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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明:应该把“自主权”同“主权”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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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明:应该把“自主权”同“主权”区分开来
  一、两权不分,导致困境

  16世纪以来,伴随着主权概念在欧洲的产生,也出现了一种主权具有对外方面的说法。晚清时期译成汉语的《万国公法》中说:“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行于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于民,或归于君。……主权行于外者,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也。”从主权概念输入中国起,主权具有对外方面的说法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国际政治学界就成了金科玉律。周鲠生说:“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王铁崖说:“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王沪宁则说:国家主权具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外方面的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不受其它国家或实体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屈从于任何外国的权威,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是对内最高权威向对外关系的延伸。

  然而,主权具有对外方面的这种说法,在国际政治实践的压力下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主权概念本身的反噬。

  屈从文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主权的外部性逐步发展起来,外部性是‘在西方相对晚近的政治实践和思想中发展起来的。到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它已经无疑确立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原则。’与主权外部性认识相伴随的是,主张限制国家主权的相对主权论开始出现,并构成对绝对主权的挑战。特别是在经历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灾难后,否定绝对主权,主张相对主权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主权思想的主流。”修订国际法的英国学者劳特派特主张“国际法作为不问各国国内法律与立法而对各国一律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个观念本身,就含有各国受国际法支配的意思,因此就不可能接受各国在国际范围内享受绝对主权的主张。”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苏联曾经提出“有限主权论”。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中认为:“尊重国家的基本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社会任何共同进步的关键。然而,绝对主权的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不再切合现实。”希腊国际法学家波利蒂斯认为,“如果国家的意志确实是至高无上的,就不应受强制性规则的限制,由此产生了一个两难的问题:要么是必须放弃主权的概念,要么是必须否定国际法的约束力特征。”巴特森认为:“现代主权含有深刻的矛盾,因为它既包含了国家间无政府状态的预言,也包含了国际体系消失于全球性社会的世界救赎前景。”阿库斯特认为:“是否有过哪一个词像‘主权’这样引起那样严重的学术混乱和国际无法状态是颇可怀疑的。” 米歇尔·纽曼声称:“主权概念是如此含糊扭曲,以至于它成了进行分析的障碍。”言下之意,是应该抛弃。路易斯·亨金说:“现在是将主权拉回到尘世,加以检讨、分析、重新构思、重新包装甚至重新命名的时候了。”我国学者屈从文由此进一步认为,主权不是产生于国内需要,而是产生于处理国际关系的需要。“主权的产生非但不在于建立内外部的最高权力,而恰恰在于不能在体系内建立绝对的、最高的权力。如果要给主权下一个定义,主权就是国家受到外部同等权力制约的权力。其首要特性不是绝对性和最高性,而恰恰在于相对性和有限性。” 这些说法,都直逼主权概念本身,要求反过来修改已有的主权概念。它们表明,在主权问题上,国际政治学已经处在与政治学冲突的状态,已经处于困境,或者说痛苦状态中。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不受其它政治实体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身事务的“权”是主权吗?能够构成主权的一个方面吗?

  二、主权属于权力

  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说明:什么是主权?

  正像许多论者所说的那样,主权的概念产自16世纪的欧洲。但是,这并不表明主权的事实也出现在16世纪,更不表明主权的事实仅仅出现在此前的欧洲。

  为什么呢?因主权是权力系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要出现独立的权力系统,就会出现主权。

  我在《论人民主权》一文中指出,权力是一种人对人的支配性作用力。因为人对人的支配是通过精神渠道发生的,所以权力具有精神性质,是一种精神力量。权力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是强制性的。要想实现这种强制,必须凭借暴力或财富等物质力量。权力作为人对人的支配力,具有指向性,或者说方向性。这种有方向的作用力连接在一起,构成一种有方向的社会有序结构。权力只能在这种有序结构中运行。当有序结构瓦解,如军队溃散时,谁也不服从谁,权力便不存在。当人们从有序结构中游离出来,如人们离开自己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到田野上散步,或脱掉衣服在海边、湖中、河中游泳,并且互不相识时,人对人的支配力便也不存在。由此可知,权力是凭借物质力量在社会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的精神性强制支配力。

  权力运行于其中的有序结构是一个系统,即权力系统。各种权力在系统中分层分类配置。在这种有方向的有序结构即有方向的系统中,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处在起点的位置上。没有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整个系统便无所依归。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就是主权。当然,没有其它权力,主权也无从与之区别开来,从而也就没有意义。由于处在起点位置,所以主权最终产生并决定该系统内的其它一切权力,却不被其它权力所产生和决定。如果倒过来,起点也可以视为终点,起始性也可以视为终极性。如果从上下的视角来看,则这种起始性就成为最高性,起始性转化为最高性。

  说主权位于权力系统的起点上,并不是说主权在历史上先于权力系统出现。主权只有在与其它权力相互联系、相互比较中才能够存在,主权同权力系统是相互依存的。就像胎儿的头脑与身体其它部分在胎床(子宫、蛋壳)中共同生成一样,主权也只能与权力系统同时生成。在权力系统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各种权力的位置和相互关系逐渐确定下来,并且被人辨认出来,主权同其它权力的区别便逐渐显现出来了。

  一个权力系统只要是独立的,就必有一个主权。因此,每个独立的权力系统都有一个主权。

  拥有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在历史上,权力和权力系统是在人类从血族群体向地区群体转变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形成的。权力萌生的那个时代的条件决定,各个人在权力系统中的位置起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宗法关系决定的,年龄比较大、经验比较多、享有威信的家长往往在该系统中享有较大的对别人的支配力。血族群体在相互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越变越大,在整个群体中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远,越来越弱。同时,在血族群体向地区群体演化的过程中,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出现,群体内个体的利益也日益分化并且彼此对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宗法关系的非强制支配力越来越难以维持整个系统的稳定和运转,整个系统越来越需要凭借暴力或财富等物质力量的强制性支配力来加以维持。在社会发生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因宗法关系而处于支配地位的人能够比别人更容易获得强制性支配所需要凭借的物质力量,并且往往事实上也依靠这种物质力量把自己对别人的非强制性支配力转化成了强制性支配力。家长的较大的支配力在氏族演变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部落首领或军事长官的最高权力,到国家产生时,这种最高权力就硬化成了君主的主权。权力和权力系统产生的历史决定,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主权者除少数实行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的奴隶制国家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君主。

  在君主制是世界各国普遍形式的古代和中世纪,虽然不存在我们现在这种源自欧洲的主权理论,但是并不等于当时也不存在对于最高权力即主权的论证。不论在地球上的哪个地方,只要出现君主国,都有对君主最高权力来源的论证。古代中国的说法是君主“奉天承运”,受命于“天”,代行“天”的旨意,是“天子”。基督教国家则说君主的权力是上帝授予的。说某个权力是神或者具有人格神性质的“天”授予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不过是表示这个权力在人间已经没有任何来源,它本身在人间已经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这种理论特别的地方在于,它认为只有君主的权力才是权力系统以外的神或者“天”授予的,此外的其它一切权力都不是神或者“天”授予的,而是君主授予的,只能由君主授予。这样,它就论证了君主权力的主权性质,从而为君主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根据本文对主权在权力系统中位置的论述和16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对主权所做的一系列论述,主权大体具有以下性质:一、不受限制性,即不受其他任何权力限制,是最高的或最终的权力。二、不可分割性。三、唯一性即排他性。四、不可让与性。主权不因时间流逝或不行使而消亡。在这些性质中,最高性即起始性是核心,其它性质都处于从属的位置。施米特说:“历来论述主权概念的著名思想家均用它表示最高权力。”汉斯·凯尔森说:“主权在其原来的意义上意味着‘最高的权威’。”主权的上述这些性质,只在主权栖身于其中的权力系统内部才成立,才有意义。正像梁启超所引用的英国政治学家伯伦兹理的说法:“主权不在国家之上,亦不出国家之外。”越出该权力系统,主权的这些性质便不再存在。我们可以把主权定义为国家权力系统中唯一的一个永久存在的、不可分割和让渡的本原的、最高的权力。

  人类社会是先有主权的事实,后有主权的观念,而不是相反。不是主权观念产生主权,而是主权观念反映主权。虽然主权观念的出现有利于维护主权的事实,但是主权的事实并不依赖于主权观念而存在。主权之不可取消,源于它是权力结构不可缺少的部分。只要有独立的权力系统,就必然有处在这个系统起始位置上的权力。这个事实存在与否,不取决于人的认识或态度。不是想要就有,不想要就没有。

  在任何国家中,主权都是随着整个权力系统,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这是毫无疑义的。在这个前提之下,主权在权力系统中处在什么位置,对于政治体制的类型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

  根据人类社会已经出现过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些形式在不同的层次上加以分类。在最高的层次上,政权组织形式只有两大类,一类是君主制,一类是民主制。一个政权的组织形式究竟属于哪一类,是由主权在该权力系统中由哪一端的人掌握而决定的。在一个权力系统里,如果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那么这种体制就是君主制。在一个权力系统里,如果主权掌握在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手里,那么这种体制就是民主制。这里所说的“一个人”和“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是就最典型的形态极而言之的。在历史上,经常出现非典型形态。例如,在君主制中,清国咸丰皇帝去世到辛酉政变前,主权就掌握在顾命八大臣、两宫皇太后和小皇帝数个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手里。民主制在历史上同样有不纯粹的情况。在这种基本划分的基础上,政权组织形式在次级上又划分为专制君主制、有限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议会君主制、议会制、内阁制、总统制、总统议会制、委员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更多的形式。对政权组织形式的这种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对于名义上是君主制而实质上是民主制的情况,或者名义上是民主制而实质上是君主制的情况,以及上述政权组织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具体变形,在抽象的过程中就舍弃掉了。

  三、自主权属于利权

  所谓“利权”,就是中国人平时所说的“权利”。夏勇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 郭罗基进一步论述说:“以‘权利’一词表达right所欲表达的内容,不合汉语构词法;符合汉语构词法的词应是‘利权’。”“‘利权’是偏正结构,前者为偏,后者为正,强调的是‘权’,‘利’是对‘权’的修饰、限制。‘利权’并非利益本身,而是维护利益、追求利益之权。”夏勇认为,“利权”的含义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五大要素构成。

  “主权的对外方面”所论述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互不统属、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之间能不能是权力关系呢?

  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仍处于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根据本文的论述,权力作为强制性支配力决定了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不存在平等,也不允许平等。各个政治实体只要是真正独立的,真正平等的,互相之间就不可能存在强制性支配力。如果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那么它们就不是彼此独立的、平等的政治实体。既然在独立的、平等的政治实体之间不存在强制性支配力,那么就不存在权力关系,形不成权力系统。既然不存在权力关系,形不成权力系统,那么就不可能有主权存身之地。没有主权存身之地,自然也不可能有主权的“对外方面”存身之地。当一个政治实体面对其它政治实体时,它的独立并不是主权的独立,而是整个权力系统的独立。主权的性质决定,它只有在权力系统内部才能够存在,仅仅对内才有意义,对外是没有意义的。

  这种不受其它政治实体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身事务,其中包括自身同其它政治实体的交往及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权”,实际上是“自主权”。自主权也称自治权、自决权,指的是一个理性个人有能力做出成熟的、不被胁迫的决定,表示拥有法律全权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不从属于别人的权威。独立权和平等权同主权概念实际上是不相干的,不相容的。自主权不具有“最高”的属性。各政治实体的平等,是自主权的平等,而不是主权的平等。主权是对于自身而言的,自主权才是对于他者而言的。行于内者是主权,行于外者是自主权。自主权属于利权范畴,而主权属于权力范畴。自主权与主权不可混为一谈。

  不同的政治实体彼此交往,发生关系时,并不以其内部主权所在的不同也就是政治体制性质的不同而有什么不同。我们只要想一想人们平时所说的“拥有主权”的国家既可以是民主制的,也可以是君主制的,就可以明白所谓“主权的对外方面”与政治体制即国家管理形式完全没有关系。不同政治实体间只能协商、交易、搏斗,不能支配、命令、服从。因此,主权的对外方面并不存在,主权只有对内方面。在国家关系间使用“主权”概念是不正确的。

  把互不统属、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相互交往时的“自主权”说成“主权”,是对“主权”概念的误用。独立平等的实体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利权关系,而不能是权力关系。国际政治学界长期以来所说的“主权国家”应该是“自主权国家”。

  实际上,在实践中人们无法回避自主权即所谓“主权对外方面”的利权性质,经常不得不在论述国家间关系时使用“利权”的概念。例如,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就说,“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讲的都是利权,以及与利权相对应的义务。又如,持“主权具有对外方面”观点的屈从文说:“中国的实际权利在19世纪不断受到破坏,从最初拥有完整的国家权利,到进入20世纪时,中国的国家权利已经所剩无几。”持同样观点的潘亚玲、张春说:“国家主权概念还有在国际法(学)层面上使用的意义,主要表示国家作为一种国际法律主体在对外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或道义上认同国家的独立与利益,同时负有不侵害他国的独立与利益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主权本来就属于利权,不用利权(他们采用的提法是“权利”)的概念就无法说明国际关系中与自主权相关的内容。

  把“主权的对外方面”改成“自主权”以后,他们原来对“主权对外方面”的论述仍然可以站住脚。例如,前引屈从文的话,改成:“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自主权逐步发展起来,自主权是‘在西方相对晚近的政治实践和思想中发展起来的。到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它已经无疑确立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原则。’与自主权认识相伴随的是,主张限制国家自主权的相对自主权论开始出现,并构成对绝对自主权的挑战。”这样讲,就讲通了。所有讲主权外部性的论述都可以这样改述,改述之后,就不再与原有的主权概念相互冲突。限于篇幅,此处不一一改述。原来“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理论的核心概念,把它改成“自主权国家”以后,仍然可以作为国际政治理论的核心概念。

  用“自主权”取代“主权的对外方面”并不是库恩所说的那种范式的转换,而只是概念的转换。把“自主权”同“主权”区分开以后,困扰国际政治学界的许多难题,例如主权究竟应该无限还是有限等问题,就解决了。因为自主权没有绝对性和最高性,所以否定主权绝对性和最高性的问题就不存在了,修改主权概念或者“调整主权认识”的必要性也就消失了。国际政治学就不必与政治学打架,许多问题就都能贯通了。

  孔子说:“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我们把“主权的对外方面”正名为“自主权”,在学理上就“言顺”了,从而使国际政治理论在社会科学的“万神殿”中能够占有一个牢固的位置。在学理上“言顺”,在国际政治实践上也就容易“事顺”了。把“主权的对外方面”改为“自主权”的意义就在这里。

  

  

  网编:客卿

  

  

  
发布时间:2013-04-27 12: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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