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歌会网编者按】3月11日,我们发表了这篇来自一位刚刚成为的年轻人民教师的亲身经历,反映了他在余庆县遭遇的难题,特别是教育部门领导的相关问题。文章发出后,当地领导干部以两会期间,避免舆论发酵为由,要求删帖,并答应要给当事人解决问题。但没想到,删帖后,翻脸比翻书还快,过了一两天,态度大变,令人十分失望。对此,我们再次发表此文,请社会公众关注此事,推动当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该人民教师的问题,不得再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了。我们对此事会持续关注。
印象里,我以为只有在“黑工厂”里才会遭遇霸王条款,但没想到事业单位里“体面”的人民教师竟然也同样会被套路。
事情发生在年尾,因为人生计划的变动以及工作不合适,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离开我刚工作了几个月的单位(余庆县中等职业学校),虽然还在试用期,但学校和教育局的部分领导却以县人事管理条例为由非法要求我缴纳五万块钱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解约,而不是违约,更不涉及什么违约金的事情。并且表示只有交了违约金才能给我走辞职流程。
当我被告知要缴纳违约金时其实还有一些意外,因为在我提出离职之前,没有任何人告知过我离职要交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完全是在我签订了师范生三方协议后,余庆县教育局的部分领导单方面加的霸王条款。当时校园招聘时,我签了三方协议后,教育局就把协议带走了,当时并未提及违约金的事情,这个追加了违约条款的协议书,是在我快要毕业的时候才被寄回我手里(这时距离签署协议已经过去快半年了,重新找工作已经不可能了)。我既没有签字也未曾盖章。
更何况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双方同意的,以及抵触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无效。
2020年11月底我2020年8月17日我入职余庆县中等职业学校时,校方未曾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单位是事业编制,我也没太在意。
但当我2020年11月底提出离职时,学校领导却一再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落款日期要写成9月份。
并告知诉我,只有签订后才答应处理辞职申请,无奈之下我听从领导安排,签了这个假合同。
在被迫签合同前,我曾经询问领导违约金相关事宜。他说“违约金不用交,劳动合同上写了试用期内可单方面解约,你这不是违约,如果要交也只是象征性交一部分”。
基于对领导的信任,我抱着幻想等待他们的处理。想起来这也是他们的小伎俩。签订劳动合同后的结果就是他们翻脸不认人,什么“可以不交钱”“金额可以商量”等全部都成了鬼话。
签了合同后他们却以县人事管理条例为由要求我交五万块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相关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但我既没有接受任何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而且单位现在还拖欠8月份工资未给我们新入职的教师发放,所以要求我赔付违约金五万是不合法的。
在此我想问问余庆县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余庆县教育局的部分领导,难道地方管理条例比劳动法还要大么?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单位应立即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却公然为了避免上级追究责任而违反劳动合同,拖延我的辞职申请,这是知法犯法。
为了能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这几个月我跑了无数次的教育局。期间见过了大大小小的多个教育局领导,也和校长(校长之前是教育局副局长)沟通多次,然而却始终被踢皮球。
不仅是教育局,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我也都去咨询过了,得不到任何有实质性推动事情解决的答复。他们的态度从一开始的客气,到冷漠,到不耐烦,到最后的趾高气扬。
教育局的某个主任甚至说就算我信访也没用,大有一副雷打不动的架势。
如果不是因为辞职,我不会见识到余庆县教育局部分领导的官僚主义嘴脸,不会见识法律在地方执行的困难。
辞职的这几个月我是如此煎熬。既要不断地和他们沟通,又要面临未来重新找工作的压力,还要因为辞职不顺利而耽误未来的规划和担惊受怕。
百般无奈之下,我只能求助于网络。我想,也会有许多人和我一样,在辞职时会面临各种霸王条款、推诿与踢皮球。也正因为如此,我觉得很有必要把我的经历分享出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三令五申,在其位要谋其事,反对官僚主义,但在县域里面,我还是看到了两面三刀,阳奉阴违,看到了太多的踢皮球和不作为。
作为教育局领导,作为党政机关,怎么能学习某些“黑厂”老板的做法,学习这种不正之风,欺负一个刚刚大学毕业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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