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ICANN是美国“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组织”的缩写,尽管ICANN与世界各国家地区签署的协议都是公开的、及时公布的,而与中国方面签订的协议,ICANN破例讳莫如深,ICANN与中国哪些机构、组织和单位,究竟签订了什么样的“授权协议”?我们一无所知。测试发现,从上海发送数据到东北连接13跳,第一跳就去往美国。那目前全国范围的公众网络究竟是美国拥有主权的因特网,还是中国主权网?】
一、ICANN的由来与背景
ICANN是美国“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组织”(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缩写。在其官网上,它自称是非营利组织(NPO),“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对因特网唯一标识符系统及其安全稳定的运营进行协调。”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简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营利”组织的公共治理结构行为主体之一,类同于中国的社会服务组织、非企业法人机构。在国外,一般都有基金、财团的背景支持。
因特网(Internet)上世纪中叶起源于美国,曾一直是服务于美国军事和科研的网络。90年代初,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United States)为因特网(Internet)提供资金,代表美国政府将Internet顶级域名系统的注册、协调与维护的职责交给了NSI(Network Solutions)公司;将Internet的地址资源分配交给了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由IANA将地址分配到ARIN(北美地区)、RIPE(欧洲地区)和APNIC(亚太地区),然后再由这些地区性组织将地址分配给各个ISP。其后,美国商务部宣称美国政府对Internet拥有直接管理权。迫于世界各国反对,美国商务部1998年6月提议,在保证稳定性、竞争性、民间协调性和充分代表性的原则下成立ICANN,参与管理Internet域名及地址资源,负责全球因特网(Internet)根域名服务器和域名体系、IP地址及其它号码资源的分配管理及政策制订,同时负责各国家和地区域名注册商的授权。
以上脉络很清楚,无论是因特网(Internet)还是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组织(ICANN),都是在美国政府的一手操控下演变而来。很显然,Internet与ICANN都关系到美国政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美国主权。美国白宫2012年5月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报告中,奥巴马总统在序言里毫不掩饰地声明:“通过因特网连接,美国公司的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一个地方,为美国民众创造无以计数的就业岗位和机会”。奥巴马承认,因特网本身无法开启国际合作的新纪元。奥巴马强调,确保对因特网进行有效管理,是因特网在国际环境中独树一帜的重要原因。
美国总统没有掩饰,因特网是延伸至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美国利益网,实现因特网的世界性连接,就是为实现美国经济“全球化”。曾几何时,因特网成了“国际互联网”。既然是“国际互联网”,是一张网连接世界,还是多张网平等互连?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网络连接的源头在哪里?网络主权和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究竟如何?不妨看看ICANN制作与签署的Internet域名注册授权协议。
二、ICANN的国际授权协议
201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前雇员斯诺登披露了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2007年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棱镜计划(PRISM)”,即美国国家情报安全部门直接进入美国各主要国际网络公司的中心服务器监视用户、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微软、雅虎、谷歌、苹果、Facebook、PalTalk、YouTube、Skype、AOL等都参与其中。
全球善良的人们恍然大悟,原来各国家和地区连接的因特网(Internet),都只不过是在美国严密控制下的所谓“互联网”,是美国主导建设的全球“蛛丝触角”,美国因而可以通过其控制的一张全球网(Internet)为所欲为。
查阅ICANN与世界各国家地区签署的授权协议,模板如出一辙,条款几乎一致,内容大同小异。值得注意的是,ICANN将中国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级”地区予以“授权”,协议内容似曾相识,不寒而栗!
ICANN与台湾网络信息中心(TWNIC)签署的“顶级域名赞助协议”,明白无误地写明:
——“ICANN负责因特网技术协调,控制主根服务器,当地主管者无权主导”;
——“TWNIC在台湾的运作需要得到ICANN的认可”;
——“在因特网运行体系中,TWNIC是地方角色,ICANN是全球性角色,技术主导权由ICANN负责”;
——“在合约有效期内,TWNIC只是ICANN在台湾的代理”;
——“ICANN负责管理所有顶级域名的资料和数据库,拥有所有域名服务器的信息”;
——“代理机构向ICANN开放路由表和注册用户信息数据,连续地、及时地向ICANN报告用户信息”;
——“如果协议被终止,所有数据信息转移给继承者”……。
请看,美国方面的所谓授权,绝不松口因特网的主导权、控制权和信息拥有权!被授权方对Internet没有自主权和管理权,只能老老实实地受制于美方划好圈的“代理权”。
该协议规定,被授权方“必须向ICANN缴纳管理费用,费用根据用户数量决定”,“不付费用,视为违约”。这表明被授权方签署的是一份完全受命于美方的“租网协议”。ICANN是房东,被授权方是付钱的房客。
该协议又规定,
——“在协议期间,如果ICANN有新的规定,当地管理者必须遵守”;
——“当地法律可能禁止ICANN政策,但须提前三个月通知ICANN”;
——“若有争议,纽约为仲裁基本地点,洛杉矶也是仲裁地点”;
——“代理管理者受当地法律管辖,ICANN受美国法律管辖”……。
近现代以来,强加于中国、中国没有法律管辖权、执法权的不平等协议,中国人并不陌生。从鸦片战争到清朝覆亡的72年间,清政府被迫签署了1,175件不平等条约!其中就包括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1868年的中美增续条约和1894年的中美华工条约等。
ICANN在协议中还强行规定,“协议终止后,ICANN选定继承者,当地代理无权质疑,免除ICANN一切责任”;“协议终止后,当地不能任命新的管理者,只能是ICANN”……。美方的霸道无理,跃然纸上。
请注意,该协议是一年一签。即便产生协议纠纷,被授权方怎么可能旷日持久地去美国打官司?美国如此设计协议,根本就没打算“依法办事”,就是迫使被授权方要么停网(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网瘫”重大损失),要么就俯首就范(任凭美方摆布)。这是典型的网络霸权!
三、中国签了什么样的协议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媒体披露的《中国Internet发展大事记》:
1994年1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同意NCFC(中国国家计算机与网络设施)正式接入Internet;
4月,代表中方出席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的中科院副院长,正式向NSF重申连接Internet的要求得到认可;
5月,钱天白、钱华林教授分别担任中国Internet的行政联络员和技术联络员;
9月,原邮电部电信总局与美国商务部签订中美双方关于连接Internet的协议,中国通过美国Sprint公司开通北京、上海连接Internet专线;
12月,国家计委投资、国家教委主持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示范工程建设完成;
1996年1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在全国范围开始提供服务;
9月,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E)开始提供服务。
尽管ICANN与世界各国家地区签署的协议都是公开的、及时公布的,而与中国方面签订的协议,ICANN破例讳莫如深,中国方面也从来没有公开过。无论是美国政府认可中国连接Internet,还是原中国电信总局与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协议,20多年了,认可与协议的具体内容,无论是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机构、成千上万家网络互联和接入单位,还是7亿网民(中国公民),迄今几乎无人知晓。为什么不公开、不公布?是中国的法定实体单位和公民没有法定知情权呢?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机密不能公之于众呢?总得有个说法吧。或是有谁故意隐瞒?
测试发现,在ICANN的治理下,从上海发送数据到东北,须通过大约30个跃点路由,连接13跳。第一跳就去往美国,再跳回中国,在成都、北京、长春、上海等各地中国电信运营商基站跳来跳去几个迂回,才最终送达东北的目标用户,这是为什么?是不是美国故意控制中国用户信息和运营商的数据管理成本所致?难怪默克尔总理将让欧洲公民“不必跨越大西洋发送电子邮件和其他信息”看作是“最重要的事”。看来,类似ICANN与台湾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暗藏的不仅是主权控制、技术控制、管理控制问题,还有巨大的“营利”杀机!故意隐瞒者的动机和目的不能不令人生疑。
谁都不否认,20多年来,Internet延伸进入中国获得巨大的成功。难怪希拉里宣称“across the great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China”(穿过中国的长城,我们可以到达每一个角落)。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空间疆域,是不是美国达到军事、政治、经济目的的自由天地?ICANN与中国哪些机构、组织和单位,究竟签订了什么样的“授权协议”?
目前全国范围的公众网络究竟是美国拥有主权的因特网(Internet),还是中国主权网?
目前全国范围的公众网络哪些基础技术、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为中国所掌握?基于美国主权网(Internet)的中国公众网络安全风险究竟达到什么程度?究竟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抗衡与解决美国主权网络进入中国产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
目前全国范围公众网络上的网民,究竟是中国网民,还是美国网民,亦或是美国主权网络的租客?究竟如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中国公民在公众网络上的合法权益,如何从根本上降低、减轻中国公民的上网负担?
目前全国范围公众网络空间不断出现网络谣言和虚假、低俗、流氓、垃圾信息,攻击、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窃密、诈骗和信息掠夺等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是不是与美国控制网络有关?究竟如何才能从源头上防范与根治?
美国将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级”地区予以“授权”,显然违反了“一个中国原则”。台湾的信息网络空间,也是中国信息网络空间疆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应该向美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严正交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维护中国陆海空天与网络空间疆域的完整和统一。
既然ICANN宣称是一家NPO(非营利组织),出于任何一个层面和角度的权衡与考虑,中国与之签署相关协议的也应该是对等的非企业法人机构。据来自美国的消息,除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某国家银行等也与ICANN直接签署了协议。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中国的政府机构、金融单位、计算机网络组织都可以分别直接与ICANN签署协议,涉及国家网络主权和安全的重大事项,谁来规范?谁来负责?谁说了算?所涉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及发展利益的经营、合作事项,难道可以不遵守中国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吗?
本文参考了李长红等编著的《中华公网共图强》,以及参考了吕述望、谢建平、刘亚东、张庆松等专家意见,在此一并感谢!
【牟承晋,察网专栏学者,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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