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就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胡某,去年10月16日8时左右,上完夜班回家后身体不适,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这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而胡某的母亲和妻子都没有经济来源。毫无疑问,家里的顶梁柱塌了。其亲人认为胡某的病亡,与公司长期的超时加班直接相关,要求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加班到什么程度呢?
胡某生前12个月中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对比一下,法定日工作时长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意味着,劳动者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长在180小时左右,加上加班时间也就在220小时上下。
而且,最长一天加班8.32个小时,意味着那一天上班以外的时间还不到8个小时。
明显,胡某的加班时长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时长,甚至早已经超出了他的生理极限,因此他才会多次向主管表示“累死了、干不动了、我要休息”。
然而,胡某这一正当、合理的要求完全得到了漠视,身体再怎么不舒服班还得加最终酿成了悲剧。
这么长时间的违法加班,没有受到丝毫的处罚,这本就算奇事一件。
后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常性的超时加班,显然存在侵权,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但疾病发生为多因一果且存在一定偶然性,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因此判定公司对其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明显,这个判决算是基本依据劳动法且兼顾了各方利益,相比魔都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互联网大厂里出了名的加班狂魔并夕夕不存在超时加班,已经算是难得。
这事或许就只能到这里了。
突发的个案,处理了就好。
侥幸活着的该怎么加班,还得继续加班。
源头上真正落实劳动法,把8小时工作制落到实处,有么?
反倒是某官方号发了个抗疲劳手册,之后好几个类似的号都带上这一话题转发抗疲劳手册。
的确,在生产资料普遍si人占有,996成为风气的环境中,想要相关部门能严格按照劳动法来,无异于白日做梦。
劳动者唯一能靠的只有劳动者自己。
最不济,该摸鱼就摸鱼,怎么也得把命保住,毕竟自己挣的钱大多都进了老板腰包,可命是自己的,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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