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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实践形式 (概况篇)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1-12-20 13:4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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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实践形式 (概况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通过探索新的集体经济实践形式,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终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奋斗目标。邓小平同志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社会主义农业的“两个飞跃”思想;一批党的农村基层干部,已经探索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新的集体经济实践形式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路子,为今天全国大规模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这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需要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高度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对于这些典型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通过调查之后,提出合乎实际的建议。

  因此,对集体经济实践形式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课题的调查研究,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否起好步,也关乎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终成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农村能否成功。同时,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综合地进行总结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经验,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通过探索集体经济实践形式建设新农村的典型村庄的经验,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课题2007年6月立项后,在对广东、浙江一些集体经济村庄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重点选取了中部、西部一些通过创新集体经济实践形式的典型村庄,进行了深入座谈,同时也入户访谈;同时为了了解农民对集体经济的看法,也对中、西部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庄进行了调研。课题实施以后,课题组于2009年和2010年春分组前往全国进行调查,先后到黑龙江省甘南县、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湖南省长沙县、衡阳县和吉首市、陕西省志丹县、安塞县和黄陵县、重庆市永川区、河南省新乡县和临颍县、天津市蓟县、安徽省凤阳县等八省市区进行调研,累计调查市县13个,调查行政村22个,入户访谈60户,召开县、乡镇、村干部和农民座谈会13次。最后成果是形成总调研报告1个,分报告3个,光盘2份,照片30张。本课题总报告是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课题组成员先期到广东、浙江、河南调研的材料,吸收了分报告的相关成果,最终形成的。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界定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它到底是先进还是落后的经济组织形式?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不同认识。

  西方经济学的权威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集体农业”的解释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根据20世纪30年代苏联农村机构的模式建立他们自己的农村机构。生产资料大部分归所谓的集体拥有,农业劳动由‘集体’组织,个人收入由‘集体’分配。在他们鼎盛之时,世界上有1/3以上的农业劳动者在这一体制下工作。”该辞典还列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赞成集体农业的五个理由,并指出,“集体农业搞得并不好。中国的人民公社、苏联的集体农庄都受到批判。”[1]显然,这一解释看到了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流行的农业集体经济的普遍模式和它的失败的经验,而对现存于社会主义国家成功的农业集体经济模式视而不见。所以,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偏见。

  胡代光、高鸿业、张卓元等人从产权结构的角度对集体农业或农村集体经济作出了解释。

  胡代光、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大辞典》,从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即土地归谁所有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指出现今存在的七种主要农业土地占有模式。其中,根据土地占有制对“集体化农业”的解释为:“通常指除了少量自留地外,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成员通常是一个村子的全部或部分成员,集体成员对产出实行按劳分配。”[2]张卓元主编的《政治经济学大辞典》详细分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产生、发展和特点以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形式,对集体经济作出以下界定: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生产经营的成果和各种经济利益也归集体所有”的“与较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形式。”[3]根据这一定义理解的农业集体经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共同劳动并且由集体决定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案。这两种看法着重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进行界定,应该说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种定义过于狭窄,无法涵盖现实出现的多种实践形式。

  经济学完全或纯粹意义上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并在分配上实行多种形式按劳分配。其严格的经济本质规定性是“整体所有、自主决策、联合劳动、按劳分配”。[4]在集体所有制内部,集体成员共同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他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成果。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权往往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依据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民主办法来执行。一般情况是,集体成员或者其代表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选举一个能够代表每个成员行使所有权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对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为最鲜明的特征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基础上,消灭了剥削,人与人之间是互相分工,共同劳动,相互合作,按劳分配的关系。它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水平,规模可大可小,能集中劳动者的物质能力和智慧,通过分工合作,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在一二三产业各个领域,开阔广阔的新天地。在部分劳动群众内部实现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平等和收益公平分配,是集体经济的基本特征。

  在界定集体经济内涵时,一个重要理论分歧是如何看待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关于这两者关系,目前理论界仍然是众说纷纭。其中一种代表性的看法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既相互区别又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层面上而言的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经济是从经济运行体制层面上而言的经济组织形式。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私人产权。这至少体现在以下三点上:其一,就所有制基础来看,集体经济必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而合作经济则可以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其二,就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主要以劳动联合为主;而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实行劳动联合,也实行资本联合。其三,从分配制度来看,以上两点决定了集体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而合作经济既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也可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毛泽东会把合作化初期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初级合作社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把后来的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称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总体来看,目前学术界对集体经济的理论探讨非常少,对现实中的集体经济实践形式从理论上分析的更是不多。对于集体经济的研究,已经成为主流经济学家遗忘的角落。主流经济学家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对集体经济抱着负面的看法,认为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效率低下”,不屑于进行研究。各级政府部门对集体经济的认识也与主流经济学家的看法大同小异。各级党委,特别是组织部门,应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出发,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持肯定态度,采取各种措施去支持集体经济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集体经济很重要,也提出了一些积极看法。但在理论上不能对中国农村少数集体经济村为什么能发展和大多数村庄集体经济为什么发展不起来进行有说服力的解释。可以讲,现在关于集体经济的理论研究已经严重滞后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的发展。同时,对集体经济的概念界定也需要解放思想,是从书本出发,还是从实践出发。如果理论不能指导现实,那麽理论就没有任何价值。

  本课题组从当前中国实践出发,通过对大量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提升,认为目前对集体经济的概念应该更宽泛,不能过于狭隘,应该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能让实践去迁就理论,毕竟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如果对集体经济的内涵理解过于狭隘,将把现实中出现的丰富的实践形式排斥在理论视域之外,不利于我们去总结实践经验,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课题组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有利于农民共同富裕的各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包括各种合作形式的集体经济。本报告所界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属于一种比较宽泛意义上的集体经济概念,包括现在农村出现的各类合作组织。既包括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还包括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等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这三类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壮大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具体来说,现阶段至少可以在三个层面上理解农村集体经济:一是与家庭分散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二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情况下,它是与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三位一体的,有时候也可以表现为党政分开、政经分开基础上的单独的经济组织,一般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三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国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由于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即土地仍然是归村(组)集体所有,在此基础上,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范畴,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最基本的实践形式。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出现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指的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根据发展的需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2.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概况

  上个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改制时,全国出现847894个村民委员会。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伴随着进入新世纪后撤村并镇改革的推进,到2006年,全国还有约631422个行政村。[6]最近几年,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行政村的数量进一步减少。据新华网2009年12月23日报道,民政部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1.4万个,自然村200.9万个,村民小组480.9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其中中共党员137.3万人,女性委员50.7万人)。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总体实力情况。村级集体经济的实力主要体现在每村拥有集体资产量、年内可分配收入及集体经济收益情况等方面。首先,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不管是从数量还是所占比例都呈下降趋势,而无收益的村庄数量和比例则成明星上升趋势。此外,从村组年末生产型资产原值和每村可支配收入也能看到这种趋势。如,2006年,全国农村村组集体所有年末生产性资产原值为4045亿元,比2005年减少16.2%;每村年内可支配收入为39.8万元,比2005年减少3.2个百分点;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为258813个,仅占汇总村数的43.1%,有集体经营(经济)收益的村比2000年减少了近10个百分点。[7]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全国绝大多数行政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目前,绝大部分行政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其中不少村属于集体经济的“空壳村”。具体情况全国还缺乏比较权威的统计。由于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全国大多数没有实体经济的农村,村级财政失去了资金的稳定来源,村级集体经济存在收入减少、支出扩大,缺乏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这样的农村,集体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补贴、宅基地地基指标拍卖、土地出租和村级集体资产的租金等有限来源。课题组调查的重庆市永川区,共有208个行政村,2008年全区村组集体收入共1880万元,每村及所属社平均收益9.03万元。其中128个村集体收入在5万元以下,占61.5%,收入在5-10万元的村有57个,占27.4%,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有23个,占10.1%。

  关于集体经营的村情况。现在全国目前农村中坚持“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行政村,据农业部经营管理司透露,目前没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大概占全国农村的2%左右。以2006年全国汇总村民委员会数631422个计算,没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村约为12000个。[8]以2008年全国汇总村民委员会数量614018个计算,约有1.2万个左右的农村没有实行土地承包到户 。据农业部合作经营管理总站原副站长张毓琮2006年在“中国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上透露,“现在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村有2335个,占全国总村数的0.35%,其中人均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有65个。”[9]2007年,人均收入水平超过10000元的村有11054个,超过30000元有107个。

  关于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关于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据农业部2009年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1.16万个[10]。关于社区合作组织发展情况,据农业部合作经营管理总站原副站长张毓琮2006年一次研讨会上说,“全国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现共有社区性合作组织194万个、社员8.999亿人,占农民总人数的99.99%,其中行政村有合作社53.36万个,占全国行政村67.24万个的79.4%。”“2005年全国农村社区合作社资产总额为11888亿元”。 [11]

  关于农村集体企业发展情况,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统计,2007年,农村集体企业有14.54万个,从业人员达499.19万人,总产值达11150.79亿元。[12]《中国农业年鉴(2008)》显示:2007年,农村集体企业有14.54万个,从业人员达499.19万人,增加值2643.93亿元,总产值达11150.79亿元;股份合作企业14.46万个,从业人员267.29万人,增加值为1291.02亿元,总产值5635.60亿元;联营企业7.95万个,从业人数97.05万人,增加值370.42亿元,总产值1418.14亿元。

  3.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特点

  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

  (1)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

  在打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联合,组成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集体经济实体。随着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少数生产力水平较高、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没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保持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体制。如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河南省新乡县刘庄村、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等。第二,目前全国农村最广泛存在的仍然是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承包责任制形式。据统计,2005年、2006年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分别为22616.1万户、22656.4万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分别为119756.3万亩、121377.0万亩。[13]第三,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同时,还体现出较明显的不平衡性特征。这种不平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内部,家庭分散经营层与集体统一经营层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家庭分散经营层的绝对强势和集体统一经营层的弱化。从下表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村经济总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可以看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这种不平衡性。第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阶梯性差距。从2006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看,农民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村有849个,占汇总村数的0.1%;农民人均收入在1000-3000元和3000-5000元的村分别占到了汇总村数的45.5%和39.3%,农民人均收入在 5000-10000元的村占14.1%;10000元以上的村仅6296个,占14.1%,其中有30000元以上的村78个。从2007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看 :农民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村383个,占汇总村数的0.06%;农民人均收入在1000-3000元和3000-5000元的村分别占到了汇总村数的34.8%和40.9%;农民人均收入在5000-10000元的村占20.7%;10000元以上的村11054个,占1.8%,其中有30000元以上的村107个。并且,这种差距和分层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暂时现象。

  以上这些特征,一方面说明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加强集体统一经营层实力和积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集体化经营与家庭经营相比,呈现下降的趋势,严重处于边缘化状态。以致于农村集体经济是否值得存在都成了问题。从国家宏观政策来看,一直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但缺乏具体有效的政策支持。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村级组织普遍对发展集体经济抱着畏难和怀疑情绪。我国农村推行的是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在农村如何实现,关键取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的颓势不改变,在我国农村如何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大问题了。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否最终成功,也存在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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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 彼得.纽曼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A-D),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519页。

  [2]胡代光、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038页。

  [3]张卓元主编:《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4—56页。

  [4]程恩富:《完善集体产权 发展现代农业》,《光明日报》2007年1月9日。

  [5]参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03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3-1“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基本情况”。

  [7]根据农业部内部资料《2006年全国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测算。

  [8]在农业部提供的《2006年全国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中没有相关的统计口径,因此,没有得到关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统计数据。这里的数据是根据农业部经管司口头提供的情况估算出来的,参见彭海红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研究》。

  [9]张毓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参见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编:《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理论与实践探讨》,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10]参见《人民日报》2009年12月30日“要闻”版报道。

  [11]张毓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参见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编:《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理论与实践探讨》,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年,第19-22页。

  [12]转引自陈锡文等著:《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5页。

  [13]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编辑部:《中国农业年鉴2007》,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第79页。

  

  责任编辑:王佳菲

 

发布时间:2011-12-20 13: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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