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论》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代表性著作,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典范之作。毛泽东在凝练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经验和承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的基础上,于《实践论》中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发展。但在哲学研究层面,随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认识的逐步深化,《实践论》学习和解读过程中所隐含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亟待学理上的辨析和厘清。主要关涉的问题涉及三个层面:第一,哲学性质维度,《实践论》是一部认识论著作,还是辩证法著作?第二,哲学内容维度,《实践论》更强调认识,还是更强调实践?第三,哲学形态维度,《实践论》属于辩证唯物主义,还是实践唯物主义?上述问题的追问和反思,需要以文本分析为基本方法,从辩证法和认识论、认识和实践、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三对关系出发,加以时代性地阐发与回应。
一、《实践论》的哲学性质: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统一
在传统教科书体系的影响下,我们习惯从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唯物史观四个方面出发去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框架。因此在理解“两论”的哲学性质时,人们通常把《实践论》视为认识论著作,把《矛盾论》视为辩证法著作。如孙正聿先生就曾指出:“通常认为,《实践论》讲的是认识论,《矛盾论》讲的是辩证法,二者的论域不同,理论内容不同,解决的问题不同。”刘丽红博士也指出:“关于‘两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学界的基本观点是《矛盾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实践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固然,《实践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方法,对认识的来源、对象、发展过程、检验标准等认识论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科学阐释,构建起一套符合中国革命实际需要的认识论体系。但肯认《实践论》的认识论性质,并不意味着就此否定《实践论》的辩证法性质。先入为主地把《实践论》和《矛盾论》分别划归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不同范畴,本质上是一种将认识论与辩证法对立起来的二元论做法。继续囿于这种非此即彼的哲学框架,容易遮蔽《实践论》的丰富意蕴,窄化对于《实践论》的性质理解。我们需要跳出固有的理论认识框架,对《实践论》的哲学性质进行重新思考和分析论证。针对惯常认知中对于“两论”性质的简单划分,最直接的质疑是:难道《实践论》中没有辩证法的内容吗?
(一)《实践论》阐扬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深入分析文本可以发现,毛泽东在剖析认识活动时,没有孤立片面地考察认识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而是深刻地洞察到了认识与实践、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直接认识和间接认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等多对矛盾,并在认识运动的辩证发展过程中揭示了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毛泽东在阐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时指出,“感性和理性二者的性质不同,但又不是互相分离的,它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了”。这句话既强调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的斗争性、差异性;又阐明感性认识能够通过实践转化为理性认识,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这显然是运用了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对两种认识的关系加以理解,对辩证法的实质进行了说明和发挥。由此可见,虽然《实践论》的写作时间早于《矛盾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毛泽东的对立统一思想直到《矛盾论》才形成。事实上,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就已经充分把握对立统一,并将这一法则灵活地运用到认识论上。《实践论》中对认识运动各个环节、要素的辩证理解,应用了对立统一的根本规律,阐扬了辩证法的核心。
(二)《实践论》阐述辩证法的基本观点
毛泽东认为,认识要经历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这不仅表现为认识要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革命实践的两次飞跃,也表现为认识不断经历着从错误到正确、从谬误到真理的变化发展。在分析这一辩证运动时,毛泽东揭示出认识的几个特性:“许多时候须反复失败过多次,才能纠正错误的认识,才能到达于和客观过程的规律性相符合”,指明认识具有反复性;“社会实践中的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是无穷的,人的认识的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也是无穷的”,指明认识具有无限性;“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指明认识具有上升性。由此可见,《实践论》强调认识是一个螺旋上升的发展过程,要经历多次反复才能得到正确认识。这实际上是在认识论的框架中,深化了辩证法中的联系观点和发展观点,阐明联系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而且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通过上述文本分析可以看到,《实践论》包含着重要的辩证法思想。这既是一本认识论著作,也是一本重要的辩证法著作,《实践论》是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统一。不仅如此,《实践论》之所以能够实现上述统一,根本原因在于,辩证法和认识论在理论层面本就是统一的。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实质。在现有的学术研究中,传统教科书体系式的理解方式逐渐被打破,“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大体上成为了一个共识性的结论。因此在理解《实践论》的哲学性质时,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实践论》内蕴着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统一。如赵士发、孙天牧认为,“《实践论》讲认识论,也讲辩证法,是辩证法的认识论”;孙正聿也指出,《实践论》“是彻底的认识论的辩证法,也是彻底的辩证法的认识论。离开辩证法,就丢弃了《实践论》的真实的理论内容和‘活的灵魂’”。
二、《实践论》的哲学内容:认识和实践的统一
单从《实践论》这个标题上看,这本著作的论述重点似乎强调的是“实践”;但《实践论》还有一个副标题,即“论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和行的关系”。那么在内容上,《实践论》到底强调认识还是强调实践呢?若过分强调理性认识,容易滑向僵化的教条主义;而若只重视感性实践,又容易陷入经验主义的窠臼。在文本的结尾,毛泽东对《实践论》的全部内容进行总结,最终得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一认识运动总规律,后来也常常被概括为“实践—认识—实践”这一认识总公式。由此可见,《实践论》不是孤立地分析认识或实践,而是聚焦认识和实践的关系问题,在认识和实践的有机互动中把握二者的统一。
(一)从实践到认识:认识活动的首要环节
在《实践论》开篇,毛泽东明确指出认识要依赖于各种社会实践,其中生产活动是认识发展的基本来源,而阶级斗争则给予人的认识发展深刻的影响。实践不发生、认识就无法产生,认识必须基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我们从实践活动中不仅可以获得直接的感觉经验,还可以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事物形成理性的概念和判断,从而将零散的现象抽象和总结成系统的理论,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第一次飞跃”。表面上看,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是一种认识朝着另一种认识快速跃变的思维过程,但实际上这是一个不断重复“从实践到认识”的现实过程。因为只有通过反复的实践活动,持续性地累积认识所需的各类感性材料,以达到足够程度的量的积累,才能最终促进这一质变的实现。由此可见,认识的产生、发展都离不开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从实践到认识”是认识活动中的首要环节。
而关于“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这一观点,有学者认为存在两种含义:“一是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唯一对象,二是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唯一途径。前者强调实践对于认识的基础作用,后者强调实践对于认识的中介作用。”毛泽东虽然在文中没有对“源泉”的含义做出明确区分,但通过以下这段论述“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你要知道原子的组织同性质,你就得实行物理学和化学的实验,变革原子的情况”可以大致推断,毛泽东立足的是后一种观点。他认为要通过吃梨子去认识梨子、通过做实验去认识原子,即强调通过实践这一途径去认识客观世界。这背后反映的思想是,将实践视作连接主客观的中介和桥梁。
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我们可能会产生以下疑问:马克思与毛泽东不同,他在理论体系中把实践活动作为认识的对象,立足的是前一种观点,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毛泽东背离了马克思的认识论路线呢?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可以看到,在上述两种含义中,前者“以实践为对象”强调认识考察的对象是实践活动本身,后者“以实践为中介”强调认识考察的对象是通过实践活动改造着的客观世界(但绝不是感性直观的客观实在);前者强调过程,后者强调结果。在发生学的意义上,对实践活动作为对象或是作为中介的结构理解或许是不同的;但若回到真实的感性世界中,由于实践的客观过程决定着实践的现实对象,两种方式产生的认识结果必然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只要认识建基于实践,那么所有的认识面向着的是同一个实践活动着、辩证发展着的现存世界。
(二)从认识到实践:认识活动的必由之路
从实践中首先获得的是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是认识活动的“第一次飞跃”,继而从理性认识到革命实践是认识活动的“第二次飞跃”。但是,理性的认识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认识,为了能够科学地指导革命,我们需要确保获得的认识是真理。基于检验认识的真理性、保持理论的先进性和发挥理论的指导性的现实要求,必须从认识回到实践。
关于如何检验一种认识是否为真理,毛泽东认为唯一的路径是把认识应用到实践中,通过观察这一实践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来判断这一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现实,即是否为真理。简单言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与此同时,获得真理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检验一次往往不够。当实践的结果证明一些认识不具备、或者只具备部分真理性时,就需要通过反复的实践来找到其中错误的部分并加以纠正,从而达至真正完备的客观真理。
但真理不是永恒的,从长时间的认识过程看,由于现实世界不断变革发展,一些认识在某个阶段、某种条件下是真理,但当社会阶段、现实条件发生变化后便丧失了真理性。这就意味着即使在某个时刻已经达至真理的认识,也永远不能停止在实践中自我检验的脚步。真理的相对性决定了认识必须不断地回到实践中,根据变化着的客观实际不断调整,做到因时而变、因势而变,从而始终保持主观合于客观的真理性、理论合于实际的先进性。一旦理论无法跟上时代进步的脚步,那么再先进的理论终有一天也会变成落后的东西,被现实残酷地抛弃。
此外,获得真理并不是认识的终极目的,认识还要再次回到实践中去引领实践,发挥理论对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指导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理论必须面向实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第一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固有的基本品格。在认识的过程中形成科学的理论,并让理论能动地指导实践,这是认识活动肩负着的重要使命。再好的理论不经过实践也是缺乏生命力的,无法真正发挥其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实践需要理论引领,缺乏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以《实践论》的创作为例,面对革命时期中国社会的艰难局势和境况,毛泽东不是作为科学家、而更多的是作为革命家的身份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其行动的出发点永远是实践的需要。当时正是为了纠正机会主义和冒险主义等路线错误,毛泽东深入分析了认识和实践的科学关系,以便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提供正确的思想引领。而广大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
综上,实践既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手段,也是认识发展的最终目的。无论是为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还是为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都意味着认识活动仅仅停留在主观世界中是不行的,而必须深入到客观世界之中,“从认识到实践”是认识活动的必由之路。
(三)认识和实践的统一:认识活动的本质规定
毛泽东在《实践论》的结尾提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这段论述总结了认识发展过程的总规律,也强调了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关系。作为认识活动的本质规定,认识和实践的辩证统一是贯穿《实践论》的思想主线,也是贯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理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的关键之一正在于此。深入把握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对于唯物辩证法生成的重要意义,充分理解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才能真正切入认识活动的本质规定,从而明晰《实践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
首先,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关键所在。区别于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实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和成功结合。《实践论》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著作,以认识和实践相统一为重要基点完成了这一结合。
关于唯物论,《实践论》从第一段到第五段着重阐述了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强调“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这成为了认识和实践相统一的起点。那么,什么是实践呢?如果把实践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理论活动,或是费尔巴哈意义上那种卑污犹太人的牟利活动,那么这仍然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在《实践论》中,毛泽东明确指出社会实践的形式是多样的,除了物质生产这一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外,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研究等也都属于实践,社会实践发生在社会实际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由此可见,毛泽东不仅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是在“感性、社会性活动”的意义上去理解实践,这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实践概念是相似的。针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毛泽东显然采取了从实践到认识的基本理路,在认识和实践的统一中破除了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建构起从物质到意识、从存在到思维的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
关于辩证法,《实践论》从第六段开始到结尾都在阐述认识发展的辩证运动过程,其中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第一,认识要经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直接经验到间接经验的运动过程;第二,认识要经历“从谬误、到真理、再到谬误、再到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第三,认识还一直经历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运动。由此可见,认识的运动变化呈现为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而认识之所以会不断地深化和发展,关键的一点在于认识所依赖的实践是辩证发展的,认识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实践的辩证法。认识和实践的统一,不仅是认识论体现为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是认识论作为辩证法得以形成的根本基底。
概言之,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本质上是实践论的认识论,也是实践论的辩证法。只有实现了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才得以可能。厘清认识和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扬弃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的根本所在,也是推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性出场的关键匙钥。
其次,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构建了一个完备的认识论系统,其中提出的“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的动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认识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等一系列观点都说明了认识和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这种“统一性”描述的不是一种简单直观的静态关系,而是对一个现实发展过程的能动刻画。以“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为例,毛泽东阐释这一原理不是单纯为了说明判断认识真理性的客观依据是什么,更是为了强调认识不断地贴近真理、成为真理、发展真理这一现实运动过程。具体来说,我们不仅要检验某种认识是不是真理,还要当实践证明某种认识错误时,及时地调整认识、继续实践,直到在实践中得到理想的结果、找到客观的真理;当现实世界向前推移,实践证明过往的某种真理性认识已不再适用时,主观认识就需要跟着客观现实及时转变,在新的发展阶段上找到新的真理。由此可见,实践并不是对认识的正确与否进行终极宣判,而是要作为能动的“检验标准”,持续推动着认识的发展和前进。正如毛泽东所说,“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
在《实践论》构建的整个认识论体系中,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阐释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关系,无论强调实践对认识而言是来源、是动力、或是检验标准,我们都必须看到,所有的认识论原理都不是一个静态的结论,其背后反映着的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辩证运动过程。认识和实践要在具体的条件下、在历史的嬗变中,不断地相互作用并实现统一。因此,这种统一并不是一般意义上那种抽象的、僵化的统一,而是现实进程中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
综上,作为认识活动的本质规定,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关键所在。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必须看到这种统一不是空洞的、静止的统一,而是在认识与实践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建构出来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三、《实践论》的哲学形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统一
关于《实践论》所属的哲学形态,毛泽东在著作的结尾指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可见他将《实践论》明确界定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但随着《实践论》在学术层面的研究深入以及“实践唯物主义”讨论的兴起,部分学者开始用“实践唯物主义”来标定《实践论》。例如罗朝远指出,“《实践论》是作为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认识论”,这显然与毛泽东的界定不同。那么在哲学形态上,《实践论》究竟属于辩证唯物主义还是实践唯物主义呢?这应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学理问题。其关涉到,当我们研判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理论亲缘性时,认为毛泽东更接近恩格斯,延续其采用的“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这一辩证性路线;还是更靠近马克思,发掘其提出的“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这一实践性进路。
(一)《实践论》承继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路
“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概念最早由狄慈根提出,而最先用这一提法来指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是普列汉诺夫。从理论内涵上看,“辩证唯物主义”与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多次提出的“唯物辩证法”大致是相同的,即“用物质的辩证运动解释整个世界的科学世界观”。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主要包含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等部分,重点探讨物质与意识、认识与实践、认识的真理性等问题。回到文本可以看到,《实践论》立足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展开分析,承继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路。
一方面,《实践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立场。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坚持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强调人的认识依赖于具有客观物质性的实践活动,明确突出实践的第一性。同时毛泽东坚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考察认识运动,强调认识发展的过程性,将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概括为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循环往复,能动地揭示了认识论中蕴含的辩证法。总体上看,毛泽东在原则高度上始终坚持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有机统一,反对唯心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他通过《实践论》有力地批判了党内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思潮,为后续“实事求是”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另一方面,《实践论》阐发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以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为核心论题,在《实践论》中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统一”等观点,这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的正确把握和阐发。在现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其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部分仍常常引用《实践论》中的相关论述,愈加印证《实践论》科学地继承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
除此之外,毛泽东还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在具体语境下对传统苏联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进行诠释和丰富,例如将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创造性地概括为“两个飞跃”、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十六字口诀形象地说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等。
由此可见,《实践论》不仅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立场,阐发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还立足中国实际,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丰富和发展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从而为不同阶段的革命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二)《实践论》蕴含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因子
关于“实践唯物主义”这一概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两本著作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而这些思想在毛泽东的《实践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与之相似,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突出强调了人的社会性、实践第一性,体现了实践唯物主义将人的社会实践作为根本出发点这一本质要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与之对应,毛泽东结合具体的革命形势和任务,多次在《实践论》中强调用理论指导革命的实践要求,提出“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任务,发扬了实践唯物主义中“改变世界”的实践旨趣。
此外,实践唯物主义的思想不仅仅停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经历了一个中国化时代化的过程,中国学界对实践唯物主义的内涵、地位等展开了激烈讨论。从现实基础来看,国内对于实践唯物主义的广泛讨论,产生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哲学层面的理论需要。但实践唯物主义能够在中国的场域中顺利诞生,离不开《实践论》提供的思想养料。肖前曾指出,“中国的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和讨论,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实际上,它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大讨论的深化和展开。”这里讲述的历史事实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内教条主义盛行,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因而兴起了关于真理问题标准的大讨论。在明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后,学界开始对传统的教科书体系进行反思,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等一系列新观点。由此可见,真理标准大讨论是开启实践唯物主义研究的现实缘起,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这一论断在《实践论》中明确提出,对社会实践的准确认识与突出强调是《实践论》的重要理论贡献。肖前曾说,在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的观点给予了他直接的启发。概言之,实践唯物主义思潮在中国的兴起与《实践论》紧密相关,《实践论》蕴藏着实践唯物主义的丰富因子。实践唯物主义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落地生根、枝繁叶茂,实际上在《实践论》中埋下了理论萌发的种子。
综上,《实践论》既承继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路,也蕴含着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因子,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的有机统一内蕴于《实践论》之中。毛泽东既扬弃旧唯物主义的机械性,继承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等著作中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同时也对马克思发动的哲学革命有所洞察,发扬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思想,对旧唯物主义中感性直观的这一缺陷进行超越。而毛泽东之所以能成功完成上述理论突破,关键来自于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科学认知和整全把握。事实上,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不是完全分离的两种哲学形态,而是在不同层面上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理范式,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如杨耕先生指出的那样,“‘实践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三个不同的‘主义’,而是同一个‘主义’,即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三个不同称谓,是从三个不同维度反映了同一个世界观”。在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的基础上,争论“《实践论》究竟属于辩证唯物主义还是实践唯物主义”无疑是一个伪命题。我们必须摒弃用一元化视角界定《实践论》所属哲学形态的错误做法,而应采取综合宽阔的学术眼光,在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的不同视域下探究《实践论》蕴含着的丰富哲学面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以《实践论》为重要标志的毛泽东哲学“是介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之间的哲学理论,将毛泽东哲学看作单一的辩证唯物主义或单一的实践唯物主义是不符合实际的”。
结语
《实践论》是一部蕴含高度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的经典著作。全面理解和把握《实践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时,将辩证法和认识论、认识和实践、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这三对关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便于能动地把握内蕴于《实践论》的三重统一:在哲学性质维度,《实践论》是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统一;在哲学内容维度,《实践论》是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在哲学形态维度,《实践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统一。与此同时,三个方面还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即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最根本的基石,只有在认识和实践相统一的基础上,辩证法和认识论才能有机地融为一体,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才能真正变成一种“主义”。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代表性成果,《实践论》是立足中国实践解答中国问题的典范,其深入浅出地将哲学原理加以现实化阐释、将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化总结,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进行了极富创造力的诠释和发挥。重新体悟《实践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毛泽东自觉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且也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维度上作出了重要的理论探索,特别是通过科学地分析认识规律、灵活地运用经验材料、自觉地融入传统智慧,事实上已在哲学研究层面率先开辟出“两个结合”的方法论范式。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诸多命题和观点进行了丰富和创新,体现出“两个结合”的方法论自觉,在创新机理上与《实践论》存在诸多共通之处。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21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应以深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基本前提,将深刻洞察中国具体实际、厚重积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必要条件,且持续增强推进“两个结合”的方法论自觉,从而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作者简介:桑建泉,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沈文可,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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