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河南省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举行换届选举。在镇政府干部马某某、张某某的全程指导监督下,村民秦某某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选举结果当场通过大喇叭广播公示。此后四年间,秦某某以村主任身份履职,直至2025年4月工资停发,才被告知自己并非“选任”干部,而是“聘用人员”。当事人就此向属地镇政府申请查阅、调取当年完整选举档案材料,但相关诉求未得到支持,由此产生关于选举效力、身份认定、档案公开的系列法律争议。
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直指基层治理的程序正义问题。
一、乡镇政府以选举存在程序瑕疵否定选举结果,却不提供完整选举档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指导、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妥善保管全部选举原始档案(选票、投票登记、选举结果报告单、会议记录等)的法定职责。
从行政举证规则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否定选举效力、变更村委成员身份的行政相关处理,应当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选举程序存在足以导致选举无效的法定瑕疵,完整选举档案是核心原始证据。若行政机关主张选举无效,但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支撑程序违法事实,相关认定事实依据存在瑕疵。
同时法律也明确:若换届选举存在伪造选票、选民资格认定违法、投票流程严重违规等法定重大程序问题,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有权调查后认定选举整体无效。
二、村主任能否通过“聘用”方式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村委会班子成员不存在“聘用上岗”的合法途径。若秦某某从未签订聘用合同,无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聘用事项的书面记录。仅事后单方认定为临时聘用人员,该身份认定方式与现行村委会选举管理法规存在冲突。
三、认定选举无效,是否需要出具法定书面文书?
现行村级选举管理规范明确:若认定选举无效,依法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辉县市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出具正式书面《选举无效决定书》,并载明认定理由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已实际履职履行四年,期间无村民针对选举提出异议,无政府书面告知选举存在问题。构成了事实上的公示与默认。如今时隔四年再以“程序瑕疵”推翻,违背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信赖保护原则。截至今日,既无法定文书支撑“无效认定”,连基本的口头告知程序都不完整,该认定在法律上不具备拘束力。
四、换届全程有乡镇干部现场监督,事后否定选举效力如何平衡基层公信力?
本次选举全程由乡镇工作人员到场指导、监督投票与结果公示,四年后以程序瑕疵否定当初公示生效的选举结果,不仅涉及村民民主选举权利保障问题,也容易引发群众对基层选举监督流程公信力的质疑,需要行政机关完整出示档案、清晰释明程序瑕疵具体内容,化解争议。
结语:让每一张选票都有尊严
上述四个问题指向一个本质矛盾:在无法定文书、无合同依据、无民主决议记录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身份被单方面“重新定义”。
我们呼吁:
1.依法公开档案:南村镇政府应立即公开2021年选举原始档案;若已丢失,应追究保管责任并由镇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2.书面认定身份:对秦某某“聘用”身份提供民主决议或合同依据,否则应依法确认其合法当选身份。
3.出具正式决定:请辉县市人民政府就选举效力问题调出正式书面决定。
法条既是维护正义的武器,也是审视事件的准绳。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裁断,是对基层民主权利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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