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两会时节,平日里闷声发大财的代表们终于能体验一把“国家主人”的快感。只是这快感也是有区别的,比如只需按投票器的表决权就不如质疑政府部门工作的质询权。而其中快感最大的,还是要数提案权,也就是“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的权利。得到认同的,未来可能形成立法或政策,造福以提案者为代表的利益集团;争议较大的议案则可以为提出者带来新闻曝光度;即使达不到前两点,也可以获得人大代表身份的最大快感,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两会提案就成了各位代表大秀智商,各表立场的舞台,各种奇形怪状的提案层出不穷。
作为一个靠打工为生的普通人,则常常处于被代表的尴尬地位,连哪个人大代表代表自己都不知道。尽管如此,但由于两会提案往往涉及国家立法、政策、制度的变革,影响着许多人的利益,关切到普通劳动者的生存问题,所以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尤其是不甘被代表的后浪们需要对这些提案保持关注,弄明白这些提案到底说了什么?代表谁的利益?我们该不该同意呢?两会提案中关切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大概要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年年都有那今年又会出什么幺蛾子呢?
劳动合同法今年怎么修?
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就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一则议案——《关于促“双创”、保就业,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议案》,提案包括三个部分:案由、案据和修法建议。
案由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稳经济、保就业,使经济社会保持活力,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案据
1.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国经济深受影响。中央提出了落实“六保”任务,而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的着力点就在于保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应消除制约企业用工自由、制约创业的制度性障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改革重点。据企业界反映的情况看,《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剧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制约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障碍。
2.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所体现出来的过度管制,不当干预贯穿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全过程,使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在内、外两个方面都呈现出灵活不足的特征,也显著提升了劳动关系运行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劳动合同法》下,通过对终止、解除的限制,使劳动关系易进难出。《劳动合同法》通过强制性规范,限制双向选择,甚至直接替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自治。
当前,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追求用工模式的灵活性,去标准化。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经济行为停顿,居家办公、网络办公等新的工作模式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灵活的用工模式具有应对经济社会变化的优点。但是,《劳动合同法》反趋势而行,以扩大标准化劳动关系的方式挤压非标准和非劳动用工关系。
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最为强烈,法律将中小微企业纳入标准劳动关系的管理,遏制了企业的发展,遏制了创新创业的动力。
修法建议
为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外。但也给初创企业和员工留出空间,可以双向选择适用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前提条件——创办两年以上。具体修改如下:
第二条
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议案,姜明代表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企业等用人单位成立两年内不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保障就业,保障民生”需要“促进企业发展”,但是《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用工自由、制约创业的制度性障碍”;二是当前《劳动合同法》“过度管制”、“不当干预”劳动关系,不适应“灵活用工”的国际市场趋势,“遏制了创新创业的活力”。
时髦的议案,陈旧的理由
就其“立法建议”来讲,这实在是一份时髦的提案,能够置法律平等原则于不顾,开创了区别适用基本法律的立法先例。所以,事实上首先要来反对这份提案的怕不是那些已经被收割的韭菜或者还没有被收割的后浪们,而是公司成立了两年以上的企业家:既然都是企业家,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呢?这提案就是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分赃不均!
细看姜代表的“案据”,就发现这时髦的提法不过是唬人的说辞,这些说法难道不是从其先行者那里搬运过来的吗?2015年两会期间,劳动法学者和企业家为首的人大代表提出了两件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当时“人社部表示会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此后一年间,不断有经济学家、劳动法学者乃至政府高官频频发声,指责《劳动合同法》“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这样声势浩大的讨伐终结在2016年两会,2016年的两会上,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得到热议,但人大2016年至今的工作报告中都未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作为未来的主要任务。这场对劳动合同法的狙击战尽管已经落幕,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攻击和诋毁还远远没有停止,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也层出不穷。这下我们可以看到,姜代表的奇葩提案不过是拾人牙慧,而姜代表所谓的依据也不过是陈腔滥调罢了。而这邯郸学步的提案由于水平过低终究是不能像其前辈那样兴风作浪翻起水花,最终不但暴露了姜代表的立场,也展示了姜代表的智商。
可是还有一个疑问没有解决,这些对《劳动合同法》的指责合理吗,是《劳动合同法》“遏制了企业的发展,遏制了创新创业的动力”吗?是《劳动合同法》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吗?姜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遏制了企业的发展,遏制了创新创业的动力”的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采取标准化劳动关系,“过度管制”、“不当干预”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提倡“灵活用工”,追求企业用工自由。这真是给予《劳动合同法》的莫大殊荣!若是《劳动合同法》真有“过度管制”的效果,也不会有让人咬牙切齿的996、007了。从法律角度上讲,标准化劳动关系和灵活用工确实是对立的。标准化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入职要签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所说五险一金),标准工时制(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最多不超过44个小时【中国立法例】),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雇劳动者,否则需要给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灵活用工,一切都被推翻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每天远超8个小时,企业可以随时随地随意地解雇劳动者,灵活用工在服务行业企业最为常见,最为突出的就是外卖行业。这就是企业家追求的用工自由!就是打破《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的一切屏障,将劳动者至于企业家赤裸裸的剥削和蹂躏之中。
谁遏制了中小企业的活力?
姜代表在其“案据”里提出最需要灵活用工的是“新企业、中小微企业”,这是唯一的实话了。在市场经济“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竞争规则下,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远不如大企业,为了与大企业竞争,就只能通过低价售卖、压缩成本等方式以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而在企业所谓的“成本”中,土地、机器等固定资本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不由中小企业控制,但是在自己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在中小企业看来是自己可控的成本,拒不缴纳社保,缴纳基数低,以罚代管,任意解雇员工,灵活用工等等都可以为中小企业节省下大笔的费用。所以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最为恨之入骨的就是阻碍甚至惩罚他们搞这些小动作的《劳动合同法》。
人民富豪们同样是厌恶《劳动合同法》的,但作为高级玩家,玩儿法自成一派。他们可以一边把自己包装成遵纪守法的模范,一边法律灰色地带创造规则,例如榨干程序员、罔顾标准工时制的“996”、“007”等工时制度也可以被包装成员工自愿加班的狼性文化;一边利用自己的法律雇佣兵搬弄是非、颠倒黑白,将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诉求涂抹成敲诈勒索的不法罪名;一边网罗各路专家、学者和政客,对《劳动合同法》大肆攻击。
所以最痛苦的还是在大资本和官僚制度中夹缝中艰难求生的中小企业家们。在垄断时期的长期竞争下,命运赐予他们的往往不是破产就是被大企业吞并,很少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就是一例,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如今一地鸡毛,TAJ三足鼎立的格局不过才五年之久。
与其说遏制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活力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用工制度,不如说是大鱼吃小鱼的市场竞争规则,不如说是资本主义从竞争到垄断的规律。
至此,我们已经看清楚了姜明代表的议案内容。其建议愚蠢,不但翻不起什么浪花,反而会遭到所属利益集团的率先反对;其依据陈腐,不过是对固有的反动学说的无耻搬运;其提案除了暴露自己的立场和智商,没有任何有用的东西。
作为普通的劳动者,作为被收割的韭菜和将要被收割的后浪们,我们自然应该反对这个提案。但在哀叹没人代表我们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我们的利益和出路之所在。但凡了解现实的人都会知道,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但由于没有现实的力量保驾护航,纸面上的权利往往沦为空洞的符号。而作为阶级矛盾遮羞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事实上已经衣不蔽体了。但这带给劳动者的只是更加现实的教育,乞求那纸面上的权利的路已经行不通了,通向未来的唯一道路就是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幸福。
参考文章:
1.《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http://www.npc.gov.cn/zgrdw/npc/rdgl/dbzd/2000-11/28/content_8734.htm
2.《直击两会丨姜明:建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以外》,中国房地产网,
http://www.creb.com.cn/cj/124081.jhtml。
3.想要修改《劳动合同法》?这三个问题你敢回答吗?
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ping/2016/03/359899.html
4.《两会观察:《劳动合同法》修改起波澜》
https://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the-employment-contract-law-amendment-sparks-debate-20160408#id-here
5.楼继伟: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财新网
http://economy.caixin.com/2016-02-19/100910617.html?code=null&msg=null
6.楼继伟回应“《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 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07/c_135162552.htm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