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剑、赵明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及其实现途径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的根本前提。其中,国家宏观调控是重要的体制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根本的制度保障。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不会自动发挥出来,只有在实践中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合理途径与机制,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才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转化为现实优势。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设计;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党中央正式提出到今天,已整整二十年。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和体制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标志之一。其成就辉煌,举世瞩目,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方面甚至比较严重。在此情况下,一系列的疑问就产生了:为什么会这样?应该是怎样?又该怎么办?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及其实现途径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什么确立这一经济体制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体制?十四大报告指出:“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P18)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方面要优于过去的体制。
报告还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时“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P19)在这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实现公平与效率、先富与共富的统一。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固有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具备内在的制约机制,以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其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是重要的体制保障,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根本的制度保障。以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制度设计。
由此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一经提出,就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这样一种初衷: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方面,它是实践目的与实现手段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正如十四大报告指出:“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应当也完全可能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1](P20)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是一种在相关体制、制度的制约与引导下,实现社会主义优势与市场经济优势相结合的新型经济体制,而这种结合起来的优势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然而,上述优势的结合并不会自动实现,需要通过合理的途径才能表现出来。社会主义的根本优势在于实现共同富裕,但不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富裕就会自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在于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并不是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市场的优势就会自动发挥。一些学者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仅仅是一种主观愿望与制度构想,而非客观实际。必须承认,这两种优势在现实中并不总是相统一的,不平衡是常态。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统筹兼顾,使二者在动态的不平衡中实现平衡与统一。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于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也是在运行机制上较之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为复杂、更加困难的地方。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优势,那么,探索如何实现这两种优势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则是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的重大任务。
二、整体性制度设计要向具体实现途径转化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具体的实现途径。离开具体的实现途径,制度就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进一步说,即便一定的制度具备了某种实现途径,如果这种实现途径不合理,那么所产生的结果也必将偏离原来的制度设计。因此,制度目标的实现必然是合理的制度设计与合理的实现途径的结合。关于这一点,著名经济学家顾准在1956年就已详细论述,并认为计划经济制度的弊端就是在具体实现方法上过分强调集中。他在文章中指出:“能不能说,有了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制度,有了统一的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就能保证国民经济得到最大限度的迅速与健全的发展?计划经济制度本身有没有具体方法的差异?这些具体方法的差异能不能影响执行经济方针的结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了计划经济制度,但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有缺点,实际工作将得到不好的或不是完全良好的结果。制度是执行方针的工具,方针有缺点,执行的结果也会有缺点。反过来说,如果方针是正确的,制度有缺点,也会得到不好的或不是完全良好的结果。计划经济制度本身是有具体方法的差异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知道,应该肯定计划经济制度的集中原则,但过分强调集中,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2](P47)顾准所得出的结论已被后来的历史所证明,关于经济制度与具体方针之间辨证关系的论述,对于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有学者表面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甚至只提“市场经济”,而不讲如何坚持“社会主义”。他们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归结为“强势政府”、“垄断国企”和政府的“天量投资”,开出的“药方”则是国企私有化、土地私有化等等,认为私人资本主导下的经济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政府是否强势,而在于政府与市场的治理边界是否合理;不在于国企是否居于垄断地位,而在于国企的发展是否兼顾了社会公平与企业效率;不在于政府投资是否“天量”,而在于投资规模是否科学、投资布局是否合理以及资金使用是否得到有效监管等。若按照上述“药方”,当私有化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现途径之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将不复存在。可见,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也必须要探索这一体制的合理实现途径,否则经济体制改革就会偏离既定的路线,导致制度变形。因此,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这一主线,要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公平优势与市场经济效率优势的结合。但是,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也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会为社会主义服务。对此,有学者指出:“离开生产关系谈论抽象的商品生产,认为有不变的商品生产,中性的商品生产,中性的经济机制,口头上承认所有制是基础,但又不让它落实到经济机制中,以为只要在社会主义国家,贴上‘社会主义’标签,那就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会自动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了,这在理论上大概是不合马克思主义的。”[3](P11)只有通过合理的实现途径,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融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起到包容、构建与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改进,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优势,党的十四大报告作了重要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6]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及国家宏观调控等主要方面。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优势主要是由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决定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也就表现为市场经济与上述三者在具体实践中的磨合。
(一)通过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磨合以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被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以宪法形式得到确认。党的十八大继续坚持这一制度,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中包括“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4](P17)这充分表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底线,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经济保障,否则就会走上“改旗易帜的邪路”;同时也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释放各层次的生产力与积极性,决不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表明,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参与到市场经济并接受市场的调节与淘汰机制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对矛盾: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上述两对矛盾,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然的制度优势的必要途径。
第一,在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一方面,公有制经济要要改革自身经营机制,创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与扩大公有制经济影响力的要求。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之后,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就成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为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我国改革了过去“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重大转变。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效率要求,在逐步的实践探索与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重要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果公有制企业在经营层次上采用了股份制形式,那么就是在经营之中变通地遵循了现代市场维护资产收益权的原则,这种变通只表现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企业在现实经营中的灵活性,并不会因此改变自身在制度层次上确定的公有制性质。”[5](P22)实践证明,这些新的实现形式不仅没有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反而壮大了公有资产的规模,扩大了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我国在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强调要减少政府对公有制企业在微观经营上的行政干预,使其逐渐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过渡。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企业的独立性、自主性与灵活性大为增强,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另一方面,无论公有制经济如何转变经营机制、创新实现形式,总是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存在矛盾,并表现为公有制企业经营的自主性与公有资产的公共性,尤其是国有资产的全民性之间的矛盾。从表面上看,二者涉及的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而且在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企业资产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更是众望所归。但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并不是完全分离的,连接二者的一个关键纽带就是监督机制,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监督机制不完善,所有者权益就有被架空的危险,就会出现经营者利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所有者权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企业性质无关,普遍存在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内部,但在公有制经济内较非公有制经济要严重得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对内表现为领导层高度的集权与股东、职工弱势的监督权,对外表现为企业经营高度的自主权与政府、民众弱势的监督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防止公有制变成以权谋私者的‘官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一大课题,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6](P12)就当前来说,这一“课题”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拥有比非公有制企业更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结构。作为联合体的全民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最终委托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民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委托给国家。国家作为初级代理人,授权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而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再通过任命或选择企业经营者,并使之成为最终代理人。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国资委的建立,是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的重大举措。但是,委托——代理环节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客观上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代理人的监督也就越困难。有学者认为,在公有制经济中,“全民所有产权性质意味着职工是最终的委托者,同时由于偏好的一致性,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工就能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代理人-经营者-进行直接的监督,从而改善国有企业绩效。”[7](P26)这种观点指出了国有企业职工直接监督的可能性,但忽视了国有资产的全民性,而非企业员工的集体财产。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直接监督领导层只是浅层次监督,而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整个国有企业才是深层次监督,才是国有资产全民性的根本表现。现实来说,浅层次监督虽相对易于实行,但实际状况与国企职工民主权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深层次监督的实现更加困难,但依然是未来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两种监督机制的实现程度将直接反映着,国有企业的存在价值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国企改革的初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
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引导其他经济成分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8](P808)但在现实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直处于受侵蚀的状况。在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与有效监督,私营业主、公有制企业领导层与政府官员相互勾结,大量侵吞国有、集体资产,公有制企业要么被私营企业低价收购,要么被低价售予企业领导层,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即便在最近几年,私有企业觊觎公有资产的事例仍有发生,2009年7月发生的吉林“通钢事件”就是影响较大的一例。从最终的结果可以看出,通钢集团的发展前景并非只有私有化这一条路。与之前私有化战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领导层调整后的通钢集团在经营管理上下工夫,不仅平稳度过了金融危机,并实现了与首钢的战略重组。
然而,引人深思的是:私有化缘何畅通无阻?除了权力寻租以外,政府的执政思路也存在很大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是最主要的,“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只有创造税收才是好企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往往给政府增加负担,用于国企的财政支出可能远远少于从国企获取的税收收入。为减轻负担,要么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这种方法费神费力,对政府的要求较高;要么推行私有化,一次性卸掉包袱,反而是许多政府“一刀切”式的简单化处理方法。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政府放弃国有企业并不是为了增加企业的效率,而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或者说是为了减轻补贴亏损国有企业而造成的财政负担。”[9](P137)这种思路显然忽略了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价值: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适应市场需求,盈利创收,而且还是实现共同富裕、保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经济基础。因此,必须清醒认识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因党的权威文件和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天然存在,它还需要有具体、合理的实现途径作保证,其中包括,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优质经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公有制经济的特殊作用,企业员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等等。
(二)通过市场经济与分配制度的磨合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我国宪法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8](P808)这也是十四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重点强调的。由原来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转变,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与激发社会各层次的工作积极性与发展活力而推行的。这一分配制度实行以来,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分配领域的诸多新问题,尤其是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就行业差距来说,“2000年,我国细分行业人均最高最低收入比为2.63:1,2008年电力、石油、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收入是全国平均的10倍,而国际公认的合理差距在3倍左右。”[10](P4)就城乡差距来说,“从1978年到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由2.57倍扩大到3.33倍。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4—6倍”。[11](P27)国家发改委的研究表明:近年来,城乡差距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一直在60%以上。[12](P21)城乡差距的拉大已成为推高我国基尼系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居民基尼系数为0.474。[13]与1978年的基尼系数0.31相比,上升了52.9%。[12](P21)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如不实现新的转变,发展中已取得的成就也将会被这些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葬送。邓小平在1985年《改革科技体制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的讲话中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4](P111)根据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能够实现“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显然,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不符合现行分配制度的设计初衷。
那么,上述问题的产生源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还是制度设计的实现途径呢?
就总根源来说,制度肯定是第一位的,必须从根源着手才能认清收入差距扩大的原貌。分配是生产的另一面,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映,分配关系问题根源于生产关系。但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与所有制结构而决定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发挥劳动以及资本、技术、管理、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在分配领域体现出利益的差别化。由于各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市场参与者,所提供的劳动存在简单与复杂的差别以及劳动成果在市场中的实现程度不一,或者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存在质与量的差别等原因,出现收入分配的多层次性甚至收入差距的扩大,都具有必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当前的所有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以及程度都具有合理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前收入分配机制不健全、现有分配政策的执行不力造成的。合理的分配机制能够合理配置资源,也会形成合理的收入差距,但不合理的分配机制一定会导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再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其根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天然具有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特性,但经过长期的政策调整与改革,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与收入调节机制,使整个社会收入差距处于较低水平,这些成就是得到世界公认的,也是资本主义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邓小平曾指出:“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15](P333)而上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健全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是我们必须加以“重视”的。因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分配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强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不是要改变这一制度;在“完善”的方式上,也着重从完善与健全初次分配机制、再分配调节机制等分配制度的实现途径方面进行了阐述。这是改变当前严峻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突破点,为下一步收入分配改革指明了方向。
毫无疑问,在实现共产主义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实践归结起来,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1](P406)但是,现实发展状况与“共同富裕”之间还有很大差距。正如恩格斯所说:“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哪一天有机界的概念和现实绝对符合了,发展的终结也就到来了。”[16](PP744-749)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也正处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道路不仅没有“终结”,反而刚刚起步。中国共产党将始终坚持以此为目标,充分发挥执政自觉性,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为之奋斗。而就当前来说,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同时,能否建成完善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就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勇气与执政智慧的重大考验与检验。
(三)通过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磨合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中共十四大报告认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P19)这是对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之间关系的高度抽象和概括,若要将这一指导方针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从理论上更进一步阐释其相互关系。
首先,实施宏观调控是限制和消除市场经济的自身弱点和固有缺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这是宏观调控的属性一般,是市场体制国家基本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表明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对抗性,并具体表现为国家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对抗着的双方可能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中的任意一方或者不同市场主体间的组合。政府之外的各市场主体不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也包括其下一级政府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比如当前的房地产调控,就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GDP增长与房地产开发密切相连,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使得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政府之间结成利益联合体,共同抵触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地方政府,变相出台松动楼市调控的各种政策,使国家的宏观调控在执行效果上“打折”。最近一轮房地产调控极具象征意义,它是资本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公权力、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之间的一次顽强对抗,其最终结果将预示着,国家宏观调控是否具备引导自发性的市场经济走上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其次,宏观调控也有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面。当市场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将伴随着市场的走向而变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脱离市场环境而独立存在,其相关政策的制定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为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减少大的经济波动。比如,房地产调控的目的并不是要摧毁房地产行业,而是减少房地产泡沫,抑制投机行为,使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从而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宏观调控同样具有滞后性。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决策与执行等环节,构成整个宏观调控体系的运行机制。任何一个环节的低效率都可能导致宏观调控的滞后。比如,当前备受关注的由高利贷引发的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潮”,表明了地方政府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与决策失误,造成宏观调控的滞后。宏观调控从来不是与市场经济自动结合的,而是在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中相互磨合。只有使宏观调控政策既遵循市场规律,又具备坚决性、客观性与主动性、前瞻性,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程度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的发挥程度。当前,中国已“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进入“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完善与发展时期,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从整体制度设计向具体实现途径探索转变。只有在实践中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合理途径、机制,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才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转化为现实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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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卿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设计;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党中央正式提出到今天,已整整二十年。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和体制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标志之一。其成就辉煌,举世瞩目,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方面甚至比较严重。在此情况下,一系列的疑问就产生了:为什么会这样?应该是怎样?又该怎么办?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及其实现途径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什么确立这一经济体制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体制?十四大报告指出:“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P18)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方面要优于过去的体制。
报告还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时“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P19)在这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实现公平与效率、先富与共富的统一。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固有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具备内在的制约机制,以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其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是重要的体制保障,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根本的制度保障。以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制度设计。
由此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一经提出,就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这样一种初衷: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方面,它是实践目的与实现手段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正如十四大报告指出:“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应当也完全可能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1](P20)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是一种在相关体制、制度的制约与引导下,实现社会主义优势与市场经济优势相结合的新型经济体制,而这种结合起来的优势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然而,上述优势的结合并不会自动实现,需要通过合理的途径才能表现出来。社会主义的根本优势在于实现共同富裕,但不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富裕就会自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在于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并不是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市场的优势就会自动发挥。一些学者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仅仅是一种主观愿望与制度构想,而非客观实际。必须承认,这两种优势在现实中并不总是相统一的,不平衡是常态。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统筹兼顾,使二者在动态的不平衡中实现平衡与统一。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于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也是在运行机制上较之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为复杂、更加困难的地方。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优势,那么,探索如何实现这两种优势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则是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的重大任务。
二、整体性制度设计要向具体实现途径转化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具体的实现途径。离开具体的实现途径,制度就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进一步说,即便一定的制度具备了某种实现途径,如果这种实现途径不合理,那么所产生的结果也必将偏离原来的制度设计。因此,制度目标的实现必然是合理的制度设计与合理的实现途径的结合。关于这一点,著名经济学家顾准在1956年就已详细论述,并认为计划经济制度的弊端就是在具体实现方法上过分强调集中。他在文章中指出:“能不能说,有了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制度,有了统一的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就能保证国民经济得到最大限度的迅速与健全的发展?计划经济制度本身有没有具体方法的差异?这些具体方法的差异能不能影响执行经济方针的结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了计划经济制度,但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有缺点,实际工作将得到不好的或不是完全良好的结果。制度是执行方针的工具,方针有缺点,执行的结果也会有缺点。反过来说,如果方针是正确的,制度有缺点,也会得到不好的或不是完全良好的结果。计划经济制度本身是有具体方法的差异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知道,应该肯定计划经济制度的集中原则,但过分强调集中,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2](P47)顾准所得出的结论已被后来的历史所证明,关于经济制度与具体方针之间辨证关系的论述,对于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有学者表面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甚至只提“市场经济”,而不讲如何坚持“社会主义”。他们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归结为“强势政府”、“垄断国企”和政府的“天量投资”,开出的“药方”则是国企私有化、土地私有化等等,认为私人资本主导下的经济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政府是否强势,而在于政府与市场的治理边界是否合理;不在于国企是否居于垄断地位,而在于国企的发展是否兼顾了社会公平与企业效率;不在于政府投资是否“天量”,而在于投资规模是否科学、投资布局是否合理以及资金使用是否得到有效监管等。若按照上述“药方”,当私有化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现途径之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将不复存在。可见,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也必须要探索这一体制的合理实现途径,否则经济体制改革就会偏离既定的路线,导致制度变形。因此,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这一主线,要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公平优势与市场经济效率优势的结合。但是,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也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会为社会主义服务。对此,有学者指出:“离开生产关系谈论抽象的商品生产,认为有不变的商品生产,中性的商品生产,中性的经济机制,口头上承认所有制是基础,但又不让它落实到经济机制中,以为只要在社会主义国家,贴上‘社会主义’标签,那就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会自动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了,这在理论上大概是不合马克思主义的。”[3](P11)只有通过合理的实现途径,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融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起到包容、构建与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改进,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优势,党的十四大报告作了重要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6]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及国家宏观调控等主要方面。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优势主要是由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决定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也就表现为市场经济与上述三者在具体实践中的磨合。
(一)通过市场经济与基本经济制度的磨合以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被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以宪法形式得到确认。党的十八大继续坚持这一制度,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中包括“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4](P17)这充分表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底线,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经济保障,否则就会走上“改旗易帜的邪路”;同时也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释放各层次的生产力与积极性,决不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表明,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参与到市场经济并接受市场的调节与淘汰机制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对矛盾: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上述两对矛盾,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然的制度优势的必要途径。
第一,在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一方面,公有制经济要要改革自身经营机制,创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与扩大公有制经济影响力的要求。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之后,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就成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为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我国改革了过去“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重大转变。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效率要求,在逐步的实践探索与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重要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果公有制企业在经营层次上采用了股份制形式,那么就是在经营之中变通地遵循了现代市场维护资产收益权的原则,这种变通只表现具有不完全性的公有制企业在现实经营中的灵活性,并不会因此改变自身在制度层次上确定的公有制性质。”[5](P22)实践证明,这些新的实现形式不仅没有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反而壮大了公有资产的规模,扩大了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我国在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强调要减少政府对公有制企业在微观经营上的行政干预,使其逐渐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过渡。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企业的独立性、自主性与灵活性大为增强,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另一方面,无论公有制经济如何转变经营机制、创新实现形式,总是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存在矛盾,并表现为公有制企业经营的自主性与公有资产的公共性,尤其是国有资产的全民性之间的矛盾。从表面上看,二者涉及的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而且在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企业资产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更是众望所归。但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并不是完全分离的,连接二者的一个关键纽带就是监督机制,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监督机制不完善,所有者权益就有被架空的危险,就会出现经营者利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所有者权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企业性质无关,普遍存在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内部,但在公有制经济内较非公有制经济要严重得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对内表现为领导层高度的集权与股东、职工弱势的监督权,对外表现为企业经营高度的自主权与政府、民众弱势的监督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防止公有制变成以权谋私者的‘官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一大课题,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6](P12)就当前来说,这一“课题”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拥有比非公有制企业更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结构。作为联合体的全民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最终委托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民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委托给国家。国家作为初级代理人,授权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而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再通过任命或选择企业经营者,并使之成为最终代理人。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国资委的建立,是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督的重大举措。但是,委托——代理环节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客观上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代理人的监督也就越困难。有学者认为,在公有制经济中,“全民所有产权性质意味着职工是最终的委托者,同时由于偏好的一致性,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工就能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代理人-经营者-进行直接的监督,从而改善国有企业绩效。”[7](P26)这种观点指出了国有企业职工直接监督的可能性,但忽视了国有资产的全民性,而非企业员工的集体财产。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直接监督领导层只是浅层次监督,而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整个国有企业才是深层次监督,才是国有资产全民性的根本表现。现实来说,浅层次监督虽相对易于实行,但实际状况与国企职工民主权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深层次监督的实现更加困难,但依然是未来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两种监督机制的实现程度将直接反映着,国有企业的存在价值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国企改革的初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
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引导其他经济成分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8](P808)但在现实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直处于受侵蚀的状况。在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与有效监督,私营业主、公有制企业领导层与政府官员相互勾结,大量侵吞国有、集体资产,公有制企业要么被私营企业低价收购,要么被低价售予企业领导层,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即便在最近几年,私有企业觊觎公有资产的事例仍有发生,2009年7月发生的吉林“通钢事件”就是影响较大的一例。从最终的结果可以看出,通钢集团的发展前景并非只有私有化这一条路。与之前私有化战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领导层调整后的通钢集团在经营管理上下工夫,不仅平稳度过了金融危机,并实现了与首钢的战略重组。
然而,引人深思的是:私有化缘何畅通无阻?除了权力寻租以外,政府的执政思路也存在很大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是最主要的,“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只有创造税收才是好企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往往给政府增加负担,用于国企的财政支出可能远远少于从国企获取的税收收入。为减轻负担,要么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这种方法费神费力,对政府的要求较高;要么推行私有化,一次性卸掉包袱,反而是许多政府“一刀切”式的简单化处理方法。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政府放弃国有企业并不是为了增加企业的效率,而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或者说是为了减轻补贴亏损国有企业而造成的财政负担。”[9](P137)这种思路显然忽略了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价值: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适应市场需求,盈利创收,而且还是实现共同富裕、保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经济基础。因此,必须清醒认识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因党的权威文件和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天然存在,它还需要有具体、合理的实现途径作保证,其中包括,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优质经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公有制经济的特殊作用,企业员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等等。
(二)通过市场经济与分配制度的磨合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我国宪法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8](P808)这也是十四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重点强调的。由原来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转变,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与激发社会各层次的工作积极性与发展活力而推行的。这一分配制度实行以来,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分配领域的诸多新问题,尤其是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就行业差距来说,“2000年,我国细分行业人均最高最低收入比为2.63:1,2008年电力、石油、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收入是全国平均的10倍,而国际公认的合理差距在3倍左右。”[10](P4)就城乡差距来说,“从1978年到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由2.57倍扩大到3.33倍。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4—6倍”。[11](P27)国家发改委的研究表明:近年来,城乡差距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一直在60%以上。[12](P21)城乡差距的拉大已成为推高我国基尼系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居民基尼系数为0.474。[13]与1978年的基尼系数0.31相比,上升了52.9%。[12](P21)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如不实现新的转变,发展中已取得的成就也将会被这些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葬送。邓小平在1985年《改革科技体制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的讲话中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4](P111)根据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能够实现“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显然,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不符合现行分配制度的设计初衷。
那么,上述问题的产生源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还是制度设计的实现途径呢?
就总根源来说,制度肯定是第一位的,必须从根源着手才能认清收入差距扩大的原貌。分配是生产的另一面,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映,分配关系问题根源于生产关系。但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与所有制结构而决定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发挥劳动以及资本、技术、管理、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在分配领域体现出利益的差别化。由于各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市场参与者,所提供的劳动存在简单与复杂的差别以及劳动成果在市场中的实现程度不一,或者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存在质与量的差别等原因,出现收入分配的多层次性甚至收入差距的扩大,都具有必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当前的所有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以及程度都具有合理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前收入分配机制不健全、现有分配政策的执行不力造成的。合理的分配机制能够合理配置资源,也会形成合理的收入差距,但不合理的分配机制一定会导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再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其根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天然具有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特性,但经过长期的政策调整与改革,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与收入调节机制,使整个社会收入差距处于较低水平,这些成就是得到世界公认的,也是资本主义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邓小平曾指出:“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15](P333)而上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健全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是我们必须加以“重视”的。因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分配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强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不是要改变这一制度;在“完善”的方式上,也着重从完善与健全初次分配机制、再分配调节机制等分配制度的实现途径方面进行了阐述。这是改变当前严峻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突破点,为下一步收入分配改革指明了方向。
毫无疑问,在实现共产主义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实践归结起来,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1](P406)但是,现实发展状况与“共同富裕”之间还有很大差距。正如恩格斯所说:“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哪一天有机界的概念和现实绝对符合了,发展的终结也就到来了。”[16](PP744-749)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也正处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道路不仅没有“终结”,反而刚刚起步。中国共产党将始终坚持以此为目标,充分发挥执政自觉性,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为之奋斗。而就当前来说,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同时,能否建成完善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就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勇气与执政智慧的重大考验与检验。
(三)通过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磨合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中共十四大报告认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P19)这是对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之间关系的高度抽象和概括,若要将这一指导方针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从理论上更进一步阐释其相互关系。
首先,实施宏观调控是限制和消除市场经济的自身弱点和固有缺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这是宏观调控的属性一般,是市场体制国家基本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表明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对抗性,并具体表现为国家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对抗着的双方可能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中的任意一方或者不同市场主体间的组合。政府之外的各市场主体不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也包括其下一级政府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比如当前的房地产调控,就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GDP增长与房地产开发密切相连,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使得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政府之间结成利益联合体,共同抵触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地方政府,变相出台松动楼市调控的各种政策,使国家的宏观调控在执行效果上“打折”。最近一轮房地产调控极具象征意义,它是资本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公权力、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之间的一次顽强对抗,其最终结果将预示着,国家宏观调控是否具备引导自发性的市场经济走上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其次,宏观调控也有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面。当市场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将伴随着市场的走向而变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脱离市场环境而独立存在,其相关政策的制定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为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减少大的经济波动。比如,房地产调控的目的并不是要摧毁房地产行业,而是减少房地产泡沫,抑制投机行为,使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从而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宏观调控同样具有滞后性。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决策与执行等环节,构成整个宏观调控体系的运行机制。任何一个环节的低效率都可能导致宏观调控的滞后。比如,当前备受关注的由高利贷引发的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潮”,表明了地方政府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与决策失误,造成宏观调控的滞后。宏观调控从来不是与市场经济自动结合的,而是在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中相互磨合。只有使宏观调控政策既遵循市场规律,又具备坚决性、客观性与主动性、前瞻性,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程度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的发挥程度。当前,中国已“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进入“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完善与发展时期,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从整体制度设计向具体实现途径探索转变。只有在实践中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合理途径、机制,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才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转化为现实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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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卿
发布时间:2013-09-04 2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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