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互联网技术在我国迅猛发展,改变了现代企业的组织运营方式与技术创新方式,以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力量。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平台经济凭借其具有的强延展性、市场规模大、交易成本低等特点迅速崛起,成为数字经济资源配置的新方式。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新经济系统,以其特有的规模经济、边际成本递减等优势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这些新兴科技公司凭借数据平台获得远超普通企业的影响力和价值增值能力,迅速成长为行业垄断巨头,通过排他性协议形成的“价格歧视”“二选一”“杀手并购”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成为其经济主体的重要生产要素,平台企业处理的数据经常涉及不同层面的个人及国家信息,与隐私密切相关。若对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缺乏监管,不但会伤害到正常市场秩序与公民隐私权,严重时还会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与信息安全。因此,亟须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加以治理。
一、平台经济的内涵与运作方式
1.平台经济的内涵
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对平台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入,“它实质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可以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可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该空间引导或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并且通过收取恰当的费用而努力吸引交易各方使用该空间或场所,最终追求收益最大化”。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是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的交易场所,它是促成双方或多方供需交易并从中获取利润的经济模式。这种平台经济通过数据流的链接在虚拟交易场所搭建起交易规模几乎是无限的交易模式,突破了地理、空间、交易效率边际递减等因素的影响,成为当今社会具有统治地位、也最可能引发垄断并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经济模式。
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不同,新型互联网平台巨头既不是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消费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依托数字技术,利用技术优势搭建起独立的平台系统,重塑了价值创造的过程。不可否认,得益于近年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这种突破地域限制的平台满足各类供需的要求,因此,各类超级平台迅速成长起来,它们有效地搭建了双边或多边平台,通过平台去连接两类或更多类型的终端用户,让他们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或信息交换,并在数字经济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或一种有价值的资产进行资源配置。显然,平台经济通过去除产业价值链中无效的中间环节,实现销售方与购买方的有效对接,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同时,这类平台通过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也掌握了国家经济运行中的关键信息甚至是涉密信息。因此,一方面,这些平台巨头既表现为不断获取利润和价值增值的企业,而另一方面,由于其掌控交易过程的大数据和关键数据,它们也可能左右甚至引导国民经济运行的模式和方向,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2.平台经济的运作方式与垄断问题
在双边市场交易中,平台的作用就是尽可能多地吸引供需双边的用户到平台上进行交易,因此,平台最根本的策略就是如何制定双边用户接入价格,扩大两边的用户规模并促使他们达成交易,从中获利。网络效应是平台商业模式的主要基础来源之一,根据梅特卡夫定律,网络的价值与用户数量成正比,这种外部性令互联网平台成长很快,价值急速攀升,远超原有经济中依赖规模成长的企业。平台还有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通过“挖掘买卖双方交易数据来获利,由于其运营商联结和主导上下游产业链,因此采用数据挖掘的方式,能有效利用市场双方数据而获得利润”。
随着数字平台的发展,很多线下实体机构的业务转移到了线上,因此海量数据得以被准确记录下来。如滴滴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通过大数据的深入挖掘与应用,整合各类城市交通资源,通过共享经济的模式以及智慧算法智能匹配出行的供给和需求,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总体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但是,滴滴作为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准确掌握大部分国家核心地理和出行数据,若对其监管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会对国家数据安全、市场安全甚至国防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20年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八项重点任务之一。2021年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滴滴出行APP下架整改;除滴滴之外,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处182.28亿元罚款;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二选一”垄断行为,并处34.42亿元罚款。
二、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理论基础
1.传统的市场经济反垄断理论基础
垄断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议题,包含市场自由竞争、技术创新以及宏观经济稳定等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各学派对于垄断产生的原因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张伯伦认为产品差别是形成垄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琼·罗宾逊认为,由于规模收益规律的作用,现实中总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或不完全竞争;萨缪尔森从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成本控制方面来对垄断进行分析,指出规模经济使大企业能以更低的成本进行生产,由此而产生垄断;马克思则是运用辩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阐明垄断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依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一方面,资本主义市场的自由竞争迫使资本家通过资本集中和资本积累的方式来扩大资本和生产规模,以获得资本增殖。而资本家这种追求利润的内生动力为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创造了有利的驱动条件。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造成了普遍的大资本吞并小资本、先进企业兼并落后企业的现象。资本家为巩固其市场地位就会加剧竞争的激烈程度,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规模巨大的企业得以迅速建立起来”。
在垄断产生的社会危害问题上,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来看主要有三点:一是效率的损失,垄断阻碍资源流动和合理配置,导致效率低下;二是社会福利的损失,垄断厂商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来对消费者福利进行攫取,且因为垄断高价导致产量降低,社会总福利损失;三是技术进步的迟缓,为维护垄断地位,垄断厂商会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导致行业内部竞争力削弱,创新动力大大减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虽然资本集中所形成的规模效应有利于生产活动,但垄断也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首先,垄断会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资本家拥有了设定垄断价格的权力,进行技术改革创新的动力就会降低;其次,为维护垄断价格,在原有技术带来的垄断利润没有榨干之前,垄断资本家不会轻易采用新技术进行迭代,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对于劳动者来说,垄断资本会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与控制,且随着垄断程度进一步扩大,不止劳动者的利益会受损,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也会受到威胁。马克思从这些方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腐朽性,垄断问题的不断扩张最终会加速资本主义的灭亡。
2.互联网平台垄断对传统反垄断实践的挑战
对于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从市场竞争的传统反垄断理论来看,在平台经济领域中,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对市场的垄断“剿灭”了其他商业模式与竞争对手,在市场效率、社会福利以及技术进步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危害。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经济主体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核心资产,如今的平台垄断等问题也是由于海量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所引发的。但是,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企业,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理论已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规制,如目前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平台企业的各种垄断行为已暴露出滞后性、僵化性和非全面性的弊端,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对于垄断平台企业的规制,需在对平台企业运行特点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理论。
而对于数据要素的治理,基于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出发,合理的产权界定应当激励某种经济资源的权利主体有最大的积极性为市场供应这一资源,从而使这一经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且依据现代产权理论,“若产权归属出现了错误,即产权没有按照双方的专属性投资对最终产出的边际贡献进行界定,将导致专属投资边际贡献率较高的一方丧失动力,减少投入甚至不投入,导致产出显著下降,垂直整合还不如市场交易”。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生要素,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尚不明晰,不仅需要协调原始数据信息提供者、数据要素生产者、数据要素使用者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而且需要处理好数据隐私保护与数据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数据供需双方之间建立起合适的交易流通模式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3.互联网平台垄断的特点
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特点是在发展初期竞争激烈,平台间为争夺用户会牺牲利润;大平台相对优势明显,中后期行业里企业数量迅速减少。且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通过数据滥用、数据霸权、算法歧视等方式对隐私权、社会福利、社会公平进行侵害,与传统的垄断企业相比,存在以下的不同。
第一,利用资本聚合串联起一个以平台为中心的横向和纵向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跨市场的、闭环的产业生态圈。在现实的竞争中,每个平台企业都与依附其上的普通企业构成一个企业群落,普通企业生产产品,平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二者可以共同进退。看似平台企业在市场上实现了某种垄断,但它们却也将最好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了依附于平台的企业和消费者,“平台效率的高低,都将极大地影响依附于平台企业的普通企业的竞争力,一旦该平台在平台之间的竞争落败,所有依附于该平台的企业和经营者都有可能遭到极大损失”。
第二,向平台内的经营者、用户提供交易场所、规则、支付、金融、监管等准公共产品,回报不再是单纯的财务指标,其目的在于市场支配力。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竞争中,平台的用户数量是重要目标。平台企业依靠算法收集分析用户数据,在数据与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基于规模效应、锁定效应等市场规律,进一步提高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平台企业凭借其用户规模、算法与数据的优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长为行业巨头,在这种竞争模式下,用户数量是平台间竞争的关键因素。由于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和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等特点,一旦其进入某一市场并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后,其他的潜在进入者将很难进入市场,即使能够进入,也难以与在位者形成实力相当的竞争。某平台一旦处于垄断地位,对于中小经营者的支配能力将变得非常强势。
第三,平台内要素按照某种机制进行组合和流动,价格机制不明显。价格与市场供求、市场竞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价格在供求与市场竞争的影响下,自动调节生产,促进流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当下平台备受争议的所谓算法歧视,其问题实质并不在于歧视,而是平台用算法替代了市场机制,发挥了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得价格不再反映供求关系,失去了市场信号的意义。即使不考虑社会福利,其对市场价格机制的伤害,使得价格在作为资源配置的信号时失真,在作为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时发生了扭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数据要素成为核心资产,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源于数据垄断。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企业分析和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逐渐加强,平台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经济系统,有条件去获取和占有海量数据资源,再凭借数据聚集、数据垄断等获得超额利润。此外,从国家层面考虑,数据安全涉及国家安全,例如,对于人口健康数据、基因数据的挖掘可以得到国民身体健康的趋势;对移动支付数据的挖掘可以得到国民消费等数据,若数据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国家安全将受到很大影响。
三、平台反垄断与国家经济安全
1.互联网平台目前存在的垄断行为
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和其所处的市场环境出发来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及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诉讼案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数据的过度采集与违规使用。当数据要素成为核心资产和重要生产要素时,平台企业可能会在未征得平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过度采集和滥用用户信息,从而侵犯用户的数据权力;通过平台自身所具备的管理特权及操纵算法的行为,滥用管理权限,优待自营业务,如阿里国际站中阿里自营店的存在,损害了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第二,“滥用数据控制权来排除竞争”。指平台通过技术性的手段来阻碍数据要素的共享,并有可能滥用自己所拥有的他人数据。例如,微信先后封杀淘宝、飞书链接,导致用户无法从微信所在平台直接获取其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这本质上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对公平竞争的伤害。
第三,利用数据算法带来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实现对其剩余价值的最大攫取。
第四,数据霸权催生的垄断主义。目前,数据霸权正挑战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一方面,表现为少数企业通过垄断优势轻松获取高额利润,不断并购中小型企业;另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因无法获取数据要素而面临经营困境,且容易遭到大型企业的恶意排他,形成数字经济时代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
2.互联网平台垄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挑战
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考虑,互联网平台巨头们的垄断行为将会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国家经济安全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不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经济安全问题能够反映国家整体经济存在的潜在危险和不确定性,“研究一个国家保障经济安全的能力,如果没有消除其经济不安全的根源,那么就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正确方向”。而对于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制,也应从消除国家经济安全隐患的角度来进行立法执行。以下将从各方面论述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垄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挑战。
第一,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威胁,使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平台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后,掌握了大量的数据要素资源和雄厚的资本,其有动机和能力去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优势去实施垄断行为,限制市场自由竞争。
市场自由是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本质要素,竞争是市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平台经济竞争中往往会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这种恶性循环一旦在平台经济领域形成,垄断带来的市场风险也会随之而来。这种现象在近十年美国的经济增长中有所表现,即新企业进入的壁垒持续抬升,超大型企业日渐强势以及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孱弱,都导致了小型新兴企业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日渐边缘化,使得“技术变革的红利难以在巨头与小型企业中均匀渗透,从而令技术扩散进程受阻,生产率增长乏力以及收入分配恶化”。
第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破坏,并影响其他产业的竞争力。
互联网平台企业本质上作为市场型企业,能够直接参与资源配置,平台所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地影响着平台上经营者所处产业的发展;且在跨行业竞争中,平台也可凭借其拥有的资本优势轻松实现对其他产业的扩张,破坏市场经济结构。
其一,在产业层面,平台作为中介,聚集了大量经营者,若这些经营者集中于某一产业,那么平台自身的政策就可能在这些产业的发展上产生很大的影响。小企业群落的存在对其所在产业发展的活力与创新具有重大意义,若平台侧重于为某个产业的大企业提供支持,那么整个产业的小企业都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其二,从数字企业同传统企业竞争的层面来看,在互联网资本的无序扩张的问题上,属于“跨行业的公平竞争问题”。当数字经济出现和进入市场后,大量消费者迅速由传统经济转向数字经济,这也引发了传统产业萎缩、传统经济与数字经济就业者之间形成显著的收入差距等社会隐患。若不对其加以限制,未来国家的产业经济结构也会受到冲击。
其三,平台垄断会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挑战,使企业丧失创新动力。从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大众创业的角度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其中贡献了巨大力量。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巨头开始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同类中小企业进行打压,便会对这些中小企业以及平台巨头自身的创新动力造成巨大影响。当互联网巨头凭借自身市场地位与雄厚资金开展垄断行为来限制竞争时,大型互联网企业对于新技术的探索动力也更多地变为如何消除小型企业在未来对自身的威胁,导致各企业的发展都会偏离最佳状态,丧失创新动力。
其四,互联网大资本的无序扩张将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及治理能力形成挑战。国家的经济安全不仅体现在微观方面的国民、企业和中观行业的竞争力中,而且更重要地反映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治理能力上。在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能力上,某些互联网平台公司打着科技的旗号,却以金融的形式出现,其业务行为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以蚂蚁金服为例,其可能存在三方面的风险:(1)从数据深度来看,蚂蚁金服自成立至今并未跨越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随着中国居民杠杆率的加速累积,历史违约率的数据是否可靠成为风险。(2)从宏观经济运行来看,金融经济不同于实体经济间相互独立的状态,可被看作一个整体,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蚂蚁金服通过ABS将资金放大到了100倍,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动荡,只要违约率超过预期1%,就会将自己的本金吞噬干净,之后对外违约,风险波及整个宏观金融系统,进而影响实体经济。(3)对于政府的监管来说,一旦某个金融机构成长为庞然大物,为防范其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冲击,强化监管则是应有之义。然而政府的监管尺度很难被准确衡量,若监管尺度过松,蚂蚁金服或有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若监管尺度过严,或将对蚂蚁金服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互联网平台巨头的扩张也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五,数据伦理引发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风险。伴随着数据使用频率的增加以及数据处理技术的提升,产生了一系列基于数据处理的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主要指大数据分析导致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损失,且随着数据跨境流动等趋势的发展,数据要素已转换为关乎国家安全价值的利益形态”。从个人层面来看,由于利益驱动,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交易和利用容易形成黑色产业链条,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对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且数据分析机构还可通过数据处理进行算法歧视,实现对个人剩余价值的攫取;从国家层面来看,数据泄露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各个领域的安全,例如对文化大数据的分析得到国民的文化喜好和心理意识,对移动支付数据的分析得到国家金融数据,这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四、应对措施
互联网平台类企业具有特殊的市场结构即高市场集中度、低市场壁垒以及竞争与垄断共存,导致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在互联网平台区域解释较为困难。但是可以明确的是,由于平台经济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导致互联网平台本身的垄断地位不仅仅是自身技术创新的成果,也是平台内整个生态系统作用的结果,这都要求平台企业维持一个较大的规模。真正对市场、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威胁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获得垄断地位后排斥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以规制平台的不正当行为为主要目的,引导平台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1.推进完善反垄断法,加强对非法垄断行为的规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反垄断法规完善的过程中,要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互联网垄断企业的反垄断行为进行强制规范,同时精准识别资本越线的领域,确保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
对于平台间竞争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应对平台的交叉补贴措施采取更加细化的政策规定,防止各平台利用资本优势进行无序扩张,合理引导互联网企业依靠商业逻辑进行有序扩张。
对于互联网资本越界进入的事业领域要精准识别,例如之前引起社会严重不满的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等;对于能够威胁到国家统治力量的媒体业,影响底层民生的医疗、教育等事业,在这些关键领域应对资本的扩张加大关注。
在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竞争的问题上,为防止新老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在市场中,“当数字经济技术冲击的负面效应大幅超过技术溢出的正面效应时,政府应当实施‘竞合型’政策,为传统经济实现自身的数字化转型升级以应对数字经济的强大竞争提供缓冲环境”,一方面,能防止互联网数字经济企业凭借技术的优势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能帮助传统经济在与数字经济的竞争中,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
2.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市场实施私人监管与政府监管并进
由于平台企业作为市场型企业的特殊性,平台内的规则制定、市场监管等都是由平台企业自身决定,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平台自身很难守住应有的底线。
在平台滥用管理权限、优待自营业务方面,政府部门应明确禁止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降维打击,严禁平台既作为规则制定者,又作为游戏参与者与平台经营者进行竞争,例如在阿里国际站出现的阿里自营店就是对平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侵犯,这种行为应明令禁止。
在实际平台市场的运行监管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使平台企业在运行时对平台内的交易承担较大连带责任,实现政府部门与平台自身的协同监管,切实提高平台运行效率。
引入第三方主体参与平台经济反垄断。对于平台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需要走群众路线,在提升群众认知水平的同时,首先,要进行消费者保护协会的维权渠道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其次,还要鼓励媒体行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违规的报道,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做到全民监管。
3.对数据要素的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细化
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其开发和利用就像一把双刃剑。垄断者掌握大量数据,对这些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又会进一步加强垄断者的垄断地位;同时,垄断地位越强,如果对不合理利用数据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约束,这时垄断者可能又会滥用数据。数据聚集为平台企业的垄断地位提供了基础和工具,而数据要素目前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确、安全与隐私保护不足等问题,对数据要素的界定将影响到未来的市场格局。
对数据要素归属不明的问题,应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法》,可以按照数据主体,即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以及决策制定者等主体类型,依法对数据要素进行分类,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人格权保护为首要前提、以数据价值贡献为重要依据,根据分类来确定数据要素的产权归属。对数据垄断的问题,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合理考虑数据要素定价的交易形态,同时,对于特定的市场主体,在定价时还需要考虑到数据生产的成本以及未来收益等的因素来进行决策。对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应通过政府规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促进数据产业内部的良性发展;推进隐私安全立法,既要高度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又要推进脱敏数据的深度与广度的利用。
4.在互联网金融科技领域加强监管,控制其对整个社会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安全不仅是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时代,金融风险伴随金融业务在网络‘第四空间’传播,增加了新的风险传染渠道,并由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而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继续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制的影响力,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变革。在实际监管中,可以广泛利用新技术,保证政策制定的精准客观,减少人为的干扰因素,避免监管套利。重视金融科技的监管执行,构建监管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良好沟通交流机制。之前的P2P事件表明,即使拥有完善的宏观规制政策,也不能保证金融创新的稳定,重点在于如何对金融机构实现日常监督。加强监管主体与金融机构的良好联系,有利于合理监管政策执行方案的制定。
(作者简介:吴垠,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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