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nzq.gov.cn/gongkai/site_zhangqiuquqnyncjp/channel_j_zhangqiuquqnyncjp_1501a/doc_69a78b1ef4793f22d9bae811.html
关于《济南市章丘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笨狼几点意见——
一、第十二条对外发包流转期限,建议根据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不同流转期限标准,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好不超过十年或承包期剩余期限的一半(以高为准),降低新时代土地兼并危害。
“第十二条合同应明确合同起止时间和期限。农户将承包地委托村集体对外发包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二轮承包到期后按中央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出租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机动地发包最长不得得超过三年。”
二、第二十四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畴太宽,建议改为土地所在区(县)或地级市。如果法律或合同不排除到乙方所在地,“庄户孙”跟资本豢养的讼棍打官司不是找死吗?与土地有关的纠纷,就别到外地折腾了,觉得某市级法院都靠不住,何必去投资呢。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第三十条,建议公示范围至少应包括所在村集体所有党员、干部小组群和村民群,且不得删除。我葱乡哪怕法治荣誉不断的街道,至少近十年部分村务公开栏一塌糊涂,应公示不公示、过期才公示、伪造签名司空见惯,打12345也不见有效改进。应公示内容在村党员群和村民群公示很难吗?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本区在内很多政府网站更新不咋地,这个应该很容易远超区域电视台和区域报纸才对,结果相关机构养一大堆冗员懒政或渎职严重。与本次征集建议无关,不展开了。
“第三十条签订的合同登记后,村集体或街镇合同管理部门应在村务公开栏、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督”平台等载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结束后,街镇汇总辖区内各村集体合同后,每季度将电子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夏启商汤姬发,赵政寄奴重八,佛狸燕燕獾娃鹿失其家,英雄染指中华
冷眼禄蠹为非,直面愚民贱胚,耻寻无道富贵才高位卑,斩邪龙兴富危
壮志豪发,海天阔,鹿鼎明灭。翻坤乾,明分日月,扬善惩恶。天下兴亡百姓苦,古今治乱英雄业。厌逐流,浸凉满腔血,禄蠹孽。庚子耻,明日雪。裂土恨,回归克。运妙笔、划补中华图缺。卧薪尝胆上下责,纵横捭阖寻常策。砺倚天、锋刃利屠龙,万邦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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