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其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载体,而且是实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最重要的依靠力量。在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有企业更是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和提高人民福祉的重要支柱和保障。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辨清国有企业的制度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各种功能的聚合优势,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忘初心,永葆初心,再塑国有企业的辉煌。
一、从制度功能看,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载体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究其实质是资源的占有和利用过程,资源由谁占有,以什么样的方式占有,决定了谁在资源的使用中获取利益,从而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的阶层和阶级属性。“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95页)
因此,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因素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无论社会主义处在何种发展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都是最基本的核心要素特征。
生产资料占有不是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而占有,而是要通过占有实现生产和生活的目的,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载体动态反映和实现占有的最终目标。
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且重要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表象与实质的统一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国有企业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内在反映和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公有制为主体表明
一是国有企业的量上要占优势,这种量既反映在国有企业单位数量上的多数,也反映在国有企业资产价值量上的多数;
二是国有企业质上的主动,这种质既表现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主体、主导作用,也表现在竞争领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竞争及社会的引领作用。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辩证认识国有企业量和质的统一性,量和质的变化应在作为度的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
二、从社会功能看,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手段
破解资源分配利用与人类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问题,归根结底是能否有效解决公平公正性问题。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同。
私有制决定了生产资料占有者与非占有者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天然不平等,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资源利用分配的公平公正性。
与之不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在倡导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尊重个体利益,满足个体利益,张扬集体法权与个人法权结合下的普遍公平。
只有在生产资料最初占有处于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资源的利用分配才具有实质上公平公正的意义,只有“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作为公有制最主要实现形式的国有企业,其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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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这也就保证了中国共产党不会受制于资本利益集团,保证党制定的方针政策能够真正代表人民,有利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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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实现人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和发展权,为人的个体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让全体人民共享劳动成果。三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的福祉。
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其不仅表现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具有的一定社会责任,而且表现为不同于私有制企业的先进性,更能够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劳动需求和发展需求,实现共同富裕。
三、从经济功能看,国有企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依靠力量
当前,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全面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仍然需要遵循基本经济规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国家物质财富的积聚和积累,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物质生产仍然是社会活动的基础,企业仍然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
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应采取的基本方式。追溯中国革命和建设历程,正是依靠国有企业,中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 建立了庞大的工业体系,积累了雄厚的工业基础。国有企业过去是、现在是、未来仍然是壮大国家经济实力的主要的依靠力量。
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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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有企业应具有企业的基本属性——营利性。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其首先是一个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商品生产经营组织,具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经济属性。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解决好国有企业如何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从而与其他类型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问题,通过优胜劣汰,壮大强盛国有企业,而不是行政命令干预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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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国计民生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地区发展平衡、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正确的发展方向、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战略经济功能是制度内生使然,不像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只是制度的特殊性选择,是私有制企业作用的拾遗补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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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一定低于私有企业,任何一个企业的成长与成功都是诸多因素聚合的结果。如果只有私有制企业才能实现经济效率,能够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资源效率问题,西方国家的企业都应该是有效率的,不存在破产,也不会存在国有企业。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率,应当在认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优势的基础上,适应和把握市场竞争的特点,建立起具有比较优势的治理结构,变革管理,创新技术产品。唯有依靠不断创新和科学管理才能保证企业长盛不衰。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制度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统一体。制度功能决定了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主要方面,社会功能是制度功能和经济功能的重要体现,经济功能为制度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保驾护航,偏颇和缺失任何一种功能,国有企业就失去了其本身意义。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以坚持和巩固制度功能为根本,发扬和做优社会功能,做大和做强经济功能。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发展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而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国有企业责无旁贷!
(作者单位:审计署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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