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在宣誓时宣扬“港独”的丑闻持续发酵。《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11月5日发文称,“港独”议员没资格担任基本法规定的公职,是时候给“港独”分子一次彻底的教训了!
梁颂恒及游蕙祯两人在2日强闯立法会
以下为原文《是时候给“港独”分子一次彻底的教训了!》:
连日来,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在宣誓时宣扬“港独”的丑闻持续发酵。内地和香港媒体频频发声。
事情是这样的:按照基本法的要求,所有选举出的立法会候任议员,都需要经过宣誓环节认定,成为正式议员。但在前些天的宣誓环节中,梁颂恒、游蕙祯两名候任议员在这一环节中,身披或手持“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旗帜,并发表诸如把China读成“支那”、把“Republic”读成“Re-Fucking”等辱华言论,引发全球华人愤怒。香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也当场裁决二人宣誓未获通过。
但梁君彦也没有立即取消二人的议员资格,而是要求其重新宣誓。
2日上午11时,香港立法会召开本届会期第4次会议,自带扩音器的梁游两人在议员刘小丽完成宣誓后硬闯会议厅试图“自行宣誓”,导致会上情况失控并两度暂停会议,需要转场才能进行。
刘小丽完成宣誓
据报道,香港立法会当天上午11时复会,立法会秘书处再次在会议厅门外摆放通告,指游梁不得进入会议厅内。会议一开始,议员刘小丽即步出至主席台前准备宣誓,期间议员何君尧提出规程问题,但不获主席接纳,刘小丽亦未有理会周遭声音继续宣誓,不到30秒已完成整个宣誓。而在刘宣誓完成后,游蕙祯及梁颂恒即硬闯入会议厅。
立法会秘书处在会议厅门外摆放通告,指游梁不得进入会议厅内。
游梁二人闯入会议厅后即走到主席台前,并自备扩音器宣誓,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即时下令保安将二人驱逐,在场一众非建制议员则上前协助二人,情况极为混乱。最终,游蕙祯被带离场,梁颂恒与非建制议员继续在会议厅与保安周旋。期间,会议一度暂停,其后在非建制议员阻挡下,梁君彦仍驱逐梁颂恒不果,梁君彦第二度暂停会议,并宣布转至另一个会议厅继续会议。游蕙祯离开会议厅后声称,已用了自己的方法想完成“宣誓”,但不成功。
强闯现场
香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表示,游梁两人当日的宣誓无效,重申两人宣誓要押后直至法庭有决定,若法庭本周有裁决,相信事件可容易处理。同时,针对游梁二人硬闯立法会事件,梁君彦表示,强烈谴责暴力行为。他翻查录影片段,见游梁等共10多人分乘两部升降机,高叫“一二三冲”后随即冲击,形容是有组织暴力行动。他指游梁多次引起秩序问题,罔顾别人安全,由于当时情况失控,故要求秘书处报警,希望警方严肃处理。
游梁闹剧连日来不断遭到来自香港、内地乃至国际上的斥责。前几天,通过网络签名抗议的香港市民已有100多万,还有众多上街游行。这就是民意。与此同时,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全国人大释法。香港媒体称,民心思定,民心思安,人大释法既是中央本来就有的宪制权力,更是香港民意的殷切期盼。
人民日报评论员:“港独”议员没资格担任基本法规定的公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经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将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权威性解释,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宣誓中发生的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此次释法,法理和法律依据充分,非常适时、非常必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人大释法既是行使权力,也是履行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次主动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国家主权权力和“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一段时间以来,香港某些人肆无忌惮地鼓吹“港独”,某些当选议员更是借宣誓场合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违反宪法和基本法,也违反香港有关法律,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危害国家核心利益和广大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性质恶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力也有责任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坚决反对和遏制“港独”,维护“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安全。
此次释法,对保证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对维护香港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在任何时候行使这一权力。当前,香港社会对宣誓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极大干扰。问题的核心是,凡分裂国家、推行“港独”的人,直接违反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没有资格参选和担任基本法规定的公职。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一锤定音,亮明法律的红线,对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对基本法及其解释,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香港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符合法治原则,是保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释法也为今后处理同类事件明确了规范、立下了规矩。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贯彻“一国两制”的决心坚定不移,“一国两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必将继续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此次释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会正常运转、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其合法性、必要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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