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巴黎公社革命140周年,也是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重要著作《法兰西内战》发表140周年。还在公社革命期间,马克思就估计到公社可能失败,但他充分肯定了公社的原则,他说:“即使公社被打败,斗争也只是推迟而已。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这些原则将一再凸显出来,直到工人阶级获得解放。”究竟什么是巴黎公社的原则?回顾巴黎公社革命的历史,重温《法兰西内战》,可使我们进一步加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早在1848年二月革命时,巴黎无产阶级就提出了“社会共和国”的口号,“即要求建立一个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公社正是这个共和国的毫不含糊的形式”。又说:“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就是巴黎公社原则的集中体现。具体说来,巴黎公社主要有如下原则。
一是改造旧的国家机器,使它从阶级压迫的工具变成解放人的工具,这是巴黎公社的首要原则。
无产阶级并不是要废除国家,像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也不是简单地继承原有的国家机器,像法国先前的统治者所做的那样,而是要改造旧的国家机器,使它服务于解放人的目的。在改造旧的国家机器方面,巴黎公社是从两个方面着手的。
一方面,将旧政府权力中纯粹压迫的机关予以铲除。主要措施有:废除资产阶级常备军和警察,代之以人民的武装和人民的治安机关。公社的第一个法令规定:“除国民自卫军外,不得在巴黎成立或调入任何武装部队。”“所有符合服役的公民都编入国民自卫军。”与此同时,警察也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变为公社随时可以撤换的工作机关。这样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物质力量就被摧毁了。公社在废除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权力的物质工具之后,立刻着手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公社发布的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令指出:鉴于法兰西共和国的首要原则是自由,鉴于信仰自由是一切自由之中首要的自由,鉴于宗教预算有背于这一原则……为此决定:第一条,教会与国家分离;第二条,取消宗教预算;第三条,把教会财产收归国有。随后,公社逐步接管学校,使教育世俗化。公社清除了学校中的宗教崇拜物品,规定学校用“自由,平等,博爱,正义,共和国”等口号代替一切宗教性的题词,取消教义问答课和赞美诗课,用世俗教师代替教士教师。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公社的这些措施符合人们实现解放的愿望和要求。
另一方面,将旧政府权力中的合理职能从妄图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使这些部门更好地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比如,科学、卫生、海关、商业、电报、邮政、税务等部门都交由社会负责的公仆来管理。与此同时,公社还建立了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委员会,即执行、军事、公安、司法、财政、粮食、劳动和交换、对外联络、教育、社会服务事业等委员会。
二是发展民主政治,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
民主是人民群众实现解放的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公社在这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公社的实践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权力的主体,公职人员的权力是由人民群众授予的。普选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公社就是通过人民群众普遍、直接、自由、平等的选举产生的。说它是普遍的选举,是因为当时巴黎所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毫无例外地参加选举。当时巴黎2/3以上的选民参加了投票。说它是直接的选举,是因为公社委员是由巴黎各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说它是自由的选举,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没有人为的强制,另一方面是当时各个党派都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候选人接受人民的选择。选举结果共选出公社委员86名(布朗基在狱中也当选)。其中资产阶级自由派分子 21人(4月初,这些人退出了公社),蒲鲁东主义者20人,布朗基主义者22人,新雅各宾主义者13人,无党派人士10人。说它是平等的选举,是因为这次选举克服了以往的各种限制比如财产等的限制,打破了各区代表人数相等的旧传统,确定了代表人数同各区居民成正比例的原则。即每2万居民选举一名代表,其余不足2万而不少于1万者也选举一名代表。这样就能使选举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保证工人有较多的代表当选。不仅如此,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公社委员会委员、法官和军队、企业的领导人以及其他行政人员,一律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职人员如玩忽职守或犯有错误,人民有权随时罢免他们。这就解决了权力的主体、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制约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他说:“普选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另一方面,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也说:“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可见,马克思并没有否定普选制,而是指出资产阶级普选制的缺陷。无产阶级并不是要否定普选制,而是要克服它的缺陷,使它为人民服务。换句话说,无产阶级要继承普选制,发展普选制,因为这有利于实现人的解放。这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与此同时,马克思也肯定了巴黎公社议会和行政的统一这种形式。他说:“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三是建立廉价政府,减轻人民负担,使公职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巴黎公社的重要原则。
廉价政府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的,但资产阶级政府从来没有做到这一点。巴黎公社是廉价政府的践行者。因为公社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公社消除了官僚特权,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必须是社会的公仆和勤务员,而不能拥有特殊权力、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他们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公社在《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中指出:鉴于到目前为止,各国家机关的高级职务由于支给高薪,是被当作肥缺来钻营和授予的,鉴于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里,既不应有乾俸,也不应有高薪,为此决定:各公社机关的职员,最高薪金规定为每年6000法郎。这个数额相当于当时科学界高级权威人士所建议的伦敦国民教育局秘书最低薪额的1/5。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公社的这一措施。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他说:“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如此,“公社在最初发表的一项公告里就已经宣布,战争的费用要让真正的战争发动者来偿付。公社能使农民免除血税,能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能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
恩格斯对巴黎公社所实行的普选撤换制和工人工资制也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这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可靠的办法”。
总之,巴黎公社是旧国家机器的改造者,是民主政治的发展者,是廉价政府的践行者。巴黎公社的原则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客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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