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社评:媒体与记者的态度不应是分离的
2013-07-18 环球时报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昨天发表轰动性微博,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一项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他认为宋林等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这条微博昨天下午被删除,新华社所属各官微未见转发该微博,各门户网站昨天下午亦从首页移除了相关报道。华润昨天发表声明,否认所受的相关指控。
但这一实名举报的影响已经传播出去。这是继罗昌平实名举报前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并成功将其拉下马之后,媒体记者的又一重大举报行动。这件事的发展及最终结果都可能对反腐败的举报格局,以及对媒体在中国社会的作用和角色产生影响。
王文志复制了用媒体记者身份撬动社会关注的做法,并且在互联网的轰动性上一举成功。这样做会直接推动对华润高层的调查,就一事一议来说,对华润高层是否渎职或贪腐的调查结果,将决定对王文志之举的评价。
形成这样的调查结果或许需要很长时间,在这当中我们有时间探讨另一个问题:媒体记者通过微博实名举报官员是否应当发展为一种模式?
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利弊参半。它的利在于调动了媒体记者的反腐积极性,对他们的作用做了最大化的发挥。这种出其不意制造的社会密集关注有利于打破反腐败的一些障碍,有利于具体个案的查办,并将这种查办置于公众督促和围观之下。
它的问题和不确定性在于,记者身份与微博的结合形成巨大的话语力量,而记者个人未必都有能力准确、理性地使用这种力量。其实记者在这种情况下都部分借用了所在媒体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的使用通常是谨慎的。比如美联社在最新规定中,明令其所有记者不得在个人博客中发表未经美联社授权的内容。
我们认为,记者的所有新闻活动最好还是通过所在媒体发表,微博应是辅助性平台。媒体应当支持记者的揭露性报道,与记者共同搞清事实,采取一致行动。记者个人在社交网站上冲在前头、媒体不表态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如果整个媒体对事实没把握,记者的微博行动就不应当发生。
目前的情况是有些媒体机构过于谨慎,不敢承担责任。而供职的记者又有爆料的强烈愿望。结果是一些“内幕”通过记者的实名微博走上互联网,媒体机构的部分影响力附着在上面,而该机构的态度又模糊不清。
理论上可以有两种方式解决媒体与爆料记者关系的模糊性。一是让两者彻底分开,但只要记者通过职务身份微博公开爆料,这一点实际无法做到。二是二者统一起来,这一点虽然在面对敏感问题时很困难,但这却是媒体同其供职记者应当认真去做的。
迄今一些媒体记者的爆料创造了新的突破力量,对这种现象的总结和思考应当及时跟上。罗昌平显然做了一件好事,然而如果所有媒体都出新的“罗昌平”,中国媒体的信息秩序就将面临改写,人们对媒体以及对社交网站信息质量的理解也将发生改变。
反腐败与互联网的结合是新事物,成就和不确定性都会随之而来。发扬成就,及时消除或减少不确定性,需要所有获得话语权的人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无论在什么时候,影响力和责任都应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一个人可以只顾一头而不顾其余,而社会作为整体切不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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