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3日电 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人民币,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发舆论热议。“‘996’还没见处罚,拒绝加班先被处罚了!”“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中国新闻网)
这个新闻出来后,已经在网上引起了几天的热议,多的我们就不说了,直指问题本质:从两名员工拒绝加班的原因,到企业单方面说法,再到法院判赔言论,我们应该看到一个“吃人”的牢笼正在向劳动者张开血盆大口。
公司说法:
1、两名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为了能与公司续签合同,便“挟能自重”。
2、因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赔偿了别人12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说法:
1、根据《劳动法》规定,两名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
2、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加班时,员工不能拒绝,必须服从。
目前还没有员工的现身说法,但从公司、法院两方面的说辞中可以看到很多端倪。公司的说法和做法根本上是矛盾的,法院判词根本上是歪曲法律条款。
首先,如果公司不想再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主导权一定是在公司一方的,区区“拒绝加班”又怎能损害到公司利益?再说了,加班与否本身就是相互协商的结果,公司找员工协商了吗?如果协商了,最后协商未果,公司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损失呢?如果这一切都没有做,凭什么把自己的损失嫁祸给员工?
由此不难猜想,公司在明知道员工不愿意加班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没有按期交货而违约,这一失误与员工是否加班没太大关系!即便两名员工加班了,谁又能保证公司不违约呢?更何况,员工加班本就是与公司相互协商的结果,并不是员工必选项,员工可以拒绝,这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要说“紧急情况”下员工必须服从加班,那我们就要问一句了,什么样的情况叫做“紧急情况”?如果“紧急情况”是一个可以任意定义的概念,那是否意味着“凡是加班,公司都可以说是紧急情况,员工必须服从”呢?如果将这个结论推到极致,我们可不可以这样来说,“只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服从公司‘紧急情况’下的一切加班”?如果这是合理的,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可以让员工无限加班,而无需负任何责任!因为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解释为公司处于“紧急情况”下的结果。
很简单的道理啊,这么严肃的法律问题竟然出现一个含糊不清的“紧急情况”下,势必就会造成了《劳动法》形同虚设。所以说,这是一张“吃人”的血盆大口,它打了《劳动法》的“擦边球”,给法律造成巨大挑战。
其次,法院方面的说法漏洞百出,根本不像是一个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所能下的判词,其中不乏子虚乌有的条款,这届挑战了我们对法律的认知。且看这段判词所犯的两处致命错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法律条文不难看出,“与劳动者协商”是摆在首位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如何处于“紧急情况”下要加班,都是需要首先与劳动者协商的,既然是协商,劳动者就有是否加班的选择权,法院竟然直接说是“必须服从”,这恐怕不是失误,而是赤裸裸歪曲法律条文,为公司站台,间接损害工人合法权益。
第二、公司最终造成了违约,其因素是多方面的,应该将各方面原因充分考虑进去,特别是对于两名员工拒绝加班一事所能造成的影响有多大,必须充分考察论证,决不能听公司一面之词。这是法律必须始终坚持的“中立原则”。可现在,我们只听到公司一方的声音,对于两名员工拒绝加班所造成的影响完全没有经过什么考察论证就下这样的判词,明显有失法律公允。这样的判决一经生效,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极其致命的!曾记否,“彭宇案”因为法官一个失误判决,最终导致的后果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大踏步滑坡,至今为止,其造成的创伤依旧无法弥合,看样子还有继续恶化下去的趋势。难道我们要步“彭宇案”后尘吗?
综上所述,公司要吃员工,法院“一边倒”为公司站台,为强权撑腰,试问天下还有员工的活路吗?如果《劳动合同》最后成为杀死员工的致命武器,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希望可言?一纸合同,让员工成为待宰的羔羊,说加班就加班,不加班还有罪,完全没了话语权、生存权、自主选择权,你能想象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恶性事件吗?数亿员工等待法院回答!
2020年5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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