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7日,北京卫视系列纪录片《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局处长走流程》播出了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王林送外卖的体验。骑行艰难、送餐迟到、罚款等等过程下来,最后12小时只得到41元。王林最后感慨“真的太不容易了,我觉得很委屈。我今天跑了那么长时间,就挣这么点钱”、“这个钱太不好挣了,真的太不好挣了。”
这样的换位体验引起了网友热议,“累瘫街头的一天,胜过无数的报告与讨论”。节目展示了外卖员一天劳动的不易,也揭开了外卖配送员群体劳动权益问题保护的冰山一角。我们今天通过一份报告,详细了解外卖配送群体所面临的权益问题。
2.外卖配送员的工作特征
根据调研,外卖配送员群体中兼职骑手并不多,绝大多数外卖配送员将外卖配送作为主要职业,且成为其工作期间的唯一收入来源。
2.1劳动时间持续增长,劳动强度大,从业时间短。
95%以上的外卖配送员日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其中每天工作时间在11-12小时的占比38.80%,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占比28.08%。对比去年的调研结果(工作在11-12小时的占比30%,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比25%),可以发现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时间持续增长,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的外卖配送员占比增加,达到66.88%。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强度也体现在其每月的送单数量上。
根据统计结果,44.16%的外卖配送员每月的送单量都在800单以上,送单的数量是外卖配送员工作量的重要表征,多数外卖配送员都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工作时间的增长和送单量的高企不下的背后是平台单方面降低单价,外卖配送员被迫延长工作时间以维持原来收入。
图1.平均每天工作时间 图2.平均每月单量
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导致外卖配送员呈现出流动性高的特点,很难有外卖配送员在岗位上长期坚持下来。超过59%的外卖配送员在外卖行业从业不超过3年。
图3.外卖行业从业年限
2.2九成骑手将外卖配送作为谋生手段,普遍采用计件工资
89.6%的外卖配送员称当前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外卖配送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但是在外卖配送员中,有54.89%的外卖配送员是专送用工模式,43.85%的外卖配送员是众包用工模式。其中占比较少的其他方式是美团、蜂鸟等平台为加强管理,在众包配送员中推广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员一方面要接受平台的强从属性的管理,另一方面又和众包配送员一样,接受承揽法律关系的限制,没有劳动法律的保护,这里将其认为是众包外卖配送员。
图4.是否是主要收入来源 图5.骑手类型
计件工资是外卖配送员的主要工资计算方式,根据统计,72%的外卖配送员工资计算方式都采用无底薪计件工资。这意味着不管是承揽用工模式的众包外卖配送员还是劳动关系用工模式的专送外卖配送员,计件工资都是主要的工资计算方式。事实上,根据质性访谈资料,专送外卖配送中,配送站点所声称的底薪,也要达到一定的单量,达不到相应单量就按单计价。例如访谈中接触的一位外卖配送员说到,自己所在的站点声称底薪4000元,并按照单量分段计价,500单以内,每单8元;500单到800单,每单8.5元;800单到1000单每单9元;1000单以上每单9.5元。但是如果外卖配送员一个月的送单量达不到500单,就按照单量计价,收入也达不到4000元。
图6.工资计算方式
3.超时、投诉和罚款——平台对外卖配送员劳动过程的控制
3.1五大问题构成外卖配送员的职业难题
客户差评投诉、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学校、交通事故风险、极端天气和送餐时间短成为外卖配送员面临的主要职业难题。在职业难题的选择中,73.8%的外卖配送员选择了“客户不理解,差评、投诉压力大”,70.4%的外卖配送员选择“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学校等,送餐难度大”,60.3%的外卖配送员选择“交通事故风险大”,58.36%的外卖配送员选择“极端天气有风险”,46.37%的外卖员选择“送餐时间短”。这些职业困难的背后是平台对外卖配送员劳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平台通过罚款的管理手段将客户的差评、投诉与外卖配送员的收入挂钩,外卖配送员为了避免被投诉,只能一边遵循平台讨好消费者的系统设计,一边不得不满足部分消费者不合理的要求。午高峰的外卖配送时长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以效率和利益为主旨的平台不顾诸如电动车禁止、楼层限制等客观条件限制,为了抢夺市场,通过送达时间预估系统所确定的送餐时间,进一步加剧骑手的送餐压力。平台对外卖配送员极端天气的出勤要求和配送速度等都成为外卖配送员身上无形的紧箍咒。
图7.所从事的职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3.2遭遇罚款的几率大,超时、餐品损坏以及客户差评或投诉是首要原因
作为平台的一种管理手段,罚款对外卖配送员劳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效果突出。绝大多数外卖配送员都遭遇过罚款,只有9.8%的外卖配送员声称没有遭遇过罚款。其中罚款既来自外送平台,也来自承包配送站点的代理商公司,部分外卖配送员还要承受来自两个主体的双重罚款。就遭遇罚款的频次而言,遭遇罚款的几率很高,55%的外卖配送员每月都要遭遇一次以上的罚款,其中罚款五次以上的占比高达16.72%。
图8.遭遇过哪个主体的罚款 图9.每月遭遇罚款的频次
超时、餐品损坏以及客户差评或投诉成为外卖配送员遭遇罚款的主要原因。57.1%的外卖配送员因为客户差评或者投诉遭遇罚款,56.47%的外卖配送员因为超时遭遇罚款,另外有36.28%的外卖配送员因为餐品损坏遭遇罚款。
图10.因何种原因遭遇罚款
3.3超时和餐品损坏是客户投诉的主要原因
遭遇投诉的外卖配送员中,超时和餐品损害成为他们遭遇投诉的主要原因。56.78%的外卖配送员因为超时遭遇客户的投诉,32.49%的外卖配送员因为餐品损坏遭遇客户的投诉。众包配送员的罚款规则都由平台制定,在配送APP里都有详细的说明。专送配送员则要遵守代理商公司制定的罚款规则,专送外卖配送员遭遇的罚款会比众包配送员更严重。所以,在餐品损坏的情况下,面对高昂的罚款金额,很多外卖配送员都会选择自己联系消费者赔偿,避免客户投诉。
图11.遭遇投诉的主要原因
3.4配送超时现象普遍但不严重,平台和商家是导致超时的主要原因
配送时间是衡量外卖配送员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也是平台控制外卖配送员劳动过程的主要手段。根据统计,只有17.67%的外卖配送员准时率能达到100%,75.39%的外卖配送员准时率在90%-100%之间,只有近7%的外卖配送员准时率在80%以下。这说明超时现象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十分普遍,但超时的现象并不严重,超时的单量占比不大,绝大多数外卖配送员的准时率都在90%-100%之间。
图12.送餐准时率
至于造成配送超时的原因,绝大多数的外卖员将矛头直指平台和商家。在造成配送超时的原因中,93.38%的外卖配送员认为是“商家出餐慢”,42.59%的外卖配送员认为是“平台预定的送餐时间短”,另有39.75%的外卖配送员认为是“平台设计的路线不合理”。
图13.造成超时的主要原因
4.普遍存在工作压力,对职业安全保障最为不满
外卖配送工作带来的是普遍的压力,只有15.77%的外卖配送员认为“完全没有压力”,认为“压力较大”以及“压力非常大”的占比近36%。就配送工作的整体满意度而言,只有少部分外卖员对这份工作感到满意,其中17.35%的外卖配送员对外卖配送工作“比较满意”,5%的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完全满意。12.9%的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比较不满意”,4.7%的外卖配送员对工作完全不满意。
图14.工作压力 图15.工作整体满意度
我们调查了外卖配送员对收入和职业安全保障两项的满意度。相较于收入和工作整体满意度而言,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职业安全保障最为不满。30%的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职业安全保障“比较不满意”或“完全不满意”,23%的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收入“比较不满意”或“完全不满意”。15%的外卖配送员对配送工作的职业安全保障感到满意,19%的外卖配送员对陪配送工作的收入感到满意。
图16.工作职业安全满意度 图17.工作收入满意度
三、平台经济的劳动控制——配送行业中的劳资博弈
外卖配送员交通事故多发,职业伤害严重的现状引起了很多有益的思考,一些声音将责任归咎于基于数据和逻辑的平台算法系统,甚至追责到设计系统的程序员。也有学者提出“下载劳动”[1]的概念,认为是人工智能平台作为有机体全面控制塑造了配送劳动者。我们认为配送劳动者作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并没有突破雇佣劳动者的概念。配送劳动者群体突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由垄断市场的平台企业强势地位所导致的。至于算法系统与配送劳动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正如同机器大工业中,资本通过机器来规训和异化流水线工人,配送劳动者也被垄断资本所掌握的系统所规训和异化。通过梳理外卖配送员行业历史更让我们清晰地看到配送员的劳动法保护在企业的市场竞争和垄断中是如何一点一点瓦解的。我们认为外卖配送员目前所面临的状况是即时配送行业的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居于下风的直接后果。
(一)工作过程精准管理——算法掩盖下的劳动控制
对于外卖配送员这种“新就业形态”,通常认为其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用工的区别在于,一是“用工单位并不直接或独占劳动力资源”,二是“组织形态更加松散”,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任务性,劳动报酬来自平台和用户。[2]但根据调查来看,以上两点不尽如是。以众包模式为例,调查中多数众包外卖配送员都将外卖配送作为谋生的唯一手段,除非被某平台封号,一般会长期稳定在一家平台送单,而不是如倡导众包模式的企业所声称“众包配送员将自己的时间盈余共享出来”,属于兼职配送员。而就从业形态而言,外卖配送员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时间并非完全自主。除了单笔订单的接单至送达的全过程要接受平台的完全控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午高峰和晚高峰,其他时间可以等单送单,也可以休息,也是由配送行业的特点决定。平台还会通过各种奖惩规则来对其进行规制。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报酬也并非有用户和平台支付,而是由平台或者代理商公司或者劳务派遣支付。
就众包配送员而言,订单的配送时间、路线规划、配送规范、奖惩制度都是由平台进行的。众包配送员的一个订单从接单到配送完成的过程平台设置了繁杂的奖惩规则和骑士管理规则。某众包APP的骑士管理规则包括“取消规则”、“超时规则”、“帮买帮送规则”、“优选规则”、“配送违规规则”、 “申诉规则”、“异常场景处理规则”、“配送服务规范”、“补偿规则”等共计22项,每项规则还分列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对骑手的仪容仪表,配送操作规范,奖惩措施等有十分精细的要求。而这些规则的雕琢之下,平台对市场和消费者的承诺成为了束缚外卖配送员的枷锁。配送员一天的劳动过程就这样在一个个订单的束缚中被平台所控制。根据调查,绝大部分众包配送员工作时间日均都在8小时以上,将配送工作作为谋生手段。工作时间内的外卖配送员无非抢单和送单两种状态,抢单事实上也包含在其劳动过程之内。对于外卖配送员来讲,只要打开APP,工作过程就都在平台的控制之下。而对于把配送作为唯一谋生手段的全职众包外卖配送员来说,每天10多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都处于平台的劳动控制之中。
专送外卖配送员在外送平台层层分包的制度之下,劳动过程遭受更加严苛的管理。目前的外卖配送平台并不直接招募外卖员,而是根据外卖订单的分布规划不同区域的外卖站点,通过合作协议将外卖站点的配送业务承包给物流公司,一部分物流公司转而再将站点承包给其他物流公司。通过这种层层分包的形式,形成了“平台——代理商···代理商——站点——外卖配送员”的层级关系。外送平台通过“完单量”、“准时率”等一系列的指标对站点和代理商进行考核,通过罚款和奖励对代理商进行管理,而代理商则通过一系列罚则将责任转嫁给外卖配送员,以此实现对外卖配送员的管理。所以专送外卖配送员中罚款的现象普遍又深重,外卖配送员罚款的细则多,罚款的数额大,往往动辄数百元、上千元。调研过程中,我们曾经从一名专送外卖配送员的手中得到过一套入职时签订的材料,该专送外卖配送员入职的站点属于一家大连的物流公司,这一套入职材料包括“入职介绍表”、“应聘登记表”、“兼职用工合同”、“员工声明”、“员工承诺书”、“劳动合同签收确认单”、“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新员工入职培训表”、“安全奖惩规定”、“安全工作责任书”、“骑手安全承诺书”共计12份文件,从工资发放、出勤时间、罚款规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正如郑广怀团队所指出的,作为“平台工人”,外卖配送员“遭遇着更深切的控制”,同时郑广怀团队认为的控制来自人工智能平台,并“下载”到工人身上。我们认为配送员劳动者的劳动控制来自占据垄断地位的平台企业,根植于平台企业与配送工人的雇佣劳动之中。工业化时代的劳动者被机器所规训,恩格斯曾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描述了劳动者与机器的关系,“在大多数的劳动部门里,工人的活动都被局限在琐碎的纯机械性的操作上,一分钟又一分钟固定不变地重复着,年年都是如此”,在雇佣劳动制中,工人不过是资本眼中的物品。而配送工人与人工智能平台系统的关系中,也遵循着同样的规律。“系统要求骑手越跑越快,而骑手们在超时的惩戒面前,也会尽力去满足系统的要求,外卖员的劳动越来越快,也变相帮助系统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短时长数据’,数据是算法的基础,它会去训练算法,当算法发现原来大家都越来越快,它也会再次加速”,而外卖配送员就被局限在这样的系统里,外卖配送员坦言,“在爆单时送餐,送到最后,整个人都麻木了,全凭本能在跑,没有了人类的情绪反应”。[3]配送工人被系统所规训,只是相较于大机器,这个系统规训手段更为精细和动态化而已。
(二)从直营到众包的运力组织——劳动关系的瓦解过程
如果我们考察配送行业的发展历史,就能清楚看到配送行业里的劳动者的地位是如何在企业本的竞争之下一步步降低,劳动关系等权益是如何在企业从自由竞争走向行业垄断的过程中一点一点地瓦解。
外卖配送员最早是由餐饮店直接招募的劳动者,为本店送外卖。2012年之后,第三方配送平台搭着互联网科技的潮流乘风而起,第三方配送平台招募外卖配送员的形式开始出现并普及。早在外卖配送行业出现之前,一些销量较好的餐饮店就自雇配送员为餐饮店送外卖,配送员与餐饮店之间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当时囿于当时技术的发展,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2009年以后,依托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方配送平台出现,将餐饮店与有需求的消费者对接起来,例如上海的“饿了么”,杭州的“点我吧”,配送员开始逐渐由第三方配送平台招募,当时的订餐方式是通过网页订餐。2012年以后,得益于移动互联网地提速和智能手机的普及,餐饮店、消费者和第三方配送平台有了可以更加便捷的沟通协调平台,外卖配送行业迅速发展起来,此时配送平台尚且直接雇佣配送员组建配送队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的APP来下单订餐。
在外卖配送市场的迅速扩张期,数量庞大的劳动者队伍涌入配送员行业,随着竞争的加剧,市场的成型,配送平台开始采用外包、众包等形式节约劳动成本。2014年至2015年,外卖配送行业进入了迅速的扩张期,美团、饿了么、百度等众多外卖平台开始涌现。众多配送平台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开始补贴大战,消费者、商家和外卖配送员都在资本扩张期间处于利好时期。此时,美团、百度等直接雇佣外卖配送员,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大量的劳动力涌入外卖配送市场。这段时期多数外卖配送员都有劳动合同,平台还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电动车、衣服、帽子等配送设备也有平台免费提供。然而这样的福利时期只不过昙花一现,激烈的厮杀下,外送平台很快调整策略,缩减成本,首先就从用工成本开始削减。2015年开始,美团、饿了么、京东、点我达等纷纷上线众包模式,称“众包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形态”,致力于“利用社会闲置运力”。[4]
当外卖配送行业进入垄断阶段,垄断企业占据绝对优势的局面下,一般散沙的劳动者群体对垄断企业的劳动过程控制和复杂用工设计毫无还手之力。2016年至2017年,随着大众点评和美团网合并,京东和达达合并,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等一系列融资并购事件的发生。外卖配送领域基本形成了两大平台平分秋色的市场垄断局面。庞大的外卖配送员队伍业已形成,但是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垄断企业有着强势话语权,一方面外卖配送员的劳动过程受到平台的控制,另一方面,外卖配送员的法律保护在垄断企业复杂的设计之下也被一点点瓦解。但是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和冲突让外卖配送员的问题突破了这一群体的界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关注,这才让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职业伤害等严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近年来,以外卖配送为基础的即时配送行业发展开来,可以短距离配送的货物从外卖扩展到文件物品、商超便利、生鲜宅配等领域。市场的扩大也引来了更多资本的追逐厮杀,进入恶性竞争阶段。2018年一年之内,物流服务的各个行业都推出了“同城配送”的模式,顺丰、京东、韵达等快递企业也推出即时配送业务。企业的恶性竞争向底线看齐,各平台公司的人工成本一降再降。一种可以充分节约企业用工成本的灵活用工新模式逐渐普及开来,一些灵活用工管理公司与配送平台公司的代理商公司合作,通过特定小程序和APP将代理商公司的专送配送员转变成“个体工商户”。代理商公司将自己的配送业务承包灵活用工管理公司,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再将特定配送业务承包给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专送外卖配送员。就这样,尽管事实上专送外卖配送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没有变化,依然受代理商的劳动管理,但专送外卖配送员的法律关系就从劳动关系转化为了承揽关系,成了事实上的“众包外卖配送员”。代理商公司也免除了自己的劳动法义务负担。
正如研究所指出的那样,“当前第三方运力平台多采用众包模式,而外卖平台初期一般采用全职配送,后期逐渐增加众包团队”[5]。这一过程是劳动者的劳动法保护被逐渐瓦解的过程,也是外卖平台公司用工成本和法律责任不断削减的过程。外卖平台这一从直营到众包运力组织方式的转变是新兴市场中资本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必然结果。垄断企业既从算法系统上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的控制,又运用法律手段规避其劳动法义务。
(三)“三座大山”——平台、代理商和灵活用工职能管理平台
随着配送市场从竞争到垄断的发展,外卖配送员的用工模式也出现了从平台雇佣用工到外包、众包等方式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外卖配送员的劳动法保护伞被逐渐消解。如果众包模式瓦解了部分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关系,那么当前出现的另一种模式更将劳动法的外衣从所有外卖配送行员的身上剥离,专送外卖配送员亦不能例外。这就是目前出现的一种互联网灵活用工新模式。
我们之前提到,专送外卖配送员的用工关系是 “平台——代理商···代理商——站点——外卖配送员”的层级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外卖配送员与代理商公司或与代理商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随着互联网灵活用工模式的出现,这一劳动关系也被打破了。一些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比如“好活”、“订个活”等为代理商公司开发的方案是,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先帮助外卖配送员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再分别与代理商公司和专送外卖配送员签订承包协议和承揽协议。这样,代理商公司将自己所管理的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公司,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再把配送业务承揽给已是“个体工商户”的专送外卖配送员。于是形成了“配送平台——代理商——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外卖配送员”的层层分包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很多专送外卖配送员都有提到,公司以发工资为由要求他们注册灵活用工平台开发的小程序或APP,他们对注册的法律意义和承揽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晓,也不清楚其法律后果。事实上专送外卖配送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没有变化,依然受代理商的劳动管理,具有从属性。
正如灵活用工管理平台言明,这种模式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解决财税问题、节约管理成本”。很少有外卖配送员理解或主动注册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多数配送员的使用过程都会带有胁迫或欺骗性质。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外卖配送员提及自己应聘的是专送外卖配送员的岗位,站长和代理商会以工资发放为由要求他们注册类似的APP和小程序,他们并不清楚注册的法律意义。事实上不止是专送外卖配送员,作为管理者的站长也会遭遇同样的欺骗手段,一位外卖站长就向我们诉苦,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以发工资为由要求他注册了“订个活”小程序,注册之后就会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显示签订承揽协议。在一款灵活用工管理平台的APP的评价页面上,入目皆是外卖配送员们对该灵活用工管理APP的控诉和被欺骗后的愤怒情绪。
配送平台、代理商和灵活用工管理平台,构成了外卖配送员头上的“三座大山”,他们结成的联盟轻松消解掉外卖配送员身上的劳动法外衣,劳动者一方面要受到配送平台和代理商强从属性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却由于承揽协议得不到劳动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事实上“三座大山”的内部关系也是不稳定的,配送平台对代理商的过分严苛要求、不公平的奖惩制度和利润分成早已开始在配送平台和代理商公司之间制造冲突。
(四)蚍蜉何以撼大树:个体劳动者面对平台企业的维权困境
目前一支庞大而稳定的外卖配送员的队伍随着即时配送市场的全部开发已经建立起来。但这一群体层出不穷的问题却似乎并无可行的解决之路。在实践中,外卖配送员遭遇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大类——拖欠工资、罚款严重、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而这三类问题要想通过仲裁和诉讼等司法手段来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都是维护权益道路上的第一道关卡。
然而如前所述,由于平台、代理商和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公司的“三座大山”的复杂用工设计,外卖配送员等网约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管理模式等方面发生变化,而不为既有的劳动法律关系特征所容纳。另外,灵活用工平台的承揽关系的设计更是一个难以突破的难题,这都增加了他们的劳动法律关系认定的难度。
从裁判的角度来看,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在逐渐收紧。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提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随后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关于网约平台工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仲裁和审判意见,都收紧了对网约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但是,在个体的抗争遭遇失败的地方,劳动者集体的力量却让人看到改变的可能。尽管个体劳动者和垄断企业的碰撞总让我们想起“蚍蜉撼大树”的比喻,但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事业的进步从来不只个体或个案的历史使命,而是由劳动者群体所迸发出的劳工的力量所推动。
外卖配送员之类的新业态从业者也是“具有劳动能力,并从事社会生产劳动”的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掌握生产资料的工人群体。在配送员队伍发展的过程中,支配着劳工与资本的矛盾运动的规律依然在发挥着作用。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弗里·J·西尔弗在《劳工的力量》中写道,“资本转移到哪里,劳工与资本的冲突很快就会跟到哪里”。作为新兴市场的配送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过剩的发展历程,资本的疯狂涌入既充盈了市场,也缔造了一支规模庞大的配送劳动者队伍。在垄断企业予取予夺的压迫下,配送工人劳动者的斗争意识和团结意识都在增长。贝弗里·J·西尔弗认为劳工的力量包括两大类型,一种是组织性力量,即工人集体组织的形成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力量;一种是结构性力量,是由工人在经济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产生的的力量。中国即时配送行业发展至今,随着行业发展和定型而成长起来的网约配送员自身对自己处境的认识也在日益增进。
[1]郑广怀等:《“平台工人”与“下载劳动”:武汉市快递员和送餐员的群体特征与劳动过程》(预印本),来源:中国集刊网(www.jikan.com.cn)。
[2]林嘉,新就业形态要补什么法律短板《人民论坛》2020年第22期;于凤霞,释放新就业形态的巨大潜力,《中国改革》2020年第4期。
[3]赖祐萱,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人物》杂志官方公众号。
[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美团点评,《2018中国即时配送行业发展报告》
[5]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美团点评,《2018中国即时配送行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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