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系列网评之261:
韩振 周闻韬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多地将在一段时间内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生产生活秩序恢复。要想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必须进一步厘清法律“边界”,为基层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对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次空前的挑战。面对挑战,各地在管控过程中,严守法律制度底线,有效防控疫情扩散,得到了群众广泛认同和支持。但同时,个别地方也出现了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等情况,被居民质疑“不合法”。
出现类似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时,一些地方的应对缺乏法律依据和法治思维,按下葫芦浮起瓢,引发新的矛盾。比如防疫中的一些管控措施,是一些地方临时自创出来的,但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规范和程序,事前考虑得并不充分。在具体防疫工作中,执行者也没有厘清法律界限,不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怎样做合法,怎样做不合法,发生纠纷怎么办。这就导致落实举措“跟着感觉走”,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进而引发群众不满。
这些情况暴露出疫情防控中存在的法治“短板”。一是法律制度不够系统。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依据,国家层面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预案中,缺乏紧急状态法等基础性立法,危机治理的底层法理支撑不足。二是程序规则不够具体。国家法律将应急预警分为四级,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的是通则式规定,对一至四级响应并无明确的分级区分,所要求采取的措施也比较笼统,这导致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歌”。
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群众逐步解除了生产生活中的种种制约,倘若依旧按照紧急状况下的方式“摸着石头过河”,恐将产生诸多不当。当务之急是要补齐法律短板,厘清法律界限,让基层治理者和群众都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减少误判及误解的风险。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对紧急时期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推动建立系统化的紧急时期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授予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政权组织相应的自主权和决断权,并对这些权力予以限定。另一方面,要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在落实的细则上下功夫,注重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应对疫情的能力,确保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地时不走样、不变味。
危和机总是同生并存的,克服了危即是机。此次疫情防控为基层治理带来的考验也是如此。及时认清并补齐这些法治“短板”所暴露出来的风险,就能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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