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之前的我国经济体制中,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采用的工资制方式来支付职工报酬的;而在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社员的收入是以工分为基本形式。平时按照社员的劳动状况进行记工,到年底时,根据生产队的收入状况与工分总量确定工分值,然后再按各个家庭的工分累计量进行个人收入分配。俗称为分红。
有位网友详细说明了生产队工值高低的情况及原因(《生产队时期,一个劳动日能合多少钱?》,草根练剑,2025-8-3)。工值高的生产队,可以有1.5元的工值,而工值低的队一个工值只有0.2元的水平,实际差别是很大的。
所谓工值是一个工(通常是10分工)的价值。这个价值是按照生产队年终的净收入与生产队工分总量的关系算出来的。如果生产队工分总量一定,那生产队的收入越高,工分值也就越高;反过来,如果生产队收入一定,则生产队工分总量越高,工值水平则越低。
这社员做一天的工分并不一定就是一工。这要看是做什么样的农活?是定额工还是时间工?还要看劳动力的具体情况。有时候做一天的重体力劳动,譬如收稻,全靠力气,一天可能是1.5工;有时候做定额工,做得多的人可能会有2、3工一天,再如出河工时每天干得非常辛苦,一天也要2、3工,等等。因此,强劳力一年可能会做到400-450工之间甚至更多;一般的劳动力也有300、400工,弱劳力则在200、300工之间。
通常,如果社员做的是重体力劳动的农活,可能做一天会有1.2或1.5工;如果社员做的是定额工,则工分多工分少由完成的任务数量决定:例如开排水沟讲的是定额,做得的可能一天会有2、3个工都有可能;正常的时间工,一般是男劳力为每天一工,老人或妇女则可能只有8、9分工。当然,不同级别的劳动力,做的农活也不会相同:强劳力常常是需要做出力气的活,而弱劳力则干得是较为轻松的活。如果是做同样的农活,那大家每天得到的工分也是一样的,工多工少由你参加工作的时间决定。
在采用工分制进行分配的的条件下,一个人在集体生产成果中能够分得多少份额,完全取决于你一年来投入集体的劳动量的积累的多少,多工多得,少工少得。在这样制度条件下,社员做懒汉也不可能。早上,上工的钟声敲响了,你不去点名,参与农活安排,那你就没有工分,人家一天10分工,你一天就只有8.5分。做时间工,你参加劳动的时间就必须要足,你才有相应的工分。如果是做定额工,那你就是做得越多,工分越多,做得越少,工分越少。你不去干活或干活比别人少,工分肯定也比别人少。因此,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情况下,你懒,你工分就少,那你的收入和分到的粮食也就会少,别人能吃饱,你就只能饿肚子,难不成还有谁给你免费的午餐?在一个人人靠劳动吃饭的环境中,懒汉是没有存在条件下的。有人说,生产队不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吗?这不是养懒汉?在正常情况下,生产队是不可能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因为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季,如果大家都出工不出力,耽误了农时,收不了粮食,那就会大家都饿肚子,这是生产队管理人员和社员所不能容许的。
在采用工分制的情况下,当工分制的具体形式发展到不适应当时劳动状态的基本特点时,是会出现出工不出力的劳动状态的,但如果生产队的干部处于正常状态,那么,这种劳动状态的存在就会很快改变,生产队会通过具体记工制度的改进来改变这种劳动状态。因此,说公社集体养懒汉,是不符合公社集体生产的实际情况的。
当然,全国生产队这么多,有少数生产队搞不好,奸刁贼歪的人占了上风,整个生产队的风气都坏了,这样的队,社员的劳动状态自然就会不正常。但这样的生产队必然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最终就没有好的收成,其结果必然是大家饿肚子,这就是有些生产队要吃返销粮甚至要外出讨饭的原因。但这种现象出现,恰恰说明生产队不养懒汉。在人民公社,生产队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生产队社员的收入只能来自生产队的生产成果。因此,如果在集体劳动中大家都偷奸耍滑,其结果就是收不到应有的粮食产量,大家一起挨饿,大家都受到惩罚。这也是按劳分配集体不养懒人的逻辑所在。
有许多人都把集体经济叫做“大锅饭”,平均主义,劳动者缺乏生产积极性。这显然是不了解实际情况的胡说。正如前面那位网友所说,工值高的生产队可以有1.5元的工值,而搞得差的队,工值只有0.2元。同样一个强劳力,如果干一年有400个工,那前者的收入就是600元,后者的收入就只有80元,差距非常之大。在那个时候,一个学生读一个学期的高中,学杂费用加起来才不过5元钱,那时招待一次亲友,10元钱也足足有余的了。对于改革之前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是不能用今天情况下的差别去衡量的。因为那是按劳分配条件下的差别,而不像今天按资分配条件下的差别。
长期以来,一说到改革开放之前,一说到集体经济,一说到之前的计划经济,便常常是跟着“大锅饭”、平均主义、干多干少一个样,劳动者缺乏积极性等等。似乎改革前的过渡经济体制就是一个垃圾箱,什么脏东西都可以往里装,这些人完全不了解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对实行按劳分配的集体经济处于无知状态,完全是张着眼睛说瞎话。
人民公社时的集体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劳权经济,由于采用了以工分制为形式的按劳分配制度,它既能很好地反映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差别,从而在分配体现大家对多劳多得的利益要求;同时它也能反映不同生产队在生产经营上的差别,在队与队之间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要求。
在1962年经过体制调整后的人民公社,生产队是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你搞得好就能吃饱饭,大家分红;你搞不好就吃返销粮,哪有什么“大锅饭”和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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