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财产权“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603,脱离历史发展讨论该问题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638,而对财产权的历史性考察则必须深入到决定共同体性质的劳动的生产领域才能够完成。因此,他对财产权问题的历史性研究全面渗透于其共同体思想之中。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历史性研究始于对资本主义以前所有制形式的考察,经由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去合法化论证,最终形成对未来理想社会财产权形态的预设——“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其共同体思想的论述中阐释了财产权与共同体之间的关联性,通过追溯财产权在“自然共同体”中的原始确立,回答了资本主义源自何处的问题;通过论证财产权在“虚幻共同体”和“抽象共同体”中的异化走向与非法性,揭示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局限性问题,并依此指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真正的共同体”,提出在未来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理想形态是“自由人联合体”[1]571。由此可见,马克思对财产权问题之“破与立”的历史研究与其共同体思想之“批判与建构”的致思路径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一致性。
一、劳动与财产的同一:财产权在“自然共同体”中的原始确立
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历史性研究是以自然共同体的所有制形式为起始点展开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马克思对古典古代(古希腊和罗马)的所有制形式、东方(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和中世纪(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做了详细的论述,指出在自然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以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中介而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且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通过自己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才能得到保障[2]470。
首先,土地是最原初的财产。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在自然共同体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2]465,此处提及的客观条件就是土地。土地作为“大实验场”和“武库”,不仅为自然共同体成员提供了劳动的材料和生产的对象,还为他们提供了生活的资料和栖居的场所,因而是共同体的基础。但土地并不是劳动的产物,对土地的占有也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得以确证的,相反,它是劳动的前提。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公社成员共同拥有公社财产,个人的财产不能同公社分开而本身就是公社财产,因而只有个人占有而不存在个人所有,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2]475而存在。在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下,共同体与其土地共同构成经济整体,其中大部分土地归公社而不是公社成员支配,土地依然归公社所有,但在确保公有土地满足共同体需要的前提下,另一小部分土地被分割成罗马人的私有财产。于是,公社中出现了拥有少量私有财产的成员,个人既是分享公共财产的公社成员,又是将土地视为个人所有的私有者,至此初步的公社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划分得以出现。到了日耳曼时代,独立的土地所有者相互联合构成公社,公有土地成为个人财产的补充,公社和公社财产也由此衍变成了独立的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可知,在自然共同体中“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2]484,财产权就是“把大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2]476。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朴素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2]466
其次,生产的目的不是积累财富而是获取使用价值,这也是劳动与财产之所以在自然共同体中能够得到原始同一的关键之所在。在马克思所论述的自然共同体的三种所有制形式中,自然的土地和原始的农业奠定了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共同体成员是所有者的同时,也是劳动者,他们不是为了获取价值才从事劳动,而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来维持家庭和共同体的日常需要和基本生存。由于生产的“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2]471,因此,每个人都置身于简单的社会生产和纯粹的劳作氛围之中。在自然共同体中有一个与财富相关的问题不能被忽略:一方面,财富以物的形式,体现在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产品中;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单纯地体现为少数人(如地主)对一部分人劳动的支配权,但这种单纯支配的目的是为了私人享受,而绝非统治他人。因此,马克思说:“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方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2]479换言之,在自然共同体中,财富是人的创造本性的充分体现,人们不是为了创造财富而再生产自身,而是为了生产自身的全面性而创造财富,人们创造财富的唯一目的是充分发挥人之为人的力量。也就是说,在自然共同体中,人总是体现为劳动和财富的目的,而在现代世界,无论在怎样先进的生产体系中,财富却成为人追逐的目的,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2]479
再次,财产得以确立的前提是个人必须是共同体的成员。在自然共同体中,共同体凌驾于个人之上,个人必须依附于共同体而生存,因此土地作为公共财产只属于共同体,而绝不可能归孤立于共同体之外的个人所有。共同体成员只有作为共同体的一分子,他将土地视为个人所有的原始的财产关系才能得以确立,用马克思的话说,个人只有作为共同体的肢体,才能“分享公共的财产,并占有自己单独的一份”[2]482。可见,个人将劳动的客观条件视为“属于”他自己的财产而成为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前提,就是必须作为共同体的肢体和成员而存在,“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中介的”[2]470。因此,马克思指出,在自然共同体中,人们先天地依赖土地而生存,土地作为客观的生产条件被个人看作是其与生俱来的生存方式,个人通过归属于共同体而确立了其自身与土地之间的原始财产关系,“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2]485。
如上所述,在自然共同体条件下,由于人们生产的目的是获取使用价值而不是积累财富,因此便实现了“劳动者就是所有者”[2]490-491的原始同一,“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2]192。基于此,当今被奉为至上准则的“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3]的初始形式才能在自然共同体中得到最直接的确立和最本真的体现。共同体的发展以主体及其生产力条件相统一为前提,生产力的发展使自然共同体成为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而被扬弃,其中劳动与财产的那种最初的、原始的、抽象的同一性,将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必然地否定自身,取而代之的是劳动与财产相分离的“虚幻共同体”历史阶段。
二、劳动与财产的分离与对立:财产权在“虚幻共同体”与“抽象共同体”中的异化
对财产和财富的讨论贯穿整个现代思想史,而其中关于财产权问题的讨论与争辩又可以被划分为财产权证成时代和财产权批判时代。洛克和斯密无疑是财产权证成时代的代表,其中洛克认为财产权自然而然是人的先天的权利,人的劳动赋予了财产权正当性依据,斯密则追随洛克并通过经济学论证指出一般劳动所确立的财产权是个人普遍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因此,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们旨在证成劳动确立财产权并奠定个人自由。这种对财产权的正面理解自18世纪中期开始受到质疑,财产权批判时代由此拉开序幕,其中卢梭首先指出财产权是贫困和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蒲鲁东在《什么是所有权》中发出“财产就是盗窃”[4]322的呐喊,而马克思则通过其政治经济学研究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财产权的神秘本质。马克思指出,那些认为资产阶级财产权将超越历史而持续存在的观点在本质上是形而上学的,“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1]598。但不从历史的角度赋予资产阶级财产权暂时性、阶段性的理解,就不能对其进行最深入、最彻底的批判。因此,马克思虽然不是进行财产权批判的第一人,但却开辟了从社会历史角度进行财产权批判的新路径,并由此撼动了财产权背后作为“虚幻共同体”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虚幻现实基础和作为“抽象共同体”的资本逻辑的神秘运行本质。总体来说,在从“虚幻共同体”思想向“抽象共同体”思想的递进式论述中,马克思将财产权问题的审视嵌入对共同体的分析之中,把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与资本主义共同体的非共同性本质联系起来,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矛盾的不可克服性,他从3个方面对资产阶级财产权展开批判。
首先,对资本实现形式的批判性揭示,证明使个人丧失自由和片面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政治代言人。马克思对“虚幻共同体”的批判是在对异化劳动、分工、私有财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性考量中完成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对异化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探讨,他的追问对劳动者来说是异己的劳动产品究竟“属于谁”的问题,这其实是对财产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对此,他的回答是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5]60,工人在异化劳动中不仅生产出异己的社会关系和劳动产品,而且“生产出不生产的人对生产和产品的支配”[5]61。在这里,“支配”作为“不生产的人”与工人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财产权的异化以及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本质,即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产品。伴随着唯物史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系统阐发,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存在的前提是“私有财产”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而私有财产作为历史的产物是交换和分工的结果,分工的扩展深化了工人及其家庭共同体的特殊利益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6]164,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6]199。马克思对虚幻共同体之“虚幻”根基的揭露,也是他对个人自由问题的思考,虚幻共同体之所以是“虚幻的”,不是因为它不是感性存在,而是因为它真实地阻碍了人的自由和发展。在此意义上,他曾将私有财产的关系划分为“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5]67,并且指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是资产阶级剥削压迫工人而实现其财富积累的工具,因而是人的自由发展的障碍。可见,资产阶级财产权对“物”的占有导致了人的丧失,人占有的物越充盈,他的本质就越空虚化和异化。因此,马克思说:“古代世界是从狭隘的观点来看的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换句话说,凡是现代表现为自我满足的地方,它就是鄙俗的。”[2]480
其次,对资本生成条件的批判性揭露,致使劳动与财产分离的资本原始积累的实质是对财产权的直接暴力侵犯。自然共同体中劳动与财产相同一的初始的所有权关系通过追求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表现出来,后来由于交换活动的日益发达和交换价值的广泛深入,原始的所有权关系逐渐面临解体的历史命运。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马克思从前述3种自然共同体中所有制形式的解体出发展开对劳动与财产相分离的历史过程的讨论。它们分别是:劳动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即小农土地所有制的解体、劳动者作为工具所有者即手工业行会制度的解体以及劳动者作为其自身所有者的农奴制的解体,从此,生产者不再被土地、农奴地位和行会所束缚。[2]490-491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所有制形式的解体不仅导致从事劳动的个人与以前作为其财产的劳动的自然条件分离开来,而且使它们互相作为彼此的否定因素而重新存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是在劳动者与劳动对象背道而驰的历程中展开的,“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7]823,由此,原属于多数生产者的神圣的财产权被少数人在血腥的立法掩盖下粗暴地侵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积累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7]887。可见,资本的原始积累在使劳动者变成“自由劳动”的雇佣工人的同时,也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成“他人的财产”和“他的非财产”,以资本的新形式站在劳动者的对立面。
再次,对资本增殖逻辑的本质性揭秘,证明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本质就是“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2]505。劳动与财产的分离从结果上导致工人的劳动被历史地划分为“活劳动”和“对象化劳动”,“在这种劳动和财产、活劳动和对象化劳动的否定关系中,人类的财产权观念发生了一次最彻底的巨变,即财产权的实现从简单公正的等价物交换变成以营利为目标的价值增殖规律”[3],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也随着批判力度和科学性的增强而进入“抽象共同体”阶段。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交换价值的普遍化,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目的从获取商品使用价值转换为获取商品交换价值,货币也随之从交换媒介而一跃成为“真正的权力”,人丧失了自己的主体地位,对货币的崇拜变成了人的自我目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逐步异化为作为私有财产的物与物的交换关系。更具体地说,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所有者的交换,即资本家支付工资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伴随着劳动力的商品化,货币完成了向资本的“罗陀斯跳跃”[7]194。表面上看,雇佣劳动是一种“等价交换”,但在其背后隐藏着资本家对工人无酬劳动的支配和剩余价值的攫取。因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而资本增殖的秘密是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剩余劳动,它的本能是促使工人用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剩余劳动[7]269。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彻底批判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他指出:“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行为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转变来的……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2]463
综上,马克思在劳动与财产绝对分离的理论视域中,通过批判财产权在资本生成条件、实现形式和运行逻辑中的异化,指明了现实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是对理论的人类财产权的规范性认识的颠覆,以此完成了他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去合法化论证,实现了其共同体思想从“虚幻共同体”向“抽象共同体”的理论推进。
三、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的联合占有:财产权在“真正共同体”中的重建
随着对资产阶级财产权批判的层层推进,马克思一方面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财产权乃至资本主义是人类社会漫长历史进程中的暂时性产物,人类社会必将从现有的资本主义走向更高级的发展阶段——共产主义;另一方面,又指明其共同体思想的发展趋势是从“虚幻共同体”走向“真正的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1]571。同时,在积极扬弃私有财产、彻底废除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未来社会理想的所有制形式是“重建个人所有制”[7]874,“这一构想既是对资本主义所有权和所有制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的必然结果,又是对人类未来财产权存在方式、表达形式与存在意义的政治哲学表达”[8]。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批判粗陋的共产主义和政治的共产主义的基础上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5]81,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是既要肯定私有财产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又要否定私有财产对人的奴役和占有。马克思认为基于私有财产而产生的市民社会的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1]41。因此,只有通过扬弃异化劳动进而扬弃私有财产,才能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5]85。共产主义要消灭现实存在的一切使人异化的条件,因此,“扬弃”既不是概念世界的语词堆砌,更不是逻辑世界的抽象论证,“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5]128。不能忽视的是,这里的扬弃是在资本主义积累的社会财富之中完成的,马克思审慎地、科学地认识私有财产,他充分肯定私有财产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将资本在人类社会中的积极方面称为“资本的文明面”,指出资本主义较之以前的社会形式“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9]927-928。
研究的步步深入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日益成熟使马克思越来越认识到,私有财产的一切症结都可归因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于是他从不同性质的“占有”出发,详尽追溯了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科学剖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运行本质,并合理展望了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发展走向,全面地回答了私有制源自何处、怎样发展、去向哪里的历史之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社会分工着手探寻私有制及其根源,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从其生产方式和占有方式上都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7]887。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活资料的支配权,“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7]874。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运动“消灭私有制”并不意味着消灭所有形式的私有财产,而是要消灭“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6]416。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通过出卖劳动力而占有的产品只能勉强满足其自身的基本生存需要,因此,“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10]46。总之,未来的真正共同体所要推翻和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要建立和追求的是一种普遍性的联合占有。在“具有经济的性质的”,“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6]202的真正共同体中,生产资料也将随着联合占有而重新实现与劳动者的同一。
在真正的共同体中,财富观念由于摆脱了狭隘的资产阶级的财产观念而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体现在财产权的具体形式上,就是全体个人对社会财富的联合占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他对“真正共同体”条件下理想的财产权形式的预设,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7]874。这一理论构想试图通过生产者对社会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而实现劳动与财产的重新同一,在此意义上它意味着财产权从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回归。“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内涵在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有着深刻的表达。首先,就性质而言,“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直观区分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超越[8]。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决不是简单的向小财产所有制的历史倒退,因为“联合占有”是以世界市场下的大工业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和背景的。在真正共同体中,无产阶级通过超越政治国家而取得公共权力,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将被瓦解,“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无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11]566。“个人所有制”作为未来社会理想化的所有权形式,将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和消费资料个人占有的辩证统一中,实现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重新统一。其次,就主体而言,“个人所有制”的主体是真正共同体的成员,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构想的初衷是终结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绝对分离的异化状态,“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12]363,使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再度归劳动者所有,在这种劳动与财产的重新同一中,“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将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9]928,以此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将德文版中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进一步限定为“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举动也印证了这一点[13]。再次,就核心内容而言,“个人所有制”强调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资料。杜林曾质疑马克思构建了“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14]137,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针对该观点进行批判,认为通过消灭私有制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基础“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15]509。由此可见,那种认为“个人所有制”主要强调消费资料个人所有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消费资料所有权的归属,这在马克思的论证中也得到了验证——“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9]998
综上所述,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从“自然共同体”追溯、到“虚幻共同体”批判、再到“抽象共同体”揭秘、终至“真正共同体”建构,对财产权的历史性研究始终贯穿其中。该研究一方面致力于从否定性角度批判“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与剥削,另一方面则致力于从肯定性角度建构未来社会理想的财产权形式和所有制关系。无论是“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还是“个人所有制”的重建,“这些预言在其对最高理想的展望上,都强烈暗示着历史过程的完满性和目标的内在终极性”[16]134。因此,对未来理想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和财产权形式的预设是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的内在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去合法化论证绝非目的本身,而只是走向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手段。面对今日资本全球化之趋势,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仍然有其理论效力。一方面,我们要尊重“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在我国公有制改革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更好地体现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马克思所揭示的“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的根本性质至今并未改变,对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在实践中对之审慎的扬弃。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思想教育研究》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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