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即将召开,要求彻查两会代表委员国籍的声音,应引起重视。其实我们有一些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的《选举法》第3条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才拥有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权、被选举权。近年来,国内舆论高度关注代表委员们的国籍问题,包括是否可以拥有国外绿卡的问题,这也反映出民意代表机构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
原标题:刘迪:两会代表委员的国籍应透明
世界多数国家选举法,对于国家代议机构成员的选举人或候选人都有国籍条件规定。例如依照美国宪法,总统、联邦或州议员选举时,候选人及选民均须有美国国籍,众议员参选者要求入籍年限在7年以上,参议员则是9年以上,而总统更是要求原始国籍为美国。日本宪法及公职选举法也规定两院议员候选人、选举人必须拥有日本国籍。
今天人民群众要求人大代表必须真正代表民意。民意代表,必须与选区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假如人大代表远在海外,则无法了解民情民意,体察选区人民疾苦,更无法为选区人民代言、反映选区人民呼声。那种代表非但无益,而且有害。
关于全国政协委员的国籍,问题稍复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0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有人据此认为全国政协委员可以没有国籍限定。其实中国《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全国政协委员,因其工作涉及国家重大政策的议论决定,笔者以为其国籍问题应比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同时,根据《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外国籍者必然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外籍人员不应拥有全国政协委员候选资格。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两年前全国政协大会发言人赵启正也曾说,“政协委员外籍是不行的”。
那么,代表委员拥有外国绿卡即长期居留资格是否应被允许呢?笔者以为,无论何种理由,人大代表不应拥有外国国籍、外国绿卡。假如政协委员保有绿卡,从目前情况看,国内舆论可能会担心该委员能否专心参政议政。但是也应考虑,从政协性质出发,政协设有海外华侨委员,负责反映海外侨界民意。这部分委员,笔者认为可以允许拥有外国绿卡或永久居留权。
对普通劳动者来说,即使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仍是生命安全及社会福祉的保障。因此,对于国民来说,国家不但是契约的创造物,而且是命运共同体。因此,代表国民的政治家与国民拥有同样的国籍,是国民对政治放心的最起码条件。当然,为了消除民众的疑虑,代表和委员们的国籍或绿卡问题应公开透明。
今天世界有些国家,如韩国的地方议会,给予外籍人士选举权甚至被选举权。这是因为地方选举主要牵涉具体生活,没有全局性。居住本地的外籍人士若长期对地方政府纳税,按照权利义务均衡法则,赋予他们地方政治参与权,可以维护地方政治和谐。笔者认为这可参考借鉴。(作者是旅日学者)
附文: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拥有外国国籍的人不应担任人大代表
【写作年份】2012年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传闻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明星代表,其任职资格问题成为重要的公众话题。社会大众高度聚焦于上述传闻中明星代表的道德诚信与国家忠诚问题,此种关注当然具有无可置辩的正当性,但另外一个问题却似乎成为了人们视角的盲点,那就是一个拥有外国国籍的人是否具备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
当选人大代表通常被视为一个中国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几乎完全照搬了宪法的上述规定。按照宪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上述宪法和人大代表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所确立的是一种“当且仅当”的立法模式,即只有中国公民才有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第12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推出中国国籍”。依据上述规定,拥有外国国籍即丧失中国公民资格,当然也就丧失担任人大代表的资格。
人大代表拥有了外国国籍还会造成其他许多弊端甚至危害:
第一,其将造成人大代表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民代表通过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立法权和任免权。职务的便利使其有更多机会获悉各种国家机密,多种国籍身份的拥有会严重威胁国家机密安全。有一种可以类似比照的情形是中国共产党在八大以前曾依循共产国际的决议和列宁主义建党模式,不要求其党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但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后,为了保证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也修改党章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必须是代表与其他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行为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外国国籍的身份亦可能使其享有特殊的法权,且在违反宪法、法律时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二,虽然宪法、选举法为了保证公民平等选举权,排除了当选人大代表的特殊政治、品行和才能等特殊附加条件。但在实然操作中,人大代表被赋予“人民的光荣使者”称号,并被要求充分代表并且表达人民意志。制度上为了便利人大代表行使职权而赋予其人身、言论上的诸多特权。因此大众对代表的期待是人大代表应该在德行、财智上高于普通百姓。假如一个人大代表一方面安然享受人大代表身份所带来的光环和荣耀,另一方面“人在曹营心在汉”,脚底抹油随时准备迁居国外,此种现象会严重摧毁社会大众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并且会丧失对国家公职人权的基本信赖。
第三,人大代表如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必然会损害其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廉洁性。近多年来,越来越多的老板和官员跻身人大代表的行列,人大呈现更多官僚化、贵族化迹象。人大代表在捕获政府、配置社会资源方面享有较之普遍公民更多的优势和便利。人大代表的兼职性特点更会放大和加剧代表自身腐败的可能。此风如果任其滋长蔓延,将给中国的反腐败制造更大难题。
鉴于上述,一旦查实某位人大代表具有外国国籍,国家有关部门当责令当事人立即辞去代表职务;不愿辞去的,可启动选民罢免代表程序;如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依法启动违法犯罪追究程序。
【作者简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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