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笔者却从新闻里看到了又一起关于劳动者的悲剧。
4月15日,来自河南的24岁青年女工刘超男,猝死在了工厂的宿舍床上。
今年2月,刘超男以派遣工的身份进入上海青浦区的一家电子厂打工,到她猝死已正式入职两个多月。
刘超男的丈夫在苏州的另一家电子厂打工,他怀疑妻子的死与长期夜班有关。刘超男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傍晚7点半到次日早上7点半,3月份工资条显示,她工作时长达到323个小时!于是,刘超男的丈夫将相关信息发布到了社交媒体上,要为妻子讨一个说法。
然而,4月26日,与刘超男签订派遣合同的安微林威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却回应媒体称:刘超男是属于“小时工”,多劳多得,公司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她是“自愿加班”。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的内心只有悲伤与愤怒,也懒得再去控诉什么“资本”,控诉也没用,就问几个简单的真相。
1、上海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23元,刘超男3月份的工资条显示,其小时工资仅18元,合乎当地法规吗?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从7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为23元”,且“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23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刘超男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就可以拿到184元工资;而按照18元的实际时薪,她每天要工作超10个小时才能拿到这个工资水平。
劳务派遣公司胡扯什么“自愿加班”,你把工资压得这么低,打工人能不“自愿”吗?
2、刘超男的工资条显示,她的全部工时都是按照18元时薪标准计算的,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日之外的加班工资为什么不计算?
2023年3月份总共31天,工作日总共23天,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工作日内的总工时应为184小时。
而刘超男3月份的工作时长却达到了327小时,整整超出了143小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刘超男超出的143小时的加班,既包括工作日延长工时,又包括休息日加班,她的加班工资去哪里了?
3、刘超男一个月内加班143小时,无论她“自愿”与否,用人单位都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加班工时限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际上,刘超男无论每日加班时间(4小时)还是每月加班时间(143小时),都已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
4、刘超男以派遣工的身份入职正式岗位,相关企业是否涉嫌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对“劳务派遣”的有着明确的说明。
第58条规定即便是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刘超男的工牌显示,她的工作岗位是“UV光照固化”。从她的工作时长看,与所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完全搭不上边。而且根据笔者以前在电子厂工作的经验,这个岗位应当属于“职业危害岗位”范围,UV胶有挥发性,人体长期吸入后会损害神经系统,应该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岗位福利,更不得安排劳务派遣工。
当然,有网友可能会觉得笔者上面这几条发问很可笑,认为笔者只是在就常识发问——流水线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不是早已普遍存在的吗?“小时工”不算什么加班工资不是早已普遍实施的吗?
笔者当然知道这些所谓的“常识”。但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明明就是公然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难道不也是早已普遍存在的、举国上上下下都知道的“常识”问题吗?
就是因为这样的“常识”,逼着一个24岁的、有两个孩子的年轻女工“自愿加班”才能拿到足够养活自己家庭的工资,以致最后“自愿”猝死;就是因为这样的“常识”,让企业主们肆无忌惮地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压缩工作岗位,制造大面积的失业。
笔者还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种非常奇怪的声音,既然家庭这么困难,为什么还要生两个孩子,给自己背上这么大的压力?这看似是另一个“常识”。
然而,这些普遍、长期存在的违法“常识”,就真的合理吗?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觉得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才是最大的悲哀!
八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的先烈们用鲜血争取来的,今天每一个无产者也应该有责任有义务去捍卫它。
无产者们不该忘记:“五一”是因为八小时工作制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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