困》里说,“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
另类意识形态把财富说成“一切人”的财富,使“一切人”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为财富而自豪。然而,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归谁所有”的财富。在法律上,财富和财产统称财产,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在谈论财产的时候,只有那些神经不健全的人,才把目前我们党对待私营经济的正确政策同马克思主义原理对立起来。我们不能因为宣传对待私营经济的正确态度,就否定马克思主义原理,也不能因为宣传马克思主义原理,就否定对待私营经济的正确态度。
下面揭示的是财产、所有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有两条线索:财产——私有制——私有权;财产——公有制——公有权。
一、在“归谁所有”上,财富和财产是同一个东西
经济学上的财富,是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所拥有的物质资料的总称。只是因为人们的某种主观动机需要,财富被用于强调它的物质方面,财产被用于强调它的所有方面。在物质方面,物质财富是由使用价值构成,而物质财产是由交换价值构成。
任何财富都存在所有问题,在“归谁所有”上,财富和财产没有区别。
占有是财产和财富的共同特征。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主体存在。不存在没有主体的财富,也没有不进入社会关系的财富。离开财富的主体性和具体化,财富没有什么意义。谁都记得莎士比亚笔下那使人如醉如痴的“黄灿灿的金子”。如果黄金永远不流通,就不是财产,不过是一块块无用的石头。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时代一样,财产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
在法律上,财富就是财产,财富和财产一律称之为“财产”。财产是经济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如果没有财产客体,经济关系就不可能形成。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财产客体呢?
第一,财产客体是建立经济关系的基础。经济关系是以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建立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财产利益本身并不是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譬如,购销关系的建立,以一定物质资料为中介,这一定物质资料的出售或购入,是为了实现各自的财产利益,但离开具体的该物质资料,则财产利益无法实现。
第二,对于财产客体,不能仅从权利客体方面去理解,应从主体相互权利、义务的对象上去理解。权利客体是权利的对象,作为单独的、静态的权利对象,还没有进入经济关系领域,它只是为主体进入经济关系提供了可能。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互性质,在双向经济关系中,有两个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即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对方的权利。而经济关系客体,是两个权利、两个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即使是作为经济关系客体的权利客体,如果离开义务客体,也不能称其为权利客体了。在经济关系中,权利客体与义务客体,是同一个东西。
第三,财产客体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当代的财产客体,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时期及以前诸历史时期不同了,不是简单的、分散的客体,而是社会化客体。
一是,当代国家和法律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经济过程中的财产客体,采取鼓励、限制、禁止等措施。在社会化条件下,这种对客体的规范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与客体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而不再只是先前那种法律与客体本身的关系。
二是客体具有私人性与公共性的二重属性。先前那种私人对财产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不复存在。
三是,先前的财产客体是自然物或简单加工物,当代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即自然资源、产品资料和信息资源。
传统民法上的“物”是自然物,现代的“物”是人工合成物,而离开社会化大生产,这种“物”不可能产生。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一切有利用价值的物质资源。产品资料,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用于生产产品的资料。社会生产过程,是将劳动同物质相结合,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产品资料,有的构成生产资料,有的构成生活资料。信息资源,是智力创造的以一定载体表现的知识成果资源。在当代,信息资源已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信息资源不是有形体,也不是人的思维活动本身,而是思维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将信息资源由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现实财产价值,由一般物化客体转化为具体财产关系客体时,它便成为财产法律关系客体。
在当代,财产关系是基于社会化的财产客体建立起来的。社会化财产客体的上述属性和特征,决定了经济关系客体必然与传统经济关系客体具有不同的属性和特征。
除了个人的财富之外,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有所谓“社会财富”、“国民财富”的提法。
怎样理解“社会财富?”
个人财富的集中,是旧社会形态的规律性现象。随着机器的采用和大机器生产,掌握生产资料的资产者,既掌握了企业,同时也掌握了劳动者。这样,个人财富不可遏制地日益集中,所有权也不可遏制地日益集中。
社会财富,只是作为私有者个人的财富存在的。它之所以表现为社会的财富,只是因为这些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互相交换不同物质的使用价值。只有用货币作媒介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是由于用货币作媒介是在社会里实现的,所以个人财富才表现为社会的财富。
社会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马克思认为,社会财富是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下的个人财富的社会形式,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资产者说,我的钱不是我的,是社会的。这种话,只有傻子才会相信。法律把私有财产保护得严严实实,你的钱别人动一下试试,“社会”动一下试试。人们眼巴巴地企盼“第三次分配”(马克思和亚当.斯密等人的提法是“分配”,其中没有“三次分配”的含义)。西方后来发明的虚假的三种分配形式的第三种——“慈善”,是不是沽名钓誉的工具亦未可知。有资产者说,我对钱不感兴趣。这里不想说是“虚假”、“伪善”,还是从西方的“边际效应”理解吧。有10元钱,1分钱不那么重要;有100元钱,1角钱不那么重要;有1000元钱,1元钱不那么重要。以此类推,有亿万、百亿万钱,多少钱不那么重要呢。金钱每增加一个单位时,单位效用是递减的。到了金钱多到“边际线”时,其他的钱就起不到效用了。这个资产者在金钱“边际线”上,自然不像当初“一无所有”那样对钱感兴趣了。这个金钱“边际效应”,穷人是理解不了的。按时下的话说,贫穷限制了对金钱的想象力。
财富是一定主体所拥有的。“社会”不是主体,西方资产者混淆“社会的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区别。高楼大厦是私人的,但它是通过社会表现出来的,因而是“社会的财富”。街上那么多高楼大厦,有几幢是国家的、是穷人的?你可以为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而自豪,因为它们是“社会的财富”。在私有权面前,你的自豪跟资产者的自豪不是基于同一原因。
怎样理解“国民财富”?
“国民财富”的概念,是17世纪西方经济学家发明的。它的核心含义,是说财富的创造仅仅是为了国家,而国家的实力是与这种财富成比例的。这种理论把财富本身和财富的生产被宣布为国家的目的,而国家被看成只是生产财富的手段。
西方经济学家把国家扯进来,把资产阶级的财富说成是“国家的实力”。对此,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宣言》里无情地嘲讽道:
财政大臣被“国家进步”的统计数字弄得眼花缭乱,他得意忘形地喊道:“从1842年到1852年,国内应该课税的收入增加了6%……在从1853年到1861年的八年内,如以1853年的收入为基础,则增加了20%!事实令人惊奇得几乎到了难以置信的程度!……财富和实力这样令人陶醉的增长,”——格莱斯顿先生补充说,——“完全限于有产阶级!”
工人群众的贫困在1848年到1864年间没有减轻,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但是这个时期工业的发展和贸易的增长却是史无前例的。1850年,不列颠资产阶级一家温和的、消息灵通的机关报曾经预言,只要英国的进出口贸易增加50%,这个国家里的贫困现象就会消灭。其实不然!1864年4月7日,财政大臣曾用下面这样的声明取悦他的议会听众:英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在1863年已经“增加到443955000英镑!这个惊人的数额几乎比刚刚过去的1848年时代的贸易周转额多两倍!
在我看来,马克思笔下的这个管国家财政的大臣,应当获得盎格鲁一撒克逊金质大奖章,因为他是有产阶级的忠实奴仆。
实际上,资本是生产财富的手段,资本就是“国民财富”。因此,“国民财富”不是国家的财富,也不是每个国民的财富的总称,它只能是资产者的财富,资产者拥有这种财富的所有权,国家并不拥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里说,“国民财富和人民贫困是一回事”。
最近,又有人说“国富民穷”,私营企业一批批倒闭了,为资产者哭穷。另类意识形态鼓吹“民富”,出发点和结果都是资产者“富”,认为只有资产者“富”了,国家才能强大。他们逼迫国家走这样的“富民”路线,就是“使有钱人富”路线。所谓“富民”路线,绝不是“使穷人富”路线。事实已经证明,“使有钱人富”路线就是两极分化的路线。富人的财产是私人财产,不是国家的财产,也不是穷人的财产。依靠私人财产,只能是资产者坐大坐强,而不是国家。汶川地震、三年疫情使国家和人民处于危难关头,却正是资产者大发国难财的良机。我们究竟依靠谁,谁能够靠得住,难道还不十分清楚吗?
二、所有权关系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
财产归谁所有,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只有法律上确认所有权,才能保障经济上的所有。
所有往往从占有开始,占有是所有的前提,因而占有是所有权最重要的基础权能。黑格尔讲所有权首先从占有开始,马克思也是从占有开始。利用占有权能排斥并且替代所有权,把所有权架空,是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惯常方法。谈到所有权的取得,始于西方法学的“先占说”。“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罗马法认为,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可因“先占”而取得。日耳曼法则认为“先占”必须经法律认可。
所有权是一种权利形态,属于法律范畴。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我使用“权能”术语。普遍使用的“所有权形式”术语不准确,道理很简单,房屋承租人有权使用房屋,“使用”是一种权能,不是所有权本身)。法国民法典解释所有权,说包括“所有、占有”等等。这里,资产阶级私法理论先驱们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定义项与被定义项不能同义反复,他们却同义反复了。不下定义或不知道怎样下定义,是西方法学的通病,延续至今。在我国,那些被称为通晓西方法学的人,仍然在犯这类低级错误。在解释“财产的法律概念”时,说财产权利“可能是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这“改变”、“馈赠”、“转让”属于“处分”,而且只并列“改变”、“馈赠”、“转让”三种行为,不能穷尽“处分”概念的外延。装在“处分”这个箩筐里的,还有好多好多行为,有谁能够装满一箩筐呢?况且,在“占有”、“使用”、“收益”的箩筐里,也有好多好多的行为,谁都不能装满一箩筐。“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不属于财产权本身,其“阻止”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围。看来,定义的内涵是否准确、外延是否恰当,不是个小问题。定义错了,或者定义不完备,整个理论就成为建立在沙滩上的宝塔。
应当指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其权利形式不具有脱离于所有权的独立意义。譬如,在太阳和阳光的相互关系中,太阳是本原的、独立存在的物质,阳光是太阳产生出来的光能和热能。离开太阳,阳光是不可能存在的。租赁的房产,所有权属于业主。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承租人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条件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就是说,承租人不能把房产转手或出卖。同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不能把土地转卖,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权能。把承包权变成处分权,是造成农村土地关系混乱的根源。
主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具体行为,为法律所规范,能够相应地形成法律上的具体权能,从而形成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形成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这个术语,自18世纪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DanielNettelBladt)提出后,延用至今。其含义内容有所不同,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含义所指,基本上为学界所接受。
在西方经济学那里,把所有权归结为产权。他们关于产权的定义,不下数十种,哪个都没有把内涵和外延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把产权概念引入经济学或法学,其理论后果和实践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问题在于,如果经济学对于产权的说法尚有研究余地的话,那在法上没有确定的说法,则是不得了的事情,因为法律是要执行的,关系到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关系到责任的追究。因此,法律绝不能跟风采用“产权”术语。采用的,应当改正过来。
所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法律规定性质。所有权是被法律所规范并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实现的,法律是所有权的可能行为的尺度。
第一,所有权是被法律设定的,法定性是所有权的根本特征。这里的“被法律设定”,是指(1)经法律规定出来的;(2)主体的权利主张依据于法律;(3)权利可能性的界限为法律所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所有权都是法定权利。
第二,当某种所有权利益被确定为法益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所有权法益的自主实现,是所有权的显著特征。“自主实现法益”的含义是:(1)意思决定的自主性;(2)行为方式的选择自由;(3)享有取得利益的资格。因为这种自主性是法律承认的自主性,所以主体能得以能动地去追求并实现自身法益。
第三,所有权是主体活动的法律界限,法律界限限定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主体把意思力、经济活动表现为权利,取决于法律上的可能性。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方式,主体才能实现自身权益。这种法律上的可能性,包括(1)有一定所有行为的可实现性;(2)履行相应义务要求的可实现性;(3)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现自身权益的可实现性。
所有权是一种法律资格。主体凭借这种资格,可调节或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参加具体法律关系;可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所有权益和要求;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所有权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的权利。它不必服从于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意志,也不依赖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行为而存在。这种权利,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以此为基础参加法律关系,以实现具体的权利。而且,具体的所有权,是主体通过参加具体法律关系,由特定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时获得的,因而必须参加具体法律关系,从而实现或获得权利。具体的所有权,不借助于法律关系不能实现。
我们知道,被法所规范的现实社会关系,必然转化为客观实在的法律关系。这样,物质的生产关系外在化了,主体间的意志关系被赋予了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性。法律是抽象的财产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预定,而依照法律预定而为的财产行为,使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形成。刑法是通过对财产犯罪行为适用罚则实现的,民法是对所有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实现的,如此等等。因此,保障财产主体毫无障碍地实现权利,是法的目的和直接内容。
所有权及其存在条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及其基础所决定的法律关系,都依靠法的实现来维持。所谓对所有权全面保护,是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的保护,立法是从宪法到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所有权的正当性取决于所有制关系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
所有权同所有制关系存在历史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地位之上的。所有权同所有制关系特别紧密,所有权受所有制关系的制约特别强烈。这样,为了维护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法律必须固化国家同所有制的联系,并且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国家管理中得到实现。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商品所有者彼此承认为私有者,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平等的契约,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所有制是基于占有生产资料所形成的关系,就是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人和物的关系,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一定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所以,所有制的根本问题,是生产资料在谁手里的问题。
生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都是社会的生产。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的时候,在生产内部彼此建立这种或那种相互关系,即这种或那种生产关系。这些关系可能是不受剥削的人们彼此间的合作和互助关系,可能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最后,也可能是从一种生产关系形式过渡到另一种生产关系形式。可是,不管生产关系带有怎样的性质,它们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制度下,都同社会的生产力一样,是生产的必要因素。
由此可见,所有制关系,是以财产所有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中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
在“后工业时代”,在科学技术成为改变社会的强大动力的情势下,所有权为所有制关系所规定的原理是否过时了呢?西方国家流行的“轴心”说认为,人类文明发展以工业阶段为“轴心”,在经历前工业阶段、工业阶段之后的后工业阶段中,财产关系不起决定性作用,法与财产关系无关。认为后工业阶段的统治,是“高等级知识分子统治”(meritocracy),这种高等级知识分子统治,使社会一切人都会“结果平等”,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已经过去了。
事情并不是这样。应当看到,垄断和国家垄断使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某些变化。垄断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并同国家相结合,垄断企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国有企业参与经济活动,以国家目的为目的。这一切变化表明,自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确实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所有制私人占有形式并没有任何变化。资产阶级学者利用各种不能自圆其说的“学说”,企图把所有制问题掩盖起来,将人们引向歧途,以防止一切社会财富转归生产它的劳动者手中。
所有制关系参加者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构成所有制关系的内容和结构,当所有权被法律所规范时,法律只是所有制关系的外部形式。我们必须坚持经典作家关于法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原理,否定“所有权形式不具有经济内容”和“所有权脱离所有制现实基础”的荒谬见解。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指出,所有权的正当性,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
对这一经典论断,本文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所有权的正当性,是所有权对于一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转化形态。经济上的所有制必然要求法律上的所有权。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自由竞争,反映在法律上,必定是“自由的所有权”。如此等等。
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不是独立的关系。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讲得十分清楚: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表现为普遍意志的结果。仅仅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就一方面表明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幻想,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是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的。实际上滥用这个概念对于所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即他的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因为仅仅从对他的意志的关系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利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他作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如果除此之外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他的土地,就一无所有。这种幻想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任何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这是形成私有财产的强大基础。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马克思的基本思路,是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些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的。
私有制的本质,是具有剥削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剥削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说明这一点的真正困难,是生产关系作为法的关系怎样进入了不平衡的发展。例如罗马私法(在刑法和公法中这种情形较少)同现代生产的关系。对于有产者来说,其他一切关系都只有在他能够把这些关系归结到这种唯一的剥削关系中去时才有意义。否则,私有财产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由此说来,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所有制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因之所有权也随之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
第二,所有制的正当性改变了,所有权的正当性也必然随之改变。
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基础。离开所有制,所有权是不存在的。法律同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一致的。所有制改变了,法律也要改变,法律上的所有权也随之改变。
这种改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同一所有制内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某种改变。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演变为垄断和国家垄断私有制为主体,要求法律需应对私有权做出调整。魏玛宪法是1919年制定的,为适应垄断和国家垄断私有制的要求,其中规定“所有权附以义务”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这一原则,要求在所有权行使的同时,要有益于社会公共目的。这与以绝对所有权制度为中心、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民法制度有重大区别。所有权受到来自国家的、社会的种种限制与制约,是魏玛宪法制定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立法的惯例。在当代,如果仍固守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物权绝对”的理念,排斥物权应当受国家和社会限制的事实,那就落后于时代了,这个法律就没有用处了。
在形成垄断所有制的场合,自由资本的所有权丧失了,因为存在其他自由资本进入的困难或根本不能进入。这是同一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某种所有制的变化引起的所有权的变化。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我国随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演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同其他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求法律对所有权做出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必然产生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总体上没有根本改变的局面下,便出现了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权和私有权共存的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虽经多次修改,但公有制作为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始终没有改变。
实行改革开放后,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外资形式),是私有制经济。这种私有制必然要求产生相应的私有权,即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权利。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说明这种私有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限制和制约的。
另一种是,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根本变革。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指出,“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同理,如果法律不侵犯另一种所有权,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权。
恩格斯说,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简单地被宣布无效了。详情我们虽然不太清楚,但是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债务而被出卖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园。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2500年来私有制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
无产阶级革命,根本上改变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权。苏联十月革命后的情形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情形,正是这样。
第三,一切形式的所有制和所有权都是历史的暂时的,不可能恒久不变。
所有制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要求在法律上通过所有制的所有表现为一种所有权,把通过所有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所有权形式固定下来。不管怎样,历史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发展,决定了所有制和所有权从来都不是恒久不变的。
从大历史的角度说。在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下,所有制和所有权是基于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和剥削奴隶建立起来的。封建制的所有制和所有权,是在奴隶制瓦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围绕“土地”和“地租”建立了完备的形式。社会化的“机器”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基础。“剩余价值”和“资本”,是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区别于前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核心。其所有制和所有权,也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谈到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历史性、暂时性时指出:“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所有制和所有权也不是恒久不变的。十月革命,消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权,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又出现了;我国的“一化三改”,消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权,但在“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
至于具体的主体相互关系中的所有权,是随时取得或随时改变的,充满暂时性。合同关系中的所有权,是通过合同订立取得的,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合同履行或解除后,所有权自行失效。在交换关系中,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说得很明确。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状态的交换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自己劳动的等价物取得的。
我们党的十八大,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和教训,不走老路,不走邪路,守正创新,开辟了一个新时代。新时代的所有制和所有权,一定是新型的所有制和所有权。时代的转换是有标志的。党的十八大就是新时代的标志。新型所有制和所有权,在我们党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和“自我革命”、“社会革命”有条不紊的进展中,会不断形成并显现出来。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所有权在它的发展中,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是变动的,不是恒久不变的,它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也是会消失的。到共产主义就消失了。消失不是被“消灭”。无论历史怎样曲折,贪得无厌的资本主义不可能把它消灭。共产主义并不遥远,人们已经听得到它的涛声了。奉劝另类意识形态者们稍安勿躁,耐得住魂灵的煎熬。
四、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制的两个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是夺取政权,依法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里指出,这种强大的容易增长的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大大超出了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范围,以致经常引起社会制度极其剧烈震动。因此,现在废除私有制不仅可能,而且完全必要。
列宁指出,如同资本主义的基础是私有制一样,苏维埃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如果说资本家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在当时达到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宣布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宣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巩固一切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中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
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里说,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我们宪法之所以争取到历史上的存在权利,就是因为废除私有制不仅是在纸上写写而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了私有制,并彻底破坏了私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私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私有制问题,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列宁领导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立即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
苏俄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以立法为先导。这是重要的经验。一是颁布法律,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二是通过具体立法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客观必然性,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后,才有可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逐步实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生产资料不再是获取剩余价值的手段,而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则是这种直接结合的目的和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必然使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国民经济的根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的立法,反映在修改的宪法上,也反映在经济立法、民事立法和其他有关立法上。
社会主义之所以实行公有制,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产生私人强制权力。“私有制产生私人强制权力”是一个重要命题。
财产权力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里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私有制产生私人强制权力,这是一种御使他人服从的强制权力。
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是当事人之间具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然而,在资本权利转化为资本权力的情况下,所有权亦由财产权利转变为财产权力了。资本权力使所有权成为对经济事务的支配权、对劳动者的强制权、对竞争对手的消灭权,对国民经济的控制权。这四种权力,不再是权利了。
在当代,为了掩盖私有制和私人强制权力,西方法学家找到了新借口,就是将法律问题经济化,从“纯经济”问题入手,使法律范畴、法的价值“空壳化”。
对此,应当看一看《法和经济学》。我国翻译了美国的罗伯特·考特(RobertCooter)和托马斯·尤伦(ThomasUlen)1988年出版的《法和经济学》。作者认为,“在现代生活中,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的问题走进了某些深奥莫测的意识形态的争论和领域之中。然而,我们将试图进行一个强调分析和深思而不是强调意识形态的关于公私之争的讨论。”
在“产权为什么应该私有”一节里,作者阐述了“以经济效率为目标”,选择“私人所有权,而不是公共或社团所有权”的理由。
作者认为,“公地的悲剧”在于,自然资源的公共所有权导致了过度使用和破坏。如果草地是私人财产而不是社团财产,那么土地以及社会的其他资源将更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这是因为私人所有者不会让他人无偿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会对他人把其财产用作牧场,索取一个正值价格,并且他们索取的这个价格应该能使把土地作为牧场出租所获得的利润,大于对土地的其他使用所获得的利润。这个定价方式将导致对财产的有效使用。私人产权比其他权利安排更为有效。
从作者的主张可以看出,“公地的悲剧”的解决办法,是出卖和出租一些政府所有的土地,结束公共所有权;“企业的悲剧”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转让、解散和破产、私营等,结束国营企业的公共所有权。所有这一切的理由,就是公共所有权没有经济效率,只有私人所有权才有经济效率。西方法学家提出“唯经济效率论”的核心和秘密,正是维护私人所有权。
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社会生产是无政府状态的,企业不会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经济效率。资本主义个别企业经济效率的提高,一定带来社会范围的巨大浪费和国民经济失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提高经济效率提供了最可靠的生产力保障和生产关系保障。不仅企业要讲求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生产也必须而且可能当作整体来考虑经济效率。社会主义个别企业的经济效率是同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效率相一致的。
在修改宪法之际,另类意识形态主张“两个神圣”。就是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要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里关键在“神圣”两字。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财产的规定,只能一个“神圣”,不能“两个神圣”。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没有“两个神圣”。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说明宪法修正案最后拒绝了“两个神圣”(当然,这样的规定不够明确。“私营企业”不是公民,其财产可不可以受侵犯呢,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指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呢)。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制的两个问题。
其一,“大私有制”和“小私有制”问题。
在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有“大私有制”和“小私有制”的提法。“大私有制”,指生产资料为资产阶级占有的所有制,或称资本主义私有制;“小私有制”,是以个人劳动和家庭劳动为主的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城镇的个体工商业如“五小企业”等等,都属于小私有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小私有制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打压,处于破产或半破产状态。
社会主义不允许“大私有制”在中国重演。我们党特别警惕反社会主义力量通过“和平演变”和“颜色反革命”重演(在社会主义国家,我称之为“颜色反革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是防止或阻止“大私有制”重演的底线。这个底线不能突破。突破了,就是“大私有制”重演了。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所有制问题,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在废除了“大私有制”之后,仍然存在“小私有制”。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影响,“小私有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消失。如何对待“小私有制”,一直是理论上和实践上争论的焦点。无论如何,在现阶段,“小私有制”应当是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取消是脱离实际的;而无限、无序地发展“小私有制”或搞资本主义“补课”,是错误的、极其危险的。在列宁那里,“小私有制”是属于个人或家庭生产经营的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不属于“小私有制”范畴。那么,揭示财富与财产的关系、财产与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是不是否定目前我们党对于私营经济的态度呢?不是的。对于私营经济,我们应当说两句话:一句是,目前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存在和合理发展,是必要的;另一句是,要依法实行切实监督和有效管理。目前争论的关键,不是要不要私营企业的问题,而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私营企业的问题。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中央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正确的、及时的,对民营企业和企业主提出希望,提出守法守纪,也是正确的、及时的。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个是,私有权的滥用问题。
私有权的滥用,是疯狂生长的资本的内在要求。
私有权的滥用,表现在交易关系、劳动关系、借贷关系等一切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在交易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利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其判断标准,是不当性和损益性,即不正当地利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妨害公平竞争,给竞争对手带来损害。滥用优越地位,是通过运用价格、获利力、生产资源的配置、分配等达到目的的。例如,价格超过竞争中形成的价格水平,实行价格歧视;通过合并、联合等扩大企业规模以提高利润率,排挤、打击经济力弱的企业。
由于滥用优越地位,打乱了各市场、各经济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造成生产资源的浪费;在分配上,收入和财富水平不平等,因大部分社会成员购买力下降而使生产过剩。这是消费启动不起来的根本原因。
私有权的滥用,打乱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其危害更大的是,推进了私人垄断,使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加深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
第二个是,私人垄断的进一步发展问题。
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演变成垄断资本主义,是自然史过程。西方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的进一步发展是垄断,自由资本主义的入口处是垄断资本主义。
现在种种事态表明,私人“资本联合”的直接结果,是形成卡特尔(生产同类商品的垄断组织)、辛迪加(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组织)和托拉斯(由生产同类商品或生产上的密切关联企业组成的大型垄断组织)。目前,也存在组成康采恩的现实性。康采恩是把分别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企业联合在一起,组成垄断的企业集团。譬如超市。外资建立的超市,占据我国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此外,在竞争中,街头巷尾的小超市一个个都歇业或被合并了,最后会只剩一二个,它们独占了一个城市的超市市场。如果不采取措施,我们的小超市很快面临这样的命运。“小变大”,是制造更大的资产者。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中外私人垄断局面,是首先需要打破的。
国内外私人垄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提到反垄断,另类意识形态就提出反“行政垄断”,这是反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和国有企业的所谓垄断。西方的反垄断法,是反私人垄断的法,不是反其他什么垄断的法。另类意识形态者们又要怪“洋师傅没教”了。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私人垄断,应当是国家目前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问题。
第三个是,非公有制企业违法违纪的普遍性问题。
应当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下,统一采用公有制经济(企业)、个体经济(企业)和私营经济(企业)、外资经济(企业)术语,比较符合实际,也符合使用宪法和专门法上的法定术语的原则。需要指出,不能混淆私营经济(企业)同个体经济(企业)的区别。两者的根本区别,是有无剥削。“剥削”二字是无需讳忌的。我们表彰荣毅仁,并没有回避“资本家”,“红色资本家”也是资本家嘛。在“谁发财,谁光荣”的是非标准下,剥削、资本家、私有制等词语,不必讳忌。以前,“右派”是讳忌的,但后来不仅不讳忌,而且是一种光荣。如果谁是“右派”,立即升官发财或戴上教授头衔,人们便争着抢着说自己是“右派”了。据报道,有一个干部,平时认为自己是“右派”,正是在开启提拔的关头,查档案没有打成右派的记载,结果非常沮丧。
“私营企业”,是宪法和专门法上的法定术语,是《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的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顾工8人以上、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而个体经济,目前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合作或股份合作企业等。如果将“私营经济(企业)”和“个体经济(企业)”统称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是把两种性质不同的企业混淆了。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不是法定术语,是流行的说法。
对于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成绩,被总结成“56789”(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看来地位和作用非同小可。
私营企业和企业主目前的主要问题,一是私有权滥用问题;二是恶性竞争问题;三是资本野蛮生长问题;四是支配力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问题;五是雇佣劳动者的非法待遇问题;六是经济无政府主义问题;七是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八是偷税漏税问题;九是行贿问题;十是官商勾结,向权力部门渗透问题;十一是与黑社会和黑恶势力的关系问题;十二是同国外资本或某种机构勾连,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问题;十三是腐朽生活方式问题。这些问题是总括性的,不是说每个私营企业全都存在,也不是说所有的私营企业都存在。
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目前的作用,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其中的问题,也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
其二,“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的。这是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一种设想。在我国,一些人打着“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旗号,全面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企图建立清一色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对此,我们看一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怎么说的,他们的目的就十分清楚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里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解释说:马克思是说“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就是一切。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
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法和思想,我们不能认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复归,也不能认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做法。这一点,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谬论中解释得非常明确。
恩格斯说: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这个混乱的杂种,这种从黑格尔辩证法中一定能得出的谬论,这个混沌世界,这个马克思叫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这又是杜林先生的自由创造和臆想。据称是黑格尔主义者的马克思,本来有责任提出一个真正的更高的统一作为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可是由于他作得不合杜林先生的口味,所以杜林先生只得又表现出崇高而尊贵的风格,并且为了完全真理的利益而把他一手制造的东西硬加给马克思。如果我们考虑到:第一,马克思书中的这个地方本身就十分清楚,而且同一书中还有其他绝不可能引起任何误解的地方加以补充;第二,不论在上面所引的登载于《补充材料》的对《资本论》的批判中,还是在《批判史》第一版所载的对该书的批判中,杜林先生都没有发现“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这样一个怪物,而只是在这本书的第二版中,就是说在三读《资本论》的时候才发现的;在这个按照社会主义精神修订的第二版中,杜林先生才急需让马克思就未来社会组织发表尽可能荒唐的荒唐意见,以便能够与之对立地更加得意地提出“我在我的《教程》中从经济上和法律上加以概述的经济公社”(他也是这样做的);——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切,那么就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杜林先生在这里迫使我们几乎作出假定,认为他在这里故意“有益地扩展”——对杜林先生有益地——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只是历史地证明并在这里简略地概述:正像以往小生产由于自身的发展而必然造成消灭自身,即剥夺小私有者的条件一样,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自己造成使自己必然走向灭亡的物质条件。马克思只是在作了自己的历史的和经济的证明之后才继续说:“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否定,是它自己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而造成的。这是否定的否定”等等。
马克思的论述和恩格斯的解释再清楚不过了。另类意识形态者们看见过吗?你们整天跑钱跑官跑码头,是没有时间坐下来读书的。把马克思的这句话加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鼓吹,就这么几句话,没有范畴、没有论证、没有逻辑。这就是他们的全部本事和技能。
五、应当不是多余的话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个奇怪的思维“新范式”:谁宣传马克思主义,谁就是“文化大革命”;谁批判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谁就是“反对改革开放”。看来,另类意识形态者们已经山穷水尽,只能靠“腹诽”和“扣帽子”来维持生计了。
他们从来都没有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反思过“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从来都是借反“文化大革命”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只是近些年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人越来越多,他们惶恐了,就把矛头对准马克思主义;批判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改革和开放的需要。在另类意识形态那里,不允许宣传马克思主义,不允许批判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因为一宣传、一批判,当人们看到他们臀上的“资”字印记时,就会哗然而去的。
必须明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宣传马克思主义(我所有文章中的马克思主义,是包括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统称),都是天经地义的。马克思主义写在宪法和党章上,谁人都除之不去。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再三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提出“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马克思主义是看家本领”。另类意识形态歪曲割裂、攻击诋毁马克思主义,恰好暴露了他们是马克思主义的敌人的真面目。这里,应当用明确的语言告诉你们,宣传马克思主义绝不是“文化大革命”,相反,只有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人,只有在“改革开放”中两袖清风、光明磊落的人,才有权利和资格谈论“文革”。
必须明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批判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都是天经地义的。不批判和否定资本主义,就不是共产党,就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谈到自由资本主义,另类意识形态者们就心惊肉跳,这是典型的条件反射。他们把批判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同“反对改革开放”划等号。谁批判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谁就是“反对改革开放”。率直地说,正是“两个确立”的拥护者,新时代改革和开放的践行者,最有资格、有能力谈论“改革开放”。评价“改革开放”,要有资格。另类意识形态者没有资格,受贿1000元以上的人(这是初始规定的入罪量刑的数额界限),也没有资格,就是说好也罢,说坏也罢,都没有资格。说别人“反对改革开放”的人,往往是这些没有资格的人。这是贼喊捉贼的把戏。
那么,另类意识形态所鼓吹的“改革开放”,是什么样的“改革开放”呢?
他们鼓吹“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要完全到位”,要“取消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主张“全盘西化”。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还产于民”,“划出20万亿为公民权益基金,分期分批地进行股权改革,将股票分发给约4亿城镇居民”,煽动说“有了‘还产于民’才会有‘还权于民’”。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绝对”,“两极分化的底线是群众没造反”。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土地私有化”,号召“农民联合起来,采取行动,夺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土地私有化会使农民富起来。给农民土地永佃权”,“土地改革的方向是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同一性质并逐步土地私有化。”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政府主导经济是改革的根本障碍”,否定国家对经济和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鼓吹国家是“守夜人”。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共产党改名字”,已经到了讨论改为“社会党”还是“民主党”的地步。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市民社会”,公然主张“天赋人权”,推行“解放个性,消除奴性”,要求“社会转型”,声称“为建立市民社会而斗争”。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公民维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借口,裹挟不明真相的群众,利用“维权运动”给党和国家施压,制造“群体性事件”,妄图乱中夺权。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宗教“自由”,推动外国宗教狂热,大力发展宗教教徒,几近“村村建庙,户户烧香”。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开辟“教育特区”,攻击社会主义教育是“党化教育”,提出“党教分开,取消以党代教”、“取消各级各类学校的公共政治课”、“解构学校中的党务工作系统”,他们特别强调“提倡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保障政府和学校的距离,实现‘大学自治’”,他们坚决推行“去官化、去行政化”、“教授治校、学术优先”。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开放党禁报禁”,“私人办报、办杂志社”。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文学艺术“自治”,提出“重写文学史”,“挑战红色经典”,“给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写悼词”,“文联、作协的领导由作家们自己来选”,“文学艺术领域要根本改革”,“共产党不能干预”。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改革的对象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胡说“中国35年改革的对象何在?其实就是马列毛教条和苏联模式!这些东西长期被当作圣物不容置疑,实却害苦了中国人,且早已在世界范围破产并被证伪而一文不值!”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结束一党专政、以党代政”,宣传“一党专政、以党代政的现象变本加厉,权力过度集中、没有监督的弊病愈加严重,甚至成为特权横行、腐败遍地、官民对立、贫富悬殊的总根源。”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政治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诬称“打虎取代不了政治体制改革;一张不受党政控制的报纸抵得上十个中纪委。”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曾国藩、李鸿章、袁世凯、蒋介石等人的“人性”和“才能”,宣扬这些反面人物的“家训”、“亲情”、“人生格言”、“励志故事”等连篇累牍。颠倒黑白,认贼作父。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翻案”文章、“正名”文章,掀起“叛徒热”、“卖国热”、“黑社会热”、“大师热”、“名媛热”,把已经扔进历史垃圾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人物,乔装打扮,冒充正面人物推销。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民国伟大”,“民国是黄金时代,是出大师的时代”,用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事例和人物一一对照,把新中国贬斥得一无是处。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做殖民地也不错”,宣扬“鸦片战争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近代文明”,“满洲国的高楼大厦全是日本人盖的”。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大清战败,是“没有门户开放、改革体制”,胡说“这些列强最初来到中国还是希望按照市场的逻辑从事商贸和交流.并没有想用强盗的逻辑征服中国。如果当时中国的当权者能理解市场的逻辑,顺应全球化的大趋势,主动开放门户,改革体制。再有一个合适的外交战略,中国不仅不需要割地赔款,而且完全有希望与列强平起平坐,如日本经历所显示的那样。但我们拒绝了市场的逻辑,最后被强盗的逻辑征服了。由此,我们有了现在所知道的这200年的中国历史。”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蓝色文明”(“强盗文明”),污蔑“中国人人种不行”,要“改造中国人的人种”。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要“感恩美国”,“有美国的帮助,中国才发展起来”,要求“不能改变对美友好”。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维护美国在国际中的优势地位是中国对人类的责任”,“中国对全球金融危机是负有责任的”。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在经济全球化下,‘民族经济观’已经落后,而应当用‘境内经济’取代‘民族经济’”,主张“凡是在中国境内的经济,都为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为中国的税收、就业做出了贡献,就应当看作中国经济的一部分,甚至是最积极的部分”。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如果不打倒运十,美国飞机就不好打进中国”,主张“合作组装MD-82飞机”,“按美国FAA的要求整改”。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谎言贷款”、“倒贴贷款”等花样繁多的次级贷款,鼓吹美国以投资银行为首的所有金融机构拼命发明各种稀奇古怪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以牟取暴利。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他们鼓吹“美国还债有保障,因为美国实力强大”,“美国国债发行量大,可以将中国闲钱消化掉”。他们掩盖美国欠债不还的实质。这叫哪门子“改革开放”?
如果依了另类意识形态,中国会是什么样子呢?
这就是中国的命运——要么是伟大强盛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么是半资本主义半殖民地。两者必居其一,其他命运是没有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是另类意识形态的目标,但不是结果。建国后,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决定了“中间不会横着一个资本主义”,西方也绝不允许中国成为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强大的资本主义中国”,不过是另类意识形态自欺欺人的幻觉。由上述说来,结果只能是“半资本主义半殖民地”。
很显然,另类意识形态的“改革开放”,绝不是我们所说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共产党,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这是改革开放的核心要义。这个要义,是我们判断改革开放成败的标准,是总结改革开放经验教训的依据。
十八大后,我们党的提法是“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高水平开放”。这是守正创新的改革和开放,是新时代的改革和开放,是对“改革开放”经验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的改革和开放,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改革和开放。“中国式现代化”、“改革成果共享”、“共同富裕”、“全国统一大市场”、“双循环”和“国内大循环”、“城乡融合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绿色发展”等等系统化的发展战略和措施,正是正确的改革和开放的明证。
马克思用“归谁所有”解开了回避“财产”的奥秘。我曾说过,“马克思的智慧超过世界上所有法学家智慧的总和”。没有人出来驳斥。非不为也,是不能也。没有任何人能够驳倒马克思。另类意识形态者和“江湖术士”们,是什么本事和学问都没有的。明明是私有财产、私有制、私有权,可他们不说,却用财富掩盖起来。觽(读音xi),是古代用于解开绳结而使用的骨制锥子。历代学人对于学术上的疑难症结,采用“觽”的办法解析奥秘。所言“佩觽”,就是觽随时佩戴在身上。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及其名词术语的虚伪性,决定了人们必须用“觽”解的办法揭穿他们。
中国进入了一个伟大的新时代,我们面临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旧时代已成过去,旧“理论”也形影相吊了。在新时代,“两个确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另类意识形态者们不要隔江犹唱南唐李后主的乐曲“玉树后庭花”了。“共产党反不得、社会主义骂不得、人民群众惹不得”,是曾经失败者们的虔诚忏悔。这个“三不得”,奉劝诸公在风轻月白之夜好生想上一想。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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