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揭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马栅村村民黄国欢持刀杀害村支书黄宋其一案,二审维持原一审的死刑判决。
此案因长达十余年征地积怨、丧亲绝境、基层办事推诿多重背景叠加,舆论争议汹涌。两级法院与辩护律师在自首认定、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死刑适用四大核心问题上形成尖锐对立。
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治狱、治世古训审视全案,司法裁判当穿透杀人结果,看见底层百姓无路可走的悲情,秉持哀矜之心审慎权衡,恪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马栅村自2007年厦深铁路征地、2010年康美药业征地后,数千亩集体土地被征用,三千八百余万征地社保留存资金拨付村集体。自2017年起,黄国欢持续信访,质疑土地私售、补偿款分配不公,但各级信访答复均否认其诉求,问题长期悬置。2022年时任村支书黄宋其主持村两委8人会议,制定征地社保分配方案,划定仅16至59周岁村民可领取补偿,全村逾四千超龄、未成年村民被排除在外,黄国欢八旬父母恰好落在排除范围。该方案仅经两委讨论,未完整履行村民代表大会完整表决、公示答疑程序,邻村无同类限制性政策。
2024年7月,黄国欢父母双双重病,他背负十余万信用卡债务,连日昼夜陪护。7月23日老父亲病逝,黄国欢急需提取父亲名下征地社保金办理丧葬,社保局告知其父账户无对应款项,让其回村委问询。7月25日上午,黄国欢多次赴村委寻找黄宋其,工作人员拒不提供联系方式;偶遇黄宋其后,追问补偿与火化证明事宜,仅得到“找文书”的推诿答复。长期维权无果、丧亲之痛、经济重压、办事无门多重情绪瞬间爆发,黄国欢取出随车水果刀,在快递驿站捅刺黄宋,致其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此外,还误伤了上前阻拦的快递员(轻微伤)。行凶全程仅23秒,黄国欢未逃窜,主动拨打110,原地等候警方,归案后如实供述,手写悔罪书并委托家属筹措赔偿,受伤的快递员谅解了他,但黄宋其家属坚决拒绝谅解。
(一)分歧一:是否构成自首(法定从轻核心情节)
辩护人意见:黄国欢行凶后被群众控制,但群众松开后并未逃离,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原地等候、主动向民警举手投案,归案全程如实供述,属于典型现场待捕型自首。其报警行为具备投案主动性,人身自由解除后仍不逃跑,完全符合自首司法解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二审法院认定:驿站群众先行拨打110,黄国欢报警时已被两名快递员控制,客观不具备逃跑条件,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成立自首。分歧关键:评判自首是否成立,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逃离的选择权。辩护方认为群众控制只是临时约束,放开后黄国欢拥有逃跑空间却选择留驻报警;法院仅以“当时有人阻拦”否定主观投案意愿,忽略其主动报警、静候抓捕的客观行为。
(二)分歧二:被害人黄宋其是否存在刑法意义过错
辩护人意见:
分配方案由黄宋其主持制定,程序不合规,直接剥夺黄国欢父母征地补偿资格,事前未向村民充分告知政策边界,多年信访不予释明;
黄国欢丧父急需办理丧葬手续、核实补偿款,黄宋其仅简单推诿,未做任何解释、协调,激化当事人绝望情绪;
十余年村民征地维权积怨根源与黄宋其履职行为直接相关,被害人过错是案件直接诱因,属于民间矛盾激化、被害方负有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降格量刑。
一、二审法院认定:分配方案依据省市县文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公示,政策标准统一,多家村民存在超龄无补偿情况,无证据证明黄宋其刻意刁难、侵吞补偿款,黄国欢系无端猜忌报复,被害人无过错。
分歧关键:法院仅以“文件合规、统一标准”作形式判断,回避程序瑕疵与履职冷漠。政策纸面合法,不代表基层干部履职尽到释疑、疏导、化解矛盾义务,推诿不作为是刺激黄国欢情绪的直接推手。
(三)分歧三: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是否唯一归责于黄国欢
辩护人意见:法医鉴定显示死者除锐器伤外,存在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路人长达四十分钟徒手胸外按压、救护车延迟到场,加重失血,死亡系刀伤与不当急救、救治延误共同作用结果,不能将全部死亡后果归责被告人,量刑应当酌减。同时涉案水果刀刃宽3.3厘米,鉴定记载肝脏创口6.5厘米,数据矛盾,申请第三方重新鉴定。
一、二审法院认定:专业护士实施心肺复苏属于规范急救,无操作不当证据;致命伤为锐器造成肝脏贯通破裂,是死亡唯一根本原因,急救损伤不影响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驳回重新鉴定申请。
(四)分歧四:本案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从轻量刑全套理由:
初犯、无任何前科,平日无暴力倾向;
事出有因,长期征地维权诉求长期无人处置,叠加丧亲、负债、连日不眠多重应激状态,属于激情义愤杀人,无预谋蓄意杀害的深层主观恶性;
不滥伤无辜,仅针对黄宋其,阻拦者属于误伤,且仅仅是轻微划伤;
主动认罪悔罪,持续愿意赔偿,仅被害人家属拒谅解,不能完全剥夺从轻空间;
征地纠纷属于民间基层矛盾,依据最高法政策,此类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一、二审法院从重理由:
黄国欢早有报复村干部的想法,主观恶性深;
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要害,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
仅如实供述,未取得被害方谅解,全部从轻情节不足以抵消严重危害,判处死刑立即。
《论语・子张》中曾子告诫狱官阳肤:“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句话点明断案根本:百姓铤而走险,很多根源在上位者治理失范、渠道堵塞、民情无处疏导;法官查清犯罪事实后,不应只追求定罪惩戒,更要心怀悲悯,体察百姓困顿。商汤所言**“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更是治理者的自省标尺——底层民众走向极端,基层治理、矛盾化解机制的缺位,同样难辞其咎。
放到黄国欢案中,“上失其道”清晰可见:第一,征地制度落地存在执行漏洞。虽有市县文件划定社保领取年龄,但村委制定分配方案仅8名两委干部商议,未充分公示答疑,村民长期不知超龄老人无法领取补偿,黄国欢多年信访得不到清晰答复,诉求渠道形同虚设。第二,基层便民履职缺位。黄国欢丧父办丧事、核实救命补偿款,寻找村支书,全程遭遇推诿、不告知联系方式、简单打发,没有任何基层工作人员主动安抚、协调,将丧亲、负债、走投无路的百姓推向情绪崩溃边缘。
法律固然不容剥夺他人生命,黄国欢持刀杀人、造成死亡后果,罪责确凿,必须承担严厉刑罚。但刑罚的目的从来不止惩戒,更有教化、修复社会关系。最高法多次明确:因土地、邻里、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应当严格慎用死刑立即。
本案中黄国欢并非暴徒式预谋犯罪,是多重人生绝境叠加、基层矛盾长期无解后的情绪爆发;案发主动报警待捕、真心悔罪、尽力赔偿,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客观存在。两级法院全盘否定所有从宽情节,径直判处并维持死刑立即,与“哀矜折狱”的传统司法精神、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距离。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法官查清杀人事实之外,更应当读懂一个农民十余年维权无门、痛失至亲、负债累累、求助无门的全部人生困境。不能只看见刀伤与死亡,看不见酿成悲剧的前置治理缺失;不能仅以结果定罪,忽略犯罪背后完整因果链条。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后的司法缓冲与纠错关口。复核审理应当全面重新审视四大争议焦点:重新界定黄国欢自首行为的法律属性,客观评判基层履职推诿对矛盾激化的责任,综合考量多重从轻情节,平衡惩戒与悲悯,对本案作出宽和化改判,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长远观之,此案敲响基层治理警钟。“万方有罪,罪在朕躬”不只是古代君王自省,更是当下基层治理的警示:征地分配、信访处置、便民办事每一环,都容不得冷漠推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释法答疑、在百姓遭遇重大变故时主动帮扶疏导,才能消解积怨,不再上演以命相搏的人间悲剧。
司法的力量,从来不止于雷霆重判,更藏在哀矜审慎的宽厚之中。明察罪错,亦体恤民情;严守国法,亦体恤苍生,方是法治真正的温度与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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