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虽然其中的“禁止PUA妇女”等条款因为对大众来说概念不清而受到一定争议,但也有不少与时俱进的改进,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条: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前段时间那篇引起巨大争议的《“暖大龄男被窝工程”很有必要》。
文章提出“目前农村大龄青年择偶难问题比较普遍和突出,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婚姻问题正在逐步由个人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但给出的解决方案却令人颇感意外:要“鼓励女青年留在家乡”,解决大龄未婚男性“暖被窝”的困难。
这个离谱到让人感觉有点“高级黑”的说法,其实是有着社会根源的。如今城乡的女性权益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
问题的本质,在农村的土地制度上。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毕竟土地是农民生存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必须妥善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就相当于断了农村女性谋生的重要后路。
乌鸦之前讲到过,真正科学的性别平权,必须基于对妇女劳动权益和劳动能力的保障。
其实这一点我们有很好的基础。相比于多数发达国家共产党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城市女工权益,中国共产党是最早认识到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重要性,也是最早和最成功赋予农村女性土地产权的现代政党。
从解放区男女平等的土地政策到新中国初期的“平分土地”,再到合作化时期的“集体公有制”,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二权分置”和“三权分置”,对农村劳动权益基础的土地制度格外关注。
建国初,国家政策就提出要在土地证书上写女性的名字,打破了贯穿中国上千年的以户、丁为准进行土地属权和劳动权分配的体系,在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女性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很自然的事。
当然制度设计需要执行的保障,此后的岁月中相关法律法规也在建立健全之中。
1992年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土地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这是第一个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做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条文。
除此之外,在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有类似的保护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原则。
2001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颁布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
该通知规定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出嫁女性必须有一份承包土地,离婚或丧偶女性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不受歧视,并要求法院对相关侵权案件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但在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很多新的农村家庭中,出现了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的状况,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在农村就突出体现在女性土地权益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这就导致,女性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
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度,以户为单位,可以说“户主”拥有较大权利,事实上成为家庭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是家庭在社区中的代表,负责代表全家参与社会活动,甚至可以“准法人”的身份活跃于市场。
而在“户主”这一层面,农村女性确实在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
而且一旦女性因离婚、丧偶后再婚等原因与原来的丈夫家脱离,就很难保障自身在原来这个家庭的各项合法权益,毕竟分配权不掌握在女性自身、而是掌握在户主手中。
由于不掌握分配权,事实上的侵权。
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无地农村妇女占21%,比过去有所增加。农村女性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所进行的维权行动时有发生。2016—2017年,全国妇联收到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投诉共计8807条,比2014—2015年增加了182%。
2019年底,农村妇女安琪通过诉讼摆脱了家暴出轨的丈夫,以及束缚了她10年的婚姻。
第二年3月,当她想把户口从前夫家迁回自己的老家,却被律师告知,光有离婚判决书还不够,要先向法院申请判决生效证明,再办理户口迁入地——也就是老家的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才能去目前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迁户手续。
安琪提供的娘家村准迁证
好不容易把两份证明拿到手,安琪又要面临两个新问题:户籍地的派出所要求她必须自己向村委索要户口本,如果村委拒绝提供,再去找派出所出具证明。尽管正值疫情,迁户手续还是必须由本人现场办理。往返都要面临9天的隔离期,而安琪最长只能向工厂申请14天的事假,时间根本不够,只能选择辞职。
安琪在电话里和派出所反复沟通无果,无奈决定还是要跑一趟。且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是40天,等到发薪日已经超出了时效,她必须再一次申请,重走一遍流程。
迁户口能不能成,还取决于娘家村同不同意。
幸好,尽管经历了种种繁琐的程序,她还是在短时间内幸运地顺利办下准迁证。更多像她一样的女性卡在了这一环,被生养自己的村庄拒之门外。
这就使得离婚的农村女性一旦离开了婆家村,又不被娘家村所接纳,境遇就会一言难尽。
安琪,其实就是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女性的缩影。
这样的问题,当然有一些糟粕传统的影响,但问题又不是如此简单。
传统观念中的男“娶进”、女“嫁出”,就意味着女性结婚后一般都是到男方家落户和居住,即所谓的“从夫居”,这在绝大多数人心目中都是约定俗成的。
更从经济的角度,在分享村庄集体所共有的资源和利益的问题上,女性迟早会因为结婚而离开父母和生育养育她的村庄,都是暂时的流动成员,不仅不能对所在家庭和村中的发展及福利做出永久性贡献,还会将家庭和村庄投入到她们身上的资源转移到丈夫家里和丈夫所在的村庄。
这就导致,女性在接受父母的关照和教育等方面,所接受的投资往往小于同等条件的自家兄弟。在事关重大的耕地方面就更是如此。
当前,很多村庄隔几年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有的农户家庭隔几年就有可能失去部分承包耕地。
而在具体调整过程中,首先失去土地的往往是那些待嫁女、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
很多村庄在“土地资源稀缺”这一根本限制下,尽可能排斥“非集体成员”拥有土地。在他们看来,在30年不变的长期限规定下,此期限内待嫁闺中的姑娘们都是潜在的非社区成员。
毕竟“从夫居”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村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村耕地多寡的最主要依据,这就意味着农村女性会因为结婚而丧失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也就是农村女性因为结婚而面临的第一次财产损失。
有的村庄以“测婚测嫁”为依据,对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
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毕竟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承包耕地,导致分耕地还需要“排期”。
部分农村女性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婆家村,因此丧失娘家村的耕地,尽管本人乃至孩子可能还在娘家村事实居住,仍面临在实际居住地无耕地可依的现实,就会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
而离婚或者丧偶的农村女性,又可能在土地权利方面面临一次损失。
离婚又离村的妇女,因其户籍的变化,承包土地可能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
有的村庄强行注销出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的户口,从而收回土地。
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婚姻关系已经破碎的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导致离婚后的农村女性既无法将户口转移回娘家村,也长期无法获得承包耕地。
在婚姻关系的变化中,也有很多农村女性不自觉地放弃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合法权益。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或被迫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
无论是“两边无地”、“娘家有地”、“夫家有地”还是“人地分离”,都可能因为农村女性实际居住地和婚姻状况的变动而带来土地权益的受损。
在土地为根本的农村,彻底失去土地权益的妇女,面临的处境堪比无家可归。
如果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土地权益归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在家庭庇护下是相对稳定而有保障的。
但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分配到“户”的土地权益原先由户主二次分配,现在需要明确到每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问题就会充分暴露出来,常常集中表现为土地纠纷。
面对这种土地纠纷,权益受损的农村女性该怎么解决呢?
要么出于对与前夫家的感情和照顾子女的需要,选择离婚不离家、也不将户口迁出,从而事实享有对原有土地的使用权。
要么想要维权,却出于对原婆家村“村规”的惧怕,或出于对原夫家的恐惧,加之返回娘家村之后,发现原有的耕地因出嫁被收回,被迫放弃应由自己获得的土地权益,导致无耕地可依。
要么选择强势维权,积极通过合理渠道申诉和保障自身权益。
但可依靠的渠道,十分有限。
这,也成了越来越多农村女性不愿意结婚的重要原因,换句话说农村的“结婚难”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离婚难”。这跟城市的“结婚难”问题大不相同。
当然,面对农村生产力有限、收入不高的现实,也有更多农村女性选择外出务工,相对的也就有了很多农村男性留守,这就是前面所说到那篇文章中“缺暖被窝的农村女性”的现象。
相比于城市的婚姻问题和女性权益问题,农村的同类问题,要清晰得多。当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政策层面也在提出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
除了开篇说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外,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就高度重视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应通过多种手段逐步解决农村妇女因出嫁、离婚等丧失土地权益保障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也在修订完善中,将自治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或对该法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减少各个村镇通过自行解释法条不平等分配权益的情况发生。
毕竟,农村土地权益,也就是劳动权益,如果不能切实保障劳动权的平等,谈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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