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历市等仨高二学生教学期间非正常死亡 命格权纠纷案
——再审申请书
按:[陈历市等仨高二在读学生,在教学期间,仨学生都非正常死亡!由于涟源二中学校领导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串通法院和公安机关,造成涟源市人民法院和娄底中级法院有法不依;涟源市公安局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又对受害人进行打压!将陈历市等学生的父母全部拘留15天!
由于法律规定的上诉时间只有几天了!在受害人打通关系的情况下,陈双清等5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父母,被涟源市公安局拘留7天后,通过“请假”的方式,才离开拘留所,进行上诉。匆忙委托律师进行上诉。谁知被委托的律师,又是涟源二中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就又串通娄底市中级法院!又造成有法不依,枉法裁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因此,涟源市原判决,虽然判给了受害人6万元多元“管币”!但是,至今6年多时间了,受害人能一分钱“人民币”都没有到手!所以,劳民伤财的法律,导致涟源市法院和娄底市中法院的判决,不但是枉法裁决;而且是一纸空文!
下面是2016年7月交5份给娄底市中级法院的,第十次修改提交时间后的再审申请书原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陈双清,男,汉族,农民……系受害人(已故)陈历市之父……
申请再审人钟建凡,女,汉族,农民,系受害人(已故)陈历市之母,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梁伦生,男,汉族……村推荐的公民……
被申请人涟源市第二中学,系原审被告,驻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西路六亩塘镇磨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谭文增,系原审被告,男,农民……
被申请人谭文敢,系原审被告,男,农民……
被申请人钟银升,系原审被告,男,农民……
案由:高二在读学生非正常死亡 命格权纠纷
再审申请事由:因高二在读儿子陈历市非正常死亡一案,不服(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有法不依;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服。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此申请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
2,依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做为法律依据进行判决。
3,依法赔偿高二在读学生陈历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案发后申请人家属的误工费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38万元。
4,依法赔偿两申请人18年多的抚育费、教育费等共计36万元。
5,依法赔偿两申请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陈双清、钟建凡之子陈历市,生于1991年1月12日,于2006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涟源市第二中学就读高中,因学校距家有12公里多路程,申请人遵照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要求陈历市读寄宿,一个月回家一次。但是,申请人之子陈历市在被申请人学校读书读到高二近毕业时,悲剧就发生了!2009年4月8日,星期三,教学期间,被申请人学校停电。被申请人涟源市第二中学226班班主任老师,就毕业水平考试费108元钱的收费问题,让陈历市、肖东海、梁雄等三位同乡同学回家讨钱交费的课外活动!当天下午天近黑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都无人知道!高二在读学生陈历市、肖东海、梁雄三位同学在骑同一辆摩托车从三甲乡落马江村返校的途中,都惨死在湘KJ2700的车轮下!后经涟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
更让人痛心的是:被申请人肇事司机谭文增在趁夜黑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开车逃逸!导致陈历市、肖东海、梁雄三学生,因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治疗而惨死!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二十三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而被申请人涟源市第二中学,不但,没有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和及时抢救受伤害学生,而且,肇事车辆被逃逸!正是因为陈历市、肖东海、梁雄三位高二学生在被撞伤后,无人知晓,而失去及时抢救治疗的机会!是导致陈历市、肖东海、梁雄三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被申请人涟源市第二中学,对陈历市、肖东海、梁雄三学生的非正常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涟源市第二中学为了推卸责任,又严重违反《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之规定。从而导致二级法院有法不能依,使该案至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儿子,高二学生陈历市于教学时间非正常死亡,是由于肇事逃逸,导致失去医疗救治的机会而非正常死亡的,所以,涟源市第二中学应当负主要责任。因此,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合诉求为感。
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陈双清、钟建凡
2016年7月8日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