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罪恶,就是对正义残忍。
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愕然,香港市民难掩愤怒,包括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各界人士纷纷发声反对,特区政府律政司坚决提出上诉,唯有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额手称庆。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准则。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即便如此,反对派又跳出来,污蔑保释条件“过于苛刻”,这纯属别有用心。一些人被他们迷惑,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乱港分子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问的,又何止是保释问题,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为首个以“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后,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相关指控。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标志性意义,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我们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我们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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