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正当的“死磕”,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坚韧精神,是一种推动法治的“正能量”。但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不能把“死磕”作为一种哗众取宠的手段来自我“文身”,自我标签化。
最近,在媒体、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关于“死磕派律师”是“磕”出了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了中国法治的讨论。
律师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权,都是一种权利。在德文中“权利”与“斗争”本身就是同一个词语,“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对每一个法律人来说更是耳熟能详。“死磕”作为一种斗争方式抑或斗争精神本没有错,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往往也是历史上一些宁折不弯的“犟人”死磕出来的。
但当前某些律师的“死磕”行为,似乎已经偏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路标。比如“靖江事件”中律师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庭上拍照和录音,并不服从法官的训诫拒不提供手机密码进行删除,其要“磕”的是一种唯我独尊,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再如在北京某轮奸案中,双方代理人不只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地辩论,还发展成为在微博上“隔空骂战”,把一场法律博弈“磕”成了带有人身攻击的较劲。
这些“死磕派”真是在为当事人的权利而“磕”吗?窃以为未必,特别是那些以炒作负面舆论、插手热点个案、煽动围观群众、聚集施压司法的“死磕”律师,他们并不遵守法律的秩序与伦理,不追求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其唆讼、架讼、霸讼愈演愈烈为庭审中的哄闹法庭行为,庭外借助于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把小事化大、大事化炸,俨然成了法律界的“老大”,而“死磕”也成了彰显其个性化标志的“文身”。
更有某些律师生怕这种“死磕”的“文身”不够外露,不够霸气,专门在北京某律师会所策划了一场“死磕派精神展”,其中展出的材料中就有“靖江事件”中律师王某被法院拘留时的拘留决定书。把违法经历当作是一种社会资本,这与一些黑社会人员显摆自己的“刑满释放证”又有何异?一些“死磕派”律师在共同“价值观”的引导下不仅“组团死磕”,甚至在自己的微博中党同伐异地声称“不死磕的律师就是骗子”,难怪有其律师同行称这简直是“贬损同行,自我表扬,疯狂炒作”。
这种秀“文身”的“死磕”是“丛林法则”的暴力思维,他们毫不顾虑自己的社会形象、公众形象,把法律场当作另一种“江湖”来重置自己的“老大形象”与法外规则,显然不只是为解一时之气,更与约架、骂街等这些低档次的发泄行为有根本区别,“博名取利”才是这些律师“死磕”的真正诱因。事实也证明,某些之前名不见经传的律师,一“磕”成名,不但在社会上的“活跃指数”大增,代理案件的“身价”也随之大涨。
民众为什么对“死磕派”律师情有独钟,因为“死磕派”律师表现出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执着,契合了民众对于律师更深层次的期望。这种期望是正当的,也是律师制度的内在要求。律师正当的“死磕”,更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坚韧精神,是一种推动法治的“正能量”。但是,律师作为法律人,应当清楚不违法是“死磕”正当性的前提,更不能把“死磕”作为一种哗众取宠的手段来自我“文身”,自我标签化,这样的话,其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明了,何以还能用“护法”来遮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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