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快递掉包客户包裹问题
起因:2017年4月9日,我叫来顺丰快递发了一批(8GB)扩容内存卡数量为17000张,由山东临沂发往广东深圳。当4月10日晚收件人收到货与顺丰人员当面验货后,发现箱子内货物为移动电源,与我发的内存卡不符,但外包裹箱是原封的,只是内部货物被掉包了。
具体过程:(寄件人信息:郭祥,13280519299。收件人信息:XXX,深圳福田区华发北路龙胜AB座手机配件城4楼)
4月9日17时08分左右,我通知顺丰揽件业务人员来我店面收取货物,当快递小哥(刁克林)到我店内后,我给他说此货物怕摔然后货物价值也比较贵重,让他帮我包裹好一点,他说发空运还是陆运,我说哪个速度快就发哪个吧,他说那就发空运吧,然后他就拿出快递面单让我填写,他指哪个地方我就填写哪个地方的信息,填写好基本的收件人等重要信息后,我又强调了货物一定要小心托运,然后他说既然比较贵重那你购买我们公司的“特安”增值服务吧,我问特安件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特别安全的意思,和普通包裹分开分拣派送,由专门的人员单独派送特安件,然后需要收件人本人持身份证签收,我说那就发特安件吧,他说你花100块钱保价两万块钱就行,两万以上就是特安件,我说行,哪样安全哪样来。然后他说特安件需要拆包裹清点数量并验货,我就配合顺丰业务员清点数量并验货,随后当场用带着北极光LOGO的胶带封掉包裹,贴上快递单,被拿走。(这些活动都在监控下进行)。重点:特安件需要贴封条,快递员以一般很少发特安件然后没有随身携带封条为由,回公司后自行贴的封条,并不是当着我的面贴的。这也是为后面掉包有着一定的影响。
4月10日19时左右 深圳顺丰派送人员给我打电话说:“你发的件收件人拒绝签收,说里面货物不是内存卡是移动电源。”随后我问他是不是和收件人一起当面开箱验的货,他说是的,是当着收件人本人的面签收并开箱验的货,打开后就发现里面货物为移动电源(通话均有录音)。然后我让拍了货物照片及核对了封条、单号等信息, 由于外包装箱上是用我们公司专用的LOGO胶带封的,所以我直接就认出是我的箱子。封条、快递单号均和我寄件时一模一样。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单纯的工作失误贴错了件,而是恶意调包!盗窃! 当晚我把情况反馈到顺丰公司,顺丰公司说他们有专业的内部人员调查这个事情,然后公司每个环节都有监控,肯定会落实清楚的。然后我出于对顺丰公司的信任一直等待他们的处理结果,但依然无果,以各种理由推脱。事发几个月后,顺丰快递临沂分公司的经理告诉我让我在耐心等待,说顺丰公司已经报警立案了,当时的派件员已经被逮捕了,估计很快就能给我结果,然后又过去了很久不见回复,最后我实在是不能任由他们拖着,我要求出具我的货物全程的监控视频,临沂分公司说视频丢失,不能看,后来又说上飞机传送带时货物正好在死角录不到,总公司客服又以我无权调取监控为由拒绝向我出示监控。 最后我报警也以无法立案让我找法院起诉,我通过法院起诉,一审判我赢,顺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以保价观点判我输了,我现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已经被立案了,但是一直迟迟没有动静了。
对于二审判决有几个不合理的地方:
我是选择了特安件然后产生了保价这个服务,原二审法院在(2018)鲁1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书中连篇累牍的分析了保价问题,但对特安只字未题。按照字面最通俗的解释特安是特别安全的简称,媒体在介绍顺丰公司的业务时解释特安件是顺丰速运为了对有寄递高价值物品需求的客户提供特殊监控、专车派送、专业理赔的快递服务。从原一审到二审,被申请人顺丰公司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如何提供了特殊监控、专车派送的服务,货物被调包,原因只能是被申请人顺丰公司内部管理出了问题,甚至是出了内鬼,顺丰公司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只愿意按保值赔偿,法院判决按保值赔偿助长了快递公司的推卸责任,粗放管理,从而降低了快递公司加强严格管理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快递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再看保价,货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申请人我(郭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自然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保价约定并不妨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顺丰公司主张权利。
另外事发时间是17年,我对快递业务并不是很熟悉,保价这个事情也是在这次事件中第一次了解, 当时快递员也并未履行他们的义务向我介绍保价的用途,只是给我介绍特安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快递公司因故意或者发生重大过失造成另外一方的损失时那么该免责条款无效,所以顺丰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内部人员恶意掉包情况属于重大失误,不应按照保价一说来赔付,而是根据我的实际全额赔偿,针对货物价值在一审时已经由专业鉴定机构认定过了,单价5.5元一张,共计9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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