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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1-07-11 14:22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 '...

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
  对于共和国史上在农村延续时间最长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有些学者对其采取了简单否定的态度,指出:人民公社制度是平分社会财富的“农业社会主义”;它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国头30年我国社会经济尤其是农村地区发展滞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农村人民公社应予以全面否定。笔者认为,对人民公社持完全否定的学者,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是缺乏历史感的。首先,他们把50年代末风卷全国、近似闹剧的人民公社运动与相对平稳运行20年的人民公社制度混为一谈了,这样,就把六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无以替代的作用完全抹煞了。其次,对农村人民公社的全盘否定,就将其在制度建设方面所起的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也一同抹掉了。事实上,在人民公社20余年的发展史上,无论是公社的领导者还是广大社员群众,都从未停止过创制一种能够充分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的生产经营制度的努力,进行了诸如包产到户、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等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这些都为新时期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全面改革积累了经验准备了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取得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农村人民公社历史遗产的扬弃。本文试图从上述两个方面对农村人民公社给予客观的评价,并从制度演变的层面上证明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

  
         一、人民公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近代以来的中国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业国家追求工业化的发展问题。晚清以降,洋务运动和民国政府的两次工业化努力,都因官僚资本过量提取小农剩余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而夭折。所以,新中国在建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其首要和迫切的任务,仍然是在周边地缘政治环境险恶、国内人口众多和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尽快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建立自己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新中国的领导者和建设者们不仅勇敢地承担起了这一历史的重任,而且,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完成了这一前无古人的历史任务。这是震古烁今、光照千秋的壮美功业。新中国工业化的初步完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的制度建设。正是中央政府无处不在的高度权威和强有力地行政调遣,才使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在蹒跚中起步,在风浪和困难中艰难前行。笔者始终坚持,中国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以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作为其制度保障的“工占农利”的资本原始积累的实现方式。由此,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一)人民公社是实现“工占农利”的重要制度保障

  有的学者认为,建国之初,如果坚持按照“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治国方略指导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国工业化的初步实现将会付出较小的代价,广大民众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也将会少受许多苦难。但事实上,新中国选择了另一条发展道路,即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此基础上,由中央政府利用手中已控制的绝大部分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全面推动现代化建设。

  这一发展模式有两点是比较突出的。其一,先变革生产关系,然后再进行经济建设。具体说,企图以“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来推动现代化事业。对此,毛泽东的解释是:“先要改变生产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大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普遍的规律。”其二,“工占农利”。即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和劳动力的绝大部分,都应由合作社或人民公社提供。关于这一点,邓小平1953年10月在传达毛泽东有关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的指示时,表达了如下思想:从今年3月以来,毛主席主要是做了一件事,即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昨天晚上,毛主席交待,要我再跟大家讲一次,让同志们弄清楚一个道理,就是讲粮食征购一定要联系过渡时期总路线去讲。李井泉同志告诉我,四川试点,农村干部对征购抵触情绪很大,这些有抵触情绪的干部,主要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县、区两级干部(后来查明,省部级干部中也有)。你讲征购不联系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就无法使全党同志赞成这个东西。农村基层干部甚至部分中高级干部对统购统销有抵触情绪,是因为他们没有把统购统销与过渡时期总路线联系起来,没有认识到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尽快完成生产关系领域中的社会主义或半社会主义化,集中全国主要的人财物力,迅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实践证明,在当时我国的历史条件下,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劳力和原料只能通过“剥夺”农村经济即所谓“工占农利”来实现;而统购统销就是实现“工占农利”的主要形式之一,合作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度至少是在客观上为建国后30年的“工占农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的“工占农利”,由于有了像人民公社这样完整的制度作保障,不仅运作有效而且数量也是极其巨大的,其对工业化贡献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资金的积累,农村人民公社期间,我国农村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约5400多亿元的资金,年均高达210多亿元。如果我们将考察的范围扩大到建国头40年,农业累积为工业化提供了近一万亿元的建设资金,占同期国民收入全部累积额的22.4%,平均每年高达近250亿元。若按每个农业劳力平均计算,人民公社时期每位劳力年均向国家提供的剩余多达80余元。在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在同期农民的温饱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农业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积累的数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农业劳动力人均奉献占其收入的比例之高,在中外历史上都不多见。

  建国之初,中国的社会发展再次提出了迅速建立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以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历史任务。然而,在商品率极低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要完成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创制和建设能保证“工占农利”的农业管理体制就成为新中国工业化建设的前提。农业合作社尤其是人民公社,正是在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必须从农业提取建设资金这个历史阶段上,出色地完成了从高度分散、剩余极少的千万个小农家庭吸收工业化所需资金的农村社会制度。简言之,没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作保障,长达几十年的“工占农利”是不可能完成的,中国工业化的初步完成也是不可想象的。

  (二)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农业经济的增长

  人民公社时期,一方面,国家每年从农村获取约200多亿元的建设资金;另一方面,在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的辛勤劳作和努力下,再加上中央政府对公社的政策逐渐由“攫取”转为扶持,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20余年间,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农业经济的各项指标均有大幅度的增长。在耕地面积1952—1980年年均递减0.3%的情况下,播种面积却保持了年均0.18%的增长;同时,农业的各项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以粮食生产为例,除去人民公社运动中和其后近十年的曲折,粮食产量几乎每5年增加近5000万吨,由1958年的2亿吨增至1982年的3.5亿吨,增长近75%,保持了略高于人口增长(同期我国人口增加56%)的发展势头。同期,林牧副渔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增长更快,呈现了在总量增加的同时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改善,为日后的农村改革和生产跃进打下了一个良好基础。

  传统体制下中国农业的发展实绩,与同期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相比,也是相当可观的。1951—1980年,中国农业产值年均递增3.2%,其增幅是美国的一倍,比前苏联和同是农业大国的印度也高出许多(参见表1)。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农业发展的成绩是在我国全面实施“工占农利”政策的背景下取得的,这就尤为难能可贵了。表11951—1980年农业增长业绩的国际比较

  在农业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人民公社时期尤其是在70年代我国农村的生产条件也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国家为此投入的人财物力之大,动员社会力量之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之先进,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之完备,农业生产条件改变之显著,都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望尘莫及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空前的。除了灌溉面积增幅为0.62外,其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均有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譬如农村用电量增长了282.5倍,农机总动力的增幅也达到了135.9倍。

  经过短短20多年的努力,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不仅已明显高于印度、巴西等原先与中国处于同一程度的发展中大国,而且在某些指标上已达到或超过发达国家(参见表2)。另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1980年中国单位耕地的化肥施用量,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9.3倍、下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4.3倍、上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2.8倍,甚至是市场经济工业国家的1.2倍和前苏东国家的1.5倍。以如此贫穷落后的基础和较短的时间,完成如此规模的农业现代化伟业,除了大量的物质投入和全国上下的努力之外,健全有效的人民公社制度无疑也为此做出了无以替代的贡献。

  (三)人民公社制度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人民公社的这20余年,恰好是共和国政治风云波谲云诡、社会生活动荡不定的混乱时期。与城市中的风雨飘摇相对照,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却保持了相对稳定,这为减缓我国当时极度混乱的社会状况,为“文革”后期的拨乱反正及稍后的全面改革,都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与影响。人民公社在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这一作用,显然是被学术界长期忽视和低估了。

  新旧中国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是中央政府把极为混乱和分散的、由上百万个自然村落和上千万个核心农户构成的传统农村社会,通过行政的和意识形态的手段与渠道,统一于一个有序和高效的行政系统之中。新中国农村社会的这一制度特征,始建于土改时期,成型于合作化阶段,到了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就是所谓的“政社合一”。以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为核心的人民公社三级机构,不分地域、不分条件地把城市以外的几乎所有地区、行业和人等都纳入了5.4万个公社、71.8万个大队和600.4万个生产队的行政组织之中。实践证明,公社时期,即使是在史无前例的“十年内乱”中,最高决策层的一切决策和政令都能依靠这一健全的组织系统,做到令行禁止。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不仅注意到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对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而且敏锐地发现,高效有力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保证这一庞大行政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他认为中国的“农村党组织纪律严明,这样的组织力量在苏联则非常薄弱,甚至不存在。强有力的党委会能够组织大批的工作队,指导农村的根本变革。”

  当然,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仅仅依靠健全有效的行政系统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人民公社在健全和强化行政机构的同时,还在经济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这对加强公社体制内农村社区的凝聚力,巩固公社三级组织机构,提高党在农村的威信和感召力,都是极有意义的制度安排。必须指出,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保障,并不是某些人理解的完全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再分配”。事实上,公社社会保障的实现手段和渠道是丰富的和多种多样的,既有生产贷款、粮食返销和分配透支,也有社会救济和公益金补助;而且公社的社会保障既有平均主义式的人人共享,也有以救济贫弱为重点的扶贫制度。

  人民公社时期另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从60年代开始在人民公社三级组织内普遍设立了面向全体社员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它主要由生产大队卫生站、公社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三级卫生网站(院)构成。生产大队负责统筹全体社员的医疗费用;大队卫生站的“赤脚医生”由经国家培训的、半脱产的本队青年担任,他负责本队社员的防疫保健、一般疾病的救治和计划生育指导;“赤脚医生”无法处理的疑难重病送卫生院或县医院救治。人民公社的卫生保健制度,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制度健全,由卫生站、卫生院和县医院构成的乡村卫生网站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的乡村。第二,人民公社卫生保健集中高效的制度特征,大大降低了农村卫生保健制度的运行成本。据世界银行的调查,仅设置“赤脚医生”一项,就将中国的医护人员比率提高了一倍;人民公社晚期每个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医疗护理水平,在其他国家约需数百美元才能达到,而实际上,公社社员的医疗开支人均只有7美元。这里,人民公社的制度优势再次显示了出来。

  

  二、人民公社与家庭联产责任制


  (一)人民公社的困境:“没有发展的增长”

  著名美籍汉学家黄宗智在对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农村进行实地考察后认为,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经济,“绝对产量上升了,政府的税收和征购也上升了,而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是停滞的。”他把这种农产量增加而劳动生产率停滞甚至还略有下降的经济扩张,定义为“没有发展的增长”。

  笔者通过对人民公社经济的总体性考察,得出了与黄先生相同的结论。人民公社的经济增长、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巨大贡献都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公社体制下的农村经济,在人口对耕地日益加剧的压力下,在政社合一体制的严格限制下,其投资边际效率递减、劳动生产率停滞甚至下降、社员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等的确是不争的事实。当我国农村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资金、劳力和原料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以后,变革人民公社制度的历史任务便自然地提出来了。

  人民公社时期,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日益突出。全国人口由1958年的6.6亿增至1982年的10.2亿;乡村总人口同期由5.53亿增至8.04亿,。与此相对照,同期我国的耕地面积增量甚微,农作物的播种面积还略有减少。全国播种总面积1958年为22.8亿亩,到1982年降为21.7亿亩;其中粮食的播种面积同期由19.14亿亩降至17.02亿亩,减少了近12%。人口的膨胀和播种面积的减少,使同期人均占有耕地由3.45亩减为2.14亩,减少了61%。明清以来一直困扰我国的人地矛盾,到了公社时期更加突出了。

  按照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解决上述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把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力转移到其他行业中去。然而,人民公社制度却把几乎全部农村剩余劳力牢牢地限制在缓慢减少的耕地上。公社时期,我国农业生产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又以粮食为主的农业产业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第一产业的就业人数在社会就业中的比重由58.2%增至70.5%,上涨了12.3%。这说明,六七十年代我国农村的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基本停滞,增加的数亿农村人口,都被城乡分隔的户籍、粮食供给、就业、以及住房和教育等项制度安排限制在原有的土地上,长期处于贫困和半失业状态。所以,人民公社制度不是削弱而是强化了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在这个城乡相互隔绝与对立的结构中,农业经营中的“过密化”以及随之而生的劳动生产率的停滞甚至逐年下降自然就不可避免了。60年代中期后,我国农业经济运行平稳,国家对农业投入也大幅增加,但十几年间主要农产品单位工作日产量基本没有变化,有些甚至还有所下降。以粮食为例,这期间虽然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了48%,但单位用工产出反而下降了5%。这说明,粮食总产和单产的增加,基本是由增加的劳动力实现的;期间投入的资金和科技,只抵消了“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农业劳动生产率停滞不前的另一严重后果,是农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徘徊不前。1957—1977年,我国农民每人每年平均收入从40.5元增加到64.98元,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1.2元;同期人均占用的粮食每人每年只增加1市斤。

  所以,人民公社虽然实现了农业总产量的逐年提高,保证了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但是,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或曰“过密化”的发展道路,没有提高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和社员的生活水平。人民公社20多年,只有数量的扩张,没有质量的显著提高;贫穷与落后仍然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

  (二)历史选择了家庭联产责任制

  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从诞生那天起就面临着改革的压力,而且越到其后期,这种压力就愈显巨大;这是由人民公社本身的制度缺陷决定的,而这些缺陷又是公社难以逾越和克服的。因此,公社的消亡和在公社体制内孕育出新的制度模式同样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民公社制度的缺失之一,是它的以户籍、对粮食的垄断等为核心的城乡隔绝的政策,把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牢牢地框死在有限的耕地上。尽管从6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农村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长期稳定,国家和集体对农业的资金和科技投入每年都以百分之十几、几十的速度递增;然而,这些努力几乎都被同期农村人口的恶性膨胀所抵消,农业经济效益长期徘徊不前。

  高度集中体制下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缺乏激励机制,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另一重要缺陷。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中国农村,仍未摆脱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的落后状态。在人口不断增加和国家征购任务的双重压力下,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实行以口粮制为核心的近似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无力贯彻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另外,在“四清”、“文革”、“农业学大寨”等历次政治运动中,都把按劳分配视作资产阶级法权而大加鞭挞,使平均主义大行其道;由于公社的管理层坚持认为,集体劳动是人民公社制度中的应有之义,坚持排斥家庭经营,这也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降低了公社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国家对公社和社员的其他种种限制性措施,使公社的三级组织基本丧失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凡此种种,使农村基层既缺乏发展经济的动力,又无自由拓展的空间;社员群众则处于政治上无进取的机会,经济上无改善的可能,同时又无择业和迁徙自由的无权地位。在这种高度集中、僵硬和缺乏激励机制的体制中,广大的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员群众,丧失了进取的动力,其生产积极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人民公社的这些顽疾是公社制度固有的,也是公社本身难以克服的。当我国的现代工业基本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之后,当传统体制下的农村社会为我国的工业化提供了近万亿元资金,人民公社“工占农利”的历史使命即将完成之际,公社本身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便愈益显现出来,而且其负面作用愈益阻碍着农村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说,到了70年代末,人民公社“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已经基本发挥出来了;而且,解决公社难题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而一种“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公社的“胎胞里”也已基本成熟了。

  70年代末80年代初悄然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脱胎于原人民公社的体制之中,从公社曾存在的包产到户、家庭副业等制度安排中,不难发现它们与家庭联产责任制之间的历史渊源,从1956年浙江永嘉县出现较完整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到60年代初安徽等省区兴起“按劳动底分包耕地、按实产粮食记工分”的“责任田”,再到70年代末各地普遍出现包产到户以及再后来的包干到户,从中不难发现,家庭承包制决非无源之水,是对公社时期包产到户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两者虽在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占有之权上存有明显的差异,但都是在保留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沿着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变革与调整,因而在制度的沿革上它们是一脉相传的;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是公社时期给予社员的所有权较为完整的一项制度安排,它赋予社员对自留地较长时期的使用、收益和部分占有之权,同时允许农民对其实行家庭经营,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承包实质上就是对家庭副业的继承与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要求,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又难以克服的历史难题。

  80年代的农村改革,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农业生产也因此出现了飞跃。据社会学家陆学艺的调查,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一般都提高50%以上。以较早实行家庭责任制而闻名全国的安徽小岗村为例,初步实行新体制的1979年,产粮66185公斤,是1966—1970年5年产量的总和;售粮给国家12497公斤,是国家征粮计划的7倍;售油料12466公斤,竟是国家计划的80倍!这样的例子,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国乡村俯拾即是。家庭责任制对我国社会进步所做出的另一重大贡献,是为几十年来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大量农业剩余劳力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传统体制下我国农业剩余劳力向其他行业的转移是相当缓慢的。1952—1978年,我国农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份额由45.4%降为20.4%,年均降3%;同期农业劳动力在社会劳力中的份额由83.5%降为70.5%,年均降为0.48%。这表明,中国就业结构的变动明显滞后于产业结构的演进。这是传统体制强化城乡、工农二元结构的又一严重后果。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与优化组合,在显著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把大批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中解放出来,为乡镇企业和城市服务等行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力资源。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铺开,国家产业政策的改变和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就业渠道大大拓宽,农业剩余劳力向非农产业的大规模转移也正在启动,我国的就业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变。

  材料显示,1978年以来,城镇增加就业机会的近90%都被城镇人口所占据,农村剩余劳力主要转向了当地的非农产业。这就是说,农村剩余人口压力的缓解,基本上是乡村内部第一、第二产业迅速扩张的结果。其中乡镇企业的作用是无以替代的。自推行家庭承包制以来,我国乡镇企业的巨大发展为根本解决农村剩余劳力的世纪难题揭示了方向。

  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深远的农村社会制度,它在我国的社会演变史上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可代替,甚至至今也难以道明的。当公社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之后,一种新的农村经济制度在公社的胚胎里逐渐成熟了。所以,与其说历史抛弃了人民公社,不如说历史在扬弃公社制度的基础上选择了家庭联产责任制;前者为后者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发布时间:2011-07-11 14: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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